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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64-294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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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
2010年6-8月,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湖南長沙市五一廣場地下1號窖內發掘出土了大量的東漢簡牘,2013年第6期《文物》上刊出了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撰寫的《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以下簡稱《發掘簡報》),介紹了具體情况,包括位置、地層、出土遺物與簡牘的主要形制、內容等,幷提供了20例簡牘的照片、釋文與初步研究,掀開了神秘面紗的一角,使讀者得以略知這批珍貴資料的廬山面目。《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亦刊發了五篇論文,對其中一些簡牘內容及簡牘形制進行了研究。本文擬對論者未曾涉及的簡J1③:264-294(即《發掘簡報》中的例八,圖十九)做些考釋,以就正于讀者。
先按原簡格式移錄釋文如下。《發掘簡報》提供了釋文,但偶有小誤,這裏抄錄的是經過訂正的釋文,有改動處則加陰影:
元興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沮鄉別治掾倫叩頭死罪敢言之:倫以令
舉度民田。今月四日,倫將力田陳祖、長爵番仲、小史陳馮、黃慮及蔡力
度男子鄭尤、越、張昆等流櫟田;力別度周本、伍談昭[1]田。其日昏時,力與男
子伍純爭言鬪,力爲純所傷,凡創四所。輒將祖、仲等詣發所,逐捕純,不得。盡
力與亭長李徝幷力逐捕純,必得爲故。倫職事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檄即日起賊廷 A
郵行 B
關于釋文,有五處改動。第三行中“流櫟田”,原釋文作“□田”,脫一字,釋文後的考釋中則正確地釋做“流□田”,第二字未釋。第一個字輪廓尚存,爲左右結構,從“水”從“”,當爲“流”字。例六(J1③:285A,圖版見封二)中多次出現“流”字,如(第4行)、(第5行),字形與此相同。東漢《趙寬碑》、《朐忍令碑》與《史晨後碑》上的“流”字寫法亦與此相同[2]。第二字爲上下結構,下面從“木”,上半左邊亦從“木”,右側模糊,或許是“櫟”字。同行的“談”字原釋爲“設”,諦觀圖版,右上邊爲“火”較清楚,非從“口”、“ㄅ”或“幾”,當釋爲“談”。
第四行“等”字原釋文脫,當補[3]。“盡”字原釋爲“蓋”,不確。此字中部有殘損,基本輪廓尚在,中間有一貫通上半部的竪筆,字首亦未見“草”,其輪廓與圖二十(J1③:129,例九)中的“盡”字一致,且“盡力”亦是當時常用語。
第五行“徝”字原釋做“道”,將左側的“彡”與最下端的一捺視爲一個筆劃“辶”(辵)。仔細觀察,“彡”與一捺之間幷不相連,與下面“逐捕”的“逐”字不同,應屬不同的兩個筆劃。此字應爲左右結構。右邊爲“直”字。同屬五一廣場東漢簡的J1③:325-1-26(圖十四,例二)中出現了多個“直”字,其背面最下端“直月十七日”中的“直”字寫法(J1③:325-1-26)與此字(J1③:264-294)右半邊便幾乎一致。例五(J1③:325-1-140)最後一行“受取直”的“直”作,字形亦接近。而“道”字分別見例五第6行“須進道”,作,例七背面(J1③:169B)第一行“平於道中告語純”,作,均與此字輪廓相差較遠。左邊的“彡”應是“彳”的潦草寫法,簡牘中常見。故此字應釋作“徝”,用作人名。
文書涉及漢和帝元興元年(105年)六月沮鄉進行的一次度田行動所引發的吏民衝突,對瞭解度田的具體細節提供了鮮活的資料,下面就此做些分析。
文書的時間作“元興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查徐錫祺《新編中國三千年曆日檢索表》與饒尚寬《春秋戰國秦漢朔閏表》,均合。該日相當于公元105年7月5日。
“沮鄉別治掾”。“沮鄉”,東牌樓東漢簡與走馬樓吳簡中未見。不過,三國初年,臨湘侯國有“沮丘”,見走馬樓吳簡《竹簡》三·2743、2849、3880與肆·1977、3572,該丘居民交納米均是爲東鄉,在孫吳初年,至少部分該丘居民應隸屬于東鄉。沮鄉是否得名于沮丘?是否爲臨湘縣的屬鄉,尚不清楚。《發掘簡報》認爲1號窖位于東漢時期長沙府衙所在地[4],從現在公布的20 例簡牘內容看,特別是例一、例三、例五、例六、例十二,1號窖儲存的應是臨湘縣的文書,包括收到的長沙郡的下行文書與下屬鄉亭的上行文書,以及自己上行、下行文書的底稿,還有從其他郡縣發來的文書,相應地,其附近應是臨湘縣的辦公地點[5]。若此說無誤,沮鄉亦應是臨湘縣的屬鄉。“鄉別治掾”,《發掘簡報》解釋爲“或指縣廷派駐諸鄉的掾職”,可商。“別治”見于敦煌漢簡,如簡1685:“十二月癸丑大煎都候丞罷軍別治富昌隧,謂部士吏:寫移書到,實籍吏出入關人畜車兵器物如官書,會正月三日,須集。移官,各三通,毋忽,如律令”[6],此處的“別治”爲動詞,表示離開通常的治所,在別處辦公。《續漢書·百官志三》“大司農”條下劉昭在解釋“雒陽市長”時引《漢官》提到有“別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馬巿東,有員吏六人”,亦是此類。“別治掾”的含義亦應是由此而生,指離開沮鄉治所,在該鄉界內別處辦公的掾。而倫具體的辦公地點,應該就是A面最末一句提到的“賊廷”。
“以令舉度民田”,《發掘簡報》指出此舉爲公務行爲,究竟是什麽性質的公務行爲,也還有分析的餘地。是偶而爲之的舉動,還是常態的活動?從已刊的五一廣場東漢簡看,上級的命令或稱爲“府君教”、“記”,如例六(J1③:285A,“記到……”、“有府君教”),更多地名爲“書”,如例三(J1③:281-5A,“被府都部書”)、例五(J1③:325-1-140,“書到,亟處”)、例九(J1③:129,“得府决曹侯掾、西部案獄塗掾、田卒史書”)。從“以令”舉度民田的說法推測,應該是按照某種令(田令或戶令?)進行的活動,當是常態化的舉動。
袁延勝先生在研究東漢光武帝的“度田”時曾舉出1989年甘肅武威旱灘坡東漢墓出土的木簡14:
鄉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舉畜害,匿田三畝以上,坐[7]
此墓出土的17枚簡多是從詔書或令中摘抄出來的,如“田律”(簡6)、“公令弟十九”(簡7)、“御史挈令弟廿三”(簡8)、“蘭台挈令弟”(簡9)、“尉令弟五十五”(簡10)等。此簡下殘,不明出處,參照同墓其他木簡,亦應是摘自某種“令”。若此說不誤,則說明度田已成爲制度性的規定了,而非臨時性的安排。此次度田的時間選在六月,陽曆則是七月初,田地裏的作物已接近成熟,更容易分辨出耕地與未耕地,也更便于官府掌握百姓實際耕種的田地數量。
此句中的“舉度民田”中的“舉”應是動詞“行事”義,表示“進行丈量民田的工作”,《後漢書·劉般傳》載其明帝時上言,稱“吏舉度田,欲令多前”[8],兩個“舉”字含義一致。無論文書中出現的各家“田”的具體稱呼,總體上應屬于“民田”無疑。“民田”究竟是民的田,即百姓所耕種的田地的通稱,還是與官田相對的田地的通稱?還需要更多的資料。筆者過去在分析走馬樓吳簡田地的類型時指出,吏民田家莂中記錄的田大部分是“民稅田”,又稱民田[9],東漢的“民田”與孫吳“民田”之間的關係,亦值得進一步思考。
“力田”與“孝悌”一樣,屬于榮譽稱號,具體指的是種田能手。高後元年始置,文帝時復按戶口置常員[10]。兩漢時期經常與孝悌一道受到朝廷的賞賜與額外的賜爵,地位尊寵[11]。“力田”又見于西漢尹灣漢簡1號木牘“集簿”正面第五行:“縣三老卅八人、鄉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12],這些人名列“吏員”之前,顯示了地位的優寵。東漢光和三年(180年)所立的《三老趙寬碑》提到“以寬宿德,謁請端首,優號三老,師而不臣”[13],表明當時的金城郡浩亹縣(今青海樂都),三老尚能獲得官府的推崇,與向長吏稱臣的屬吏不同。有關“力田”實際活動的資料不多,三國吳簡《竹簡肆》3513與3806均出現了“力田”交納米的記錄,看來孫吳初年,鄉裏依然存在帶有這種稱號的人。據此簡,在沮鄉,力田似乎已經淪爲受鄉吏驅使的差役,承擔起瑣碎具體的日常行政事務,而不是純粹教化百姓力農了。
此次丈量田地分兩路進行,倫先帶領陳祖、番仲、陳馮、黃慮與蔡力五人丈量鄭尤、越與張昆三家的田,進展順利。這恐怕是與度田一方人多勢衆有關。後又委派蔡力一人去丈量周本、伍談兩家的田地,産生了爭執,幷由言語發展爲肢體衝突,造成蔡力受傷。事主伍純應是伍談的家人,文書中出現的五位被丈量田地的人名應該都是該戶的戶人。之所以會發生此事,可能與官吏人單勢孤有關。得知此事,倫率陳祖、番仲等到事發地點追捕伍純不得,倫保證會和當地的亭長一道盡力追捕此人。
至于度田如何進行,針對的是新增耕地,還是定期要對轄區內的所有耕地加以丈量,均不清楚。
此文書乃是向上級彙報此事經過與處理情况的報告。最左邊一行字迹無明顯差別,亦應是倫所書,屬于附注性質,居延漢簡中多見,日本學者將這類文字歸入“日付記載”(發送文書日期的記載)[14]。析言之,有些是附在文書末尾,如出土于A8破城子遺址的30.7:“·書、檄以即下餔時起誠北”,表示書與檄當天下餔時自誠北燧發出,此句與文書正文字迹墨色相同,爲同一人書寫。類似的有新簡中的EPT52:370A“□□·檄即日日夜中起第廿三隧”,B面爲“□言府君行塞”,應是殘存的檄的內容。此簡爲一四面觚,檄通常采用此種形制。又如金關出土的簡73EJT3:118:
廷告西部候史臨,前兼南部,今罷,守左後候長。有 A
教記綏和二年三月己卯起廷 B
亦是一四面觚,這裏“廷”所指待考,但是文書發出地無疑。有些則是郵書刺或課上的記錄,如金關簡73EJT23:764。還有記錄于封檢上的,如217.1A,新簡EPT50:16B亦近于此類。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85A(圖版見封二:1,例六)《發掘簡報》歸入D型封檢,實際屬于截去上端的凹型板牘,文書寫在凹槽內(一種合檄),而在其下端寫有“永元十五年五月七日晝漏盡起府”,作用與寫在封檢上相同,注明發出時間與地點[15]。再有的則是留作底本或存檔的文書上的記錄,如新簡EPT56:6:
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辛巳甲渠鄣候漢彊敢言之,謹移四月行塞臨賦吏三月奉
秩別用錢簿一編,敢言之書即日餔時起候官 A
令史齊 B
此簡是附在“吏奉別用錢簿”後面的呈文,發現于A8甲渠候官遺址,字迹較潦草,應該是留作底本或存檔的文書。A面最後一句字迹與前面相同,應是同人書寫,乃是對傳送情况的說明,“候官”即指文書的發送地點甲渠候官。性質相同的還有新簡中的EPT56:336。同樣發現于A8的簡282.13“安世、尉史壽/檄即日下餔時起官”,“官”指候官,具體指代甲渠候官。且字迹潦草,很可能亦是此類。
從居延的例子看,附在文書末尾的文字均是用來注明文書的名稱與發送時間、地點,本文討論的簡J1③:264-294的附注形式與之相當,用途也應一致。本文書從內容看屬于一種言事文書,但自稱爲“檄”。幷說明發送此文書的日期爲事發當天,表示此事得到及時處理與報告,儘管當事人尚未捕獲。此處“賊廷”或指的是“賊捕掾”的辦公地點[16],也是倫的文書發送地點,應該就是他當時辦公所在地。
此簡形制爲木牘,上端似被截去,A面左側有兩明顯契口,從B面看,契口處有編繩通過的痕迹,A面未見。當時應是在正面之上另外覆蓋一封檢後繫繩封緘,再傳送。B面上端大字書寫“郵行”,當是標注的遞送方式,亦說明此文書外未再施加布囊之類的包裝。據《發掘簡報》介紹,尚未見到與之相應的封檢。此木牘的形制與已刊的凹槽內書寫文書的“合檄”不同[17],但它自稱爲“檄”,或許屬于一般的“板檄”?關于“檄”,究竟屬于一種文體,還是某種特定形制的木牘,或不加封裝的“露布”,還是兼而有之,仍有不少待解之謎[18]。此件木牘所抄寫的當是文書正本,被遞送到臨湘縣廷後,經收件人拆封、閱讀却沒有在文書上另做批示。《發掘簡報》公布的20例中則有數例帶有這樣的別筆批示,如例五(J1③:325-1-140,圖一七)、例六(J1③:285A,封二:1)、例七(J1③:169B,圖一八)。
以往關于東漢時期的“度田”,透過傳世文獻,前人主要圍繞光武帝建武十五年所進行的那一次加以研究,傳統看法認爲劉秀度田遭到失敗,幷以此來揭示豪强與朝廷力量對比的變化[19]。20世紀80年代以來亦有一些學者認爲劉秀度田幷非失敗,而是取得了成功,光武中興與此有密切關係,幷指出其後的明帝、章帝時期也還在進行類似的工作[20]。
此簡進一步證明了度田乃是東漢官府長期化的舉措,且是依據“令”來進行的,實際工作是由鄉吏來完成,幷動員百姓中的頭面人物參加,以避免丈量不實。因“度田”涉及到日後的賦稅徵收,是官府關注的核心之一,同時亦牽動百姓的利益,自然成爲官民利益糾結的焦點之一,此簡中記錄的小史蔡力與伍純之間的肢體衝突只是偶然保存下來的一例。
此外,比較《漢書·地理志》與《續漢書·郡國志》,從西漢末到東漢中期,長沙乃是全國各郡國中在籍人口增長最快的郡之一,從元始二年(2年)到永和五年(140年),人口增長幅度達到487%[21]。隨著人口的增加,土地開墾也一定會隨之增長,官府對賦稅的徵收也會增加,度田恐怕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此外,據五一廣場東漢簡例五(J1③:325-1-140),長沙郡還承擔著爲武陵郡供應軍糧的任務,東漢朝廷與武陵蠻之間的戰事亦時斷時續,長沙郡作爲物資基地的重任也一定延續了很長時間。爲保證賦稅收入,長沙地區的官府也要努力掌握百姓田地的詳情。這些都使得“度田”必然成爲當地反復開展的工作。而東漢時期這一地區人口的高速增長,不僅依靠當地人口的自然增長,還有大量外來人口的遷入,恐怕當地尚未形成多少有勢力的豪右大姓,上述簡中與小史産生爭鬥的伍談與伍純家應屬于普通的百姓,且原本以爲不會有嚴重的隱漏,不然“倫”不會僅派遣蔡力一人去他家“度田”。如上文所論,因度田牽涉到賦稅交納額度,乃是官民利益爭奪的熱點之一,即便是普通百姓,爲了自己的利益,也不免會與官吏産生摩擦。
歷史上除去見于記載的大規模衝突、戰亂與起兵外,更多的則是小規模的利益糾紛與爭鬥,恰恰是這類最常見的現象難以在傳世文獻占有一席之地;很多制度化的工作,史書中也只是在制度設立時有所提及,對于制度日後如何施行,往往語焉不詳。五一廣場東漢簡的發現,爲生于千年之下的我們一睹被遺忘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寶貴的機會。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秦漢六朝國家日常統治機制研究”(11YJA770015)的前期成果。
本文曾提交“201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學術研討會”(湖南長沙,2013年9月21日),得到與會的趙平安、劉國忠、陳偉、何佳與李均明等先生的指教,10月26日復將修訂稿提交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召開的“湖南五一廣場等新出漢簡研討會”,得到胡平生、王子今、汪桂海等先生的指教,修訂中利用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代簡牘資料庫的圖像資料,謹此致謝。
本文原刊《田余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頁113-119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6月6日15:27。)
[1]“昭”字,劉國忠先生釋作“”,認爲通“冥”,表示隱而不見,詳見他在“201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學術研討會”(長沙:湖南,2013年9月21日)上的發言及專門考釋此簡的論文。
[2]參見臧克和主編《漢魏六朝隋唐五代字形表》,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2011年,第722頁所引。
[3]此點伊強先生已經指出,見《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劄記》,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67,2013年10月27日訪問。
[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17頁。
[5]當然也有與縣治所不盡相合的文書,如例九(J1③:129,圖二〇),爲昭陵待事掾向上級呈交的“白”文書,其中說到“唯明廷財”,“財”通“裁”,“明廷”當與“明府”一樣,但指的應是縣令。《後漢書》卷六七《黨錮·張儉傳》李賢注,雲“明廷猶明府”,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2210頁,此解含混。李篤的話是對外黃縣令毛欽所言,“明廷”是對縣令的尊稱很明顯。據此,此文書應是上呈給昭陵縣令的。昭陵亦是長沙郡的屬縣,但此文書爲何出現在臨湘縣,還需要更圓滿的解釋。此簡的時間,劉國忠先生推定爲永初四年(108年),見所撰《讀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簡札記(二則)》,提交201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學術研討會論文,長沙:湖南,2013年9月21日。
就五一廣場1號窖已公布的20例文書,陳偉先生亦認爲屬臨湘縣廷的文書,其保存地點應是臨湘縣署內或相去不遠,陳先生的意見最早發表于會議的討論時,論文見《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性芻議》“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3,2013年10月5日訪問。
[6]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敦煌漢簡釋文》1685號,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75頁。
[7]武威地區博物館《甘肅武威旱灘坡東漢墓》,《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0、32頁;李均明、劉軍《武威旱灘坡出土漢簡考述——兼論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4-39頁;袁延勝《東漢光武帝“度田”再論——兼論東漢戶口統計的真實性問題》,《史學月刊》2010年第8期,第25頁引。
[8]《後漢書》卷三九《劉般傳》,第1305頁。
[9]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說起》,《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160-163頁。
[10]《漢書》卷三《高後紀》元年二月,“賜民爵,戶一級。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師古注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勸厲天下,令各敦行務本”,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96頁,師古認為孝弟力田為官,實誤。卷四《文帝紀》十二年詔,第124頁。
[11]有關賜錢帛與賜爵的資料,可參徐天麟《西漢會要》卷四八《民政三》“賜孝弟力田錢帛賜爵附”,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第493-494頁;《東漢會要》卷二八《民政上》“孝悌力田”、“賜民爵”,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第306、308-311頁。
[12]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圖版,第13頁;釋文,第77頁。
[13]永田英正等編《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京都:同朋舍,1994年,第226-227頁。
[14]鷹取祐司《漢簡所見文書考—書·檄·記·符—》,冨谷至編《邊境出土木簡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3年,第134頁。
[15]《發掘簡報》認爲此行字“寫在封泥槽底部,裝上封泥後即被掩蓋,收件人拆封後才能重現,可檢驗傳遞是否適時”,此說不確。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第22-23頁。
[16]賊捕掾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CWJ1③:265-1:
合檄一封
北部賊捕掾李綏叩頭死罪言事
詣如署
延平元年八月十七日壬戌起于長賴亭
見何佳、黃朴華《東漢簡“合檄”封緘方式試探》,《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45頁引。
[17]關于東牌樓簡與五一廣場簡中的“合檄”,參何佳、黃朴華《東漢簡“合檄”封緘方式試探》,第44-48頁。關于本文討論的簡J1③:264-294的形制以及封裝方式,角谷常子先生亦有類似的看法,可參見她的待刊論文《木簡使用の変遷と意味》。
[18]關于“檄”,冨谷至新近的研究從視覺簡牘的角度出發,强調其“露布”性質,見所著《文書行政の漢帝國:木簡·竹簡の時代》,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10年,第50-103頁;藤田勝久則結合文獻與西北漢簡,側重傳遞方式與功能研究了漢代的“檄”,見所著《漢代檄的傳達方法及其功能》,收入張德芳主編《甘肅省第二届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5-66頁。但無論從五一廣場與東牌樓東漢簡的“合檄”還是本文討論的簡來看,仍有相當數量的“檄”還是要加上封檢,密封遞送,與已有的看法有衝突。
[19]如剪伯贊《秦漢史》,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07-408頁;林劍鳴《秦漢史》,重印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64-765頁;田昌五、安作璋主編《秦漢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2-306頁。
[20]曹金華《試論劉秀“度田”》,《揚州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4期,第125-128、134頁,《劉秀“度田”史實考論》,《史學月刊》2001年第3期,第41-47頁;孟素卿《談談東漢初年的度田騷動》,《秦漢史論叢》第3輯,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6-253頁;高敏《“度田”鬥爭與光武中興》,《南都學壇》1996年第1期,第1-8頁;臧知非《劉秀“度田”新探》,《蘇州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第96-102頁;周興春《論光武帝劉秀度田幷沒有失敗——兼論東漢前期土地政策》,《德州師專學報》14卷3期(1998年),第25-29、38頁;小嶋茂稔《建武度田政策始末攷(下)-後漢の建國期における國家と社會-》,《山形大學紀要》(社會科學)第33卷第2號(2003年),第24-27頁;袁延勝《東漢光武帝“度田”再論——兼論東漢戶口統計的真實性問題》,第23-33頁。
[21]據葛劍雄《中國人口史》第一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421頁表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