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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
- 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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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首發)
今年初承陳松長兄賜贈《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一部,讀之甚有興味。本書簡牘可以增加不少對漢代公文書格式新的認識。書末附有幾篇相關研究,令人耳目一新。其中陳松長和周海鋒合著〈「君教諾」考論〉一文尤其有意思。他們最後的結論是:
君教諾即請君給予教令批覆,「諾」字則是縣令長吏表示同意認可的簽署,這種簽署多帶有簽署人的個人特徵,故文獻中稱其為「畫諾」。(頁330)
這個結論中,縣令長吏教令批覆和畫諾之說可從,但將畫諾看成是簽署,須要商量。
一. 畫諾與簽署有別
首先要說說日前偶讀《居延新簡》(中華書局,1994),發現有三簡明顯大書「教諾」二字(圖一~圖三),「教」字甚小,「諾」字甚大,原釋文釋成「教等上」和「教廿七日」,實誤。新出的《居延新簡校釋》(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釋文仍舊,或僅添加了此《校釋》特有的垂筆符號。對讀這三簡和五一廣場東漢牘 (圖四.1),不難發現「教等上」、「教廿七日」都應改作「教若」。[1]細查這幾個若字字體甚大,部分筆劃超出一簡的左右側,可見原本是一簡冊,超出的筆劃原應在鄰簡上。從行氣看,此字原本即書作「若」,無言旁。畫若即畫諾。
圖一 EPF22:559 簡及局部放大 圖二 EPF22:558 簡及局部放大 圖三 EPF22:574A 簡及局部放大
圖四.1 五一廣場牘CWJ13:325-5-21及局部 圖四.2五一廣場牘CWJ11:101及局部
圖四.3 五一廣場牘CWJ13:263-68及局部 圖四.4 居延新簡EPT53.38 及局部顛倒
值得注意的是居延簡EPF22:558、559、574A三簡上的若字,在書寫筆劃結構特徵上和五一廣場CWJ13:325-5-21牘(圖四.1)以及陳、周文中提到的其它幾件牘上若字,十分相似。第一,字形都特別大;第二,若字和簡或牘上其它文字墨色筆跡不同,應該是文書抄好後,再另寫若(諾)字;第三,居延簡中帶言旁的「諾」字很多(35.12+135.21、135.3+157.3、185.9、73EJT37:1139…),已發表的五一廣場簡牘上的「諾」字有五件作「若」(CWJ13:325-32、CWJ11:143、CWJ13:325-32、CWJ13:165A、CWJ13:325-2-9),三件作「諾」(CWJ11:101、CWJ13:306-2、CWJ13:263-68) (圖四.2-3、圖六)。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居延簡160.9AB兩面也有練習書寫大大的「若」字 (圖五)。《居延漢簡甲乙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和《居延漢簡(貳)》都將此字釋作「若」,正確。若字前雖沒有「教」或「君教」字樣,但不難猜想習書者應曾看到文書上「君教若」或「教若」的若字特別大,練習時有樣學樣,也將若字寫得比別的字大很多。
作諾解的若字在傳世先秦典籍中比比皆是,也見於上博簡〈柬大王泊旱〉:「王若(諾),將鼓而涉之」、《里耶秦簡(壹)》簡8-1430和《嶽麓書院藏秦簡(參)》簡066、077等。諾字後起。雲夢睡虎地、雲夢龍崗、龍山里耶和嶽麓書院藏秦簡、江陵張家山、長沙馬王堆、山東銀雀山等漢初墓出土簡帛中有若,卻無諾字。由此不難推想西漢中至東漢存在的畫諾之制,如有更早的淵源,所畫之「諾」本當作「若」。後來加言旁的諾字出現,官吏畫「若」可加上言旁,也可因習慣、惰性或慕古而仍書作「若」。三國以後,或許因為越來越講究書法,又因用紙,空間大於簡牘,便於揮毫,官吏可藉畫諾,展露個性化的書法並防止他人偽冒。
簡單說,三國以前的諾字雖已別筆另書,有了個人差異,可是這些差異比較像是人人筆跡之不同,還較難看出有炫弄個人書法或者刻意個性化的意圖(圖四.1)。比較帶有刻意性的是帶言旁又有印章繆篆意味的兩個粗筆「諾」字(圖四.2-3) ,其結字和筆法明顯和牘上其它的字不同。它們是要炫弄個人書法或僅有意模仿結字方正的印章? 不易斷言。另一較奇特的例子是出現在居延簡日迹簿上。居延出土日迹簡甚多,像簡EPT53.38這樣出現大大倒寫的「若」字(圖四. 4),實屬僅見。[2]這一若字和簡上內容是否有關? 如為對日迹記錄的認可,為何倒書? 若字和簡上內容可能根本是不相干的前後書寫,因而不必顧及書寫方向。因無其它簡例可以參證,這裡只能暫時存而不論,卻不可看成是炫弄書法特徵。另有些文書明顯由書手一體抄錄,如五一廣場牘CWJ13:306-2 (圖七),完全看不出個人特徵。我相信這一牘並不是須要相關人員親自署名和畫押的草案或底案,而比較像是為了某種需要而另行抄製的副本。[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有些諾字如前述居延簡和五一廣場牘CWJ13:325-5-21所見,結構特徵相當相似,尤其是草頭下左折又右彎拉長而下的一筆與其說是個人的書法特徵,不如說是出於某種刀筆吏或文吏文化中久遠的傳統或習慣。我所謂的刀筆吏或文吏文化的某種久遠傳統或習慣,有很大成份是因以吏為師,吏職世襲而形成。大而言之,這包括處理日常行政的一般態度和傾向、特定區域或單位本身特有的習慣或傳統、文武吏之別等等;小而言之,如行政中的慣用術語、書體、文書格式、個人或單位間的禮貌語詞和敬稱等等。更小而言之,如文書吏使用的各類書法(所謂八體),某些字的大小(如諾字(圖七)、官吏署名)、筆劃特殊的寫法或尾筆刻意拉長(例如: 如律令的「令」字、告府的「府」字、某年的「年」字)都比較和刀筆吏文化傳統有關,和個人關係較少。
秦漢地方行政和政治絕大部分操之於漢世所謂的刀筆吏或文吏,即使中央或地方長官非由曹吏出身,也很難不受這一傳統的影響或束縛。這從賈誼和王充等人的評論,即可見其梗概。過去大家比較注意所謂的士大夫政治或文化,對構成絕大部份官僚人口的刀筆吏或文吏較少措意。如今秦漢地方行政文書大量出土,已有條件進一步研究這批文書製作者,也就是刀筆吏,或更具體地說,刀筆吏中書吏(包括尉、書佐、令史、史等)特有的文化。
圖五 160.9AB 《居延漢簡(貳)》 圖六 吳竹簡柒3197(1) 圖七 五一廣場牘CWJ13:306-2
接著要說畫諾和簽署概念本不相同,是兩回事,不宜等同。秦漢時代的簽署是指一人或相關的多人在公文書的草案上署寫姓名,或姓或名,以表示何人起草、核校、抄寫和總管文書作業等等,這比較多地表示對文書內容和作業流程負責,不表示最後的批准。畫諾則發生在待批示的公文書上,由有權作批示的官長在提行的「君教」二字之下書一「諾」字,如同皇帝在臣下所奏文書提行的「制曰」二字之後書一「可」字,表示同意或准予備查-「知道了」。
或書「諾」或書「可」字,但不簽個人的姓或名,在概念上和簽署有別。以居延漢簡、益陽兔子山西漢牘和五一廣場東漢教諾牘上的署名來說,公文書凡須署名之處都明顯先留空,再另筆補署官吏名字。這些補寫的名,字形都較大,有些尾筆甚至明顯刻意拉長,如居延簡「嗇夫成」、「肩水候房」、「甲渠鄣候護」的「成」、「房」、「護」字、益陽兔子山牘「兼掾勃」的「勃」字 (圖八、圖九.1)。我曾推測拉長尾筆的或為後世所謂鳳尾諾的前身。[4]但這並不表示署名和畫諾在概念上或在文書作業的程序和意義上原本是同一事。兩漢簡牘文書上畫的諾字,迄今不見鳳尾諾應有的「鳳尾」特色,也就是說既未拉長尾筆,也沒刻意在書體上展現個人風格,否則居延和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簡牘上的諾字雖然出自不同人之手,不會在書寫上隱隱然有若干相近之處,卻又不同於一般隸書或篆書「若」字的筆劃結構(表一: 若字比較表)。
表一: 若字比較表
將五一廣場簡牘文書的「君教諾」看成是帶有個人特徵的簽署,在概念上不無混淆了畫諾和簽署兩事之嫌。迄今所見漢代文書中具有個人書寫特徵的是存檔底案或草案上的署名(圖八、圖九.1-2)。凡對外發送的文書,必據底案謄抄而成,抄謄的書手一般代主管及相關諸吏署名,主管不必親署。
簽署和畫諾儘管不能等同,但有一點相似,即畫諾也非必主管親為。三國時,黃蓋為吳石城縣令,曾留下這樣一個故事:
諸山越不賓,有寇難之縣,輒用蓋為守長。石城縣吏,特難檢御,蓋乃署兩掾,分主諸曹。教曰:「令長不德,徒以武功為官,不以文吏為稱。今賊寇未平,有軍旅之務,一以文書委付兩掾,當檢攝諸曹,糾擿謬誤。兩掾所署,事入諾出,若有姦欺,終不加以鞭杖,宜各盡心,無為眾先。」初皆佈威,夙夜恭職;久之,吏以蓋不視文書,漸容人事。蓋亦嫌外懈怠,時有所省,各得兩掾不奉法數事。乃悉請諸掾吏,賜酒食,因出事詰問。兩掾辭屈,皆叩頭謝罪。
(《三國志・黃蓋傳》)
黃蓋以有軍旅之務,不擅文吏之事為辭,指示「一以文書委付兩掾」,也就是將所有的文書工作委由兩掾(疑指功曹掾和廷掾或五官掾)處理,自己根本不看出入的公文。「事入諾出」是說公文進出,即由兩掾之吏代黃蓋收文處理並畫諾發出。石城縣吏後來知道縣長不看公文,漸漸懈怠為奸。黃蓋後來被迫不時查看,才發現了兩掾的不法。[5]
由此可知君教之下的諾字,可以出自地方首長,也可以出自首長屬下的長吏如掾、丞之類。陳松長和周海鋒已正確指出這一點。再如《後漢書・黨錮列傳》說:「汝南太守宗資任功曹范滂,南陽太守成瑨亦委功曹岑晊,二郡又為謠曰:『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陽宗資主畫諾。南陽太守岑公孝,弘農成瑨但坐嘯。』」李賢注引《謝承書》曰:「成瑨少脩仁義,篤學,以清名見。舉孝廉,拜郎中,遷南陽太守。…是時桓帝乳母、中官貴人外親張子禁,怙恃貴埶,不畏法網,功曹岑晊勸使捕子禁付宛獄,笞殺之。…宗資字叔都,南陽安眾人也。…資少在京師,學孟氏易、歐陽尚書。舉孝廉,拜議郎,補御史中丞、汝南太守。署范滂為功曹,委任政事,推功於滂,不伐其美。任善之名,聞於海內。」這兩位太守也像黃蓋一樣,都是委任屬下,託以日常庶政,自己或坐嘯,或僅形式上畫個諾。這樣的畫諾雖出自太守宗資之手,在當時人看來,其意義並不在於太守負起了政事責任,而是不自居政績之美,推功於真正處決政事的名士范滂。
二.簽署的新證據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司法文書木牘上,有完全相同令、丞、掾等分別在官銜下預留的空白處,以不同筆跡署名的現象。這些署名字跡較大,墨色不同,明顯是文件抄好後補寫的,可以視為秦漢文書簽署制的絕佳新證據。
因為牘上官吏同名者有多枚簽署筆跡可考,稍一比對,即可以看出凡同一人如丞優、掾畼、丞讓、掾英的筆跡,基本上各自相同,無疑應分由他們自行簽署(圖九.2.1-5)。但也有臨湘令丹的「丹」字和守丞晧的「晧」字筆跡十分相似,難以區辨,疑出同一人之手;換言之,也有可能由二人中之某一人簽署了兩個人的名(圖九.3.1)。[6]比較可能的情況是守丞晧代臨湘令丹署名,而不是縣令代手下的守丞去署名。這種情形可以和前引黃蓋之例互證。五一廣場牘CWJ13:201-1A守丞晧三字以下,掾商的「商」字,獄助史護的「護」字和文件本身書跡無異,也不見特別留空,他們的名字比較不像是後來補簽,而是由書手抄文件時一併抄出。牘CWJ13:305上「守丞護」的「護」字和「掾英」的「英」字以及牘上其它字跡相似(圖九.3.2),即便不是同時,也很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
圖八 湖南益陽兔子山西漢牘J3-1正面及局部 張春龍先生提供
又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網站http://www.hnkgs.com/show_news.aspx?id=974
圖九.1 居延漢簡
1 CWJ13:325-1-103 2 3:325-2-9 3 3:325-5-21 4 3:143 5 3:165A
1 上圖局部 2 上圖局部 3 上圖局部 4 上圖局部 5 上圖局部
圖九.2.1-5 五一廣場東漢牘及局部
1 CWJ13:201-1A及局部 2 CWJ13:305及局部
圖九.3.1-2 五一廣場東漢牘及局部
三. 走馬樓吳牘上後書的「諾」字與不同形式的畫諾
不論到底是誰畫的諾,前文引述的例證都是文件上已存在畫好的諾或若字,其實仍不易僅僅從墨色證明諾或若字必為後書。非常幸運,現在從其它簡牘可以得到證明。走馬樓吳簡中有牘頭大大寫有「君教」二字,但諾還沒畫上的木牘文件(圖十)。此件屬嘉禾五年,由主記史即書吏栂抄好,並已由各承辦的吏: 丞紀、如掾錄事掾潘琬和典田掾烝若完成署名,署名中的紀、琬和若三字筆跡各異,理論上應是由他們自署。他們核校嘉禾四年的頃畝收米斛數以後,將稱為「嘉禾四年頃畝收米斛數草」的文件備妥附呈,[7]準備請主官批示或畫諾。這件牘無疑是一件附了草案等待批示或畫諾,但還沒批或畫諾的草案。我以前曾指出凡承辦的官和吏都得在公文草案上簽署,最後才呈送主官批示。這一牘存在的狀態應可以證明拙說,而「諾」或「若」字確實是在諸吏署名完畢,文件備妥呈上後,才由有權批示的人加上的。這樣的文書存檔底案在縣衙遺址的井或窖中大量出土,可以說相當自然合理。
更有趣的是在走馬樓出土類似形式的文書牘上,可以見到不少已經批示或畫諾後的文件。所畫的諾字,在字形上差別甚大,有些以粗筆大字寫在「君教」之上,但筆劃極簡,已很不像若或諾字,反而像個符號或花押 (圖十一~十四);但也有些似乎是自「若」字簡化部件和筆劃而成,例如:、 、 (圖十六~十八)。
另在湖南郴州出土的晉簡上還可以看見一種「乙」字狀的符號(圖廿.1-2)。這些「乙」狀符號一則出現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吏省或白」字樣的上方,和畫諾的諾字出現的位置大致相同;二則從墨色看,乙字都不同於文件的本文,顯係別筆另書,因此我曾推測它雖不像「諾」字,卻有可能同樣表示「同意」或「知道了」的意思。不過,學棣石昇烜指出「乙」或即「已」字更簡化的寫法,因為「已」字也可以出現在約略同樣的位置,表示已核或已校。就字形來說,昇烜的說法或許更合適一些。這些寫或畫上的符號,不論筆劃繁簡或像不像諾字,都有一定的書寫特徵。當時的僚屬一旦看多了,應該能夠淸楚辨別是哪位長官的手跡。
畫諾表示長官同意僚屬之所擬或所為,這和皇帝制曰可是同一制度,只是措詞用語因皇帝和一般官府首長身份而有異。不論皇帝或一般官長如果有意見,就不是簡單批個可或畫個諾了事,而是具體批示例如「然考人當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多達十三字的意見。(圖十九)。[8]又居延漢簡68.96「一人積茭亭北。君教[使]亭卒茭,毋[候]」云云,[9]也明確提到君教可以是有具體內容的指示:「[使]亭卒茭,毋[候]」。有些在教諾之後,仍別筆批示了意見如前引EPF22:558「到,方議罰」。同樣的情形也見於皇帝對臣下奏章的批示,有時不僅僅批個「可」字,而是批上具體指示,兩漢書中其例極多,無勞贅舉。
此外,須注意《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柒)》牘2124(1) (圖十五)有另筆的「重校」、「已核」的墨書記錄。這些字樣應該是承辦的吏在公文處理流程中加上的,如同圖十二牘上端的「已」字,並不是最後的批示;最後的批示是疊寫在君教二字上狀似花押的符號(圖十一~十二)。由此可知,藉著畫諾,主官可以表示知道或同意,也可以不畫諾而積極地批示出意見,或者可以既畫諾字,在表示同意屬吏所擬之外,又有所指示或說明。情況應是多種多樣的。
圖十 簡40-1 圖十一 簡41-1 圖十二 簡40-2及局部放大
以上見《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部分
圖十三 1-4850(1) 圖十四 1-4379(1) 圖十五 7-2124(1) 圖十六 4-1550
以上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 (肆)、 (柒)上》
圖十七 簡46 圖十八 簡44 圖十九 簡45
以上見《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部分
圖廿.1-2 《湖南出土簡牘選編》
這裡必須一提的是以上圖十七和十八牘左上端大大的和 字,王素主張讀為「若」、「諾」,胡平生則舉《草字編》中的例證,認為應釋為「曹」。[10]私意以為王說較可取。
第一,稍查《草字編》所收和走馬樓吳簡時代較接近的《急就》皇象本、司馬懿、王獻之等曹字字例,即可發現它們的字形、筆劃結構、運筆轉折和吳牘所書其實有異,非同一字(圖廿一);
第二,胡先生曾舉兩件孔好古(August Conrady)書中所收樓蘭文書上「功曹」二字字例(C.P.33.1、C.P.24),證明「曹」字和吳牘所書、、字字形相同,因此應釋作「曹」。經查孔氏原書並向胡先生求證,發現編號C.P.24的一件不見於原書,編號或出處必有誤;另一所釋「功曹」二字出現在兩張信紙上(C.P.33.1),據原圖版,釋「功曹」二字應可從。樓蘭信紙上這一曹字確實和《草字編》所收王獻之和司馬懿等書曹字相近,[11]但私意以為和吳牘上的、、走筆有異。豎筆向下連筆右彎,、、豎筆向下朝左撇,停頓,另起筆朝右而後連筆下轉。又樓蘭信紙縐折特甚,造成圖版很多很深的陰影,陰影往往和筆劃難分。字尾筆是否又向左折下,從圖版上不易確認。因為如果看成曾折下,其轉折處筆勢不無憋扭。折不折下雖然無妨其釋為曹字,卻令我視、、、為同一字,有所不安。如果比較肩水金關漢簡、王獻之、司馬懿和《急就》皇象本的曹字,則知曹字豎筆向下連筆右彎,末尾稍帶上,再點最後一點或一筆,並不朝下左撇(參圖廿一)。
第三,沒有任何傳世或出土文獻可以證明,秦漢魏晉官衙諸曹有批一「曹」字當批示的方式。對此,胡先生自己也承認無例可證,他「還無法作出圓滿的解釋」;[12]
第四,如前文所説,畫諾之制或有一個發展和演變的過程,原或按制度規規矩矩書一「若」或「諾」字,如同皇帝批可即書一可字。後來「諾」字不再一板一眼,撇捺或走筆如畫,因此被稱為「畫」諾; 其有拉長尾筆如鳳尾者,即名為鳳尾諾,有的則精省「若」或「諾」部件筆劃,略具其形,成了、、等,更有些甚至變得根本不像諾字,成了符號。本文圖十一~圖十四各牘上方頂端所畫、、,可為其例。這反而和後世例如宋高宗的花押 (圖廿二)較為接近。
1. 塞曹 2. 功曹 3. 王獻之 4. 司馬懿 5. 皇象本 6. 功曹 7 8 9
73EJF3.65 73EJD.285A
圖廿一.1-2出自《肩水金關漢簡(伍)》、3-5出自《草字編》(文物出版社1989) 、6出自孔好古原書編號33.1
圖廿二 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宋高宗賜岳飛手札末尾「付岳飛」三字下有高宗的花押
四. 「無長吏使者」解
趁便一提,前引湖南益陽兔子山西漢牘J3-1(圖八)有一句「無長吏使者」
不太好理解。謹先錄全牘釋文如下:
(1)鞫:勳,不更,坐為守令史署金曹,八月丙申為縣輸元年池加錢萬三千臨湘,
勳匿不輸,即盜以自給。勳主守縣官錢,臧二百五十
(2)以上。守令史恭劾。無長吏使者,審。
(3)元始二年十二月辛酉益陽守長豊守丞臨湘右尉[臨]兼掾勃守獄史勝言:數罪,以重爵減,髠鉗勳為城旦,衣服如法,駕(加)責如所主守盜,沒入臧縣官,令及
(4)同居會計、備償,少內收人,司空作。
日前讀《居延新簡》,赫然發現兔子山牘此句在使、者二字之間,依當時的慣用術語,應曾省去或漏書一「劾」字;加一劾字,全句即更明白暢通。《新簡》在劾狀文書中曾反覆出現如下的語句:
1. 跡。以此知而劾。無長吏使 (EPT27:22)
2. 狀具此 (EPT43:192)
3. 遣逐捕未得。以此知而劾。毋狀長吏使劾者 (EPT43:311)
4. 不候望。利親奉詔不謹不敬。以此知而劾。時 (EPT52:222)
5. 毋長吏使劾者。辭具此 (EPT52:221)
6. 以此知而劾之。毋它狀╱ (EPT56:376)
7. 革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騎馬蘭越隧南塞天田出西南去。以此知而
8. 劾。無長吏教使劾者。狀具此 (EPT68:28) (圖廿三.1)
9. 越塞天田出入。以此知而劾。無長吏使劾者。狀具 (EPT68:39) (圖廿三.2)
10. 此。 (EPT68:40)
11. 四兩。以此知而劾。無長吏使劾╱ (EPT68:52)
12. ●狀辭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歲姓陳氏
今年正月中府補業守候長署不侵部主領吏
跡候,備寇虜盜賊為職。迺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長
王閎、閎子男同攻虜亭長趙常及客民趙閎、范翕等
五人俱亡。皆共盜官兵,臧千錢以上,帶大刀、劍及鈹各一
又各持錐、小尺白刀、箴各一,蘭越甲渠當曲隧塞,從河
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蘭越塞
於邊關徼逐捕未得,它案驗未竟。以此
知而劾。無長吏使劾者。狀具此 (EPT68:68-76)
13. 以此知而劾。無長吏使劾 (EPT68:155)
14. 者。狀具此 (EPT68:156)
15. 關徼逐捕未得。它案驗未竟。以此知而劾。毋長吏使劾者。狀具此(EPF22:362)
(圖廿三.3)
16. 越塞于邊關徼逐捕未得它案驗□□□□□□毋長吏使劾者 (EPF22:363)
17. 而劾之。狀具此 (73EJT1:51)
18. 以此知而劾之。毋它狀 (73EJT24:712)
19. □昌右手□一所。以此知如劾之。狀具 (73EJT32:51)
20. 衣不堵。以此知而劾□ (73EJT34:24)
圖廿三.1 EPT68.28局部 圖廿三.2 EPT68.39及局部 圖廿三.3 EPF22.362及局部
從以上引錄的殘文不難看出「無(毋)長吏使劾者」是漢代劾狀文書的慣用術語。在「以此知而劾」之後接「無(毋)長吏使劾者」。前句雖有劾字,後句一般並不省去劾字。在類似劾狀的文脈下,兔子山鞫牘「守令史恭劾」一句之後,接著的「無長吏使者」應是同一術語,唯於「使」和「者」之間省去或漏了一「劾」字。補一劾字,語意更淸楚: 表明守令史恭劾告署金曹的勳一事,是由恭自主自發,而非受上級長吏的「教」或唆使而後為之。李均明先生曾解釋EPT68: 76「劾無長吏使」一句:「漢代劾狀中屢見”劾無長吏使”一語,指起訴行為不是受上級官員的唆使而產生。」[13]其說正確。可以補充的一點是,上舉第7例謂「無長吏教使劾者」多一「教」字,「長吏教」指長吏的教令或上級的命令,語意尤為清楚。唯李先生斷「劾無長吏使」為句,據前文所引居延簡諸例及兔子山鞫牘,「劾」應是前句「以此知而劾」的末字;其後「無長吏使」應補「劾者」二字而成句,作「無長吏使劾者」。如此前後文句即通順。
為什麼劾狀和鞫文書中都有「無長吏使劾者」或「無長吏教使劾者」這樣頗為一致的聲明或用語? 是一個相當耐人尋味的問題。嚴耕望先生曾指出秦漢地方郡縣行政的一大特色即在地方官權重,人事、司法、財賦、軍事和行政大權集於一身。地方官員和屬吏之間又每每義同君臣,長官所囑,僚屬甚難違抗。在這樣的環境裡,地方長官不難唆使僚屬劾告某人犯罪或以己意左右司法,魚肉地方,甚至排除異己,製造私人或地區性勢力。
秦漢朝廷為防止長官與僚屬勾結,一方面規定官吏連署連坐,不可獨斷獨行,集體負責,另一方面又希望他們相互牽制,防堵私人或集團勢力的形成。劾狀和鞫文書中聲明「無長吏使劾者」,是屬吏如令史之流,表明自己劾告某人之罪或審訊後,確認某人罪行,依法論刑,乃依職責行事,不曾受長官教唆或左右。但這種看來奉公守法的表白,多半是公文中不能不有的一句套話,比較多地反映了統治者的期望和要求,不一定能反映實際的情況。
實際情況可能正相反。兩漢書中不論中央或地方官「諷」、「使」、「唆使」、「教」、「令」所屬誣告、構陷、賄賂、開脫他人的例子不勝枚舉。法律雖然規定教唆者和犯法者同罰,更對「誣告」和「教人上書枉法」加重治罪,實際上教唆者常常勢尊權重,被教唆者受制於人,不免淪為替罪羔羊。由此不難想像「無長吏使劾者」較像空話。這話在劾文書中越被強調,其實越反映了現實上「長吏使劾」情況的嚴重。政治或行政口號多與現實有違,思古想今,其不然乎?
另外不能不指出的一點是「無長吏使劾者」這樣的話並未見於迄今可考秦或漢初的劾狀或奏讞書。嶽麓秦簡和張家山漢初簡都有不少和劾告或鞫有關的內容,但至今完全不見相同或類似的語句。長官教唆手下犯罪的事,其實早已有之。例如張家山《奏讞書》案例十六「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案,就是關於一位漢初縣令如何唆使舍人殺掉自己所不喜的獄吏。負責追捕的校長等人逮捕到殺人犯,卻因得知是奉縣令之命殺人,即將人犯縱放。由此不難推想「長吏使劾」等等不法的情況在漢初應該已有,後來可能趨於嚴重。因此到武帝中期至東漢初,也就是居延漢簡涉及的時代,劾狀和鞫這類司法文件中才出現了「無長吏使劾者」或「無長吏教使劾者」這樣要求司法官吏表態,卻未必有效的聲明。
當然,我們也必須考慮到目前可考的秦和漢初劾狀和奏讞書多為摘錄或殘件,原來未必沒有「無長吏使劾者」之類的話。這類文句或者剛好都殘失了,或者因為屬於套話而於摘抄時刪去。這些可能性都存在。情況到底如何,有待今後更多的材料和進一步研究才好判定。
後記: 老友劉增貴兄和學棣劉欣寧、高震寰、石昇烜曾提供資料和珍貴的意見。衷心誌謝。唯一切仍然存在的錯誤,概由作者自負。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9月24日16:59。)
[1]日本學者仲山茂早已指出應作諾字,請參仲山茂,〈漢代における長吏と属吏のあいだ―文書制度の観点から―〉,《日本秦漢史學會報》3(2002),頁13-42。仲山茂文由劉欣寧見示,謹謝。
[2]這一簡由學棣石昇烜檢示,謹謝。
[3]在文書底案或草案上親自簽署之制,請參拙文,〈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2:4(2011),頁601-678。這種在草案上簽署之制目前已由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文書牘證實,參本文附圖9,簡40-1。此牘有各官吏的簽署,牘末附有「四年畝收斛數草」,可證此牘即某種所謂的「奏草」,私意以為也是所謂的「案」。近年李均明、沈剛先生對吳簡中草刺類文書和所謂的草有更精細的研究,頗可參考。參李均明,〈走馬樓吳簡”草刺”考校〉《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頁1099-1104;沈剛,〈吳簡所見孫吳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問題考論〉《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頁1117-1132。
[4]邢義田,〈漢至三國公文書的簽署〉《文史》第3輯(2012),頁164-165。
[5]這一條資料由學棣高震寰見示,謹謝。
[6]這種情形在走馬樓三國吳簡中也有。參邢義田,〈漢至三國公文書中的簽署〉,頁180。
[7]「草」字原釋為「萆」,誤。
[8]《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頁359將「當」字釋成「尚」,不成辭。案此當字書寫簡省,看似尚,實即當。當字草書寫法可參《草字編》(王羲之)、(王獻之)、 (懷素)各例。釋為當,文義即通。
[9]史語所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釋文「[候]」本作「□」。按圖版末一字右半殘筆仍存,應可釋為候。簡68.114有「亭卒不候」之語,可參。
[10]參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回顧與展望〉《吳簡研究》第一輯 (北京:崇文書局,2004),頁26-28;伊藤敏雄,〈長沙吳簡の「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收入伊藤敏雄、窪添慶文、關尾史郎編,《湖南出土簡牘とその社會》 (東京:汲古書院,2015),頁35-60。伊藤釋為若字。中文本見宋少華等編,《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長沙:岳麓書社,2016),頁1167-1182;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三文書考證〉《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 (上海:中西書局,2012),頁396-400;又胡先生為證明此字為曹,在《長沙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頁608-611以及《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同文文後的「編校後記」,列舉《草字編》和樓蘭文書「功曹」的「曹」字寫法為證,力證應為曹字,並認為「五一廣場東漢簡”君教諾”簡牘,充分證明了將走馬樓吳簡考實文書中的”曹”字誤釋為”若(諾)”是完全錯誤的」(《精選》頁1087)。按:胡先生所引《草字編》曹字字例皆晚於本文所引。曹字之釋暫難同意。
[11]孔拉第除釋出一「人」字,沒釋其它字;林梅村釋作「舍人功甚」,也難通讀。參林梅村編,《樓蘭尼雅出土文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頁50。
[12]胡平生,《長沙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頁611;《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頁1087。
[13]參李均明,〈簡牘所反映的漢代訴訟關係〉《耕耘錄-簡牘研究叢稿》(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2015),頁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