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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學歷史系)
(首發)
長沙地區自戰國時代即已有頗多墓葬出土絲織物。及至漢初,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絲織品更震驚史家及紡織考古界,至今仍為中國紡織考古的代表作,被譽為漢代絲綢寶庫。然而無論戰國墓或馬王堆漢墓,墓主身份均屬貴族,最低亦為戰國的士階層。長沙地區,絲織物在平民之中的普及情況如何,墓葬材料暫未能提供訊息。長沙所出漢簡的資料恰能略補此一空白。
五一廣場東漢簡有兩枚木楬涉及一宗絲織物劫案,經綴合為:
「言府移書南郡、南陽,劫人賊王
叔異[1]、陳孝偖,亡徒孟建當咸課本事」[2] (423+444木楬2010CWJ1③:201-32及205-3)
這木楬應是臨湘縣給長沙郡,有關劫賊王叔異、陳孝偖等的調查檔案的簽牌。這宗由長沙郡下達臨湘縣調查的案件,同時涉及南郡、南陽。
同一批簡又有一件木兩行:
「兼左部賊捕掾副言考實劫人賊 詣左賊
陳孝偖、王叔異竟解署南郡書 六月廿九發」 (1484木兩行2010CWJ1③:265-230)
這應是一般稱為檢的標題簡,詣左賊按格式寫於下部空白處,表示送件的對象;並有文件送到後的開封日期。故應是負責此案的兼左部賊捕掾,在「考實竟」,即調查完畢後,把調查結果報告左部捕賊曹的解書的標題部分。解書是解答上級機關之問,釐清案情的官府文書,多為對縣廷指派案件的調查報告。考竟、考實竟,然後以解書覆上級機構,在漢簡中例子頗多,如五一廣場東漢簡1118木兩行2010CWJ1③:264-272亦此類:
「東部賊捕掾陽言考
傷人者吳統竟解書 八月十四日發丞」
唯劫人賊陳孝偖王叔異案則在「竟解書」此詞中夾入「署南郡」,略欠解,在五一廣場簡中亦未見類似用例。結合木楬423+444有「移書南郡」語,或是長沙郡接到南郡追查此案的要求後,交臨湘縣後由左部賊曹跟進。故調查後,查案的賊捕掾給賊曹報告時,寫明是署南郡的解書。
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肆)還有四簡與此宗劫案相關。以下為行文方便,採用該書的編號。此四簡為簡469,646+587,1257,1768+1380。簡469,646+587字跡相近,或為一人所寫;簡1768+1380的青緄兩字亦似簡469該兩字;簡1257與前述有標題性質的簡1484筆跡亦有相似之處。此四簡是辦案者敘述偵查所知的劫賊處理贓物情況。雖然即或加上這四簡,案情仍不完整,涉及的部分人名的角色不詳,但已可看見一宗與關於繒帛衣物劫案的部分案情,同時亦有助考慮漢代對跨境犯案的偵查處理。
以下羅列此四簡,以筆者初步判斷的事件先後排序,標點為筆者所加。
「臧物各持歸家。孝偖母元、妻仁問孝偖何所得此錢衣,孝偖佁曰:我與叔異俱治病
得之。錢,䊮麥錢也,語絕。叔異持臧物歸家,少文問叔異此何等衣錢。叔異曰:我與」 (1257木兩行 2010CWJ1③:265-3)
「叔異發蔍出所得衣物。猛見衣,問叔異所若得之。叔異佁謂猛:我往時為人治病得之。其日假猛於市賣絲葌一梁,直五百五十,絳直領一,直千,生絏布單一,直二百八十,縹細致繻表一,直百」 (646+587 木兩行 2010CWJ1③:261-137+261-68)
「五十;縠單繻一,直百;鴻肥一丈,青二丈九尺,并直一千,皆與不知何人。孝偖賣絳複直領一,直錢千。青縑皆以作緄,其青緄丐與巨雲。孝偖、叔異」 (469 木兩行 2010CWJ1③:222)
「具服得所劫臧絳諸于孝偖,黃鮮支帬、白紵[3]?膝、白鮮支帬,及所與巨雲青緄一并五種。
竇盖識是魚所輒封付。竇盖還歸以驗嗛思[4]等,餘錢物皆散用盡。孝偖、叔異所劫盜」 (1768+1380
木兩行 2010CWJ1③:266-100+265-126)
在簡1257,王叔異和陳孝偖各自帶著劫得的繒帛衣物和錢回家,被家人追問衣錢來源,由此簡亦可見兩家人互相認識,兩人或是相比知習的鄰里,但沒有簡文顯示他們住在臨湘縣所轄的甚麼地方。對所得的贓物的處理,在簡469,陳孝偖把衣物繒帛或賣或給人;在簡646+587,王叔異哄騙一個叫猛的人到市場幫他賣了衣物。簡1768+1380應是報告贓物下落的一個片段。
綜合此案,王叔異和陳孝偖聯手劫去衣物繒帛等財物及金錢,終落網,還有亡徒孟建未捕得。按上列簡文,臨湘縣調查的主要內容是賊人如何處理贓物,及追繳贓物的結果。
此案之牽涉長沙郡,估計因兩人是臨湘縣居民,在長沙的臨湘縣地區處理贓物。至於他們犯案的地方,以長沙郡府「移書南郡」,調查案件的左賊捕掾又寫「解署南郡書」看,有可能在南郡。以楬423+444(2010CWJ1③: 201-32+205-3)與簡1484(2010CWJ1③:265-230)對比,楬423+444移書的對口單位,除了南郡,還有南陽。按《續漢書.郡國志》,南陽應是一郡,與南郡、長沙郡俱屬荊州刺史部。南陽郡治所在宛,南郡治所在江陵。楬423+444裡,南陽後面沒有郡字,因此南陽是否郡名或有疑者。然以當時習慣的體例格式,行文常連署多郡,不必每郡寫郡字。尤其郡名是兩字的,更常略去「郡」字,像《戰國策楚策》「楚地西有黔中、巫郡,南有洞庭、蒼梧」,這四個都是郡名,但只有巫郡有郡字;《史記秦始皇本紀》「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此衡山亦被認為是衡山郡,而不是指後世稱為衡山的山名。[5]
南陽郡在此案中如何相關,據現有簡文已無法判斷。同時移書兩郡之例在簡牘中亦少見。亡徒孟建只出現在「移書南郡南陽」的木楬,他跟陳孝偖、王叔異是何關係,在此案是甚麼角色,亦不詳。由簡1484見,臨湘的辦案人員覆其上司時,已不再提及南陽和孟建。也許這宗劫案發生的地點與南郡、南陽都有關,但孟建不是長沙郡的人,因此不在臨湘縣偵查之列;又或者此案發生於南郡,而孟建是南陽的人,因此長沙、南郡、南陽三郡聯手辦案,但臨湘的左賊曹則只管劫案地點南郡的偵查要求。
以現存簡文所見,陳、王二人所劫繒帛衣物種類及其價值如下: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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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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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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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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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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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五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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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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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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絳複直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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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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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孝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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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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絳直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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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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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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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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縠單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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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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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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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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縹細致繻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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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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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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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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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鮮支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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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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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孝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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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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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紵?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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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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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孝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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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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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鮮支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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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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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孝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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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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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肥一丈
青二丈九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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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值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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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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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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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縑,做成青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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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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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孝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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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176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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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葌一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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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五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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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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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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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絏布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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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二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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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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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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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簡1768+1380「具服得所劫臧絳諸于孝偖,黃鮮支帬、白紵?膝、白鮮支帬,及所與巨雲青緄一并五種」,但能清楚列出的計共只有四種:黃鮮支裙、白紵?膝、白鮮支裙,及青緄。因此前句的「得所劫臧絳諸于孝偖」的絳諸,或亦一種織物,或即陳孝偖賣掉的絳複直領,可並成五種。
此宗劫案,劫去的現錢數量不詳。追查所見,贓物以衣服為主,兼有一些織物。衣服計有:
不同色的鮮支裙兩條,鮮支是一種絹,常見於遣策所記衣物。紡織學者趙承澤謂即是縞,引《眾經音義》卷二一《纂文》:「白鮮支,絹也,亦名縞」。他進一步說明,「縞乃生帛加練而成,其色白於絹,故名白鮮支。[6]查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亦謂「縞,鮮卮也,各本作鮮色,今正」。
絳複直領及絳直領,《釋名・釋衣服》記有直領、交領、曲領三種,直領是「邪直而交下,亦如丈夫服袍方也」,形制上究與交領怎麼分,未清楚。《鹽鐵論・散不足》說庶民衣服「絲裏枲表,直領無褘,袍合不緣。」似乎是常見的百姓服裝的衣領形制。[7]此處的絳色直領衣袍,其中一件是複衣,因此另一件可能是單衣。
蔽膝,是一種圍遮於下身前面的衣飾,王莽之妻曾著「布蔽膝」迎接前來問疾的公卿列侯夫人,被誤以為是僮僕。[8]該蔽膝以白紵為材料,價值應該較高。
縠單繻,《說文解字》「繻,繒采色」,簡文的繻若是繒帛,似不應有單複之分,故縠單繻或應是縠單襦,是縐紗做的單上衣之意。
縹細緻繻表,縹是青白色,繻表不知何意,或是上衣相關的部份。
布帛方面,有青,有青縑,應都是染成青色的絹縑。常見的縑為原色,此案的染成青色。以此青縑做的青緄,是緄邊或帶。《說文》謂:「緄,織帶也」。漢代衣服或袋、篋等物常有緄邊,即所謂緣。珍視的衣服、扇、囊、篋常見用絹緣,高貴的用錦緣。馬王堆一及三號漢墓包裹衣衾的錦繡衣袍,有錦緣亦有絹緣,而以絹緣為多。可知以青縑做成青緄,除了做帶子,或還有其他用途。而緄可用絹縑預製,以及不必單獨專門織造成緄,據此亦可明確。
鴻肥不知何物。肥而與衣物相關,有肥褲,在蒙古諾音烏拉6號墓曾出土漢代肥褲。[9]但此處言一丈,則應是布帛料,恐不是衣服。
至於絲葌,據《說文》,葌是一種草,出自吳林山。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謂是香草。吳林山見《山海經・山經・中山經》。據王子今,葌草有用為席,而且跟蘭有關。而蘭席是比較名貴的,《范子計然》有言「六尺蘭席出河東,上價七十」。席的量詞一般用枚、束、領。[10]唯簡中「絲葌一梁」,似又不止是草席,或摻用了絲,其價五百五十,比上價七十的河東六尺蘭席貴很多。此絲葌不以枚、束、領、卷為單位,而以梁為單位,故實是何物,還待考究。
在簡646+587,王叔異發蔍出所得衣物。「蔍」可能是籠之類收藏的盛器,或應作簏,[11]即竹編的箱簍之類。簏以盛物,便於㩦帶,常用來盛絲織品,簡843以次仲為字的男子帶「〼簏刀各一」,簡750男子召熊持「繒一簏」。另一宗與絲織品有關的搶劫案,亦是以簏盛絲織物:簡80「九月四日於贛舍分臧(贓),各持所得分去,赦與叔合臧盛簏中」。
從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看,當時劫案常有發生,劫人賊一詞常見,而繒帛衣物劫盜案件亦不止一宗。陳孝偖和王叔異所犯搶劫案的金額不算大,以衣物繒帛計,總價在萬錢以內。所處理的絲織物贓物不見羅綺綾錦繡等高級織物,以平紋的絹縑為主,有一件縠,但只值百錢,應是一般品種。絹縑的染色有絳、縹、青、白、黃數種。以上情況與漢代考古出土所見相似,此即漢代非貴族墓葬出土的絲織物多為絹類,較少其他高級品種,但絹的色彩豐富,具見漢代絲織物染色的繽紛。
這宗劫案金額不大,陳、王二人各自所得最多數千錢,似不是江湖大盜,犯案過程亦不傷人命,故楬上只說是劫人賊,不是劫殺人賊;二人的家人對衣物來源生疑,似乎二人並非慣犯,家人亦不知情,調查還涉及猛、巨雲、竇盖、魚幾人,他們與陳、王二人是甚麼關係,不詳。但這宗不算大案的案件,跨郡發生,因而三郡聯手,而且追查似頗緊。劫案有一些未詳的細節值得關注,例如陳、王二人這些衣物繒帛是一次搶劫所得,抑是多次搶劫所獲,還不清楚。如果是一次所獲,[12]那被搶的或是一個經營織物衣服的小商人,他的貨品品種多,而數量少。五一廣場東漢簡有埋伏路邊草叢行劫的案件,陳王二人是循陸路抑水路犯案,以現簡材料亦沒法知道,只能期諸以後發現更多資料。
在五一廣場東漢簡另有一宗發生於臨湘、有具體年份、涉及許多人及大金額的繒帛相關劫案,為長沙地區的繒帛價值,及運送方法提供了更多訊息。
[1] 周海鋒釋為「畢」字,看照片,亦似畢字。然而周海鋒在注釋2又說王叔異、陳孝偖、孟建均為人名。則周海鋒似亦認其實為「異」字。叔異及孝偖兩名字,在簡469亦同時出現。
[2]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選釋》,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81。
[3] 寫為糸宇字。疑為紵字,白紵是潔白的優質麻織物,三國時有白紵舞。
[4] 班固《東征賦》有「思嗛約兮」句,這裡「嗛約」是形容詞,形容「思」。因此此句的思嗛與此簡的嗛思沒有關係。簡文此句意義難明,若按此案情節作無據之聯想,頗疑「嗛思」或指縑絲。
[5] 徐迅認為此時天柱山未有衡山之名,此衡山是衡山郡、南郡,兩郡並列。衡山郡治邾,南郡治郢,衡山郡與南郡比鄰,始皇之衡山、南郡合理,太史公不誤。見氏著《湘江史》,2012年。
[6]趙承澤:〈關于漢代縞縑絹紈的一些問題〉,《自然科學史研究》第6卷第4期,1987年,頁358。
[7]明人所撰《續列女傳》謂明德馬后身服大練縑裙,但外家親戚並不像她克制,門前車馬如流水,「蒼頭衣綠直領,領袖正白,顧視旁御者,遠不及也」,馬后因而絕其家歲用。「新平主衣紺縞直領,讁以不得厚賜」。蒼頭是兵卒,此處應是馬家僕伇,穿綠直領,未詳有何不妥。新平主穿紺縞直領亦得咎,似乎東漢時,直領變成講究甚至奢華的服飾。但《東觀漢記》相關情節只說穿綠恳,未言直領,《後漢書》亦然。《太平御覽》引《續漢書》則云衣綠褠直領。是則直領似為講究衣飾致使馬后不悅,或是稍後的印象,未必是東漢情況。馬怡根據新莽時期的尹灣二號漢墓所出遣策有直領數件,而墓主是女性,說直領在漢代是女服,並以晉人晉灼「今之婦人直領」為佐證。此說法或可再酌。然而《鹽鐵論》只說是庶民衣服,未言男女,即《續漢書》言蒼頭衣綠褠直領,蒼頭亦非女性。是則漢時直領男女均可穿。反倒是《釋名・釋衣服》謂直領「亦如丈夫服袍方也」,這句話或反映釋名著書時的東漢末年,直領有變成女服的可能。馬怡:〈尹灣漢墓遣策考(連載一)〉,簡帛網2006年9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28。
[8] 《漢書·王莽傳》。
[9]烏恩:〈論匈奴考古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考古學報》,1999年第4期,頁22。唯肥褲之名,未查到漢代語例。
[10] 王子今:〈蔣席。皮席。葌席──長沙東牌樓簡牘研讀札記〉,見《長沙簡牘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頁69。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7月5日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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