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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碩士生)
(首發)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有一枚木兩行CWJ1①:89-1,整理者認爲其與選釋中的另一枚木兩行CWJ1③︰193相關。[1]陳偉老師認爲其應當連讀,釋文爲:[2]
廷書曰:故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黃詳次領嵩軄(職)。其夜鷄鳴時,詳乘馬,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到赤坑冢間。[3]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141(CWJ1-3:193)
男子曰:“我窮人,勿迫我。掾還。”詳曰:“何如還者?”下馬。男子以解刀刺詳,不中。詳以所有把刀斫男子,創二所。男子復走五步所,詳追逐,及。男子還,反顧薌(嚮)詳,尚持兵,未彊赴。詳復斫男子,創二5(CWJ1-1:89-1)
從以上兩條簡文可知,因故亭長李嵩病,楮溪例亭長黃詳在接受郵亭掾趙竟的命令後次領嵩之職務,夜里雞鳴之時黃詳乘馬帶著子男順從楮溪例前往廣成鄉,途徑赤坑冢時,黃詳從馬上看見不知何一男子。在黃詳尚未有任何動作之時,男子說“我窮人,勿迫我。掾還。”但從之前的文句看不出詳在逼迫該男子。可見連讀後文意仍有不順。在五一廣場簡新公佈的材料中,有三枚簡與該案密切相關,可爲以上兩枚簡的編聯提供新的思路。爲便於討論現將三枚簡列舉如下,標點爲筆者所加。
盾隨詳行,詳乘馬在前,順後,欲之竟所,西行去詳例十四里所,欲明未到廣成
大里可十里所至赤坑冢閒,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男子伏在草中,去大道可529(木兩行2010CWJ1③:261-7)[4]
卷(?)楬道偏撫告上下丘里,行道過客無有識有(?)男子者。疑遠所姦人,刺販順 腋下衣一所,臧直十錢,考問詳辤與竟、順、宗等驗證,不知何一男子公夜行伏道旁草1260(木兩行2010CWJ1③:265-6)[5]
男子伏在道旁草中,詳苛問不應,詳謂順往捽男子頭,順即往男子走,順追搤男子背衣,男子拔所持解刀刺順右腋下,貫衣,不中肉,順還呼曰:“人殺我”,詳追逐謂1279+1272(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65-18)
以上三枚簡均涉及了亭長黃詳、黃詳子男順以及襲擊黃詳與順的不知名男子,這說明三枚簡與前文所述的141號簡、5號簡涉及同一個案件。在529號簡和1260號簡中有“不知何一男子伏在草中”與“不知何一男子公夜行伏道旁草”的表述,這對尋找141號簡後所編聯之簡有重要的指示作用,即141號簡的最後一句“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後所接的大致情形應爲男子夜里伏在道旁的草中,而1279+1272號簡的開頭首句即爲“男子伏在道旁草中”,這說明141號簡與1279+1272號簡可以連讀。
廷書曰:故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黃詳次領嵩軄(職)。其夜鷄鳴 時,詳乘馬,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到赤坑冢間。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141(CWJ1-3:193)
男子伏在道旁草中,詳苛問不應,詳謂順往捽男子頭,順即往男子走,順追搤男子背衣,男子拔所持解刀刺順右腋下,貫衣,不中肉,順還呼曰:“人殺我”,詳追逐謂1279+1272(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65-18)
将兩枚簡連讀後,可知黃詳所見到的是不知何一男子,該男子伏在道路一旁的草中,黃詳苛問該男子但其並未回應,於是黃詳讓順去抓住男子頭,男子見到順走過來便要離開,順追逐男子捉住了男子後背的衣服,男子便拔出所持有的解刀向順刺去,刺中了順右腋下的衣物,沒有傷害到皮肉,順受到驚嚇回身呼救。從文意上看將141號簡與1279+1272號簡連讀是非常順暢的。同時也部分彌補了將141號簡與5號簡直接連讀後存在的情節缺失。其次我們來看兩簡之形製是否匹配。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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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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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23.2釐米,寬3.0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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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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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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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6.8釐米,寬3.1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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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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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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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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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17.8釐米,寬3.1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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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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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知141號簡長23.2釐米、寬3釐米,1279+1272號簡爲兩枚殘斷簡拼合而成,總長度爲24.6釐米,寬3.1釐米。可以看出兩支簡在寬度方面相同,但是在長度方面相差有1.4釐米之多。究其原因,筆者認爲主要是1279+1272號簡爲殘斷簡拼合而成,在對殘簡進行測量時一般會選取其最長部分進行測量,但在對簡進行拼合時兩枚簡長短相對,就會抵消掉一部分的長度,只將1279與1272兩枚殘簡長度簡單相加所得出的長度未必是1279+1272號簡的最終長度。要得出1279+1272號簡的長度,我們可減去1279或1272所多出的長度,經過大致測量1272所多出的長度爲1.6釐米左右,而1279所多出的長度爲1.5釐米左右。這一長度與1279+1272號簡和141號簡所差之1.4釐米極爲相近,而考慮到計算還有一定的誤差值,因此筆者認爲1279+1272號簡和141號簡在形製上基本沒有差距。所以不論是從文意還是從形製來看141號簡後都應當接連1279+1272號簡。
在確定141號簡與1279+1272號簡的連讀關係之後,原本被認爲應當置于141號簡後的5號簡該置于何處便成爲必須要討論的問題。從5號簡的文意來看,其涉及了黃詳與該襲擊男子之間的對話和打鬥過程,該內容看似是141與1279+1272號簡所記載案件的後續情形。但是若將5號簡直接與1279+1272號簡連讀也略有不妥。從簡文可知1279+1272號簡以“詳追逐謂”爲結尾,據此推斷其後應當接黃詳所說的內容,但5號簡以“男子曰:我窮人,勿迫我。掾還。”爲開頭,可知5號簡的開頭句非爲黃詳所說而是由襲擊男子所說,這說明5號簡並不能直接與1279+1272號簡相接。因此筆者認爲這三枚簡的關係如下:
廷書曰:故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黃詳次領嵩軄(職)。其夜鷄鳴 時,詳乘馬,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到赤坑冢間。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141(CWJ1-3:193)
男子伏在道旁草中,詳苛問不應,詳謂順往捽男子頭,順即往男子走,順追搤男子背衣,男子拔所持解刀刺順右腋下,貫衣,不中肉,順還呼曰:“人殺我”,詳追逐謂1279+1272(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65-18)
(缺簡)
男子曰:“我窮人,勿迫我。掾還。”詳曰:“何如還者?”下馬。男子以解刀刺詳,不中。詳以所有把刀斫男子,創二所。男子復走五步所,詳追逐,及。男子還,反顧薌(嚮)詳,尚持兵,未彊赴。詳復斫男子,創二5(CWJ1-1:89-1)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岳麓書院:《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彩色圖版第3、48頁、紅外圖版第63、108頁、釋文第125頁、注釋第218頁,中西書局2015年。
[2] 陳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141、5號試讀》,簡帛網2016年2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67。
[3] “冢”,整理者釋爲“家”,從字形看當是“冢”字。参读伊強《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的“例”及相關職官問題初論》,《简帛》第十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01期,第174頁。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中西書局2018年。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中西書局2019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1月5日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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