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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廣場東漢簡“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卒張石、男子劉得本【事】”簡冊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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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1]已由中西書局出版,共收錄簡牘400枚,兩行木簡數量眾多,木兩行是每簡書寫兩行字的寬簡,寬度介於書寫單行字的窄簡和書寫多行字的木牘之間,有編痕,原為多簡編冊,現已散亂。其中簡三〇一、三三三+三三四、三四四、三四七、三五〇、三六一、三六五、三六六、三六七、三七〇、三七八、三七九均為反應倉曹史朱宏、劉宮案件的文書。除簡三五〇為楬,其他簡的形制均為木兩行。
簡三〇一的“宏”與簡三三三+三三四中的、簡三四四中的、簡三四七中的、簡三六一中的、簡三六五中的、簡三六六中的、簡三七〇中的、簡三七八中的、簡三七九中的寫法幾乎一樣,並且此十枚木兩行的書寫方式相同,故可以判定為同一時期的簡。如圖1、圖2、圖3、圖4,文字從右上方開始頂書,左下方也是頂書結束,每枚簡上文字分為六段,每段文字字數約為十字,字體相似疑為一人所書。字體工整,文字排序經過修飾,為後期謄寫。
圖1:簡三七〇上 圖2:簡三七八上 圖3:簡三七八下圖4:簡三七九
現將這些簡文逐一進行標點、注釋,並進行編連。
1、三五〇 楬2010CWJ1③:186
A面:
左 永元十六年
十二月左倉曹
B面:
史朱宏劉宮
賊 卒張石男子劉
得本
【注釋】
(1)“永元十六年十二月,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卒張石、男子劉得本”,永元十六年即公元104年,永元(89年-105年)為漢和帝第一個年號,永元共紀十七年。
(2)文中“左”、“賊”書於楬的上端,字體較內容大,如圖5、圖6,此簡為楬,可能是便於檔案查找之用。
圖5:簡三五〇A面 圖6:簡三五〇B面
(3)“左倉曹史”, 應為東漢時期縣一級管理倉庫的小官。《東漢文紀·張納碑隂》:“左倉曹史充國楊徐,右倉曹史江州尹裴”。有左倉曹史和右倉曹史。
(4)“本”字後面省去“事”字,應為“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卒張石、男子劉得本事”,從這些簡的內容來看,應該是專門謄抄的事件始末。楊小亮指出:“出土簡牘中多有以“本事”題名的簽牌,在傳世文獻中,“本事”有“原事”即事件基本事實的含義,而出土資料中的“本事”則多指代公文,指經認定的可以存檔或據以進行後續工作的可靠材料。這類“本事”可能只包括能反映事件基本事實的檔,而並不包括運轉過程中各級機構附加的命令和批文。”[2]從文書的形制、書寫方式、字體來看,文書具有簽牌,且簽牌上亦有收到時間,應為後期抄錄用以存檔或參考的“本事”簡冊,產生於案件審理之中。
(5)此楬書寫的字體與其他木兩行的字體有很大區別,應不是一人所寫。
2、三四七 木兩行2010CWJ1③:182
核正處言,悝叩頭死罪死罪,輒收宏及史劉宮,知狀,廷門卒張石、髡鉗徒何脩、王種、李牧、黃勤、屈赦、桓真、傅種、侯寶、廖國、宋珍、張閏、哆右、鄧肜、袁歆、完城旦徒周紆、徐淩、
【注釋】
(1)此簡與三三三+三三四簡形制相同、語意連貫,如圖7、圖8,“此簡可直接系連在三三三+三三四簡之前”[3],周海峰所言當是。
(2)“知狀”應與後面“廷門卒”斷開,“知狀”是一個固定的用法,意為朱宏、劉宮知道他們被控告。
圖7:簡三四七下 圖8:簡三三三+三三四上
3、三三三+三三四 木兩行2010CWJ1③:167-1+167-2
黃達、番建、鬼新魯本,節訊宏妻南等,考問,辤皆□。□、宮各以故吏,宏今年十一月二日,宮其月五日,各調署視事。石,縣民,債代廷門卒□□錢二千,種、淩、勤等前各他
【注釋】
(1)“新”通“薪”,即“鬼薪”。
(2)“皆□□宮”應為“皆服。宏、宮”。
4、三六六 木兩行2010CWJ1③:198-3
等,宏念可讓為酒,遣丸於市,市米一斛,令若炊,為讓酒,酒孰,胡客從宏沽酒一杅,直卅,歆復沽一杅,直卅,後不處日,閏復沽二器,直錢二百,脩復沽一器直錢百,建沽一
【注釋】
(1)“讓”通“釀”,《墨子·經說下》:“無讓者酒,未讓始也,不可讓也。”意為“酒損傷身體,在沒釀之前就不要釀了”。
(2)“孰”通“熟”,為“熟”的古字。
5、三〇一 木兩行2010CWJ1③:137
酒四器,直錢四百,俱持詣宏。宏曰:“誰持來者?”脩、種、真等曰:“持少禮賀新婦入寺舍也。”宏曰:“可”。即呼勤、牧、種、真、紆、國、脩從作所,歸曹中,置肉案上,頃資寫酒置杅中,以
【注釋】
(1)此簡與簡三四四形制相同、語意連貫,如圖9、圖10,此簡可直接系連於簡三四四之前。
(2)此處“寫”通“瀉”,“瀉酒”意為倒酒。
圖9:簡三〇一下 圖10:簡三四四上
6、三四四 木兩行2010CWJ1③:177
酒杯扚賜勤、種、真、紆、國等各二杯,所宮從□還,宏呼宮,宮即前與宏俱坐,脩扚酒飲宮二杯,門下復傳,宮即起應傳,遂不復還。宏遣真、種、勤等還作所,復令脩呼傅種、
【注釋】
(1)此簡與簡三七〇形制相同、語意連貫,如圖11、圖12,此簡可直接系連於簡七〇之前。
(2)“扚”:意為引,拉。“以酒杯扚”意為用酒杯來分。
圖11:簡三三四下 圖12:簡三七〇上
7、三七〇 木兩行2010CWJ1③:198-7
淩、赦、珍、寶到,賜酒各二杯,遣還,作上餘酒肉皆以自給。其月不處日,宏令丸市
牛肉五斤,斤直錢十七,䰼三斤,直錢卅,胃三斤,直卅,胡果一斗,直十五,䓗五把,直十五,生
【注釋】
(1)“䓗”通“蔥”。
(2)䰼:像鱉的一種魚。
8、三七八 木兩行2010CWJ1③:199-1
卌七,宮二千一百,發覺,考問,辤具服,與脩、若、丸等辤合驗,即脩、若、丸等證。·案宏、宮蒙恩在職,不思竭力盡忠、洒心自守,知詔書不得糜穀作酒,公教南讓酒,至令
【注釋】
(1)此簡與簡三六一形制相同、語意連貫,如圖13、圖14,此簡可直接系連在簡三六一之前。
(2)洒心:蕩滌心中的雜念。 《莊子·山木》:“吾願君刳形去皮,洒心去欲,而游於無人之野。”又《漢書·平帝紀》:“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
圖13:簡三七八下 圖14:簡三六一上
9、三六一 木兩行2010CWJ1③:195
脩、種、國等相賦撿沽酒,受賕請,相與群飲食,山徒取其錢,令丸、達私市肉、胃、
鹽、豉皆不雇直,知若無任徒,寬緩令為養私,使炊讓便,處徒所不當,得為宏、宮吏
【注釋】
(1)此簡與簡三七九形制相同、語意連貫,如圖15、圖16,此簡可直接系連在簡三七九之前。
(2)“賕”:賄賂的財物。 《史記·滑稽列傳》:“身死家室富,又恐受賕枉法,為奸觸大罪,身死而家滅。”
(3)“雇直”:付酬;付費。《後漢書·桓帝紀》:“其百姓吏民者,以見錢雇直;王侯須新租乃償。”李賢注:“雇,猶酬也。” 這裡的意思是沒有付足夠的錢。
(4)“任”:責任,任務。“無任徒”意為“沒有安排事務的刑徒”。
(5)“處徒”:安排刑徒。
圖15:簡三六一下 圖16:簡三七九上
10、三七九 木兩行2010CWJ1③:199-2
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宏、石糜穀作酒,宮俱飲。宏沽得錢三百七十,石得錢六百,宏、宮不承用詔書不敬數罪,石以律罰金八兩,男子劉得與官相知,無故入官寺
【注釋】
(1)此簡與簡三六五形制相同、語意連貫,如圖17、圖18,此簡可直接系連在簡三六五之前。
圖17:簡三七九下 圖18:簡三六五上
11、三六五 木兩行2010CWJ1③:198-2
留、再宿,幹亂吏治,罰金四兩,兩直錢六百廿五,石並五千,得二千五百,屬金曹收責簿入,十二月時達隨供未還,不問,宏、宮所山省徒錢掾劉仙自實核,未竟,唯
(1)“幹亂吏治”:《資治通鑒》:“太后嘗詔,三輔諸馬昬親有屬託郡縣、幹亂吏治者以法聞” 。
12、三六七 木兩行2010CWJ1③:198-4
從掾位悝言,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 十二月七日 到
【注釋】
(1)此簡後書“十二月七日到”字體與楬三五〇較相似,如圖19、圖20,疑為一人所寫。
(2)“竟”:終了,完畢。“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意為“考察、核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完畢。文書發出。”
圖19:簡三六七 圖20:簡三五〇
“十二年月 ”字樣 “十二年月 ”字樣
擬將此簡冊命名為“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卒張石、男子劉得本【事】”,現以“本事”的書寫邏輯將簡文編連如下:
三五〇:永元十六年十二月,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卒張石、男子劉得本【事】 (楬2010CWJ1③:186)
此处有缺简。
三四七:核正處言,悝叩頭死罪死罪,輒收宏及史劉宮,知狀,廷門卒張石、髡鉗徒何脩、王種、李牧、黃勤、屈赦、桓真、傅種、侯寶、廖國、宋珍、張閏、哆右、鄧肜、袁歆、完城旦徒周紆、徐淩(木兩行2010CWJ1③:182)
三三三+三三四:黃達、番建、鬼新魯本、節訊宏妻南等,考問,辤皆【服】。【宏】、宮各以故吏,宏今年十一月二日,宮其月五日,各調署視事。石,縣民,債代廷門卒□□錢二千,種、淩、勤等前各他(木兩行2010CWJ1③:167-1+167-2)
此处有缺简。
三六六:等,宏念可讓為酒,遣丸於市,市米一斛,令若炊,為讓酒,酒孰,胡客從宏沽酒一杅,直卅,歆復沽一杅,直卅,後不處日,閏復沽二器,直錢二百,脩復沽一器直錢百,建沽一(木兩行2010CWJ1③:198-3)
此处有缺简。
三〇一:酒四器,直錢四百,俱持詣宏。宏曰:“誰持來者?”脩、種、真等曰:“持少禮賀新婦入寺舍也。”宏曰:“可”。即呼勤、牧、種、真、紆、國、脩從作所,歸曹中,置肉案上,頃資寫酒置杅中,以(木兩行2010CWJ1③:137)
三四四:酒杯扚賜勤、種、真、紆、國等各二杯,所宮從□還,宏呼宮,宮即前與宏俱坐,脩扚酒飲宮二杯,門下復傳,宮即起應傳,遂不復還。宏遣真、種、勤等還作所,復令脩呼傅種(木兩行2010CWJ1③:177)
三七〇:淩、赦、珍、寶到,賜酒各二杯,遣還作上餘酒肉皆以自給,其月不處日,宏令丸市牛肉五斤,斤直錢十七,䰼三斤,直錢卅,胃三斤,直卅,胡果一斗,直十五,䓗五把,直十五,生(木兩行2010CWJ1③:198-7)
此处有缺简。
三七八:卌七,宮二千一百,發覺,考問,辤具服,與脩、若、丸、等辤合驗,即脩、若、丸等證。·案宏、宮蒙恩在職,不思竭力盡忠、洒心自守,知詔書不得糜穀作酒,公教南讓酒,至令(木兩行2010CWJ1③:199-1)
三六一:脩、種、國等相賦撿沽酒,受賕請,相與群飲食,山徒取其錢,令丸、達私市肉、胃、鹽、豉皆不雇直,知若無任徒,寬緩令為養私,使炊讓便,處徒所不當,得為宏、宮吏(木兩行2010CWJ1③:195)
三七九: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宏、石糜穀作酒,宮俱飲。宏沽得錢三百七十,石得錢六百,宏、宮不承用詔書不敬數罪,石以律罰金八兩,男子劉得與官相知,無故入官寺(木兩行2010CWJ1③:199-2)
三六五:留、再宿,幹亂吏治,罰金四兩,兩直錢六百廿五,石並五千,得二千五百,屬金曹收責簿入,十二月時達隨供未還,不問,宏、宮所山省徒錢掾劉仙自實核未竟,唯(木兩行2010CWJ1③:198-2)
三六七:從掾位悝言。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 十二月七日到。(木兩行2010CWJ1③:198-4)
【解】
案件發生時間:永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至永元十六年十二月七日之間。
涉案人員包括: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廷門卒張石、髡鉗徒何脩、王種、李牧、黃勤、屈赦、桓真、傅種、侯寶、廖國、宋珍、張閏、哆右、鄧肜、袁歆;完城旦徒周紆、徐淩、黃達、番建;鬼新魯本、朱宏的妻子南等。
本案主要被告人:左倉曹史朱宏、劉宮。
起訴罪名:朱宏、劉宮糜榖作酒、受賄、市物不顧直、用詔書不敬、處徒不當等罪。
案件的經過:朱宏、劉宮分別於永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和十一月五日以故吏的身份被調任左倉曹史的職務。張石是本縣居民,因為債務問題而作為廷門卒。……朱宏覺得可以糜榖作酒,就派丸去市場買米一斛,讓若來釀酒,酒做好後就售賣給袁歆、張閏、何脩等人。其後某日,何脩、傅種、桓真等人沽酒後到朱宏的官府中,以“賀新婦入寺”的名義與朱宏一起飲酒。劉宮從外面回來,也加入了宴席。劉宮飲了兩杯之後,因事外出,沒有再回來。朱宏令黃勤、傅種、桓真返回作所,令何脩召傅種、徐淩等人飲酒。十一月某日,朱宏令丸購買牛肉、胡果等物品,都沒有按價值給錢。……賣酒贓款劉宮得到了兩千一百錢。掾位悝調查了這個案件,除了朱宏、劉宮不承認用詔書不敬的罪名之外,其他供辭都符合。
判決:張石罰金八兩、劉得罰金四兩。朱宏、劉宮坐實犯了臧罪。
简册复原如图(从右至左)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中西書局,2018年。
[2]楊小亮:《“本事”簽牌考索》,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
[3]周海峰:《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選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4月29日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