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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漢海昏侯墓出土樂器“瑟”銘文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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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首發)
最近发表的張今先生《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瑟禁漆銘簡釋》一文介绍并考釋了新出海昏侯墓“瑟禁”銘文。[1]吳雪飛先生《海昏侯墓出土“瑟琴”考》一文進而將“禁”讀作“琴”,幷將釋文中的第、卅、臣諸字闕釋。[2]
今按:吳雪飛先生將漆文中後段斷句的逗號改作頓號,應可從,釋“琴”亦可備一說。不過從銘文看,先提及“瑟”的編號,接着提及“瑟”的構件“弦”,再提及的“瑟禁” 的規格,所以這裏的“瑟禁”也應是“瑟”的構件,不當另外單看作一器,也與只有一個編號的情形不符合。所以該漆器銘文大概只能算是“瑟”的銘文。此外張今先生所釋諸字如第、卅、臣諸字,[3]應是,此不贅述,我們下面主要談談“臣”的問題。
先將綜合二家觀點的釋文列如下:
第一,卅五弦,瑟禁長二尺八寸,高七寸。昌邑七年六月甲子,禮樂長臣乃始、令史臣福、瑟工臣成、臣定造。
漆文中後段落款提及的人名分別是乃始、福、成、定,我們注意到每個人名前都有一個“臣”,大概是臣下奏書的一般表述,與傳世文獻及出土文獻中奏書中人名前加“臣”的表述一致。馬怡先生《漢代詔書之三品》一文曾系統梳理漢代的詔書、奏書,討論其品級,[4]所舉奏書之例多可參考,如《史記·三王世家》:
大司馬臣去病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臣竊不勝犬馬心,昧死願陛下詔有司,因盛夏吉時定皇子位。唯陛下幸察。臣去病昧死再拜以聞皇帝陛下。”三月乙亥,御史臣光守尚書令奏未央宮。制曰:“下御史。”……“丞相臣青翟、太僕臣賀、行御史大夫事太常臣充、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昧死言:臣青翟等前奏大司馬臣去病上疏言,皇子未有號位,臣謹與御史大夫臣湯、中二千石、二千石、諫大夫、博士臣慶等昧死請立皇子臣閎等為諸侯王……陛下固辭弗許,家皇子為列侯。臣青翟等竊與列侯臣壽成等二十七人議,皆曰以為尊卑失序。……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御史奏輿地圖,他皆如前故事。”制曰:“可。”
文中所出現的諸位大臣的人名前皆加“臣”。又《史記·孝文本紀》:
丞相臣嘉等言:“陛下永思孝道……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歲獻祖宗之廟。請著之竹帛,宣佈天下。”制曰:“可。”
“嘉”前也加“臣”。馬怡先生提及肩水金關遺址所出“永始三年詔書”(74.EJF1—8):
[簡1]丞相臣方進、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詔哀安元[元],臣方進、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無大,不利宿麥,恐民
[簡2]調有餘結(給)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問計長吏,守丞
臣光奉職無狀,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方進、臣光前對問上計,弘農太守丞立
[簡3]郡國九轂(榖)最少,可豫稍為調給。立輔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弘農太守丞立、山陽行太守事湖陵□□上□
[簡4]令堪對曰:富民多蓄田,出貸□□□移□
治民之道,宜務與本,廣農桑□
[簡5]來出貸,或取以賈販。愚者苛□
[簡6]來去城部流亡,離本逐末,浮食者□
與縣官並稅,以成家致富,開兼併之路。□
[簡7]言既可許,臣請除貸錢它物律。詔書到,縣、道官得取□
縣官還息與貸者,它不可許。它別奏。臣方進、臣光愚戇,頓首[頓首]死罪[死罪]。
[簡8]制:可。
馬佁先生指出[簡1]—[簡7]為丞相翟方進、御史大夫孔光的奏書。[5]該奏書中“方進”、“光”等人名前都加“臣”。馬佁先生還發現碑刻文獻中的例子,如《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魯前相瑛書言:詔書崇聖道,勉□藝。孔子作《春秋》,制《孝經》,□□五經,演《易繋辭》,經緯天地,幽贊神明,故特立廟。褒成四時來祠,事已即去,廟有禮器,無常人掌領,請置百石□□一人,典主守廟,春秋饗禮,財出王家錢,給犬酒直。須報……臣請魯相為孔子廟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領禮器,出王家錢給大(犬)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戇,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聞。
制曰:可。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陽宮
司徒公河南原武吳□字季高
司空公蜀郡成都趙戒字意伯
又如《樊毅復華下民租田口筭碑》:
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弘農太守臣毅頓首死罪上
尚書:臣毅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謹案文書:臣以去元年十一月到官,其十二月奉祠西嶽華山……縣當孔道,加奉尊嶽,一歲四祠,養牲百日,常當充肥,用穀槀(稾)三千餘斛。或有請雨齋禱,役費兼倍。每被詔書,調發無差,山高聽下,恐近廟小民不堪役賦,有饑寒之窘,違宗神之敬。乞差諸賦,復華下十里以內民租田口筭,以寵神靈,廣祈多福,隆中興之祚。臣輒聽行,盡力奉宣詔書,思惟惠利,增異復上。臣毅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上
尚書。
掾臣條、屬臣淮、書佐臣謀
這二碑文中人名前皆加“臣”,皆可參看。總的來說,上引例子中人名前加“臣”的表述,當是漢代臣下向上奏書行文的一般表述。
該樂器“瑟”的銘文提及所造器物的編號、弦及瑟禁的規格以及製造的年月日,很大程度上還保留了從春秋以來的物勒工名的格式,《呂氏春秋·孟冬》:“物勒工名,以考其誠。”許維遹注:“物,器也。勒銘工姓名著於器,使不得詐巧,故曰‘以考其誠’。 ”
該樂器“瑟”的銘文沒有提及奏書的對象,與奏書不同,但在加“臣”以表敬意這一點上還是有頗多相似之處。從這個意義上,張今先生此前將“瑟工”下一字釋作“臣”,在文例上也是說得通的。
(編者按:本文到達收稿信箱時間爲2015年11月26日09:24。)
[1]張今:《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瑟禁漆銘簡釋》,簡帛網2015年11月25日。[2]吳雪飛:《海昏侯墓出土“瑟琴”考》,簡帛網2015年11月26日。
[3]張今:《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瑟禁漆銘簡釋》,簡帛網2015年11月25日。
[4]馬怡:《漢代詔書之三品》,簡帛網2014年6月27日。
[5]馬怡:《漢代詔書之三品》,簡帛網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