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20-04-04 10:10:47 瀏覽次數:3365
-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哲學碩士生)
(首發)
一、 引言
承蒙黎明釗教授在《簡牘史料的詮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講座的教導,他說明了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發生的「元的遺產」案及「孟負伯錢」案,並以此兩案,闡述長沙郡的經貿狀況及水道運輸。其中「孟負伯錢」案,就是指簡692(CWJ1③:263-42木兩行)及簡619(CWJ1③:261-105木兩行)記載商人「伯」與欠債人「孟」的債務糾紛,案件牽涉長沙郡及外郡人口。[1]透過研究「孟負伯錢」案,可得悉臨湘縣的本地商人與客商之間的互動,以及官吏與平民的關係。
五一廣場「孟負伯錢」案已有近人研究,目前黎明釗教授及張朝陽學者皆有發表論文著作,但他們的研究皆以簡692及簡619為中心,未有計入最新發表的簡牘資料。[2]筆者認為簡494(CWJ1③:245木兩行)及簡515(CWJ1③:259-2木兩行)與簡692及簡619相關,能補足其中缺乏的資料。因此,筆者將以簡494及簡515為中心,嘗試釐清此兩簡與簡692及簡619的關係,然後補充及重塑「孟負伯錢」案的原形,最後就案情建構出人物關係圖。
二、 「孟負伯錢」案的案件重整
整理者認為簡692與簡619內容相關,其前後可能缺失了一枚或多枚木兩行。[3]簡692長23.5厘米,寬3.2厘米。簡515長23.7厘米,寬3.2厘米。簡494長23.3厘米,寬3.3厘米。簡619長23.2厘米,寬3.2厘米。[4]以上四簡均是木兩行,都出現兩道編痕且位置相若,形制極為相似,長寬幾乎一樣,字跡一致,內容前後貫通。由此可見,簡692、簡515、簡494及簡619講述同一案件——「孟負伯錢」案。
甲、 簡692:人物背景
簡692、簡515、簡494及簡619皆提及人物「孟」、「伯」及「福」,[5]而閱讀此四簡時當有次序。簡692提供了各人物最基本的資訊:
江陵世,會稽綱,下坯(邳)徐、建、申,交阯孟、信、都,不處年中,各來客。福,吏;次,今年
四月六日兼庾亭長。伯賣篷,孟債為桂陽送穀。船師張、建、福辟車卒,月直
(簡692 木兩行 2010CWJ1③:263-42)[6]
戶籍江陵的「世」、會稽的「綱」、下邳的「徐、建、申」、交阯的「孟、信、都」,在不知道哪一年間,各自來到長沙為客。張朝陽等學者認為「江陵」是郡級單位,實則不然。[7]《後漢書.孝章帝紀》:
改廬江為六安國,江陵復為南郡。(注)建初四年改為江陵國,今又復之。[8]
五一簡牘是東漢和帝至安帝時期的行政文書,其時江陵當屬南郡,是為江陵縣。「會稽」、「下邳」及「交阯」皆為郡國,唯獨縣籍「江陵」的「世」不以南郡為戶籍記錄單位。一般而言,本州(即荊州)郡國記錄的戶籍資料,會比他州郡國更為詳細。例如簡1「豫章劫人」(CWJ1①:1木兩行)及簡540「前狀、忠本蒼梧」(CWJ1③:261-20木兩行),[9]還有《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簡006「下邳食成字孝良」(CSCJ436①:15-3)及簡084「清河孫昌」(CSCJ482②:1-1),[10]都是他州郡國的編戶民,而且只記有郡籍。另外,張朝陽先生認為客不是指流民,因為流民會註明在戶籍文書內,稱為「流民」或「流客」,故客可能是指客商。[11]
接著下文,「福」是臨湘縣掾吏,「次」在本年四月六日成為兼庾亭長。[12]「伯」是專售「篷」的商人,據《廣韻.韻上平》:「篷,織竹夾箬覆舟也」,則「篷」是帶篷的船具。[13]「孟」可能是客商,[14]為了償還債務,所以為某人送穀物到桂陽。[15]「張、建、福」為船師,受聘為車卒。在東漢三國時期,船師時常負責運送穀物,如例五船師王皮「載官米財」(J1③:325-1-140木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亦見大量船師負責運米,如「其卅六斛一升船師栂朋傅□建安廿六年折咸」(壹.1267)。[16]至於車卒,《居延漢簡釋文合校》見「.右第六車卒廿人」(230.10),其所運載貨物如「桐六其一傷」、「斧二」、「斤二」、「大鉗一」、「小鉗一」(67.2)。[17]李均明學者認為,車父負責運載戍卒所用兵器、衣物及行車用具,從內郡運抵邊塞。[18]居延漢簡與五一簡牘的車卒有別,前者為官用車卒,後者為民用車卒,而兩者同樣負責跨境運輸。因此,「孟」很可能是雇主,「張、建、福」皆協助「孟」運輸穀物,以賺取月直錢。
乙、 簡515:債務糾紛
簡515開始講述「孟負伯錢」案的緣由,並出現多個新人物:
辟側。福謂元:亭長由得艾,若耳。後孟從伯市篷錢不畢,伯責孟不得,
詣亭長戴輔自言。輔收孟不得,₌孟弟海付領訟掾淩,五月十一日不詣。
(簡515 木兩行
2010CWJ1③:259-2)[19]
「辟側」,即避側。避側似乎有兩種方式:一、言語上的避側,即逃避向上級單位作出證詞,常與「不問」配成詞組。如簡446+332「護、度辟則不問」(CWJ1③:205-5+166木兩行)及下文即將講述的簡619「孟、次辟側不問」(CWJ1③:261-105木兩行),皆屬此類。[20]二、行為上的避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提及:
(奉得留事,輒召)少,不得。實問少比舍男子張孫、候卒張尊,辤:少七月廿八日舉家辟(避)則(側)。
(例49 木牘 CWJ1③:325-4-43B)[21]
官員未能召見「少」,故問「張孫」及「張尊」有關「少」的去向,得知「少」於七月廿八日「舉家避側」。此處「舉家避側」,當解作全家逃避官府的追捕,那麼避側就有潛逃的意思。簡362「辟則不見」(CWJ1③:196木兩行)及簡676「法、茂各辟則」(CWJ1③:263-26木兩行),則屬此類。[22]「福」向「元」說,亭長「由」得到「艾」,「若耳」。「福」是簡692的掾吏,亭長「由」及「艾」的身份不明,未知與「孟負伯錢」案的關係。「元」將出現於簡494及簡619,「謂」是下行書專用詞,「福謂元」反映「元」是「福」的下屬。[23]邢義田先生指出,君教諾時常寫作君教若,故「若耳」應解作諾耳。[24]全句意思就是「福」向「元」說,亭長「由」得到「艾」,是經過上級官員的允許。然而,上述事情未知與「孟負伯錢」案的關係,仍有待日後進一步研究。
接下來,就進入「孟負伯錢」案的債務糾紛。簡515提及「孟」從「伯」買得帶篷的船具,但「孟」「錢不畢」。「錢不畢」可見於《後漢書.張讓傳》:
當之官者,皆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有錢不畢者,或至自殺。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25]
「錢不畢」,就是沒有付足夠錢的意思。《說文解字.貝部》:「責,求也」,故「責」意解討債。[26]「孟」沒有付足錢,「伯」亦無法向「孟」追討債項,因此「伯」向亭長「戴輔」申訴。先前簡692提及「孟」作為欠債人,並為債主搬運穀物的原因就清晰起來。東漢長沙郡出現了以勞動方式交換實物的情況,如同「孟」以搬運穀物換得「伯」賣的篷。這種以勞償債的現象,並非只有「孟負伯錢」案這個孤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
□便因緣。都、解止通舍數日。債代南山鄉正,隨佐區盰在鄉。到九年九月中
復還。解、通以庸債、販賣為事。通同產兄育給事府,今年五月十日受遣將徒
(例63 木兩行 CWJ1③:325-4-37)[27]
「解」、「通」以庸債、販賣為事,庸債即是以庸償債,以販賣為事則代表「解」、「通」二人均是商人。上文的「孟」同樣為客商,且以運送穀物償還債務,當為庸債的一種。另外,東漢有酷吏黃昌,因家境貧窮而以「傭債」換取金錢。[28]陶潛〈庶人孝子贊〉又寫有漢章帝時,齊人江革「竭力傭債」,從而應付家庭開支。[29]因此,傭債並不只是長沙郡獨有的現象,而是在東漢年間普遍地流行。
「伯」向亭長「戴輔」自言,自言是指向官府提出民事訴訟。[30]原告人當然是「伯」,「孟」就是被告人。然而,亭長「輔」未能收捕「孟」。反之,「孟」的弟弟「海」卻被交付到領訟掾「淩」去。「孟」的法律責任轉移到弟弟「海」身上,是有一定根據的。《潛夫論.忠貴》:
人多驕肆,負債不償,骨肉怨望於家,細民謗讟於道。[31]
人若負債不償,倒是家庭成員怨恨逃債的人,這絕不是偶然的。《額濟納漢簡》解釋了親屬怨憤逃債人的原因:
〼季□有以當錢,少季即不在,知責家見在親〼
(99ES16ST1:19)
即不在,知責家中見〼
(2000ES9SF1:4)[32]
又《敦煌漢簡》:
(《敦》1453)[33]
上三簡皆寫有「即不在,知責家」,代表租借金錢物品時,欠債人的單位不是個人,而是家庭。因此,若形成租借契約的欠債人不在或死亡,有關債務將由家庭成員承擔。所以當「孟」逃避償還債務,其弟「海」便承擔了兄長的債務,被交付到領訟掾去。
姚遠提出理訟掾需要處理債務糾紛,但不確定領訟掾的職務。[34]理訟掾的職掌,當為實核治決。在例47,當證詞出現「兩相誣」時,「丞優、掾畼議:請勑理訟掾伉、史寶實核治決」(CWJ1③:325-5-21木牘)。又例49,「理訟掾伉、史寶」負責處理縣廷留事,縣廷要求理訟掾「詭責治決」,理訟掾發現「辤有增異」,於是上報縣廷(CWJ1③:325-4-43木牘)。因此,理訟掾專責核實案件真偽,並且審決犯人。至於領訟掾,似乎主理財務爭訟。如在「孟負伯錢」案,領訟掾負責處理民間欠債事宜。又例70,領訟掾負責處理「母基持劉所有衣」,大體是財物爭議的案件(CWJ1③:325-5-9A木兩行)。[35]因此,領訟掾與理訟掾的職務各有不同,前者主財務爭訟,後者主案件治決。最後,「五月十一日不詣」是指「輔」未有在五月十一日進見領訟掾「淩」。
丙、 簡494:官府處理
簡494闡述官府的處理方法,此簡作者或在檢討有關官員,詳情如下:
孟弟海付領訟掾淩,閉海。司空、庾亭長、福以伯自言,故詭出伯,毆擊伯
母。元及舍客、元婢皆有疻痏。福部吏不詳實事,而多毆擊元門內三人,疑有
(簡494 木兩行
2010CWJ1③:245)[36]
此簡再次提及「孟弟海」及領訟掾「淩」,並指出「海」被監禁了。庾亭長及「福」是簡692的庾亭長「次」及臨湘縣掾吏「福」,而司空的身份不明。鄒水杰認為司空所掌職務為居貲贖債,故司空參與其中是妥當的。[37]筆者對司空還有另一解釋,據《漢官儀》記載,漢代在縣道設立「獄司空」。[38]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獄司空,或稱「司空」。如簡120「請且適曷,司空、牢檻」(CWJ1①:107木兩行),[39]適通讁,《後漢書.和帝紀》:「讁,譴責也」。[40]「司空」負責處罰「曷」,故此處的「司空」當為官號。或稱「獄司空」,如例27「勑獄司空條」(CWJ1③:306-2木兩行)。「司空」及「獄司空」或可解作場所,如例95「徙關司空可十三日所」(CWJ1③:325-1-19木兩行),又例97「循行寺內獄司空、倉、庫」(CWJ1③:325-1-26木兩行)。[41]獄司空的職掌,可見其「司空臧簿」:
|
凡囚徒卌七人
|
凡囚徒……
|
簿丞旦 簿
|
其卌人徒
|
之之之之之必
|
|
佝毄二人
|
|
.十二月一日司空臧簿
|
復閉二人
|
守丞梁集與守嗇夫旻臧堅 之之
|
|
□□□人
|
|
(簡289 木牘
2010CWJ1③:127A)[42]
此簡出現兩種筆跡,司空臧簿所記內容為「囚徒」、「徒」、「佝毄」、「復閉」等,可見獄司空專治獄事。由於「孟」弟「海」已被監禁,因此獄司空才需協同亭長「次」及掾吏「福」處理案件。《後漢書.孟嘗傳》:「詭,責也。」[43]三位官員因為「伯」提出起訴,因此詭責「伯」,並毆打「伯」的母親。
「元」及其舍客、婢女皆有「疻痏」,此處可確認「元」是牽涉在「孟負伯錢」案的其中一人。所謂「疻痏」,可見於《漢書.薛宣傳》:
應劭曰:「以杖手?擊人,剝其皮膚,腫起青黑而無創瘢者,律謂疻痏。遇人不以義為不直,雖見?與?人罪同也。」[44]
疻痏,就是被人毆打所致的瘀黑。《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論可(何)殹(也)?比疻痏」(87)、「可(何)論?比疻痏」(88)、「為人毆殹(也),毋(無)疻痏」(89),[45]足證疻痏常用作判斷法律責任的外在證據。「福」的部下沒有詳審事實,便毆打「元」等三人。「不詳實事」,似乎是當時的官吏瀆職罪名。按照例117:
〼府告兼賊曹史湯、臨湘:臨湘言,攸右尉謝栩與賊捕掾黃忠等別問僦趙明宅
〼者完城旦徒孫詩,住立,詩畏痛自誣:南陽新野男子陳育、李昌、董孟陵、趙□□等劫殺明及王得
〼等。推辟謁舍,亭例船刺無次公等名。縣不與栩等集問詩,詩自誣,無檢驗。又詩辤:於其門聞
〼不處姓名三男子言渚下有流死二人。逐捕名李光、陳常等,自期有書。案□移湯書。詩辤:
〼持船於湘中䊮(糴)米,見流死人。縣又不綠(錄)湯書而末殺,不塞所問,巨異不相應,何?咎在主
〼者不欲實事。記到,湯、縣各實核不相應狀,明正處言,皆會月十五日。毋佝(拘)?(繫)無罪、
〼毆擊人。有
〼府君教
(例117 合檄 CWJ1③:285)[46]
郡府正在查核臨湘縣廷的瀆職罪,指出臨湘縣未與攸縣右尉「栩」等人集問證人「詩」,終使「詩」招認冤罪,認為縣廷「無檢驗」。縣廷又沒有省錄兼賊曹史「湯」的文書,導致調查結果與事實不符。郡府總結縣廷所得罪名,是為「主者不欲實事」。由此推之,「福」部吏在沒有詳細檢驗案情事實的情況下,毆打了「元」等人。「疑有」兩字顯示簡494的作者,或許質疑「福」等官員對「孟負伯錢」案的處理手法,加上「疻痏」及「不詳實事」兩項罪名,可知「福」等官員干犯了官吏瀆職罪。
丁、 簡619:案情總結
簡619是全案的總結,此簡作者或想將「孟負伯錢」案匯報給上級官員:
之湘西推求伯,時伯在輔所。與綱、建俱還,伯便詣縣,孟、次辟(避)側不問。福鞕(鞭)元、
毆世、詭伯,無所隱切,即綱、建、申等證。案:福,吏;孟,負伯錢;次,?辤。告
(簡619 木兩行
2010CWJ1③:261-105)[47]
某人在湘西尋找「伯」,當時「伯」在「輔」的處所。簡515寫的「伯」進見亭長「戴輔」,向其自言的地方就是湘西。某人與會稽的「綱」及下邳的「建」返回了臨湘縣,「伯」此時便向縣級單位申訴。這位某人,應該是為「孟負伯錢」案搜證的官員,帶「綱」及「建」回臨湘縣作證。「湘西」一地不甚明解,未知「湘」是解作湘水,還是臨湘縣。類似地名有例101「湘西」(CWJ1③:325-1-31木兩行)、簡355+357「上湘」(CWJ1③:190-1+191木兩行)、簡422「上、下湘」(CWJ1③:201-31木兩行)及簡652「湘中」(CWJ1③:263-2木兩行)。[48]《後漢書.郡國志》注見《湘東記》,[49]又有羅含《湘中記》。《湘中記》今有輯佚本,其所載「九疑」、「衡山」、「湘水」、「永水」、「溈水」、「衡陽縣」、「益陽」、「耒陽縣」等,[50]表示《湘中記》是以湘水為中心,描述其水流旁的山脈、支流及流域附近的縣。三國時期設有湘西縣,依湘水而建,位置較接近東漢時的醴陵縣和酃縣。又設湘東郡,依湘水而建,郡治設於酃縣。[51]在《後漢書》未見「湘西」等地成為郡縣,簡355+357見「上湘賊捕掾」,賊捕掾是縣廷的外部吏,監鄉數部。[52]由此可見,五一簡牘所見「湘西」等地,當是以湘水為中心,據方位劃分出來的鄉級政區。
「伯」先後兩次提告,其先向湘西某亭亭長「戴輔」自言,然後再向臨湘縣廷自言。「伯」的做法頗符合漢律的規定,據《二年律令.具律》: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53]
《具律》規定提告人必須先告於鄉官,由鄉官書其告於縣。故此,「伯」的第一個自言對象是亭長「輔」。然而,亭長「輔」只能收捕「孟」弟「海」,無法收捕欠債人「孟」。「伯」便再度提告,按照《具律》,縣廷士吏亦可聽告,因此「伯」便前往縣廷自言。
「孟」與庾亭長「次」避側,逃避向縣級單位的長官(即「福」)作出證詞。「福」鞭打「元」、毆打江陵的「世」及詭責「伯」。簡494指出上述逼供行為,同時由司空、「次」及「福」作出。結果「元」、「世」及「伯」不再隱藏真相,[54]如同「綱」、「建」及「申」的證言。最後,簡619作者總結案情,指出「福」是吏,「孟」欠「伯」錢,「次」有「?辤」,《廣雅.釋言》:「?,諛諂也,」[55],「?辤」即是諛諂之詞,「告」則反映此簡作者可能在向上級報告。
三、 「孟負伯錢」案的案情總結
「孟」從「伯」買下帶篷的船具,並拖欠其金錢。於是「伯」向湘西某亭亭長「戴輔」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只能收捕「孟」弟「海」。「伯」轉向臨湘縣起訴,卻受到司空、庾亭長「次」及掾吏「福」的責罰,涉案者「元」等三人亦受嚴刑對待,「孟」則依然逍遙法外。
此處出現兩大疑點:一、「伯」當為臨湘縣民,兼庾亭長「次」受理此案,可知本案當在庾亭管轄範圍內。為何「伯」需要遠赴湘西提出民事訴訟,而非直接向庾亭長提出訴訟?筆者功力有限,未能解決「伯」赴湘西之謎。筆者作一大膽猜測:也許「伯」早已知道庾亭長「次」勾結「孟」,因此「伯」才找亭長「戴輔」主持公道。後來「伯」發現亭長「輔」無法處理「孟」,因此才上告至臨湘縣。二、為何原告人「伯」需要受罰,被告人「孟」卻即使逃避作供也無須受罰?考慮「孟」作為一位商人,官吏「福」、「次」、司空皆幫助「孟」而懲罰「伯」,再加上簡494及簡619的作者均調查相關官員,並認為官員干犯了瀆職罪。以上種種指出一個結論:「孟負伯錢」案牽涉到官商勾結。
最後,本案的人物關係錯綜複雜,而本案又牽涉長沙郡臨湘縣的商貿及政治狀況,因此筆者製作了「孟負伯錢」案的人物關係圖(見圖1),以供學者參詳。筆者水平有限,欲就上述淺論,求教於方家。
圖1 人物關係圖
[1] 黎明釗:〈試析幾枚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簡帛研究》2018年第2期,第349-352頁。
[2] 黎明釗教授以簡692及簡619,指出長沙郡臨湘縣是商業中心,並考據其貨物運輸的情況。同時,透過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剖析長沙多條水道。詳見黎明釗:〈試析幾枚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349-352頁;張朝陽學者則從兩簡分析「兼庾亭長」,認為其意思是臨時代理亭長。詳見張朝陽:〈五一廣場簡155“兼庾亭長”再考〉,簡帛網2018年6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77。
[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第228頁。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中西書局2018年,第246-247、250、253頁。
[5] 黎明釗先生與張朝陽先生已考究簡692及簡619,故本文將不會詳論此兩簡。
[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67頁;簡692與例155同,詳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228頁。
[7] 張朝陽:〈東漢臨湘縣交阯來客案例詳考——兼論早期南方貿易網絡〉,《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第80頁;黎明釗:〈試析幾枚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350頁。
[8] 范曄:《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卷3,第152頁。
[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中西書局2018年,第94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122頁。
[1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岳麓書社2016年,第210、220頁。
[11] 張朝陽:〈東漢臨湘縣交阯來客案例詳考——兼論早期南方貿易網絡〉第80頁。
[12] 張朝陽:〈五一廣場簡155“兼庾亭長”再考〉,簡帛網2018年6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77。
[13] 周祖謨:《廣韻校本》,中華書局1960年,第34頁。
[14] 張朝陽先生認為「孟」為市人,即是商人,詳見張朝陽:〈東漢臨湘縣交阯來客案例詳考——兼論早期南方貿易網絡〉第81頁。
[15] 這次的債務事宜,容在簡515再說。
[16] 黃樸華、何佳、雷永利:〈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22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920頁。
[17] 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14、373頁。
[18] 李均明:〈“車父”簡考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師範大學文物院歷史系編:《簡牘學研究第2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0頁。
[1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32頁;「₌」為簡牘重疊符,故「₌孟弟海付領訟掾淩」當解作「得孟弟海付領訟掾淩」,詳見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4頁。
[2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63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54頁。
[2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9頁。
[2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71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148頁。
[23] 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226頁。
[24] 王朔:〈東漢縣廷行政運作的過程和模式——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為中心〉,《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第149頁;邢義田:〈漢晉公文書上的“君教諾”——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之一〉,簡帛網2016年9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38。
[25] 范曄:《後漢書》,卷78,第2535-2536頁。
[26] 許慎:《說文解字注》,上海書店1992年,卷6,第281頁。
[2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68頁。
[28] 周天游:《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卷5,第159頁。
[29] 竭力傭債或寫作竭力傭賃,詳見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中華書局1958年,卷112,第2101頁。
[30] 卜憲群、劉楊:〈秦漢日常秩序中的社會與行政關系初探——關于“自言”一詞的解讀〉,《文史哲》2013年第4期,第83-84頁;王朔:〈東漢縣廷行政運作的過程和模式——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為中心〉第152頁;李一鳴:〈試論漢代的民間借貸習俗與官方秩序——兼論漢代民間借貸中的“契約精神”〉,《民俗研究》2018年第1期,第83頁;徐世虹:〈漢代民事訴訟程序考述〉,《政法論壇》2001年第6期,第123頁。
[31] 王符:《潛夫論箋》,中華書局1979年,卷3,第113頁。
[32] 魏堅:《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66頁。
[33]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第274頁;謝全發先生認為「不在」的意思是指死亡,為古人的隱晦說法,詳見謝全發:〈漢代債法研究——以簡牘文書為中心的考察〉,博士學位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07年,第42頁。
[34] 姚遠:〈東漢內郡縣法官法吏復原研究——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核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4期,第58頁。
[3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7、159、173頁。
[3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27頁。
[37] 鄒水杰:〈也論里耶秦簡之“司空”〉,《南都學壇》2014年第5期,第5頁。
[38] 孫星衍:《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卷2,第124頁。
[3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18頁。
[40] 范曄:《後漢書》卷4,第180頁。
[4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44、188-189頁。
[4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57頁。
[43] 范曄:《後漢書》卷76,第2473頁。
[44] 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4年,卷83,第3396頁。
[4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3-114頁。
[4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202頁。
[4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54頁;簡619與例146同,詳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222頁。
[4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91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70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91頁。
[49] 范曄:《後漢書》,卷22,第3485頁。
[50] 羅含:《湘中記》,上海文藝出版社編:《五朝小說大觀》,上海文藝出版社1991年,第283-284頁。
[51] 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三冊》,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28-29頁。
[52] 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三聯書店2019年,第134頁。
[5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2-23頁。
[54] 筆者認同黎明釗先生的見解,隱切不應解作猶怨恨,當解作隱藏真相,詳見黎明釗:〈試析幾枚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351頁。
[55] 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1983年,卷5,第13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4月2日04:05。)
- 地址: 中國武漢珞珈山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湖濱人文社科樓) 郵編:430072 電話:027-68753911 郵箱:postmaster@bsm.org.cn
- 版權聲明: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 本站內容未經授權禁止複製或者建立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