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16-06-20 21:50:46 瀏覽次數:5705
- 試釋《忘稽》中的“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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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首發)
《妄稽》簡54“左手把之,右手之。”
簡59:“誶(捽)緄(混)緄(混)。”
按:以上两例“”字,整理者皆無說。頗疑當讀為“搣”。
“搣”所从的“烕”字,或認為是會意字,如段注本《說文▪火部》:“烕,滅也。从火戌。火死於戌。陽氣至戌而盡。詩曰:赫赫宗周,褒姒烕之。” 但“从火戌”,段注云:“會意,詩釋文引有‘聲’字。”或認為是形聲字,如《說文通訓定聲》、《說文句讀》等皆云“戌聲”。[1]與此相關,《說文▪戌部》:“戌,烕也,九月陽氣微,萬物畢成,陽下入地也。五行土生於戊,盛於戌,從戌含一。”《說文》末尾的十二地支字,說解多用聲訓的方法,因此將“烕”分析爲“戌聲”似有一定道理,如此的話將“”讀為“搣”也就可說得過去。《說文▪手部》:“搣,㧗也。”又“㧗,捽也。”簡54中,“”與“把”對文,“把”整理者無說,《說文▪手部》“把,握也”;簡59中“”則與“誶(捽)”連文,因此將“”讀為“搣”從簡文文意看是合適的。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6月20日21:46。)
[1]詳參丁福保《說文解字詁廩》第9986-9987頁,中華書局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