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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226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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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首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226(出土號F25)是一枚殘簡。此簡上端部分殘缺,中間裂開兩處、字跡漫漶,造成釋文無法確定。整理小組釋文如下:
諸(?)行津關門(?)東(?)□□。[1]
2007年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據紅外線圖版,重作釋文:
諸□津關所索得雖未出,皆坐臧(贓)為盜,皆索弗得,戍邊二歲。[2]
“坐臧(贓)為盜”之後的幾個字,字跡太模糊,無法補上。但此簡第一字“諸”後一字,如同第一字僅剩右半部分,似可釋為“告”字。其據有二:
第一,從圖版上的字跡看,第二字殘缺左半,剩下右半,上端似有兩橫畫、一豎筆,頗像《二年律令》其他“告”字的書寫模樣,譬如簡2、簡35、簡64、簡68、簡504等。
第二,《二年律令.津關令》有“告津關”三個字的文例,譬如簡504 “中大夫、郎中為書告津關”、簡507“為致告津關”、簡509“為致告津關”、簡521“魯御史為書告津關”,可佐證簡226第二字或應釋為“告”。如此全文改釋為:
諸告津關所索得雖未出,皆坐臧(贓)為盜,皆索弗得,戍邊二歲。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曾提出簡226可移入〈津關令〉的想法,認為或許可以與簡492連讀為:
二、制詔御史,其令扜關、鄖關、武關、函谷[關]、臨晉關,及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黃金,諸奠黃金器及銅,有犯令492者□津關所索得雖未出,皆坐臧(贓)為盜,皆索弗得,戍邊二歲。226[3]
依此讀法,若將簡226第二字補為“告”字,又“告”字前加逗號,似乎更能讀通。如此,重作簡492與226連讀的釋文為:
二、制詔御史,其令扜關、鄖關、武關、函谷[關]、臨晉關,及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黃金,諸奠黃金器及銅,有犯令492者,告津關。所索得,雖未出,皆坐臧(贓)為盜,皆索,弗得,戍邊二歲。226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9月11日。)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頁164。
[2]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漢簡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頁182。
[3]頁307-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