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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
(首發)
兩漢地方宗族作爲基層社會重要勢力,學界對其多有研究[1]。然而受到史料限制,深入探究漢代某一地區宗族勢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見。長沙五一廣場簡牘的陸續出土公布,爲學界深入漢代基層社會,進一步探討地方宗族問題提供了契機。本文擬已新出土長沙五一廣場簡牘爲基本史料,幷結合傳世文獻及長沙地區其他出土簡牘,試圖對東漢長沙地區的地方大族進行初步探討。
一、兩漢地方大族與屬吏鄉官的任職 [2]
爲了加强對地方社會的控制,漢代地方行政制度規定,郡縣長官一定要用他郡之人,但其屬吏則一定要用本郡縣人,如此一來,長官對于屬吏雖有自行征辟的控制權,但不能任用私人,而屬吏雖自治本鄉,但必須絕對服從長官命令。[3]同時,爲了加强鄉里基層社會的控制,漢代沿襲幷不斷完善舊制,在鄉亭裏等基層行政機構設置亭長、三老、嗇夫、游僥等基層鄉官,協助郡縣長官維持基層社會秩序的穩定。
然而被郡縣長官征辟爲屬吏的本地人士,以及擔任三老、嗇夫、游僥等職務的基層鄉官,很少出現普通平民百姓,往往都是在地方社會上具有一定聲望和影響力的强宗大姓之人。例如兩漢之際的樊宏,其家族即爲“鄉里著姓”,“資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其父樊重也因“性溫厚,有法度”,“縣中稱美,推爲三老”[4]。《後漢書·第五倫傳》亦記載蜀郡“掾史家資多至千萬,皆鮮車怒馬,以財貨自達”。第五倫本人也曾擔任鄉嗇夫,其家族同樣在當地有很大的影響力,“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裏爭往附之”。[5]這一現象的出現,主要出于兩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强宗大姓勢力强大,即便郡縣長官也往往對其無可奈何。例如,西漢時期潁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橫恣,賓客犯爲盜賊,前二千石莫能禽制”[6]。又如,東海大豪“郯許仲孫爲奸猾,亂吏治,郡中苦之。二千石欲捕者,輒以力勢變詐自解,終莫能制”。[7]因此,當時出現了“寧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8]之語。東漢時期,宗族勢力更爲强大,他們輕者藐視朝廷,不予合作,重則擁兵自重,不服約束,甚至驅逐長吏,控制郡縣,成爲一方割據勢力。[9]東漢後期此風更甚,桓帝還甚至專門下詔,要求“州郡不得迫脅驅逐長吏”[10]。因此,郡縣長官征辟地方强宗大族爲其屬吏,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無奈之舉。
另一方面,朝廷允許地方長官自行征辟掾吏、大量任命基層鄉官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如能妥善利用本地强宗大族的聲望,讓其加以協助,能更好地實現地方治理。因此,有的地方長官也十分重視與地方大族的關係,讓其參與地方治理。例如,潁川郡“多豪强”,素稱難治,韓延壽到任後欲改易風俗,教以禮讓,但“恐百姓不從”,于是他“召郡中長老爲鄉里所信向者數十人,設酒具食,親與相對,接以禮意,人人問以謠俗,民所疾苦,爲陳和睦親愛銷除怨咎之路。長老皆以爲便,可施行,因與議定嫁娶喪祭儀品,略依古禮,不得過法”。在得到了“郡中長老”的支持和協助之後,韓延壽的計劃得以順利實行,百姓“遵用其教”,他的繼任者黃霸“因其迹而大治”。[11]韓延壽治理潁川可以說是地方官員與本地大族携手合作,實現地方大治的典型案例。
綜上所述,出于一定程度上的妥協,以及爲了更好地實現地方治理的目的,兩漢時期地方郡縣長官的掾吏以及基層組織的鄉官大多是由本地强宗大族充任。也正因如此,對地方屬吏、鄉官的姓氏分布加以考察,可以對當地大姓進行合理推測。
二、從《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吏、鄉官的姓氏分布看地方大族
根據上述思路,筆者以已出土公布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爲樣本[12],對簡牘中出現的所有帶有姓氏的屬吏、鄉官進行統計,對其加以量化,幷結合長沙地區其他出土簡牘以及傳世文獻,嘗試對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地方大族進行較爲合理的推測。
經統計[1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帶有姓氏的屬吏、鄉官共計225人。將各姓氏人數及其占比情况列表如下。
表1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屬吏、鄉官姓氏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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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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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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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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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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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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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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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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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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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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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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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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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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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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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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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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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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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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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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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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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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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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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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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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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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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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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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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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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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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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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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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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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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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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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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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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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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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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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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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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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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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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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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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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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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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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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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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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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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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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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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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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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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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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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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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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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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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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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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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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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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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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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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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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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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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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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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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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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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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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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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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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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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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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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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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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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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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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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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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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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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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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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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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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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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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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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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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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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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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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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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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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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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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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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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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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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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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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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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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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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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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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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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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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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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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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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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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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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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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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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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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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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中可以看出,屬吏、鄉官人數在10人以上的姓共有6個,分別爲陳、李、王、張、黃、區,此6姓任屬吏、鄉官的人數遠遠多出其他姓氏,應當可以初步確定其爲長沙地區的大姓。而屬吏、鄉官人數大于5人但小于10人之間的姓共有4個,分別爲胡、朱、鄧、劉,這4個姓的屬吏、鄉官人數雖不及此前6姓,但相較之其他姓氏又略多一些,應當可以推測此4姓在長沙地區同樣具有一定的地位。而其他的姓氏在目前已出土的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任屬吏、鄉官的人數較少,尚不能確定其爲地方大姓。下面結合長沙地區出土的其他簡牘,以及傳世文獻當中的記載,對于統計結果加以佐證。
《後漢書》中還有關于長沙陳姓人物的記載,《後漢書·范式傳》記載:
後到京師,受業太學。時諸生長沙陳平子亦同在學…[14]
可見有一位長沙陳姓子弟,得以進入太學學習,不難預見其背後家族的雄厚實力。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所見掾吏姓氏,幷不多見,其中便有一位姓陳的掾吏[15],也可以佐證陳姓爲長沙地區大姓。
長沙區姓在傳世文獻中亦有所見,陳彭年在《重修廣韵》中即記載:“區亦姓,後漢末有長沙區景。”[16]能够在東漢末年出現一位較爲知名的人物,說明區姓很有可能爲長沙大姓。
劉姓應當爲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大姓,且可能有諸多漢室宗親。《史記》記載:“長沙定王發,發之母唐姬……及生子,因命曰發。孝景前二年用皇子長沙王,以其母微,無寵,故王卑濕貧國”[17]。此後長沙定王一族又經歷了頃王鮒鮈、剌王建德、煬王旦等數代繁衍[18],家族人口應當十分龐大。漢順帝時期曾任“光祿勛長沙劉壽爲司徒”[19],漢靈帝時期又有“太僕長沙劉囂爲司空”[20],足見長沙劉氏地位之顯赫。《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所見的少數掾吏中亦有一位劉姓的五官掾[21],也可作爲佐證。
後漢書中多次談及長沙地區的賊寇叛亂問題。《後漢書·度尚傳》記載:
延熹五年,長沙、零陵賊合七八千人,自稱“將軍”,入桂陽、蒼梧、南海、交址,交址刺史及蒼梧太守望風逃奔,二郡皆沒。
時荊州兵朱蓋等,征戍役久,財賞不贍,忿恚,復作亂,與桂陽賊胡蘭等三千餘人復攻桂陽,焚燒郡縣……
盤因自列曰:“前長沙賊胡蘭作難荊州,餘黨散入交址……”[22]
《後漢書·陳球傳》亦記載:
是時,桂陽黠賊李研等髃聚寇鈔,陸梁荊部,州郡懦弱,不能禁,太尉楊秉表球爲零陵太守。球到,設方略,儙月閑,賊虜消散。而州兵朱蓋等反,與桂陽賊胡蘭數萬人轉攻零陵。[23]
從以上兩處記載可以看出,長沙地區出現了一名叫胡蘭的賊寇和一名叫李研的賊寇,而且其勢力不小,史書以“合七八千人”、“焚燒郡縣”、“州郡懦弱,不能禁”等語彙來描述其作亂情况。能够集聚其如此力量的賊寇,極有可能爲地方豪族,其所率領的起義部隊,則主要是其豪族賓客[24]。因此結合統計結果,可以合理推測李姓、胡姓應當爲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大姓。
在已出土的《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中,出現帶姓氏的屬吏、鄉官僅見一處,即:
腞酒具。掾胡蓋、嗇夫彥馴、賤子陽桓再拜。利道(2011CSCJ482②:8-3)[25]
這枚唯一簡牘帶屬吏姓氏的尚德街簡牘即出現了胡姓,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胡姓任屬吏的頻率較高,佐證了胡姓在長沙地區的地位。
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出現帶姓氏的屬吏也不多見,除了前文提到的那位陳姓掾吏和劉姓五官掾外,還有一位名叫周安的東部勸農郵亭掾[26],一位叫黃章的主錄掾[27],以及一位名叫朱光的史[28],可證明黃、朱等姓在長沙地區擔任屬吏的頻率較高。
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宗族特點及其相關活動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基本上確定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地方大姓。下面筆者試圖對《長沙五一廣場簡牘》所見宗族狀况及其相關活動加以分析闡述,以期對長沙地區的地方大族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1、資産雄厚、奴僕衆多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出現了一些資産雄厚、奴僕衆多的家族。
宗族資産雄厚可以在一次房屋租賃活動中印證,相關簡文如下:
一一零 木兩行CWJ1③:325-1-58
各异,會計,蕭察舉孝廉。永元七年十一月中,蕭迎綏之雒。其月卅日通豢僦綏宅,約四歲直錢五萬,交付,率歲直萬兩千五百。時充送綏,證見通以錢付綏,綏去後,通、良自還歸。[29]
東漢時期孝廉多出自地方大族,從蕭察舉孝廉中可以合理推測蕭、綏當爲本地宗族。蕭察舉孝廉之後,欲迎其族人綏前往洛陽,以展現其孝道,這起房屋租賃由此發生。有學者對于此次房屋租賃活動進行了詳細分析,指出此次交易有一個突出特點,即價格不菲,4年租金高達5萬錢且一次付清,依據當地物價推算,5萬錢足够買9頭牛或167匹布。[30]僅四年租金便達到了如此高的金額,這座宅院之規模可想而知。足見蕭、綏家族資産雄厚。
奴僕衆多的例子《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亦有出現:
二九七 木兩行CWJ1③:135
又、子、鬥、配、酌、予、邯、永、怗等十三人倍奴謀殺主,三人以上相與功盜,爲群盜謀祠而誅詛,共殺人强盜臧百錢以上,根本造計謀皆行……
[31]
從簡文中可以看出這位主人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