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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學院)
(首發)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有“解止”一詞,整理者或釋字有誤,或解釋有誤,今試解如下。
(1)郭亭部,市不處姓名男子鮮魚以作漿。今年正月不處日,持隨漻溪水上解丘徐舍,賣,得米卌四斛。三月不處日,持米下於橫溪,糶盡,餘米五十斛在徐舍。馮立(九/CWJ1①:95-1)[1]
“解丘”二字,整理者(P129)注釋說:“解,丘名。”“丘”原作,明顯是“止”字。
(2)解止男子朱曾舍,樂即詣歆,告。考問,辤具服,合驗,即歆、樂證。秩無故入人廬舍,盜牛一頭,凡臧(贓)七千二百。秩盜臧(贓)五百以上,數罪,發覺得。均謹已劾。盡力實核,辤有增(一四五/CEJ1③:252)
簡首的“解止”,整理者注釋(P222)說“解、朱曾”皆人名。
在漢末魏晉時期,“解止”一詞有休止之義,如:
《周禮·天官·序官》“掌舍”鄭玄注:“舍,行所解止之處。”孫詒讓正義:“解止者,休止也。”
《三國志》卷十二《魏書▪鮑勳》:“勳以塹壘未成,解止不舉。”
雖然可與(1)、(2)相編連的其它簡尚不得而知,但就其本身的信息來看,將“解止”理解為休止是可以講通的。分別述之如下。(1)的“解止”理解為“休止”,整條簡文除末“馮立”兩字外,文意連貫,只是其動作發出者具體何人尚不得而知。如果將(2)起首的“解”理解為人名的話,後面的簡文看不出跟他有什麼關係,因此將“解止”理解為休止,語意也很通順。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還有一處“解止”二字連用的例子:
(3)□便因緣。都、解止通舍數日。債代南山鄉正,隨佐區盰在鄉。到九年九月中復還。解、通以庸、販賣爲事。通同產兄育給事府,今年五月十日受遣將徒(六三/CWJ1③:325-4-37)
整理者注釋(P169)認為“都、解、通”皆人名。就“解、通以庸、販賣爲事”一句來看,將“都、解止通舍數日”的“解”理解為人名似無不可。但起首的“□便因緣”難以理解,是否如此斷讀尚無法確定,因此將“解止”理解爲休止義也不能完全排除。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12月21日14:04。)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本文所引釋文及相關解釋皆出自該書,不在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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