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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首發)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的《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一書于2016年12月由嶽麓書社出版,此乃繼《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和《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之後,長沙發掘東漢簡牘材料的又一次集中刊布。感謝為此書刊布付出心血的考古工作者、整理者和出版方。
《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共收簡牘260枚左右,內容有公文書、私信、名刺、藥方、賬簿和習字簡等。筆者在翻閱此著過程中,產生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姑且錄之,以求教于同好。
一、084號木牘
084號木牘正背面均有字,共摘錄了8則詔書条文,背面左數第二列記有年號“光和四年”(181),但似不能據此斷定文書抄錄時間或詔書頒布時間。
整理者所給出的釋文大體不錯,但“貧富不得容姦証”[1]之“証”顯然應當釋讀為“詐”,將字形與同牘之“作”一比較即知。又“姦詐”為秦漢習見語詞,“姦証”則極少見。
二、212號木牘
212號木牘內容為當時律令條文的摘錄,是了解東漢法制的重要材料。此僅對一處釋讀問題提出一點看法。“上書紀匿其名”[2]一句,“紀匿”不辭,當釋讀為“絕匿”。《後漢書·獨行列傳·李業》:“絕匿名跡”。
三、254號木牘
254號木牘內容亦為當時律令條文的摘錄。有兩處釋讀,筆者與整理者意見不同。
1、“以賦還臧,卑主。”[3]
“卑”疑為“畀”之訛字,二者形近易訛。故此句或可重新標點為“以賦還,臧(贓)卑<畀>主。”
2、“發遷衛土不得令相冒代,棄市。”[4]
“衛土”當是“衛士”之訛,“土”、“士”二字極易混淆。衛士為漢代兵種之一,常負責警衛,《後漢書· 鄧后紀》:“舊事,歲終當饗遣衛士”。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岳麓書社,2016年,第220頁。
[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岳麓書社,2016年,第221頁。
[3]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岳麓書社,2016年,第224頁
[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岳麓書社,2016年,第22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2月21日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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