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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
(首發)
一、幼子承昭
居延漢簡《蒼颉篇》〔(447)260、18,(178)167、4〕作“幼子承詔”,〔EPT50:1A〕作“幼子承昭”。敦煌馬圈灣漢簡《蒼颉篇》〔T9:76〕作“幼子承詔”。玉門花海漢簡《蒼颉篇》作“幼子承諷”。水泉子漢簡《蒼颉篇》作“□子承詔”。《說文解字序》引《蒼颉篇》也作“幼子承詔”。如此則“詔”當為傳世之字。
《釋名》:“詔書。詔,昭也。人暗不見事宜,則有所犯,以此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周有誥書,見于《尚書》;秦漢有詔書,見于《史記》、《漢書》。《說文》:“誥,告也。從言,告聲。”段注:“按以言告人,古用此字,今則用告字。以此誥爲上告下之字。又秦造詔字,惟天子獨稱之。《文選》注卅五引《獨斷》曰:‘詔,猶告也。三代無其文,秦漢有也。’據此可證秦巳前無詔字。至《倉頡篇》乃有‘幼子承詔’之語,故許書不錄詔字,鉉補之。”其後文又說為非,但無言其所據。《史记·始皇纪》有“以令为詔”,《里耶秦簡》8-461簡文也有“以王令曰以皇帝詔”。如此則“詔”為皇帝專用之詞可信,而李斯作《蒼颉》則不當用“詔”字。但先秦有“詔”字,非為秦所造則明,其為“教、助”之義。“詔”之義當源于“昭”字,古人多依日月山水之物造其字,故“昭”為“詔”之古文可從。《爾雅•釋詁》:“詔,導也。”注:“謂教導之也。”《莊子•盜跖》:“為人父者,必能詔其子。”注:“詔,教也。”又《爾雅•釋詁》:“詔,勴也。”注:“謂贊勉。”《疏》:“教導,即贊勉也。”《說文》:“勴,助也。”《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注:“告也,助也。”《里耶秦簡》8-138+8-174+8-522+8-523簡文“廿六年六月壬子,遷陵〈守〉丞敦狐為令史更行廟詔令。”[1]此當在秦始皇改制之前,而李斯作《蒼颉》在改制之後,故其不當用為“詔”字。可知居延漢簡《蒼颉篇》〔EPT50:1A〕作“幼子承昭”,當為《蒼颉篇》原作之字。其後文又有“勉力諷誦”也作“勉力風誦”,也是用其古文。《漢書•藝文志》說《蒼颉》多古字,此其明證。
《說文》:“風,八風也。”《莊子·齊物論》:“大塊噫氣,其名爲風。”《河圖》:“風者,天地之使。”《爾雅·釋天》:“南風謂之凱風,東風謂之谷風,北風謂之涼風,西風謂之泰風。”《禮記·樂記》:“八風從律而不姦。”《疏》:“八方之風也。”“諷”字古文常作“風”。《詩經•國風•關雎序》:“風,風也。”注:“上如字,下即諷字。崔靈恩云:‘用風感物,則謂之諷。’”《漢书•嚴助傳》:“令助諭意,風指於南越。”顔師古注:“以天子之意指諷告也。”張家山漢簡《史律》“諷”即作“風”。漢律承于秦,故秦代也當作“風”。西漢中期以後,政治環境逐漸寬松。《蒼颉篇》傳教混亂,民間各有其本。《藝文志》:“闾里書師合《蒼颉》、《爰历》、《博學》三篇,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颉篇》。”故當有本在易換重復之字時,將“幼子承昭”易為“幼子承詔”,又經官方修訂,使“詔”成為傳世本中主流之字,此即《蒼颉篇》用其“教”之義。《廣雅》:“諷,教也。”因“諷”也有“教”之義,故也有本被易為“幼子承諷”。
二、已起臣僕
居延漢簡《蒼颉篇》〔(543)至(544)9、1(甲面)〕作“已起臣僕”。阜陽漢簡《蒼颉篇》作“己起臣僕”。北大漢簡《蒼颉篇》簡6+簡7作“悉起臣僕”。
《說文》:“悉,詳盡也。從心從釆。”《六書總要》:“從心釆,會意。釆,古辨字,取明析之義,與采字不同。”《說文》無“已”字。《玉篇》:“已,止也,畢也,訖也。”《詩經•鄭風•風雨》:“雞鳴不已。”《詩經•小雅•南山有台》:“德音不已。”《傳》皆注為“止”之義。《廣雅》:“已,成也。”《集韻》“已,卒事之辭。”《周易•損卦》:“已事遄往。”注:“竟也。”《左傳•昭公十三年》:“且曰吾已。”注:“猶決竟也。”《玉篇》:“已,退也。”《廣韻》:“已,去也,棄也。”《尚書•堯典》:“試可乃已。”《論語》:“三已之。”《廣韻》:“已,甚也。”《詩•唐風》:“無已大康,職思其居。”《孟子》:“仲尼不爲已甚者。”注:“不欲爲已甚,太過也。”此皆為“已”字常用之義。古文“已”又與“以”通用。《荀子•非相篇》:“人之所以爲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漢書•張良傳》:“殷事以畢。”“已”字為“畢”之義,也有“盡”之義。《詩經•小雅》:“畢來既升。”《禮記•月令》:“仲春之月,乃修闔扇,寢廟畢備。”注:“畢,猶皆也。”《禮記·郊特牲》:“唯爲社田,國人畢作。”《疏》:“畢,盡也。”《說文》:“起,能立也。從走巳聲。”段注:“起本發步之偁,引伸之訓爲立。又引伸之爲凡始事、凡興作之偁。從走,已聲。《五經文字》云‘從辰巳之巳’,是。《字鑑》‘從戊己之己’,非也。墟里切,十五部。”此即“已”與“起”相連用之因,故古“已”字象蛇。此即林素清所言之“以類相從”,[2]不但所言之事物“以類相從”,其子之字形也往往“以類為聚”。《蒼颉篇》本字當即“已”字,也為古文字之用。《論語》:“起予者,商也。”《疏》:“起,猶發也。”《廣韻》:“臣,伏也。仕於公曰臣,任於家曰僕。”“已起臣僕”即“悉發臣僕”之意,故其後文有“發傳約載”等相應之事。《史記·屈原傳》:“懷王乃悉發國中兵以深入擊秦,戰于藍田。”《史記·司馬相如傳》:“齊王悉發境內之士。”可知北大漢簡《蒼颉篇》“悉”當為“已”字易换之字。
《說文》:“己,中宮也。象萬物辟藏詘形也。己承戊,象人腹。”段注:“戊己皆中宮,故中央土,其日戊己。注曰:‘己之言起也。’《律曆志》曰:‘理紀於己。’《釋名》曰:‘己,皆有定形可紀識也。’引申之義為人己,言己以別於人者。己在中,人在外,可紀識也。《論語》‘克己復禮為仁’,克己言自勝也。”《後漢·西域傳》:“元帝置戊己校尉,屯田於車師前王庭。”注:“戊己中央,鎭覆四方。”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土忌日,戊己……。”張家山漢簡《田律》:“毋以戊己日興土功。”此皆“己”字常用之義。可知“己”無“已、悉”可通之義,故阜陽漢簡《蒼颉篇》“己”當為“已”字之誤。
三、苟務成史
居延漢簡《蒼颉篇》〔EPT50:1A〕作“苟務成史”。玉門花海漢簡《蒼颉篇》作“苟勉力成史”。水泉子漢簡《蒼颉篇》作“史臨大官”。
《說文》:“務,趣也。”段注:“務者,言其促疾於事也。”《爾雅·釋詁》:“務,彊也。”注:“事務以力勉彊。”《廣韻》:“事務也,專力也。”《周易·繫辭》:“夫易開物成務。”《史記•始皇紀》“泰山石刻”有“專務肅莊。”《里耶秦簡》8-1622+8-1699簡文有“不務田而爲它事”。[3]此二者之用義,皆與《蒼颉篇》“務”之義相同。可知玉門花海漢簡《蒼颉篇》“苟勉力成史”非為原作之詞,也不符合“四字為句”的規格。《說文》:“記事者也。”《玉篇》:“掌書之官也。”故“史”可指史官所記之書。《蒼颉篇》即用此義。《說文》:“成,就也。”“苟,草也。”段注:“孔注《論語》云:‘苟、誠也。’鄭注《燕禮》云:‘苟,且也。”故“苟務成史”即“誠能專研而成就于史書”之意。此言“務史”用功之情形。後文“計會辯治”、“超等轶群”、“出尤別異”皆為“務史”之成效。“計會”當是《史記•太史公自序》“張蒼所為之‘程章’”。杜佑《通典•食貨》:“自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並踰僭興矣。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為隱核,隱核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衆功,藉衆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故言其為“計會辯治”。
水泉子漢簡《蒼颉篇》“史臨大官”之“史”,也是取“史書”之義。《爾雅•釋詁》:“臨,視也。”《詩經•衞風》:“日居月諸,照臨下土。”此即秦漢簡牍中“視事”之“視”。“大官”指高官。《禮記•月令》:“是月也,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幣。”《戰國策•齊策三》:“大官未可得,小官公又弗欲。”張家山漢簡《史律》:“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爲史。有(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大史,大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爲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爲史。三歲壹並課,取最一人以爲尙書卒史。”《說文解字序》:“尉律:‘學僮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史。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並課。最者以為尚書史。’”秦代“務史”可“學而優則仕”,漢代推行“以文取士”政策,“賢良文學之科”盛行于時。可知“史臨大官”是漢代“務史”功利性的真實寫照,可知此爲漢代對《蒼颉篇》改造的産物。
(編者按:本文到達收稿信箱時間爲2015年11月17日02:55。)
[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8-79頁。《校釋》推定“丞”的前一字為“守”字,此說可信。
[2]孫淑霞:《〈蒼颉篇〉的認識與研究》,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5年6月。
[3]《校釋》,第3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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