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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試探漢代的“君教”文書(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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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
一、「君教」文書與前人研究
2010年6月至8月,湖南長沙五一廣場一號窖中出土了一批東漢時期的簡牘資料。這批出土文獻的部分內容率先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後文簡稱《選釋》)為名,於2015年由上海中西書局出版。繼而在2018年又於同出版機構出版了《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兩冊(後文簡稱《壹》、《貳》),公佈了整理出的更多簡牘文書。[1]從是書刊布的簡文看,五一廣場出土的東漢簡牘有不少屬於地方行政,以及與司法領域相關的文件。[2]當中,包括一批明確以「君教」兩字為識別標誌的「君教」文書或「君教」簡牘。
自初始《選釋》出版後,「君教」文書旋即獲得了不少學者的關注和討論。探討的主題包括負責官員的題簽方式以至文字書法等方面。首先,依照《選釋》整理者的解釋,「教」指命令,「諾」是應辭。[3] 因此,「君教」的表面意思似乎是下級官員對上級命令的應答。陳松長、周海鋒先生是較早注意到「君教」問題的學者,他們的觀點也直接隨附於《選釋》一書中。與整理者注釋的看法不同,他們認為一號窖出土的東漢官文書中,「君教」一詞其實意為「請君指示」或「請君給予教令批復」,「諾」字表示了上級的批准。陳、周二先生認為木牘文中的「君」所指代的應該是縣級令長,是對上級官員的尊稱,負責起草或撰寫文書的吏員便是通過這類文書向上級請示處理意見;上級的應允會以「諾」的形式出現,這也就是行政傳統上的「畫諾」。[4] 邢義田先生也基本贊同陳、周二位先生對「君教諾」簡牘的分析,即它們是教令批覆和畫諾的說法,但對兩位指出「君教」文書擁有多人簽署這一觀點提出不同看法,認為不可將長官「畫諾」等同簽署,主張「諾」只是表示上級批示認可。[5]此外,李松儒先生也就「君教」類文書作過專文,認為「君教」文書是一種長官畫押的文書形式,是對下屬所提意見的許可,「君」是批示文書的長官。[6]如果撇除簽署、畫押和畫諾等語義上的不同看法,李先生對「君教」概念的認識以及其普遍行政意義的理解,大致和陳、周、邢諸先生的想法一致,認為它們屬於上級批示議請內容的文書。
有趣的是,李均明先生對這批文書的性質有不同的闡釋。李先生認為,這類文書屬於合議(合審)簽押的文書性質,是對「行政與司法制度的集體審核,通過相互監督與制約,確保處理過程達到一定程度的合理與公平」。這種理解在行政意義上便不是單純的下屬提出具體建議,請求上級批示和允諾的方式了,文書承載的是負責具體問題的地方上下級官吏的共同責任認定,並通過「當事官員需在相關文件上簽名畫押」和「最後交最高行政首長審批」等形式得以呈現和彰顯。[7] 也就是說,作為一類官文書,「君教」文書實際上可能是東漢行政的一種責任審核要求的體現。
就「君教」一詞詞意的基礎分析而言,筆者贊同幾位前輩學者的關鍵認識,尤其是「諾」的書寫與吏員名字的簽署問題,前輩學者從行政上的二次書寫,以及著筆的筆跡、筆法的角度已經有精闢的論述。由此我們知道,更為普遍的格式是,木牘上欄記錄縣令、長或上級負責官員畫諾,下欄文字包括處理和提出建議的下級吏員的署名,兩者的書寫筆法與正文相比,應屬二次書寫或由不同的人書寫。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行政過程存在由長吏的下屬代書其姓名,或在謄抄件上將人名、畫諾一體抄寫的現象。[8] 關於這些問題,小文不欲再加置喙,筆者主要希望在前賢的基礎上,對這類文牘的一些問題稍作討論。
二、「君教」文書的書寫格式與結構再分析
文章的第一部分,筆者擬重新歸類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涉及「君教」字樣的官文書,進而分析其內容。按以往研究常以整理起首有「君教」字樣的簡牘為基礎,探討「君教」問題。據此方法,李松儒先生曾提出《選釋》刊載了八枚「君教」木牘。[9] 但實際上,如果擴大可資討論「君教」情況的文書範圍,除了那些帶有「君教」或「君教諾」抬頭的簡牘(即學界普遍認可的「君教」文書)外,還可計入擁有相似書寫結構、以「君」字樣作為文書抬頭的其他行政文書,筆者認為《選釋》中可以整理出十枚可用作分析地方「君教」行政的文書,分別是木簡或木牘例13、25、27、45、46、47、48、136、138和156。而依照近年出版的《壹》、《貳》中收錄的簡文看,則數量可以上升到56枚。根據它們的格式和內容,筆者初步將這56枚涉及「君教」的東漢官文書分作六個類型。[10]
第一類型的「君教」文書直接寫於一片木牘,牘上部清晰地以「君教」起始,包括未經長官畫諾的「君教」,或表示他已許可的「君教諾」,而「君教」文字的下部則寫有完整的正文內容。正文以多行書寫,與「君教」部文字相隔,形成兩個鮮明的組成部分。這一類型是目前所見「君教」文書中於簡文內容上最豐富和最具體者。
第二類型也書寫在一片木牘之上,「君」下文字與第一類型略有不同,並非寫作「君教」,而是「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例25)或「君追賊小武陵亭部」(例45)君追賊磨亭部(351)。從筆跡看,其內容應該是一次寫成,負責書吏從一開始似乎就沒有考慮要預留空間供主管官吏親自「畫諾」或由其屬吏代為「畫諾」。[11]雖然這一小類並未明確提及「君教」二字,有前輩學人因而並未將這類木牘放入「君教」文書範疇考慮,但我們發現,第二類型「君」部文字與文書正文相對隔開的佈局,以及木牘下部正文的結構,與第一類型其實完全一致,可見兩者本質上應該屬於同一類的行政文書。
第三類型文書書寫在木簡上,據整理者說明是木兩行簡或木牘[12]。這一類型共有34枚。同樣以「君教」或以更為省略的「教」開始,并預留了隨後的空間可供進行二次書寫或畫“諾”,總體體結構上非常簡潔。僅從數量而言,這一類型也是目前「君教」文書中公佈最多的一類。以《選釋》例13「君教」為例,下有畫「諾」,但只有三字,並未見其他內容。而如《壹》中19號簡,遺存文本只有「君教」二字,雖留有畫“諾”空間,但沒有實際畫諾。依據學界對此類文書的一般性分析,筆者猜想此類文書的正文或具體教令內容仍可能另牘書寫。[13] 至於例156和木簡310號,簡上部寫有「君教」,並有畫「諾」,而其遺存的下部正文文字內容雖可作一定的語意解釋,但相較於書寫於整片木牘、正文完整的第一、二類型,兩例並未出現紀年或書寫時間等標準文書結尾,極可能說明兩處案例從格式上也並不完整。這也構成對第三類「君教」文書的分類的關鍵因素,即這一類型在同一片简牍上應該並不包含完整的文書內容,而很可能存在其他相關的編聯文書。
第四類型的「君教」文書形式上類似於內容不完整的第二類型,它與第二類型的關係,也非常相似於第三類型之於第一類型。這一類別通常並無“畫諾”,而是表明君的去處,或「遷」或「追賊」某部。與第三類型相仿,第四類型應當也還有與之編聯的其他簡文,書寫需要向君議請的內容。
最後是第五和第六類型,這一類型目前分別只有例27和727號竹簡作為孤例。從書寫載體看,例27書寫在木簡上而727號則是竹簡;依書寫字跡來看,例27的「諾」字與其餘文字似出自同一人之手,這使其與第三類型存在畫諾的現象或預留畫諾空間的做法不同。「君教諾」三字連寫而不是由他人(縣令長)另外書寫「諾」的做法,或說明它是一份謄寫文件或文書副本。此外,木簡的下部斷裂,內容應不完整。[14] 而從727號的殘存文字看,其文書性質應該與前幾類型的「君教」文書都不相同,很可能並非真正的「君教」文書。假設參照第一、二類型的文書內容,727號的長度似乎不足以囊括完整的文書內容,但文字卻提到「永初三年六月……起」,可以認為是文書的結尾,而提到起驛的時間。其「君教」下留出的空間也遠較一般「君教」文書的作法要窄小得多,並沒有預設要得到畫諾。敦煌簡中有一枚東漢晚期簡在書寫形式與727號非常相類,或作參考:
府君教 敦煌長史印 元嘉二年九月廿日丁酉起 敦YCY.1447/散17[15]
因此,嘗試復原727更完整的簡文則可能是:「君教 臨湘丞印 永初三年六月(某日)(干支)起」。依照文意,有理由相信這應該屬於一類更完整的縣行政公文書的構成部分。類似的公文書結構我們也可以在東漢《張景碑》中的府書記錄中看到:「府君教,大守丞印,延熹二年八月十七日甲申起」[16]。
筆者認為,若從出土的數量比例和文書的完整性考量,我們可以說,第五、六類型構成了五一廣場涉及「君教」的文書簡牘中的特殊類型。
以下,我們先將幾個類型的「君教」文書簡牘分別羅列,以便討論。
第一類型:
例46 CWJ1③:325-2-9木牘
辤曹助史襄白:女子張罷自言:桑鄉佐盰負布錢萬九千三百
五十。械盰。曹下詭盰,今以錢萬九千三百五十雇罷,畢。當處重
罰,以錢畢,蒙闊略。丞優、兼掾畼議請解盰械,勑遣歸
君教諾 鄉。
延平元年八月四日己酉白
例47 CWJ1③:325-5-21木牘
兼辤曹史煇、助史襄白:民自言,辤如牒
教屬曹分別白。案:惠前遣姊子毐、小自言,易永元十七年
君教諾 中,以由從惠質錢八百。由去,易當還惠錢。屬主記為移長刺部
曲平亭長壽考實,未言,兩相誣。丞優、掾畼議請勑理訟
掾伉、史寶實核治決。會月廿五日復白
延平元年八月廿三日戊辰白
例48 CWJ1③:325-32木牘
左 賊史遷、兼史脩、助史龐白。男子烝備條言:界上賊捕掾副在
部受所臧(贓)罪狼藉。
教今白。案文書,番稱前盜備禾。今副將備□稱,左曹謹
君 教諾 實問。備辤不自言,不以錢布與副,恐猾……
條言副未有據告者。丞優、掾畼……副□□亡。
任五人。寫移書桑鄉賊捕掾並等考實。□考……宏□□□
所起及主名副、任具解到。復白。白草
永初元年四月十八日庚□白
例136 CWJ1③:143木牘/307 2010CWJ1③:143
右賊史牧,兼史蒙、勝白:右部賊捕掾敬等櫝言,男子張
君 教 諾 度與黃叔爭言,鬬,度拔刀欲斫叔,不中,無狀。適度作下津橫
屋。二月,以付將吏嵩。守丞護、掾英議如敬等言,請屬左
□曹□……
例138 CWJ1③:165AB/331 2010CWJ1 CWJ1③:165AB木牘[17]
左賊史遷、兼史脩、助史詳白:府趙卒史留事,召男子
張陽、劉汣、汣舍客任惠將詣在所
君教諾 教今白。丞優詣府對,掾隗議請勑庾亭長倫亟召次等
將詣廷。到復白。
延平元年十二月一日甲辰白。
十二月二日付證(背面)
94 木牘 2010CWJ1①:97
兼左賊史脩助史壽龐白:待事掾□〼
君 教 若 與守史黃錯胡訓掩廋□龍山中□〼
96 木牘 2010CWJ1①:99
君 教 諾 〼
趣則等亟實核。白草。
延平元年七月十九日甲午白
156 木牘 2010CWJ1②:54-4
戶曹掾史□□□□酉白:前以府書部守史沅綱、柤鄉
陵亭長王岑、蔡英逐捕溈鄉干、胡蒼、黃陽,訖今不
得,府期盡□□□□□□□議……
〼若 各二人,綱一人……得後岑□□□□〼
綱,都郵卒屬尉曹收□卒食(?)簿入〼
三月□日謹具事,解府畢□岑英等□□〼
延平元年□月□日戊辰白
290 木牘 2010CWJ1③:128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白:前□……
考實女子蔡女與男子張萌共……
君教若 言,解如牒。□□□、掾重議如竝等……
府白草。
延平元年九月卅日甲辰白
330 木牘 2010CWJ1③:164
〼日,戶曹助史?白:中部郵亭掾揖……部
〼□吳陽女子劉姬、李姜釀酒……言
〼□廷掾合議請記告右部賊捕掾□□等實核
〼□具白草。
〼 永初元年五月廿二日癸巳白
427 木牘 2010CWJ1③:202-2
左賊史顏遷白:府檄曰:鄉佐張鮪、小史石竟少、鄭平毆殺費櫟
亡入醴陵界,竟還歸臨湘不處。鮪從跡所斷絕。案文書前部
君教若 賊捕掾蔡錯、游徼石封、亭長唐曠等逐捕鮪、平,竟跡絕
醴陵櫝亭部劣淳丘乾溲山中。前以處言,如府書。丞優、掾隗
議請□却賊捕掾錯等。白草。
429+430 木牘 2010CWJ1③:202-4+202-5
左賊史式、兼史順詳白:前部左部賊捕掾篤等考實
南鄉丈田史黃宮、趣租史李宗毆男子鄧官狀。今
君教若 篤等書言,解如牒。又官復詣曹,診右足上有毆創一所,
廣袤五寸,不與解相應。守丞護、掾普議解散略請
?實核。白草。
503 木牘 2010CWJ1③:253
兼左賊史舒、助史壽白:監亭長勳言:胡宦與五合、五約、五珍
鬬。宦以所有矛刺珍、約,創各一所,合二所。宦亡。
君 教 諾 明廷□不寧,□校數倉庫諸人。丞優、兼掾重議
538 木牘 2010CWJ1③:261-18+393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白:陽馬亭長种言:掩捕小盜男
子劉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創三所。官
君教若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亭。丞優、兼掾重議屬功曹辟(?)
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診官死。得吏便
刺遣當言府復白
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18]
第二類型:
例25 CWJ1③:305 木牘
兼左賊史順、助史條白:待事掾王純言,前格殺殺人賊黃、郭
幽。今同產兄宗、宗弟禹於純門外欲逐殺純。
教屬曹今白。守丞護、兼掾英議請移書賊捕掾浩等考實姦
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 詐。白草。
延平元年四月廿四日辛未白
例45 CWJ1③:325-1-103木牘
辤曹史伉,助史脩、弘白:民詣都部督郵掾自言,辤如牒。案文
書,武前詣府自言,部待事掾楊武、王倫,守史毛佑等考,當畀,各巨異。
今武辤,與子男潰豤(墾)食,更三赦,當應居得。願請大吏一人案行覆考
君追賊小武陵亭部 如武辤。丞優、掾遺議請屬功曹選得吏當,被書復白。
永初元年正月廿六日戊申白
第三類型:
例13 CWJ1①:101木兩行
君教諾
例156 CWJ1③:263-68木兩行/718 木牘 2010CWJ1③:263-68
君教諾
即日遣守史胡喜召
17 木牘 2010CWJ1①:16
君教諾
35 木牘 2010CWJ1①:25-2
□教諾 〼
39 木牘 2010CWJ1①:25-6
君教
52 木牘 2010CWJ1①:25-21
君教諾
132+86 木牘 2010CWJ1①:116-4+90
君教諾
98 木牘 2010CWJ1①:101
君教諾
103 木牘 2010CWJ1①:104
君教諾
142 木牘 2010CWJ1②:39
君教諾
174 木牘 2010CWJ1②:57-13
君教若
308 木牘 2010CWJ1③:144
君教諾
310 木牘 2010CWJ1③:146
君教諾 送弟十七連道 字(?)
311 木牘 2010CWJ1③:147
君教若
313 木牘 2010CWJ1③:148-2
君教若〼
314 木牘 2010CWJ1③:149
君教若
368 木兩行 2010CWJ1③:198-5
君教諾
已屬
386 木牘 2010CWJ1③:200-4
教若
390A 木牘 2010CWJ1③:200-8A
君教若
390B 木牘 2010CWJ1③:200-8B
□
419 木牘2010CWJ1③:201-28
君教諾 〼
424 木牘 2010CWJ1③:201-33
君教諾
521 木兩行 2010CWJ1③:260-3
君教諾
573 木牘 2010CWJ1③:261-54
君教諾 〼
582 木牘 2010CWJ1③:261-63
君教 〼
601 木牘 2010CWJ1③:261-86
君教信真臧非
604 木牘 2010CWJ1③:261-89
君教若
掾王蒙
658 木牘 2010CWJ1③:263-8
君教若
670 木牘 2010CWJ1③:263-20
君教諾
689 木牘 2010CWJ1③:263-39
教若
690 木牘 2010CWJ1③:263-40
君教諾
718 木牘 2010CWJ1③:263-68
君教諾
即日遣守史胡喜召
748 木牘 2010CWJ1③:263-98
君教若
757 木牘 2010CWJ1③:263-107
君教諾
第四類型:
99 木牘 2010CWJ1①:102-1
君遷
335 木牘 2010CWJ1③:168
君追殺人賊黃□長賴亭部
351 木牘 2010CWJ1③:187
君追賊磨亭部
第五類型:
例27 CWJ1③:306-2 木兩行
君教諾。勑獄司空條〼
第六類型:
727 竹簡 2010CWJ1③:263-77
君教 臨湘…… 永初三年六月……起
如果先不考慮信息不完整和作為特殊案例的後四種類型,可以認為第一、二類型所代表的「君教」文書的基本書寫結構極其相似。正如上文提到,第一、二類型實際上是同一種屬性的行政文書,它們也構成了五一廣場東漢簡中「君教」文書中能夠進行具體的行政內容分析的主體。為討論方便起見,我們姑且在本文中稱之為標準型「君教」文書。由於結構的關係,我們有充分理由將整牘劃分成兩個大部分去理解,即「君」或「君教」文字部分與文書正文。不難理解,「君」或「君教」的書寫部分,與客觀轉述並論及事件或案例的文書正文明顯隔開,前者位於正文上方,單獨書寫,這標誌著上部文字或許才是這份文書的關鍵標識,或是一種標題性內容,而正文部分則是某種說明性內容,完全有別於一般強調描述事件的官方文書,也直接暗示了「君」或「君教」此種官文書,在東漢可能存在某種特殊的行政意涵與價值。相比「君教」文字的標準化而言,文書的正文部分其實也呈現標準化格式,其書寫結構由三個部分組成:1)實際處理某一案件或事件的吏員的陳述轉引, 2)對事件的案驗內容,以及縣廷官吏的處理或議請意見,3)文書的提案日期。
因此,我們可以大致推定五一廣場出土的標準型「君教」文書在書寫上遵循的規範是:「君教」文書=「君部文字部分」(上部)+「文書正文部分」(下部)。而其更具體的表現方式可以是:
第一類型
君部文字部分 文書正文部分
1. 【屬曹吏員】白+【事件陳述】
君教(諾) 2. (教今白)+【案驗文字+縣廷吏員的
議請意見及身份、名說明】+(白草)。
3. 【年號+月+日+是日之干支】白
第二類型
君部文字部分 文書正文部分
1. 【屬曹吏員】白+【事件陳述】
君 2. (教今白)+【案驗文字+縣廷吏員(通常是丞、掾組合)的
議請意見及身份、名說明】+(白草)。
3. 【年號+月+日+是日之干支】白[19]
我們可以例138為典型例子展開討論。此牘上部的「君部文字」由書吏一體寫出「君教」,然後有長官畫「諾」。正文部分首先轉述由左賊史遷、兼史脩、助史詳三名縣廷曹史經手的事件說明,即對郡中趙姓卒史「留事」文書的說明,要求召集張陽、劉次,以及劉次的舍客任惠三人前往縣廷。這構成了正文結構的第一部分。隨後正文以「教今白」的字樣開始,表明縣廷的對應處置,其表述與他牘所言「教屬曹今白」(例25)相同。這封文書由縣廷撰寫,縣裏負責的官吏理論上是縣丞和掾,而在例138中,由於原本需要負責丞優去了郡府,留廷的掾隗才單獨「議請」了勑庾亭長倫馬上召集劉次等人前來縣廷,並以「到復白」結束處理意見的陳述,以此表明劉次等人到了縣廷後相關人員會再作說明和陳情。最後第三部分以「延平元年十二月一日甲辰白」確定陳述或提案的時間。雖然幾枚木牘記載的個案在用字遣詞上都有差異,但我們不難看出多數「君教」文書的正文都依照了這種結構的規範。
那麼,姑且不論文書性質尚不明了的第六類型,第三、四、五類型的「君教」類文書與前述所謂「標準型」文書有什麼明顯不同呢?首先,正如前文論及,現在我們整理出這幾個類型的「君教」文書,內容可能都是不完整的。即使存在「君教」文字以外的內容,簡牘的正文都明顯沒有轉述需要處理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縣廷相對應處理官員的名字和處置建議,只包含了行政層面的建議或決定。例27的決定是「勑獄司空條〼」,從「勑」(即飭、敕)字已經大約可以推想是上級給予下級部門的要求,例138表明縣中處理方法時也用了「勑」。同時,我們認為五一廣場「君教」簡牘中「君」指的是縣廷首長,那麼根據應劭《漢官儀》「縣道官獄司空」的記載,[20]例138也就可以理解為縣長官對獄司空用「勑」字頒告指令。而例156正文的「即日遣守史胡喜召」,對比例138中「掾隗議:請勑庾亭長倫亟召次等將詣廷」的表述,不難猜測例156更完整的正文內容應該與之類似,便是即日內派遣守史胡喜召集某人或某些人。
實際上,後幾類簡牘與西漢時期的「教」字簡非常類似。從居延新簡的簡文來看,這些「教若」簡如有正文內容,當直接表示上級長官的要求。
教若 到方議罰 EPF22:558
教若 EPF22:559
教若以候長素精進故財適五百束
以記過候長罰便詣部 EPF22:574AB[21]
依上,雖然「若」同樣是畫諾,漢代西北地區出土的「(君)教」字簡與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第一類型完整的「君教」簡牘在書寫格式上明顯不同,卻與例156、310號等頗為相似,都直接在「教」或「教若」(「教諾」)後書寫上級的建議或決定。單從文書形式而論,這幾件「君教」文書的結構很可能延續了西漢的做法。從另一角度來說,相對於五一廣場「君教」簡牘第一、二類型,這樣的書寫結構變體多少證明了漢代官方的「君教」簡,或許實質上並非始終強調要體現屬吏「議請」的步驟,其更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地方下級部門提議的行政處置,乃依照了上級單位的意見和命令,得到了長官的允諾。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君教」文書例138的背面書寫了「十二月二日付證」,毫無疑問這應該是二次書寫的,從簡牘正面的官文可知,背後的文字應該是在正面文書完成的翌日才寫上去的。「付證」的用詞並不常見,目前在五一廣場出土的「君教」文書中也屬個案,但若筆者的推測不誤,其意思很可能是指將正面「君教」文書用於作為某種行政證明,即「付以證明」的意思。
第三、四類型的文書都在理論上需要官吏額外畫諾或提供主官的去向,這點與第一、二類型是一致的。而且如例156的「君部文字」與正文內容明顯隔開,這種類型應該也屬於東漢「君教」文書的草稿或原本的一部分。極有可能的情況是,這些主要在木兩行簡書寫的「君教」文書,是將「君教」書寫在簡冊第一簡或文書正文之前的最右簡,隨後才在君教文字的左下側或第二簡上開始書寫正文內容。而第五類型的例27木簡,更可能是某一文書正文的一部分,或是簡要記錄某「君教」文書正文內容的副本。
三、關於「君教」文書的其他問題
1.「教今白」的規範化現象
回到內容較為完整的第一、二類型的「君教」文書簡牘,筆者已經說明第一、二類型的臨湘縣「君教」文書,其正文第一部分往往用於轉述所針對案件和事件的情況。作為縣廷相應處理的前提,這種簡述基層官吏之呈報信息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此部分也帶出了縣廷對事件的處理建議,也就是正文行書結構的第二部分。在筆者看來,兩部分轉換的節點存在一個關鍵,即是行政用詞——「教今白」,或是另一類形式:「教屬曹今白」或「教屬曹分別白」。
無論是「教今白」、「教屬曹今白」或「教屬曹分別白」,作為一種文書的固定程式用語,它們在臨湘縣出土文書中,目前似乎僅僅出現在「君教」文書,其字面解釋是「要求現在說明」或「要求屬曹現在說明(今白)」、「要求屬曹分別說明(分別白)」。從簡文來看,「教今白」的出現完全可視作轉述部分和「議請」處理意見部分的切換點。也就是說,「教今白」前面的文字是結構上獨立的部分,來源於負責處理案件的基層屬吏的報告和說明,而後文實際上是得到教示後,對於事件的案驗結果,以及縣廷內商討處理意見的部分,並於最後與書寫日期結尾的「白」呼應。那「教今白」的「教」與「君教」指的「教」是什麼關係?筆者相信,這兩者就是同一個意思,是相互對應的。金秉駿先生分析《選釋》中例47「君教」文書,也認為正文中的「教屬曹分別白」之「教」是君命令下屬部門進行調查的意思,而他整理出的「白—教—復白—教諾」行政四階段,實際上也就認可了正文中的「教」與「君教」指的「教」是相應的。[22]
回到木牘格式,所有「教今白」(包括「教屬曹今白」、「教屬曹分別白」)似都在正文區域內頂格書寫,即便前文完成轉述呈報相關事件的部分後還留有空位可供書寫,但文書的書寫者卻都選擇了另起一列,頂格書寫「教今白」。己公布所有「君教」類文書,凡帶有「教今白」一類用詞的文例俱是如此,足見這並不是巧合或是隨意為之。「教今白」的頂格或平出現象,絕不是出於切換正文敘述結構內不同部分的方便,或是單純在實踐上幫助讀者意識到文書的陳述,出現了由轉述地方事件的情況,變到具體的案驗以及縣廷提出議請或處理建議的行政程序。我們可以參考那些沒有使用「教今白」用詞(更可能情況的是,省略了「教今白」用詞)的「君教」文書例子。比如,例46中,陳述的變化發生在「當處重罰,以錢畢,蒙闊略」,由是句開始便是縣裏處理案件的意見,但這一句完全沒有另行頂格書寫。同樣,屬於第二類型「君教」文書的例45中,轉述辤曹史伉,助史脩、弘三位事件的知情吏員對事件情況的呈文,到「辤如牒」便已結束,爾後「案文書」左側之文字已經是事件案驗和縣廷官員自述處理意見的部分了,但「案」字也並未別行頂格書寫。對比例47,在同樣意思的「案」前,因為有「教今白」,整個後述文字就被另起一行,以「教」字平出開始書寫。如此,「教今白」的意思可謂相當清楚,應當就代表了當時地方行政中一類被明確的行文規範或慣例。值得一體的是,《壹》中刊出的294AB號釋文中,還能看到「教」字前面帶有符號「·」。如果我們相信此處的「教」也是教令或君教的意思,符號的標明可能也是出於行政上的特別強調。
五一廣場出土簡牘中,另一類有意識地頂格書寫的現象,也與「君教」內容有關。《選釋》中例21、例117是兩篇府書,牘文都提到「有府君教」,而明顯「府君教」三字是頂格書寫的,同樣例子還可以見於東漢時期的《張景碑》與《邛都安斯鄉石表》提到的「府君教」和「府君教諾」。[23]頂格書寫往往出於對提及對象的尊敬,在府書中便是尊榮「府君」的做法。因此,「教」在「君教」文書正文被頂格另寫的緣故應該也與此有關。我們可以猜測,吏員需要尊崇的對象應當是「教今白」的施動者,如果藉以「某」代替的話,就是「某教屬曹今白」,從文書的邏輯上考慮,這個「某」應當就是「君教」部分的那位「君」。至於「君教屬曹今白」或「教屬曹分別白」,則應該是「教今白」在書面實踐中一類更具體的表達方式。
這種以「教」指代「君教」的解釋或許還有一定的「傳統」根源。邢義田先生就認為西漢居延新簡中存在的那一批「教若」簡(比如EPF22:558,EPF22:559與EPF22:574A號簡)中,其中「若」字的寫法與五一廣場的案例,尤其是第一類型「君教」文書的寫法基本相似,這應該就是「教諾」。雖然表示敬稱上級的「君」字在此處並未出現,但簡文意思卻與「君教」無異,「教」即是「君教」。[24] 同樣,在筆者分類的第三類型的東漢「君教」文書中,依然存在這種直接用「教若」取代「君教若」的例子(386、689號)。
就格式較完整的第一、二類「君教」文書而言,有四枚使用了「教今白」形式的用語。筆者相信,剩下的文書應該省略了該行政用語,這可能因為東漢「君教」文書已經有了鮮明的「君部文字」位於整牘上方,因此書寫與正文部分對應的「教今白」有了可以省略而不影響文書性質標識的可能。臨湘縣標準型「君教」類文書中,縣廷屬吏曾用「議請」,「願請」或「請」字表達行政建議,使研究者判斷「君教」文書所代表的行政程序,屬於由下級提出建議,並議請上級允許。雖然這種理解總體正確,但它無疑忽略了「教今白」規範化格式的出現。依照上文對「教今白」的理解,筆者認為第一、二類型的行政文書的撰寫,從一開始可能就是「君」(也就是縣長官)的要求,或至少通過文字蘊含這一行政訴求。它所代表的行政程序更可能是:1)縣屬負責具體案件或某事情的吏員上書縣廷說明情況;2)縣令長要求屬曹提出報告(即「教今白」),並由縣官員提出處理意見;3)最後由縣廷官員簽署己名,以及由代表縣廷首長的「君」畫諾表示程序上的贊同,若「君」不在治所,則表明其去向(如第二、四類型文書)。[25]
2.府書案例與「君教」的行政操作
在五一廣場出土的東漢簡中,以「君」或「君教」文字作為文書起首的木簡牘不是唯一牽涉「君教」問題的簡牘。另一類型的關鍵的「君教」案例來自於長沙郡致予臨湘縣的府書。我們可以《選釋》公佈的簡牘內有三枚明確以「府告」起首的府書:例21、例117進行討論。其中,例173是竹簡,內容並不完整,而例21與117則是書寫在一片木牘上,兩篇府書的正文俱以地方吏員或「府告」的方式起始,且最後以具體的紀年作結,以表示發出文書的時間。例21的府書還謄寫有「長沙大守丞印」,表明原本文書的木牘上封有「長沙大守丞印」。而例117在牘左側明顯二次書寫了啟封的時間,即「五月九日開」,其本身是完整的合檄,文書正文寫於內部凹面,發書時間寫在外部凸面。[26]因此,木牘府書的內容應是完整的。這兩篇府書為討論「君教」文書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
例21 CWJ1③:291 木牘
〼府告臨湘:前却,趣詭課左尉邽充、守右尉夏侯弘逐捕殺小史周諷男子馮五、
〼無什,及射傷鄉掾區晃、佐區期,殺弟賊李湊,劫女子王綏牛者師寇、蔣隆等,及吏殺民賊朱祉、董賀、
〼范賀,亭長袁初、殷弘,男子王昌、丁怒、李高、張恭及不知何四男子等不得。令充、弘詣府對。案:祉、賀、
〼初、昌、怒、寇、高、四男子等所犯皆無狀,當必禽(擒)得。縣、充、弘被書受詭逐捕連月,訖不捕得,
〼咎在不以盜賊責負為憂,當皆對如會。恐力未盡,且皆復假期。記到,縣趣課充、弘逐捕祉、
〼賀、高、隆、四男子等,復不發得。充、弘詣府對,會十六年正月廿五日。令卅日勉思謀略,有以自效,有
〼府君教。 長沙大守丞印 永元十五年十二月廿日晝漏盡起。
〼開
例117 CWJ1③:285
凹面:
〼府告兼賊曹史湯、臨湘:臨湘言,攸右尉謝栩與賊捕掾黃忠等別問僦趙明宅
〼者完城旦徒孫詩,住立,詩畏痛自誣:南陽新野男子陳育、李昌、董孟陵、趙□□等劫殺明及王得
〼等。推辟謁舍,亭例船刺無次公等名。縣不與栩等集問詩,詩自誣,無檢驗。又詩辤:於其門聞
〼不處姓名三男子言渚下有流死二人。逐捕名李光、陳常等,自期有書。案□移湯書。詩辤:
〼持船於湘中䊮(糴)米,見流死人。縣又不綠(錄)湯書而末殺,不塞所問,巨異不相應,何?咎在主
〼者不欲實事。記到,湯、縣各實核不相應狀,明正處言,皆會月十五日。毋佝(拘)毄(繫)無罪、
〼毆擊人。有
〼府君教
五月九日開
凸面:
永元十五年五月七日晝漏盡起府
上文已簡要地提到,兩篇「府書」的正文結尾部分都存在「有府君教」的說法。作為郡府下行的文書,「有府君教」似乎是一種慣例式的用語出現。我們在東漢的《張景碑》和前文已提及的敦煌研究院保存的元嘉二年府書的殘簡中也能見到。《張景碑》載:
1. 府告宛、男子張景記言、府南門外勸農土牛、□□□□
2. 調發十四鄉正、相賦斂作治、并土人犂耒卄蓎屋、功費六七
3. 十萬、重勞人功、吏正患苦、願以家錢、義作土牛上瓦屋欗楯
4. 什物、歲歲作治、乞不為縣吏列長伍長、徵發小䌛、審如景言
5. 施行復除、傳後子孫、明檢匠所作務、令嚴、事畢成言、會廿□
6. 府君教、大守丞印、延熹二年八月十七日甲申起
7. 八月十九日丙戍、宛令右丞慴告追皷賊曹掾石梁、寫移□
8. 遣景、作治五駕瓦屋二閒、周欗楯拾尺、於匠務令功堅、奉□
9. 畢成言、會月廿五日、他如府記律令、 掾趙述□□
10. 府告宛言、男子張景以家錢義於府南門外守□□□
11. 瓦屋、以省賦斂、乞不為縣吏列長伍長小䌛□□[27]
敦煌研究院藏漢簡:
府君教 敦煌長史印 元嘉二年九月廿日丁酉起 散17[28]
《張景碑》的內容應該就是抄錄了原本府書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碑文「府告」的「府」字與五一廣場出土的府書一樣,拉長了「府」字的尾筆。府書最後的「有府君教」往往提到配合文書發送加封的「大守丞印」,讓人不得不懷疑在正式的下行文書中,提及「君教」文書的存在本身就代表一種地方行政的必要規定。文書通常加以丞印發送,「有府君教」作為行政用語,很大程度上是用以證明上級官府所下達的命令的合法性。事實上,在《敦煌漢簡》中的東漢簡牘,我們仍能看到相似的情況。漢代在邊郡設「長史」職,秩同郡丞。[29] 因此敦煌簡的性質與其他東漢府書的格式基本一樣。因「府君」需另簡頂格書寫,所以原文「有府君教」的「有」字當在原本右側的那一枚簡末。
另一個問題是,「府君教」文書會不會隨附下行於縣呢?從五一廣場出土的資料看,我們沒有發現長沙郡裏的「府君教」類文書,大多數「君教類」文書都是縣一級,由於「君教」多為處理轄區內的案件或事務,他縣長官的「君教」文書很難留存下來。正因如此,五一廣場出土的「君教」類文書,基本是臨湘縣廷的文書。這樣一來,我們可以推測「君教」類文書一般不會隨附於下行文書,而通常保留在郡府或縣廷中,但在對地方傳達郡或縣決議和處理方式的時候,會提到「府君」教或「君教」的說明。[30]
有意思的是,甘肅臨澤出土的一份西晉簡冊,似乎透露了縣一級「君教」行政程序的操作方式。
户曹掾史王匡、董惠白: 民孫香、孫發、孫今龍共諍田塢相 6323
誣冒,求問從叔丞,移丞列正。今丞移報: 香、發早自有田 6327
分。香父兄弟三人,孫蒙、孫翹、孫弘皆亡没。今為平決, 6325
使香自繼其父蒙。祖母存時命發息為弘後,無券 6321
書,香不知。翹無嗣,今割香、發田各卌畝及塢舍分,命親 6286
屬一人為翹繼。香、發占對如丞所斷,為了。香、發兄弟 6317
不和,還相誣言,不從分理,詣官紛云,興長訟,訴平官法。 6281
請事諾,罰香、發鞭杖各百五十,適作事一月。聽如丞, 6280
移使香、發人出田卌畝及塢舍分,與繼者。又今龍未相 6284
爭,田為香所認,前已罰卌,差不坐。謹啓如前。□□ 6282
如□□□□ 不出……錢
教諾田錢□但五十鞭斷□□ □□□ 6283[31]
楊國譽和湯惠生先生認為上引簡冊涉及縣所屬的戶曹掾對案件草擬的判決意見。[32]從戶曹掾史王匡、董惠的敘述,可見因案件糾葛複雜,出現了「請事」和求「君教」處理建議的舉措。筆者認為,「請事」和「君教」大概是同一種行政程序的一體兩面,兩者得到的處理方法都以「諾」指代官方的認證允諾。「請事」大概是前文所說的第一、二類型「君教」文書的第二部分,也就是针对「縣廷吏員的議請意見」的。對負責實際工作的諸曹吏員而言,上級官府的下行文書提到「有府君教」或「有君教」後,他們便能於公文中以「教諾」標記的方式作出相應處理。[33]
3.以「君追賊小武陵亭部」試論君不在廷的行政問題
筆者所整理的第二、四類型木牘的「君部文字」有「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君追賊小武陵亭部」、「君遷」、「君追殺人賊黃□長賴亭部」、「君追賊磨亭部」幾種表達。相對於其他「君教」木牘直接寫「君教」以待允諾,其書寫方式比較奇特。以「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為例,陳松長、周海鋒先生認為這一表達是下屬希望上級長官對待事掾王純「追賊小武陵亭部」作出指示,[34] 這樣的理解或許有誤。在例25的案例裏,兼左賊史順和助史條表明,王純因格殺了殺人賊而遭到賊人親屬的報復,同時根據《壹》中公佈的336號木牘,王純向縣廷求援幫助的言書內容看,撰寫例25這封「君教」文書時,王純不太可能還在小武陵亭部追殺人賊;而對「君部文字」幾乎一樣的例45而言,陳、周二先生的理解似同樣不適用於這片木牘文字所記述的案件。因此,「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應當還是指「君」的去向。而且,「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或「君追賊小武陵亭部」應該與正文部分由同一人在同一時間內書寫完成的,這點並無異議,因此在一般供「君」畫諾的區域,竟沒有預留空位給他畫諾或書寫其他文字,這就說明縣廷吏員在書寫文書前完全知道「君」不在廷。在這種情況下,他還是堅持寫完整份文書,如果說其動機是為了尋求上級的畫諾許可,邏輯上難以說通。換言之,如果單純理解「君教」文書是給予上級批示的文書,那麼不留畫諾空間就沒有任何意義。另外「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這類說法,也不可能是「君」的批示和要求,因為如果上級已有批示,丞和掾再去「議請」不一樣的內容(如例25的「移書賊捕掾浩等考實姦」與例45的「屬功曹選得吏當」),顯然有點多此一舉。
因此,筆者認為在明知首長不在署的情況下,屬官仍然用規整的筆跡撰寫文書,很可能說明即便沒有首長的畫諾,這封「君教」文書也能成立。考慮到例25有「教屬曹今白」的用詞,丞、掾可能事先已經得到「君教」指示和要求。筆者進一步大膽猜測,例25、45君教文書從開始書寫時就是有意義的,之所以要在原本應當畫諾的位置提到實際上無法簽署或予以畫諾的“君”,應當出於行政規則上的需要。事實上,五一廣場出土的東漢「君教」類文書,當中涉及的官吏組合相當一致,且相對固定,除了縣令長的「君」外,就是丞與一名掾(見後表)。對於這個掾,筆者懷疑大多是廷掾。[35]《續漢書‧百官志》載郡「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而縣「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36]可見,郡的五官掾在縣為廷掾,權力很大,可以署功曹及諸曹事。我們可以參考東漢光和四年(181年)的《邛都安斯鄉石表》中的記錄。
領方右戶曹史張湛白,前換蘇示有秩馮佑轉為安斯有秩,庚子詔書聽轉,示部,為安斯鄉有秩,如書,與五官掾司馬蒍議,請屬功曹,定入應書時簿,下督郵李仁,邛都奉行,言到日,見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馬追省,府君教諾,○正月十二日乙巳,書佐昌延寫,○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37]
這段材料記載了參與建議,即「請屬功曹,定入應書時簿,下督郵李仁,邛都奉行」的官員是郡府的五官掾司馬蒍,其議最後得到行丞事常、主簿司馬追的認可,以及「府君教諾」。根據碑文的符號「○」來看,我們可以斷定丞的工作是一個被強調的部分,而「主簿司馬追省」無疑是另一部分。至於「府君教諾」則沒有通過符號被單獨強調。這一方面應該是暗示了當時丞、主簿兩者的工作與「府君教諾」的特殊關係;而從另一層面上,我們或許可以認為,獲取「教諾」的方式,除了府君直接贊同外,重要的是需要丞和主簿工作的雙重認可,府君已經不用成為必須的單獨一部分。雖然在五一廣場出土的「君教」文書中,還沒有看到主簿在「君教」行政中的明確位置,但從走馬樓三國吳簡中「君教」文書例子看來,主簿已經明顯成為君教行政的必要官員組合之一。
君教 已核 丞出給民種糧掾烝循如曹期會掾烝錄事掾谷水校
已校 主簿 省 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白州中倉領雜米起
重核已出 嘉禾二年九月一日訖十一月卅日一時簿
(192)[38]
已核 已校 丞 如掾掾烝循如曹期會掾若錄事掾谷水校
君教 主簿 省 嘉禾三年七月卅日白嘉禾二
重□ 已出 年租稅限米已入未畢白事
(205)[39]
重核
君教 丞琰如掾掾烝循如曹。期會掾烝若校。
已校 嘉禾三年正月十五日白嘉禾二年起四
主記史陳嗣省。月一日訖閏月卅日雜米旦簿草。
柒·2124①
丞缺。録事掾潘琬校。
君教諾 嘉禾四年八月廿二日兼田曹史
兼主簿蔡忠省。 楫白料諸鄉粢租已入未畢事。
柒·3197①
君教諾 丞坐期會掾烝若錄事謝 韶校
主薄郭 宋省 正月二日丁巳白
柒·4236①
丞他坐。期會掾烝若、録事掾謝韶校。
君教諾
主簿郭宋省。 十二月四日甲午白。
柒·4379①[40]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在三國吳時期,丞、掾形成了一組關係,而主簿或主記史成為了另一組檢核關係。《續漢書‧百官志》本注曰:「主簿錄閤下事,省文書。」同〈志〉又載「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41]兩者的職能性質相似,體現在君教行政中就是「省」。上列的六條簡中,凡是君教畫「諾」者,均沒有「已核」、「已校」、「重核」和「已出」等的字樣,可見「諾」和「已核」、「已校」等術語不會同時出現。李均明先生認為,後一類也跟「諾」一樣,屬「君」的批示,表示要求屬下「重核」,表示不許可。拙見以為,李先生的解釋可以商榷。首先,原簡「已核」、「已校」、「重核」和「已出」等字跡並不完全相同,而且「已校」字樣還普遍使用朱筆書寫,因而很難想象這些二次書寫的字跡全部出自「君」一人之手。
另一方面也很難想像「君」會屢次親自去做檢核工作,故核校工作和相關文字的書寫,實際上應該由丞、掾以及主簿或主記史完成。吳簡的「君教」簡文非常明確地記述了丞、掾的工作便是基本的「校」,而主簿與主記史的工作是「省」,實際應即檢核文書,這也再次說明「已核」、「已校」等字應該是相應的官吏寫上,以備考錄。這種情況也表明,在「君」無法直接批示「諾」的時候,「君教諾」的功能很可能由負責官吏的工作匯報承擔。筆者認為,吳簡中官吏的名字是一次書寫的,說明屬吏已經不需要簽署名字,因此,「已校」和「已核」成為了認定他們責任的替代方式。
反過來再說東漢五一廣場「君教」簡中「君追賊小武陵亭部」等表明君不在廷的問題。筆者提出一個假想,即在東漢早中期,於縣「君」不在場或不能親自畫諾的情況下,「君教」文書的原始草件上只要有丞、掾兩人的簽署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君教諾」文件,而縣廷屬吏日後謄寫文書副本的時候也會寫成「君教諾」。如果我們將例25與45連起來看,兩牘時間相隔九個月,這之間是否代表縣令長──「君」一直在小武陵亭部追賊,我們實際上不能確定。但假設如此,這一時間並不短,縣內有時候會存在緊急事件需要處理,不可能等到相關人員都到齊才進行簽署和畫諾,縣廷的「君教」指令仍然需要頒發,只是在「君教」文書的草本上,需要表明君教行政裏官吏組合成員各自的情況和去處。
表:五一廣場出土東漢「君教」類文書第一、二類型涉及年代並官吏整理表
四、結語
綜合而言,從五一廣場出土簡牘出發,理解「君教」文書是個很有益的嘗試。從《選釋》與新近出版的《壹》、《貳》公布的簡牘情況看來,筆者傾向認為東漢前中期存在大致六種主要的「君教」文書類型,其中第一、二兩類在信息上比較完整,在本質上也應是同一種文書。從第一、二類型展開,臨湘縣的「君教」類文書呈現了非常明顯的程式化或標準化格式,包括君部文字部分和正文陳述部分,而在君教部分的上部文字與正文的行政用詞「教今白」有著對應關係。五一廣場東漢簡的「府書」情況也充分證明了君教文書或君教行政在郡一級和縣一級都普遍存在。
同時,筆者也認同「君教」文書的核心其實是對相應事件作出上級官方(府或縣)處理指示的依憑或證明文書,以「議請」的方式尋求畫諾並不是這類文書的主要目的。而對於簽署和畫諾的重視,應當視作官文書形式上的步驟和要求,其最終目的是提示該文書包含的行政指示,是以郡府或縣廷行政長官的名義發行。
邢義田先生曾提醒我們注意黃蓋的故事。[42] 而這個故事對理解“君教”行政非常有價值。
諸山越不賓,有寇難之縣,輒用蓋為守長。石城縣吏,特難檢御,蓋乃署兩掾 ,分主諸曹。教曰:「令長不德,徒以武功為官,不以文吏為稱。今賊寇未平,有軍旅之務,一以文書委付兩掾,當檢攝諸曹,糾擿謬誤。兩掾所署,事入諾出,若有姦欺,終不加以鞭杖,宜各盡心,無為眾先。」 初皆佈威,夙夜恭職;久之,吏以蓋不視文書,漸容人事。蓋亦嫌外懈怠,時有所省,各得兩掾不奉法數事。乃悉請諸掾吏,賜酒食,因出事詰問。 兩掾辭屈,皆叩頭謝罪。蓋曰:「前已相敕,終不以鞭杖相加,非相欺也。」遂殺之。縣中震慄。[43]
黃蓋在面對「賊寇」威脅的石城縣擔任守長,因為自己不擅長文書工作,且要外出平定「賊寇」,就以兩掾分署諸曹。史籍中的黃蓋實際上「一以文書委付兩掾」,且「不視文書」。也就是說,即便有「君教」類文書,他多半也不會看。他更多時候應如那位追賊小武陵亭部的臨湘縣「君」般,不在縣廷,而兩掾的工作卻是「事入諾出」,可見兩掾身似乎就可以完成整個「君教」文書的準備和行政程序。而筆者所整理的五一廣場出土的「君教」文書的第二類型,或許體現的正是這類縣君不在廷之時,由縣廷轄吏自行完成「君教」的行政書寫。
客觀而論,要完善地敘述整個東漢「君教」行政超出了本文的範圍。欲進一步探究「君教」文書和其行政意義,需要更深入地分析文獻和簡牘材料。而文内提出的部分解釋和觀點目前也僅屬猜測和推論,謹此不揣冒昧求教於方家。
本文的寫作和修改屢蒙黎師明釗、唐俊峰、馬增榮兩位師兄多次撥冗惠賜建議,受益實巨。但囿於筆者的學術水平,自忖必存頗多不足之處,望涵宥賜正。不勝感禱。
本文在此次修訂前,曾以同樣的標題收錄於2019年由香港三聯書店出版的《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頁189-219)一書中。相較於出版的原文,此稿對材料和一些語句做了一些修訂。因原文寫作時只系統參考了《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本次修訂文稿中,已經補充了後出版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兩冊中刊布的新材料,也對原文中作出的劃分類型進行了調整,增加一些文字段落,但行文結構和基本結論保持基本不變。
參考資料
(一)古籍:
1. ﹝西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
2.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3. ﹝晉﹞陳壽,《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82。
(二)簡牘金石材料:
1. 長沙東吳簡牘書法特輯(續),〈三國 吳 嘉禾三年七月卅日君教簡〉,《中國書法》258.10(2014),頁99。
2. 長沙東吳簡牘書法特輯(續),〈三国 吳 嘉禾三年十一月卅日君教简〉,《中國書法》258.10(2014),頁114-116。
3. 長沙東吳簡牘書法特輯(續),〈三國 吳 正月二日君教簡〉,《中國書法》258.10(2014),頁61。
4. 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系、故宫博物院古文獻研究所走馬樓簡牘整理小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柒],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
5. 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
6. 甘肅省文物考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著),《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7. 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8. 林梅村、李均明(編著),《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
9. 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釋校),《敦煌漢簡釋文》,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
10. 永田英正(編著),《漢代石刻集成》,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研究報告,京都:同朋舍,1994。
(三)論文: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6(2013),頁4-26。
2. 陳松長、周海峰,〈「君教諾」考論〉,載於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頁325-330。
3. 金秉駿:〈再讀新羅月城垓子2號木簡〉,載於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南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頁358-387。
4. 李均明,〈簡牘所見簽名、畫押及其書寫特征〉,《書法研究》04(2016),頁1-16。
5. 李松儒,〈長沙五一廣場「君教」類木牘字跡研究〉,《中國書法》09(2016),頁169-172。
6. 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載於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9,頁131-187。另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81(搜索,2020.1.6)。
7. 汪蓉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綴合(四)〉,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51。(搜索,2020.1.20)
8. 王朔,〈東漢縣廷行政運作的過程和模式: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為中心〉,《華東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06(2018),頁149-160。
9. 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二本第四分(2001年),頁601-678。
10. 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38,2016.9.26。(搜尋,2017.1.8)。
11. 熊曲,〈長沙走馬樓吴簡行書探析〉,《中國書法》10(2014),頁84-109。
12. 徐暢,〈長沙出土簡牘中的「丞掾」〉,《文物》12(2017),頁70-78。
13. 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一輯(2015),頁25-74。
14. 楊國譽、湯惠生,〈從<臨澤晉簡>再看西晉「占田課田制」研究中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11(2013),頁74-79。
15. 張榮強,〈甘肅臨澤新出西晉簡冊考釋〉,《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二輯(2015.12),頁187-202。
16. 周海峰,〈《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選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79。(搜索,2018.1.2)。
(2018年12月初稿,2019年4月再稿,2020年3月三稿修訂。)
[1] 參見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後文中簡號標示上 ,筆者將以「例+數字」表示簡文初公佈並收錄於《選釋》,而以純粹數字表示其收錄於《壹》、《貳》。《選釋》與《壹》、《貳》皆有收錄之簡牘,則以《選釋》簡號顯示,但其簡文會同時參考《壹》或《貳》中的新錄釋文。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整理者指出,五一廣場一號窖應該是位於東漢時期長沙府衙的所在地,出土的主要是官方文書,其中又以下行文書與上行文書最多,並含少量的平行文書、封檢、楬、名籍與私人書信等。其涉及的時間大約是東漢早中期和帝至安帝時代。參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6,頁4-26。
[3] 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32,例十三注釋。
[4] 陳松長、周海鋒,〈「君教諾」考論〉,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325-330。
[5] 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38,2016.9.26。(搜尋,2017.1.8)。
[6] 李松儒,〈長沙五一廣場「君教」類木牘字跡研究〉,《中國書法》09(2016),頁169-172。
[7] 李均明,〈簡牘所見簽名、畫押及其書寫特徵〉,《書法研究》2016.4,頁1-16。
[8] 參見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2.4(2011),頁601-678。
[9] 李松儒先生認為有八枚「君教」類木牘。根據文意,李先生就主要選擇了簡牘首有「君」或「君教」字樣的木牘,分別是牘46、47、48、136、138、13、156、27。另外,李松儒先生對八枚他認可的「君教」類文書的基本格式作過仔細的分析。他認為存在四種基本格式情況:一,「君教」下長官畫諾,再下為數行小字書寫的正文,正文「丞」、「掾」下方也空出,留給兩位官吏簽名,木牘最左側下面書寫日期。二,「君教」下面長官畫「諾」,木牘最左側下部書寫正文。三,「君教」下面長官畫「諾」,全篇存有三字,即是「君教諾」,似無正文,或正文另書寫於其他簡牘。四,「君教」下「諾」字及正文單行連抄,不留空白,「諾」與正文是同一人書寫,並非畫押。本文中會對這類典型的「君教」類文書再進行劃分,但標準會與李先生有些許不同。參見李松儒,〈長沙五一廣場「君教」類木牘字跡研究〉,頁169。
[10] 因《選釋》與《壹》、《貳》所公佈簡牘有重合部分,筆者在下文簡文羅列時,所出書部分權且依照先《選釋》後《壹》、《貳》的原則,謹作說明。
[11] 關於東漢簡牘上的行政「畫諾」,實際上既可由地方首長進行,也可由其屬下的長吏進行的說法,陳松長、周海鋒先生已經通過簡牘作了說明,另邢義田先生藉由文獻也指出這一現象的存在。參見陳松長、周海鋒,〈「君教諾」考論〉,頁325-330。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
[12] 《壹》、《貳》中,第三類型「君教」文書的書寫載體全部顯示為木牘。筆者認為,這應當是整理者擷取廣義上的木牘之意。從圖版顯示的原本簡牘的尺寸和樣式,其中相當部分木牘應當即是《選釋》中所謂的木兩行簡,而有小部分木牘的尺寸似可供書寫約三行或以上。
[13] 陳松長、周海鋒兩先生的著文中認為「君教」類文書「並非獨立傳行,往往與其他具體的案例文書編聯在一起使用」。參見陳松長、周海鋒,〈「君教諾」考論〉。
[14] 李松儒先生認為此牘的情況屬於同一書手所寫,非長官畫諾,可能是謄抄文件。邢義田先生也認為此牘文字為「由書手一體抄錄,完全看不出個人特徵」。他相信,「這一牘並不是須要相關人員親自署名和畫押的草案或底案,而比較像是為了某種需要而另行抄製的副本」。參見李松儒,〈長沙五一廣場「君教」類木牘字跡研究〉,頁169。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
[15] 李均明、何雙全(編著),《散見簡牘合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2。
[16] 永田英正(編著),《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頁136-137。
[17] 案:《選釋》與《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俱錄此簡,釋文略有相異,《選釋》中“次”,《五一廣場簡(貳)》作“汣”。
[18] 538+393兩牘可綴合。參見汪蓉蓉的分析。汪蓉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綴合(四)〉,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51。(搜索,2020.1.20)
[19] 案:此處表明的是橫向文字關係,在實際的木牘上則是縱向文字關係,即君教文字部分位於牘上部,而正文部分則位於牘的下部。正文1~3部分,為從右往左書寫的格式。另符號「【】」內的內容為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的正文內容,而符號「()」中的內容表示這種用詞在行政上似乎是標準化或程式化,但可以有變體,或有時並不明確書寫。
[20] ﹝東漢﹞應劭,《漢官儀》,收入﹝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124。
[21] 甘肅省文物考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著),《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512-514。按簡文整理者原釋作「廿七日」。此處從邢義田先生理解,改釋作“若”。詳論參見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
[22] 金秉駿:〈再讀新羅月城垓子2號木簡〉,載於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南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380頁。唐俊峰傾向將「教今白」理解為「教」與「今白」兩個套語部分看待。而「今白」在行政文書相對較為常見,他並不認同「君教」之「教」與「教今白」之「教」是對應的。詳見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載於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9,頁131-187。另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81(搜索,2020.1.6)
[23] 《邛都安斯鄉石表》的「府君教諾」頂格書於碑刻正文正面第三行,而《張景碑》中「府君教」三字被定格寫於第六行。參見永田英正(編著),《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京都:同朋舍,1994),頁136-137,228-229。
[24] 唐俊峰傾向將「教今白」理解為「教」與「今白」兩個套語部分。而「今白」在行政文書則較為常見,他並不認同「君教」之「教」與「教今白」之「教」是對應的。論述詳見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載於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9,頁131-187。另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81(搜索,2020.1.6)。
[25] 唐俊峰關於臨湘縣行政決策過程的探討中,認為君教文書是曹史和縣丞、掾等集議後向縣令遞交的報告。縣令簽署後,如不需要複驗,行政決策至此便已完成。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
[26] 例117的木牘形制可見《選釋》,頁99。
[27] 參見前注16。
[28] 參見前注15。
[29] ﹝東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19,〈百官公卿表上〉,頁742。
[30] 案:從現有的簡牘資料看,郡大守(太守)一般被敬稱作「府君」,縣令、長則被稱為「君」。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用「臨湘侯相君」來稱臨湘侯相。
[31] 張榮強,〈甘肅臨澤新出西晉簡冊考釋〉,《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2輯(2015),頁187-202。
[32] 楊國譽、湯惠生,〈從《臨澤晉簡》再看西晉「占田課田制」研究中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2013.11,頁74-79。
[33] 案:《臨澤晉簡》中「請事諾」與「教諾」的「諾」都不是畫諾,是由屬吏一體寫成的,並在「教諾」後緊跟上級的處理意見。五一廣場簡牘中的例27與此情況相仿,但例27是否屬於地方吏員再度上書說明處理意見時轉引「君教」決定的文字仍有待後考。
[34] 陳松長、周海鋒,〈「君教諾」考論〉,頁328。
[35] 關於是類文書中,與縣丞搭檔的掾應為「廷掾」的理解,王朔先生著文中亦持同樣觀點。觀點參見氏著〈東漢縣廷行政運作的過程和模式: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為中心〉,《華東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06(2018),頁152。徐暢先生則認為是此類「掾」是「丞掾」。參見氏著〈長沙出土簡牘中的「丞掾」〉,《文物》12(2017),頁75。值得注意,周海峰先生便根據新出版之《壹》中所公佈的第323號木牘「丞優、掾合議請属倉□〼」與第330號木牘「□廷掾合議:請記告右部賊捕掾□□等實核」判斷,簡文中「合」作為人名,或指示同一位「掾」,即是「廷掾」。323號中與縣丞搭檔的「掾」便是「廷掾之省」。兩條簡文所記時間俱為東漢安帝永初元年,之間僅相隔1月(三二三號簡為是年四月,三三〇號簡為五月),是同一人的可能性的確極大。參見氏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選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79。(搜索,2018.1.2)。
[36]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志28,〈百官五〉,頁3621、3623。
[37] 永田英正(編著),《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頁228-229。
[38] 簡文整理參考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一輯(2015),頁43。另長沙東吳簡牘書法特輯(續),〈三国 吳 嘉禾三年十一月卅日君教简〉,《中國書法》19(2014),頁114-116。
[39] 簡文整理參考熊曲,〈長沙走馬樓吴簡行書探析〉,《中國書法》10(2014),頁99。長沙東吳簡牘書法特輯(續),〈三國 吳 嘉禾三年七月卅日君教簡〉,《中國書法》19(2014),頁99。
[40] 以上四條簡文分別可見於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系、故宫博物院古文獻研究所走馬樓簡牘整理小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柒],(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頁779、807、832、837。簡文整理同時參考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一輯(2015),頁42-46。李均明,〈簡牘所見簽名、畫押及其書寫特征〉,頁8。長沙東吳簡牘書法特輯(續),〈三國 吳 正月二日君教簡〉,《中國書法》258.10(2014),頁61。關於竹簡柒·2124①的釋文「丞琰如掾掾烝循如曹」,李均明釋作「丞珍如掾掾烝脩如曹」。
[41] 分別見《後漢書》,志28,〈百官五〉,頁3614和3621。
[42] 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
[43] ﹝晉﹞陳壽,《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55,〈吳書‧黃蓋傳〉,頁1284。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3月9日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