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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人文學院)
(首發)
府庫廥廄,囷窖廩倉。【桶】概參斗,升半實當。(簡55)
整理者:桶,此字恰在本枚簡斷裂處,下半部缺損,但仍可辨識出爲“桶”字。…… “桶”#除作爲容器外,也作量器名。《史記·商君列傳》:“平斗桶權衡丈尺。”索隱云:“桶,音統,量器名。”集解引鄭玄曰:“音勇,今之斛也。”……
參……讀作心母侵部時與“三”通。《漢書·律曆志上》:“《論語》云:‘立則見其參於前也,在車則見其倚於衡也。’”顔師古注引孟康曰:“權、衡、量,三等爲參。”“參”、“斗”亦皆爲星宿名,“斗”多指稱北斗七星。“參”(音讀作審母侵部時)爲西方白虎七宿之第七宿名。“斗”也是二十八宿中北宮玄武第一宿名,即南斗。[1]
按:“桶”字,北大簡55殘作“”,部件“甬”的上端筆畫可與北大簡4“勇猛”之“勇”()相比勘。阜陽簡C35對應之字作“”[2],整理者摹寫爲“”[3],錄作“秉”[4]。朱鳳瀚先生指出:“阜陽雙古堆簡《蒼頡篇》此字摹本上端可見與‘甬’上端同,下面摹寫疑未確,整理者釋作‘秉’,似亦不妥。”此極是,據圖版可知阜陽簡此字上从甬聲、下从木旁,實爲“桶”字異構。由此可推定北大簡殘字確當作“桶”。
整理者稱:“‘桶’除作爲容器外,也作量器名。”簡文中實當取後一義。“桶概參斗”一句,上承儲存糧食的“囷窖廩倉”,明顯與量器有關。《说文·木部》:“桶,木方,受六升。”《廣雅·釋器》:“方斛謂之桶。”清王念孫疏證:“字通作‘甬’。《月令》‘角斗甬’,鄭注云:‘甬,今斛也。’《呂氏春秋》、《淮南子》並作‘桶’,《史記·商君列傳》亦云‘平斗桶’。”[5]“桶”蓋爲“甬”之後起字,北大簡《趙政書》簡35:“更劾(刻)畫斗甬(桶),度量壹。”[6]可參。關於“桶”的容積,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爲“桶或量之小者,與許氏‘受六升’義近”(清徐鼒《讀書雜釋》 “角斗甬”條[7])。有的則認爲“受六升”之“升”爲“斗”字之訛,如王念孫[8]、段玉裁,段注云:“凡鄭言今者,皆謂漢時。秦漢時有此六斗斛,與古十斗斛異。”也有學者認爲《说文》“桶”字的注釋存在脫文,唐寫本《木部》殘卷作“木方器也,受十六升”[9], 莫友芝又懷疑“十六”或爲“六十”之倒[10]。在無可靠的出土實物發現之前,僅據文獻記載恐怕還難以解決秦漢時“桶”的容積這一問題。
北大簡整理者以星宿名解釋簡文中的“參、斗”,甚無謂。阜陽簡整理者認爲“參、斗”與下句“升半實當”(此句北大簡佚)的“升、半”,“皆量制單位。《急就篇》:‘蠡升參升半巵觛。’半,半斗。參,三分之一斗。”[11]但這一解釋與《急就篇》原意不符,顔師古注云:
蠡升,瓢蠡之受一升者,因以爲名,猶今人言勺升耳。參升,亦以其受多少爲名也。 半者,受五升之半,謂二升五合也。此二者皆罃壷之類也。[12]
據顔注可知,“參升”與“半”“皆罃壷之類也”,屬名物詞,並非“量制單位”。且其中的“參”亦非“三分之一斗”之義。由前文的“蠡升”(受一升者)可知,“參升”的容積當爲受三升。《呂氏春秋·權勳》“豎陽穀操黍酒而進之”,王念孫曰:“《太平御覽》兵部四十四引此,‘黍酒’作‘參酒’,又引高注:‘酒器受三升曰參。’”[13]可爲佐證。而所謂“參”訓“三分之一”,古書中未見其例,恐臆度耳。儘管如此,阜陽簡整理者將“參”、“半”與“量制單位”聯係起來,仍然具有啓發性(見後文)。
北大簡整理者則認爲簡文中的“參”通“三”,但其所引孟康注“權、衡、量,三等爲參”,實未諦。《漢書·律曆志上》原文爲: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其道如底,以見凖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旋璣,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論語》云:“立則見其參於前也,在車則見其倚於衡也。”又曰:“齊之以禮。”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
孟康注其實是以“權、衡、量”比附《論語》“立則見其參於前也”中的“參”。宋王觀國《學林》卷三“《律曆志》”條已指出:“孔子戒子張以忠信篤敬,苟立則若參然在前,苟在輿則若倚於衡,造次顛沛,不可忘也。班固援此以釋權衡,取義僻遠。而孟康又以權、衡、量三者爲參,義益遠矣。”[14]所以“立則見其參於前也”之“參”,具體含義實與“權、衡、量”無干。此處的“參”以王念孫的解釋較佳:“‘參’字可訓爲直。……《墨子·經篇》曰:‘直,參也。’《論語·衞靈公篇》:‘立則見其參於前也。’謂相直於前也。”[15]此外從讀音看,“立則見其參於前也”之“參”,《經典釋文》卷二四《論語音義》注音作“所金反”[16],與通“三”之“參”並不同音。因此,北大簡整理者所引《論語》正文及《漢書》孟康注,都不能證明《蒼頡篇》“桶概參斗”中“參”字之義。
筆者認爲,“桶概參斗”與上文的“府庫廥廄,囷窖廩倉”當屬同一句式,倶爲名物詞的疊加。《禮記·月令》:“角斗甬,正權概。”將此文與北大簡55相對照,“桶、概、參、斗”四字已見其三,足見“參”亦當爲器物名無疑。前文已述,漢高誘注:“酒器受三升曰參。”[17]漢代量器中或許也有同等容積的器物叫做“參”(這與“斗”、“升”既是量制單位名,同時又是量器名如出一軌),不過文獻中尚未見到相應的文例,姑且闕疑待質。“升半實當”中的“升”、“半”固然可作名物詞(比如唐顔師古注:“半者,受五升之半,謂二升五合也。”此“半”屬“罃壷之類”。或許也有叫做“半”的量器,然而難以證實),但在簡文中還是理解成量制單位,更符合上下文的意思。阜陽簡整理者認爲“半”指半斗,此不確;唐顔師古解釋罃壷之類“半”器的容量是“受五升之半”,恐亦不符合漢制。裘錫圭先生對鳳凰山十號漢墓7號簡[18]的田租帳進行過研究:
“當物”等五筆帳的數字依次爲六石一升、一斗大半、七升半、一石一斗二升、四石五斗二升。它們的總數據簡文所記爲十一石八斗三升。由此可以算出“一斗大半”的“大半”是作半升而不是作半斗計算的。[19]
筆者贊成裘先生的結論。稍可補充的是,該簡統計的總數“十一石八斗三升”,尾數三升由“二升+大半+半”折合而來,故可推知“半”即半升(相當於五合),“大半”應指略高過半升之量,上揭7號簡的統計數字可能是對尾數(即多少合)忽略不計,進行了刪除。與“大半”相對的單位是“少半”,即略不及半升之量。比如同墓出土的8號簡[20]中“大半”、“少半”各出現3次,“半”出現1次,由最後的統計數字“凡五石八斗八升半”可推知,“大半+小半”應該折合作一升。鳳凰山十號漢墓的絕對年代爲漢景帝四年[21](前153),與阜陽雙古堆漢墓的年代漢文帝十五年[22](前165)非常接近,因此,由鳳凰山十號漢墓7號簡推算出,“半”所代表的量制單位指半升之量,這一數字應該適用於阜陽簡《蒼頡篇》所説的 “半”。
(編者按:本文到達收稿信箱時間爲2015年11月23日11:19。)
[1]《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附錄,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23-124頁。
[2]圖版見《中國簡牘集成》第14冊,敦煌文藝出版社,2005年,第300頁。
[3]阜陽漢簡整理組《阜陽漢簡〈蒼頡篇〉》,《文物》1983年第2期,第34頁。
[4]阜陽漢簡整理組《阜陽漢簡〈蒼頡篇〉》,《文物》1983年第2期,第26頁。又,《中國簡牘集成》第18冊,第1664頁。
[5]王念孫《廣雅疏證》卷八上,江蘇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256頁。
[6]《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叄),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92頁。
[7]徐鼒《讀書雜釋》卷六,中華書局,1997年,第92頁。
[8]王念孫《廣雅疏證》卷八上,第256頁。
[9]莫友芝《唐寫本説文解字木部箋異》,《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5年,第11頁。
[10]莫友芝《唐寫本説文解字木部箋異》,第58頁。
[11]阜陽漢簡整理組《阜陽漢簡〈蒼頡篇〉》,《文物》1983年第2期,第30頁。
[12]《急就篇》,《四部叢刊》續編本,上海書店,1985年,第三十七葉背。
[13]許維譎《呂氏春秋校釋》卷一五,中國書店,1985年,第九葉正。
[14]王觀國《學林》卷三,中華書局,1988年,第103頁。
[15]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三一,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731頁。
[16]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四,中華書局,1983年,第353頁。
[17]《太平御覽》卷三一三引《呂氏春秋》,中華書局,1960年,第1441頁。
[18]圖版見《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中華書局,2012年,第104頁。
[19]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二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7頁。
[20]《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中華書局,2012年,第105頁。
[21]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第11頁。
[22]阜陽漢簡整理組《阜陽漢簡簡介》,《文物》1983年第2期,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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