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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
(首發)
近期,《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一、二卷由中西書局刊行,再讀之,發現其可探討的空間仍極大。現僅將初步復原的幾件文書謄錄餘下,供同道參考,不當之處難免,敬請方家批評。
為方便稱引,鄙人給每一件文書擬定一個名稱,或有不當,姑妄存之。又文字釋讀基本遵從整理小組意見,所不同者,據上下文意補出殘泐字與脫文,隨文注出通假和異體字,并對個別地方略加注解。
一、“永初二年詔書”二封
414: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十九日癸未桑鄉守有秩牧,佐躬,助佐鮪、種敢言之:廷下詔書曰,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去年雨水過多,穀傷民(2010CWJ1③:201-23正)
桑鄉小官印
史 白開 (2010CWJ1③:201-23背)
七月 日 郵人 以來
402+417:,當【以期盡】案驗遝(逮)召,輕微耗擾,妨奪民時,其復假期,須收秋,毋為煩苛,【詔】書謹到,【盡力奉行,如詔書】。牧、躬、鮪、種、惶恐叩頭 死罪死罪敢言之。 (2010CWJ1③:201-11+201-26)
桑 鄉 言
398:
詔書謹到書(2010CWJ1③:201-7)
【注釋】
①以上三簡可以構成一封完整的文書,是桑鄉收到詔書後的回復,回復時對詔書進行了節錄。從下列一二八簡可知,北部賊捕掾也接到這封詔書,同樣進行了回復。這應是當時通行的制度,接到詔書後當及時回復,并抄錄詔書部分內容以備忘。
128: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廿七日辛卯,北部賊捕掾向、游徼泛叩頭死罪敢言之:廷下詔書曰,告【司】隸校尉、部刺史,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
背面:
北部賊捕掾烝向名印
史 白開 (2010CWJ1①:115)
七月 日 郵人以來
【注釋】
①簡與四一四簡可對讀,文字上能夠互勘。一二八簡可與二六六一簡直接編連,待刊。
二、“永初三年詔書”一封
412:永初四年正月丙戌朔十八日癸卯,東部勸農賊捕掾鄷、游徼亹,叩頭死罪敢言之:廷下詔書曰:比年陰陽鬲(隔),並水旱饑饉,民或流冗。蠻夷猾夏,仍以發興。奸吏(2010CWJ1③:201-21正)
東部勸農賊捕掾王鄷名印
史 白開(2010CWJ1③:201-21背)
正月 日 郵人以來
413:並侵,人懷怨愁。天垂變,自秋盡冬,訖無㴻澤。憂惶悼栗,未知所寧。方東作,布德行惠,其勑有司,動作順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寬令(2010CWJ1③:201-22)
399:數下,廢不奉行,苛虐之吏,犯令幹時,未有所徵, 勉崇寬和,敬若浩天,
他如詔書,書到言。鄷、亹叩頭死罪死罪,即日奉得詔書,盡力奉行。(2010CWJ1③:201-8)
410:鄷、亹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2010CWJ1③:201-19)
東部勸農賊捕掾鄷
411:
言詔書謹到書
正月廿二日開(2010CWJ1③:201-20)
【注釋】
①東部勸農賊捕掾王鄷收到詔書的時間下限是永初四年正月十八日,考慮到洛陽到長沙郡的距離以及詔書的傳送程式,詔書很可能是永初三年(109)年末頒佈。
②劉國忠先生《五一廣場東漢永初四年詔書簡試論》(《湖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2017年第5期)一文認為412、399簡之間有缺簡,甚確。筆者認為所缺簡為413簡。
三、由氏兄弟殺人、盜竊案
664+542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廣亭長暉叩頭死罪敢言之:前十五年男子由併
殺桑鄉男子黃徼,匿不覺,併同產兄肉復盜充丘男子唐爲舍。今年三月不處(2010CWJ1③:263-14╂261-22正)
廣亭長毛暉名印
史 白開(2010CWJ1③:263-14╂261-22背)
六月 日郵人以來
652日,併、肉各將妻子俱於郡下燔溪上士食湘中游徼家田,姓棋,不處名,到其年六月不處日,為吏所捕得,暉叩頭死罪死罪,輒考實,肉妻孨及(2010CWJ1③:263-2)
655 併妻妃辤:隨夫家客田,孨、妃疑不知情。暉謹詭具任五人,將歸部考實,殺人、
小盜具位證左,復處言,暉職事留遲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2010CWJ1③:263-5)
廣亭長暉言傅任將殺人賊由併
654
小盜由肉等妻歸部考實解書 六月廿九日開(2010CWJ1③:263-4)
【注釋】
①暉、由併、黃徼、肉、唐爲、孨,均為人名。
②士食:游食。
③郡下:此指長沙郡內。
④燔溪:溪流名。
⑤湘中:臨湘中部。《選釋》一一七“持船於湘中(糴)米,见流死人。”相類似的表述又有“湘西”,《選釋》一〇一“孟為家私湘西界中”, 《選釋》一四六“之湘西推求伯”。
⑥客田:客居他鄉種田。
⑦殺人:殺人賊之省。
四、夏防賄賂董普案
文書一:
341: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倉曹史豫,叩頭死罪敢言之:
廷書曰: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為廣亭長,他坐毄獄,書佐張董從良少夏防(2010CWJ1③:174
正)
兼右倉曹史謝豫名印
史 白開(2010CWJ1③:174背)
五月 日 郵人以來
338:求錢一萬以賕掾董普,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普。亟考實姦詐,摻(參)驗正處
言,豫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董及普[普],即訉(訊)旦。辤皆曰:縣民,鄉吏,里、年、(2010CWJ1③:171)
339: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與父老、母何、同產兄輔、弟農俱
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爲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居,【各有】廬舍(2010CWJ1③:172)
126: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真、旦績紡為
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2010CWJ1①:113)
523:年不處月日為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為少,月直(值)六百。今年二月不處日,左
賊史連陽、鄧脩白:属獄毄良,坐,桑鄉游徼帛豫書言:良送殺人賊黃玉道物故,良(2010CWJ1③:260-5)
489:當適(謫)效亭長,逐捕所負,便盜玉刀結,良主守盜,其月不處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
獄門外呼董曰:“爲我報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門外呼良曰:“防在獄門,欲去,使我來(2010CWJ1③:240)
缺簡
【注釋】【注釋】
①雷旦、良、張董、夏防、普、豫、老、何、輔、農、平、真、連陽、鄧脩、帛豫、黃玉、雷督,均為人名。
②直符:當值。
③良少:廣亭長良的少。五二三簡載“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為少”。疑“少”之性質與“舍人”類似,乃官吏私人聘用的雜役。
④摻:通“參”。
⑤訉:訊之俗體,或寫作訙,見《集韻》。《選釋》五四號簡“即訊貞及石母列”,“即訊”,就問也。“即訉旦”,前往旦住所進行訊問,而非傳問。
⑥普普:衍一“普”字。
文書二:
缺簡
三七一 木兩行2010CWJ1③:198-8
爵一級,無罪名,【良】出過效亭長,良□□四五日董之下□,……到東、索
門外與良相逢,良乘馬,良谓董:“汝何求我?這過若二人。”董曰:□□□□□良
408:曰:“汝何時當復出乎?我欲取央錢。”董曰:“汝欲取錢者,我旦日暮當出。”明日暮時,
事畢,董從縣出,歸主人蘇到舍,其日暮,良乘馬到董所取錢,皆以錢著馬(2010CWJ1③:201-17)
【注釋】
①良、董、東、索,均為人名。
②過,當改釋為“適”,四八九簡“當適效亭長”可證之。“適”通“謫”。
文書三:
缺簡
348:【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中,姬、旦各嫁,姬爲蘇憙、旦良妻。自有廬舍,姬,逢門;旦,廣
亭部,與男子呂竇、烝次、雷䡃等相比近知習。憙,賈販;旦、姬,績紡爲事。到永初(2010CWJ1③:183)
缺簡
380:縑,爢亭部,以佃作爲事,良往不處年中娉取縑爲妻。今年九月不處日,良以吏次
署杅亭長,將縑之亭,武爲小伍長,俗往來亭助走使。十一月廿日,良入丘發蒭給亭(2010CWJ1③:199-3)
396:上,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與防俱責董錢,防、柊報旦錢未得,
董辤已付良錢,董不爲良賕普、防債,日備歸醴陵不處亭部。柊,桑鄉廣(木兩行2010CWJ1③:205)
415:亭部,皆不問旦,不敢上爰書。董付良錢時,無證左,請且適董獄牢監,願假期
逐召柊考實,正處言,不敢出月,唯(2010CWJ1③:201-24)
【注釋】
①縑、良、武,均為人名。
② “取”通“娶”。
③俗:平素。
③走使:做一些跑腿的雜事。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2月25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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