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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首發)
北大《倉頡篇》簡34:“(下文以“△”代替)橈枝枎”之“△”整理者釋為“柱”,曰:“《說文》:‘楹也。从木,主生。’即支撐房屋之立柱。”[1]
釋字不確。此字右旁明顯爲“”,可參簡50之“狂”()字所从。“△”應為“枉”字。
枉,《說文》曰:“衺曲也。從木聲。”指木衺曲。橈,《說文》曰:“曲木。從木堯聲。”此二字在《說文》中前後相從。在簡文中俱指曲弱之木。枉、橈,又引申為曲,在使用过程中较早就凝結成為一個同義復詞了。《淮南子·脩務》:“琴或撥剌枉橈,闊解漏越,而稱以楚莊之琴。” 高誘注:“枉橈,曲弱。”《禮記·月令》:“斬殺必當,毋或枉橈。” 孔穎達疏:“枉謂違法曲斷,橈謂有理不申,應重乃輕,應輕更重。”
2015年11月25日
(編者按:本文到達收稿信箱時間爲2015年11月25日15:56。)
[1]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9月,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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