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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肩水金關漢簡(壹)》地名訂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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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
《肩水金關漢簡(壹)》發佈以後,黃浩波先生首先對其中所見的地名進行了輯錄考釋,不過遺漏了一些地名[1],晏昌貴先生對《肩水金關漢簡(壹)》中的縣名與里名也進行了匯釋,由於晏文為後出之作,所以相較於黃文而言,遺漏較少,然而在使用張俊民先生的釋文[2]時卻出現了十多處的錯誤[3]。筆者擬對黃文、晏文中出現的錯誤進行梳理校正,並對其中可待商榷的地方提出質疑,故不揣淺陋,擬在二位先生研究的基礎上對《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的地名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補充。
由於晏文採用“凡周文[4]已列入者,不再收錄”的體例,故所收《肩水金關漢簡(壹)》中的地名只是舉其一例而已,對于重複出現的里名沒有一一稽考。鑒於本文之目的為對《肩水金關漢簡(壹)》中出現的地名進行訂補,因而當求全責備,筆者此處擬採用黃文的文體,即對其中的里名全部予以輯錄。對於晏文已經收錄而黃文不見者,一一註明,不再詳辨;至於晏文中出現的錯誤,隨文指出,並著重于二者俱缺失的地名的考釋。由於黃浩波與晏昌貴先生在釋文上皆以張俊民先生的釋文為據,故本文亦從之。本文所敘地名順序依從《漢書·地理志》的記載。
1.五鳳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南鄉嗇夫武佐宗敢言之北陽曲里男子
謹案弘年廿二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里父老丁禹謁言廷移過所□
六月庚寅長安守右丞湯移過所縣邑如律令 掾充令史宗 73EJT9:92A
由此條簡文可知,長安縣轄有南鄉北曲陽里,黃文沒有輯錄南鄉,晏文缺失此地名,查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居延縣,並沒有收錄北曲陽里,故當增補長安縣南鄉北曲陽里。
2.京兆尹長安長彥里公乘蔡福年卅 73EJT9:258
張俊民先生改釋“產”為“彥”,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3.京兆尹杜陵豐滿里公乘□□□年廿三長七尺三寸□ 73EJT6:94
張俊民先生改釋“年”為“滿”,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4.居延司馬妻右扶風郿朝 73EJT9:156
黃文輯錄時缺失“朝”字,此處“朝”字應為里名或里名的一部分,晏文已經完整輯錄。
5.茂陵脩穫里宋殷年卅 73EJT8:84
張俊民先生改釋“禮”為“穫”,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6.茂陵西始樂里 73EJT9:150
黃文輯錄為茂陵始樂里,缺少“西”字,晏文已經完整輯錄。
7.戍卒上黨郡長 73EJT4:155
張俊民先生改釋“壺”為“長”,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反而輯錄為上黨郡壺[關]縣,誤。《漢書·地理志》上黨郡轄有長子縣,依例應當釋讀為上黨郡長[子],黃文沒有輯錄此條,應增補之。
8.上黨郡泫氏市□ 73EJT4:120
黃文輯錄時缺失“市”字,此處“市”字應為里名或里名的一部分,晏文已經完整輯錄。
9.河內西平里不更王安 73EJT1:114
黃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晏文指出此處河內應為河內郡懷縣,王莽改為河內縣,甚確。
10.章曰共丞印 73EJT10:527B
“共丞”應為縣級單位,查共縣《漢書·地理志》屬河內郡,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之。
11.河內郡溫北□里□山 73EJT9:74
張俊民先生改釋“久”為“□”,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12.河內西平里不更王安 73EJT1:114
黃文、晏文在河內郡野王縣下皆輯錄此條簡文,查張俊民先生釋文明確無誤,不知何據,存疑。
13.河南郡雒陽宜茂里王富 73EJT1:6
晏文輯錄此條簡文時,改釋“茂”為“歲”,然而查原簡及張俊民先生修訂后的釋文,此處“茂”未嘗改變,不知晏文所改何據,存疑。
14.河南郡平陰鄉佐市陰里公乘 73EJT8:32
黃浩波、晏昌貴釋讀此條簡文為河南郡平陰縣市陰里。平陰縣《漢書·地理志》屬河南郡,此條簡文似無疑義,然而筆者以為此條簡文或可別作解讀。按《漢書·地理志》河南郡轄有平縣,此條簡文可從“平陰”中間斷句,如此,則為河南郡平縣陰鄉市陰里。下面我們把肩水金關漢簡中完整記載有縣鄉里的簡文抄錄如下:
①.東郡博平都鄉左麥里公乘李安世廿四長七尺四寸黑 73EJT6:28
②.河南縣西鄉大謝里公 73EJT14:15
③.南陽陰鄉嗇夫曲陽里大夫馮均年廿四大奴田兵二軺車一乘骍騩牝馬一匹 73EJT23:53
①、③兩條簡文的構成與河南郡平陰鄉佐市陰里基本一致,尤其是①簡文,所以筆者以為河南郡平陰鄉佐市陰里釋讀為河南郡平縣陰鄉市陰里可以備作一解。
15.河南安樂里徐捐之年廿長七尺二寸黑色 73EJT9:137
河南宜成里王葆年卅 73EJT10:157
以上兩條簡文明晰無誤,分別為河南縣安樂里及河南縣宜成里,然而黃文卻把這兩條簡文歸之于河南郡平縣下,晏文則同時歸之于河南縣與平縣下,不知何據,存疑。
16.□新成邑右尉□ 73EJT4:208
新成,《漢書·地理志》屬河南郡。據《後漢書·百官志》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明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5]可知此處新成為一縣名無疑,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應增補河南郡新成邑。
17.東鄉田卒清大里公乘 73EJT10:333
此條簡文為正常的戶口登記,公乘以後斷折,清縣《漢書·地理志》屬東郡,則 “清大里”應釋讀為清縣大里,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東郡清縣大里。
18.東郡野王長里孫□□ 73EJT8:58
由此條簡文可知,東郡野王縣長里當為完整的地名,黃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晏文收錄,并認為“東”字不清楚,或屬河內郡。查《中國歷史地圖集(秦西漢東漢)》可知,秦漢時代野王縣一直位於河內郡治所懷縣以西[6],歷史上未曾發生遷徙,河內郡雖與東郡相鄰,但是野王縣與東郡則相隔較遠,中間有較多縣邑,此處的釋讀或許有誤,姑且存疑。
19.戍卒穎川郡穎陰邑西時里鄭未央年卅四長七尺二寸 73EJT8:33A
張俊民先生改釋“城”為“時”,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20.甘露四年二月己酉朔丙辰南鄉嗇夫有秩過佐賴敢告尉史宛當利里公乘陳賀年卌二自=言為家私市 73EJT10:121A
由此條簡文可知,宛縣轄有南鄉當利里,黃文在輯錄時缺失鄉名,當增補之。
21.戍卒南陽郡舞陰辜里李 73EJT8:41
張俊民先生改釋“奉”為“辜”,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22.戍卒南陽郡冠軍邑長里謝嬰年卅八73EJT10:298
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查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冠軍縣,沒有收錄長里,此為晏文疏漏。
23.甘露四年正月庚辰朔乙酉南鄉嗇夫胡敢告尉史臨利里大夫陳同自言為家私市張掖居=延界中謹案同毋
官獄徵事當得傳可期言廷正月乙酉尉史贛敢言之謹案同年爵如書毋官獄徵
事當得傳移過所縣侯國毋苛留敢言之正月乙酉西鄂守丞樂成侯國尉如昌移過所如律=令 / 掾干將令史章 73EJT10:120A
由此條簡文可知,西鄂縣轄有南鄉臨利里,黃文在輯錄時缺失鄉名,當增補之。
樂成侯國《漢書·地理志》屬南陽郡。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南陽郡樂成侯國。
24.戍卒南陽郡博士度里公乘張舜年卌 長七尺二寸 73EJT10:103
張俊民先生改釋“亡”為“士”,黃文輯錄為博亡縣度里,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所以其輯錄時認為“博亡”當讀為博望,則里名應為度里。筆者以為黃文、晏文皆誤,此處“博”字后或脫“望”字,而其里名應為士度里,故應據之更正。
25.故安道侯奴材取不審縣里男子字游為麗戎 73EJT1:2
《漢書》中所見安道侯有二,分別為長沙定王子侯恢,封于武帝元朔五年,國除于元鼎五年[7];功臣侯揭陽定,封于武帝元鼎六年,國除于武帝征和四年[8]。此簡文所稱安道侯者,當為揭陽定。由於西漢侯國為縣級的行政單位,故應增補南陽郡安道侯國。
26.魏郡魏右尉公乘杜陵富成里張贛年卌八長八尺□ 73EJT6:94
此條簡文中“魏右尉”與“新成邑右尉(73EJT4:208)”相類,則魏右尉應為魏縣之右尉也,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應增補魏郡魏縣。
27.戍卒魏郡梁期來趙里王相年 73EJT1:157
張俊民先生改釋“趨”為“趙”,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28.□魏郡葉國鄃園 73EJT9:262
《史記·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載,葉康侯,長沙定王子,漢武帝元朔四年,元鼎五年坐酎金失侯[9],黃浩波先生認為簡文中的葉侯或為此,並進而認為“葉侯為國,則‘鄃’難以確定縣邑名”。 晏文釋讀“鄃園”為魏郡鄃縣園□里,然而“鄃園”前有葉國二字,如此解釋,文意不通。筆者以為黃文、晏文的解釋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是都沒有完整釋讀出此簡中地名的確切含義,此處“葉國鄃”當別作解釋。《居延新簡:甲渠候與第四燧》記載有類似的簡文:
郡富平侯元城邑安昌里王青 EPT51::53[10]
馬孟龍認為“郡”字前殘缺當為“魏”字[11],《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35號木牘記載有襄平侯中廬[12],通過對史書記載以及這兩條簡文的分析,馬孟龍認為侯國別邑應當也可以作為漢代“邑”的一種[13]。我們再來觀察此條簡文中“魏郡葉國鄃”的構成,可以看出此條簡文與上述兩條簡文極其相似,應當屬於同一種性質,葉國當如黃文所釋應為侯國,鄃應當為葉侯國的別邑,“園”應當為里名或里名的一部分,這樣此條簡文可以釋讀為魏郡葉侯國鄃邑園□里。
29.從者魏郡北里耶道年廿二 73EJT9:88
漢代等級人口信息一般為郡縣鄉里,其中郡名和鄉名或有省略,但是縣名很少見有省略者,魏郡北里”中的“北”字不可能為縣,否則“里”名則消失了。因而筆者懷疑,此處記載的信息應當不全面,這樣的記載在肩水金關漢簡中还有三處較為類似:淮陽壽陽里董方年卅字子侯73EJT4:17;淮陽西猛里公乘73EJT10:190;田卒淮陽上雍里許鈞年卅七73EJT22:93。這三條簡文所記載的信息也十分難以理解,《漢書·地理志》記載有淮陽郡(國),然而並沒有淮陽縣的存在,因而簡文中的淮陽只能為郡級行政單位,結合這三條簡文的信息,“壽”在漢代不曾為縣;“西”雖為縣,但是隸屬隴西郡,與淮陽郡亦相隔甚遠,淮陽郡不可能轄有隴西郡的西縣,筆者推測“西”字後面或脫“華”字,可別作一解;這里的“上”必須為縣才能夠使得此條簡文信息完整,但是漢代不曾有“上”縣存在,因而這樣的推論不能成立。漢中郡雖轄有上雍縣,然而淮陽郡與漢中郡相隔懸遠,不可能轄有漢中郡上雍縣,即便如此,“上庸”若為縣級行政單位,后免的“里”名則消失了。所以筆者以為這幾處的信息記載皆是“郡名+里名”的形式,可能是當時登記信息時失誤所致。
30.戍卒钜鹿郡曲周孝功師卷 73EJT1:130
黃文輯錄時缺失“孝”字,此處“孝”字應為里名或里名的一部分,晏文已經完整輯錄。
31.齊郡臨菑滿羊里公乘薛弘年 73EJT9:20
張俊民先生改釋“幸”為“羊”,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當更正。
32.齊郡臨菑吉辛里簪弱王光年廿三 長七尺三寸黃色疾 73EJT9:3
晏文輯錄此條簡文時,改釋“辛”為“羊”,查原簡及張俊民先生修訂后的釋文,此處“辛”未嘗改變,不知晏文所改何據,存疑。
33.會稽郡鄞□里誶幸 73EJT10:301
張俊民先生改釋“陳”為“□”, 黃文、晏文俱依原簡作陳里,然而黃文、晏文中所見其他各處均依據張俊民先生改定后的釋文,不知此處為何因而不改。
34.□令居義陽里姚翁忠年卌五黑色 73EJT4:191A
令居,《漢書·地理志》屬金城郡。此簡文的記載符合漢代等級人口信息時所使用的“名縣爵里”慣例,《肩水金關(壹)》中出現甚多此類的例證,不再一一枚舉。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故應增補金城郡令居縣義陽里。
35.觻得成漢里薛□□ 73EJT8:106A
黃浩波先生輯錄觻得成漢里共有四條簡文,無收錄此條簡文,當增補之,因為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觻得縣已經收錄成漢里,故晏文或因此沒有收錄。
36.葆觻得安國里大夫韓禹年廿 73EJT10:288
黃浩波先生收錄為觻得定國里,誤,此條簡文明晰可見,應為觻得安國里,因為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觻得縣已經收錄安國里,故晏文或因此沒有收錄。
37.酒泉觻得福主章……卅二 73EJT9:201
由於此條簡文殘缺不全,故釋讀較為困難,但是酒泉觻得可以肯定應為酒泉郡觻得縣,其後的“福主”或應為里名,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
.就家氐池承明里趙子平年 73EJT7:39
黃文于觻得縣與氐池縣下皆收錄此條簡文,由此條簡文可知觻得縣承明里有誤。
38.日勒騎士□昌里魯客 73EJT1:240
張俊民先生改釋“德”為“客”,然而簡文中“昌”字並沒有改動,晏文此處裡面釋為“□昌里”,或是筆下之誤。
39.和宜便里年卅三歲姓吳氏故驪靬苑斗食嗇夫廼神爵二年三月庚寅以功次遷為73EJT4:98A
晏文釋讀此條簡文為番和縣宜便里,然而此簡“和”字前斷折,張俊民先生改訂的釋文亦不見有變化,所以此處釋讀應誤。
40.北部候長番和陽 73EJT7:95
番和縣《漢書·地理志》屬張掖郡,“陽”字應為里名或里名之一部分,黃文、晏文皆未收錄,當增補之。
41.居延卅井 73EJT10:392
黃文居延縣下收錄有卅井里簡文,然而卻沒有注意到此條簡文,顯然此條簡文應釋讀為居延縣卅井里,故應增補之。
42.甘露四年四月戊寅朔丁酉佐親敢言之卅井里男子王譚自□ 73EJT10:237
書到出入毋留 73EJT10:238
黃文輯錄居延縣卅井里時,輯錄有73EJT10:238條簡文,然而此簡文中並沒有卅井里,73EJT10:237條簡文即便有卅井里,但是也難以判定此處的卅井里屬于居延縣,故此處輯錄有誤。
43.富里馬章 73EJT7:103
文輯錄居延縣富里時,輯錄有此條簡文,然而此里名並無上屬縣,故判定其為居延縣富里略顯牽強,當更正。
44.熹田隧居延雜 73EJT9:185
黃文與晏文于居延縣皆收錄有雜里,此處居延應為縣名,其後“雜”應為里名,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之。
45.居延安國 73EJT7:199
此條簡文應釋讀為居延縣安國里,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之。
46.子男祿福利眾 73EJT7:213
此條簡文應釋讀為祿福縣利眾里,故應增補之。
47.襄國泛里 73EJT1:165
晏文輯錄此條簡文時,改釋“泛”為“汜”,查原簡及張俊民先生修訂后的釋文,此處“泛”未嘗改變,不知晏文所改何據,存疑。
48.田卒趙國襄國恩 73EJT2:59
黃文、晏文所輯錄趙國襄國裡面沒有輯錄此條,由於此簡斷折,“恩”當為里名或里名的一部分,故應增補之。
49.戍卒淮陽郡傿信 73EJT7:96
此條簡文與“田卒趙國襄國恩(73EJT2:59)”相類,可知“信”當為淮陽郡傿縣下之一里名,或里名之一分部,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之。
50.淮陽新郪陽安里蔔免 73EJT2:71
黃文輯錄為新郪安里,缺少“陽”字,晏文已經完整輯錄。
51.淮陽新郪親□里陳橫 73EJT2:73
張俊民先生改釋“祖”為“親”, 晏文引用張俊民先生的修訂釋文時,出現錯誤;黃文則輯錄其里名為“親里”,亦有誤,此處里名應為親□里,黃文、晏文皆有錯誤,應當更正。
52.戍卒淮陽郡西釜田里不更蔡樂年廿三 73EJT9:45
黃文在輯錄此條簡文為淮陽郡西華縣西釜田里,直接增補“西華”二字;晏文則認為此處“西”字后脫“華”字,故輯錄為淮陽郡西華縣釜田里,筆者以為晏文解釋較為合理。
53.淮陽西猛里公乘 73EJT10:190
黃文輯錄此條簡文為淮陽郡西華縣西猛里,晏文則歸之於河南郡雒陽縣,翻查原簡及張俊民先生的改釋之文,此簡均無任何變動。筆者以為此簡釋讀或可參照73EJT9:45的做法,“西”字后當脫“華”字,則此簡完整的地名應為淮陽郡西華縣猛里。
54.淮陽壽陽里董方年卅字子侯 73EJT4:17
黃文沒有輯錄,晏文歸之於河南郡雒陽縣,翻查原簡及張俊民先生的改釋之文,此簡均無任何變動。
55.戍卒梁國虞甾亭陵上造陳充年廿四 73EJT9:39
此條簡文原釋文無“虞”字,張俊民先生補釋。虞縣《漢書·地理志》屬梁國,甾亭陵應為里名,則梁國菑縣應轄有甾亭陵里,黃文、晏文沒有輯錄此條簡文,故應增補之。
56.戍卒梁睢陽宜□ 73EJT1:161
黃文、晏文俱無。按此處“宜□”應為里名,應增補之。“據居延漢簡(肩水金關漢簡屬居延漢簡範疇)文例,記載郡國時,‘郡’字可省,而‘國’字不可省。”[14]所以此處“梁”應當指代梁郡,而梁國在西漢一代基本為諸侯王國,只是在平帝時期國除一次。據《漢書·文三王傳》載,“元始中,立坐与平帝外家中山卫氏交通,新都侯王莽奏废立为庶人,徙汉中。”[15]《漢書·平帝紀》載,元始四年“梁王立有罪,自殺。”“(元始五年)閏月,立梁孝王玄孫之耳孫為王。”[16]如此梁國國除僅一年而已,若是,則此簡文所反映的時間應為平帝元始四年至元始五年之間。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8月23日00:20。)
[1]黃浩波:《<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郡國縣邑鄉里》,簡帛網,2011年12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86。以下凡征引此文者,簡稱為黃文,不再一一注出。
[2]張俊民:《<肩水金關漢簡(壹)>釋文》,簡帛網,2011年9月2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55。張俊民指出釋文中出現的紅字是原來的釋文,綠字是現在的釋文。然而晏昌貴先生在引用此文時,出現了十多處的顛倒錯誤,即紅字與綠字在使用時正好相反,可能為筆誤所致。
[3]晏昌貴:《增補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歷史地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輯,第249-255頁。需要指出的是,此文中還包括有敦煌懸泉漢簡、居延新簡、額濟納漢簡中的地名。以下凡征引此文者,簡稱為晏文,不再一一注出。
[4]此處“周文”指代為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一文;參《歷史地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輯,第151-165頁。
[5]司馬彪:《後漢書》志第二十八《百官志五》,中華書局,1965年,第3623頁。
[6]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秦西漢東漢)》,中國地理出版社,1982年,第9-10,15-16,42-43頁。
[7]班固:《漢書》卷十五上《王子侯表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468頁。按《王子侯表》中記載安道侯恢為中山靖王子,據梁玉繩考釋應為長沙定王子,馬孟龍從梁說,并認為安道侯應始封于桂陽郡,後遷徙至南陽郡。參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77頁。
[8]班固:《漢書》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華書局,1962年,第655頁。
[9]司馬遷:《史記》卷二十一《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中華書局,1959年,第1097頁。班固:《漢書》卷十五上《王子侯表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460頁。
[1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甲渠候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4頁。
[11]馬孟龍:《松柏漢墓35號木牘侯國問題初探》,《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2]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
[13]馬孟龍:《松柏漢墓35號木牘侯國問題初探》,《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4]黃浩波:《<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淮陽簡》,《歷史地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7輯,第276-277頁。
[15]班固:《漢書》卷四十七《文三王傳·梁懷王劉揖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2219頁。
[16]班固:《漢書》卷十二《平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357、3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