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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讞書》卷冊復原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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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版社)
《奏讞書》E組卷冊原有編序整體保存較好,部分簡的「出土位置變動」應為人為原因所致。《奏讞書》篇二應編於篇四之後,篇一九應編於篇二〇之後。所有《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原本大致為「<」形結構。篇一八的文書性質為上奏文書,由主文和兩個附件構成,其主文雖未見但在邏輯上理應存在,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簡129-159)是第一個附件,記錄相關工作信息以供考核之用的「簿」文件(簡124-128、160)是第二個附件,「簿」文件編列於「奏(奏當)」文件之後。簡155應與簡157連讀,構成「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簡156應編於簡133與簡134之間,構成蒼梧守竃、尉徒唯的「辭」。
關鍵詞:《奏讞書》 卷冊復原 出土信息 文書結構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共有二百二十八枚簡。[1]其中,E組卷冊由一百九十七枚簡組成,首簡位於卷冊中心,末簡位於最外一層,按順時針方向捲成一卷。另外三十一枚簡位於I組上部右側及下部兩側,原本亦應屬E組卷冊,係從E組卷冊逸出後墜入I組。《奏讞書》之卷冊結構,可分為卷(含二十二篇)、篇(每篇含一個或多個段)、段(每段含一枚或多枚簡)、簡四個層次。[2]《奏讞書》之卷冊復原,需要判定簡之篇屬、段內簡序、篇內段序和篇序,判定依據為簡文信息與出土信息。
簡文信息當然是《奏讞書》卷冊復原的主要依據。《奏讞書》簡大多保存較好,簡文多清晰可識,卷冊復原可利用的簡文信息頗為豐富,利用簡文信息基本可以判定簡之篇屬、段內簡序和段序。具體來說,其一,《奏讞書》一篇內人名、地名、獄事情狀等常重複出現,根據簡文信息基本可以判定簡之篇屬;其二,由多枚簡組成的段中,前、後簡簡文大多可以銜接,根據簡文信息可以判定大多數段內簡序;其三,雖然並非實用文書原件,但《奏讞書》部分篇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文書原貌,並有相同或相近的文書結構,根據文書結構可以判定大多數篇內段序。出土信息也是《奏讞書》卷冊復原不可忽視的重要依據。對讀整理者復原方案與出土信息,可以發現,《奏讞書》E組卷冊原有編序整體保存較好,各篇所在層位大多較清晰,屬同一篇的簡大多位於相同或相近的層位,且簡序與出土位置契合度頗高,《奏讞書》I組簡的來源也較有規律,上述情況說明《奏讞書》出土信息能夠較好反映卷冊原貌,因而利用出土信息可以判定大多數篇序和部分篇內段序。具體來說,其一,《奏讞書》簡文中與篇序有關的信息甚少,故應根據出土信息判定篇序;其二,《奏讞書》部分段在文書結構中的定位不明,難以根據文書結構判定其篇內段序,故應根據出土信息進行判斷。
張家山漢簡整理者在「凡例」中指出,其卷冊復原方法為「根據文句銜接情況和出土位置編排」,可見其復原依據即為簡文信息與出土信息。整理者憑藉其深厚學識,依據簡文信息和出土信息,通過多年艱辛工作,為學界提供了一份質量頗佳的《奏讞書》卷冊復原方案。從整理者復原方案公佈至今的二十餘年間,僅有陶安突破性地提出過三條簡序調整方案,即:簡161編於簡87之後、簡92編於簡98之前、簡160編於簡150與簡151之間。[3]不過,將《奏讞書》簡文信息、出土信息與現有卷冊復原方案互校,可以發現,《奏讞書》的卷冊復原仍存在一些交織錯雜而又值得深入討論的問題。本文即嘗試對下述問題陳述拙見:其一,對《奏讞書》出土信息中存在的規律加以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解釋;其二,對《奏讞書》部分簡號、簡序、段序和篇序提出調整方案;其三,解構篇一八的文書結構,釐清其「奏(奏當)」文件「鞫」成分內容。錯謬之處,敬請賜教。
一·新復原方案
為行文方便,先将本文主張的《奏讞書》新復原方案列之於下:
〔篇一〕1(E197)↔2(E196)↔3(E195)↔4(E194)→5(E193)↔6(E192)↔7(E185)⇔〔篇三〕17(E184)→18(E190)↔19(E189)↔20(E188)↔21(E187)↔22(E186)→23(E174)↔24(E173)≠25(E175)≠26(E191)↔27(E181)→〔篇四〕28(E179)↔29(E178)≠30(E180)≠31(E176)↔32(E165)↔33(E164)↔34(E163)↔35(E162)⇒〔篇二〕8(E183)↔9(E182)→10(E170)≠11(E166)≠12(E158)≠13(E167)↔14(E177)≠15(E169)≠16(E150)⇔〔篇五〕36(E149)↔37(E148)↔38(E147)→39(E161)↔40(E172)↔41(E171)⇔42(E157)⇔43(E156)↔44(E155)↔45(E154)↔46(E153)↔47(E168)↔48(E152)〔篇六至篇一三〕49(E139)、50(E151)、51(E137)、52(E136)、53(E121)、54(E133)、55(E160)、56(E146)、57(E134)、58(E159)、59(E142)、60(E144)、61(E143)、62(E145)〔篇一四〕63(E138)→64(E120)↔65(E119)↔66(E102)→67(E135)→68(E117)↔〔篇一五〕69(I8)70(E132)≠71(E140)≠72(E141)≠73(E130)↔74(E129)↔〔篇一六〕75(E128)↔76(E127)↔77(E126)↔78(E125)↔79(E124)↔80(E123)↔81(E122)→82(E104)↔83(E103)→84(E85)↔85(E84)→86(E118)↔87(E100)→161(I48)、88(I15)89(E97)↔90(E131)≠91(E112)⇔93(E111)↔94(E110)↔95(E109)≠96(E114)≠97(E115)≠92(E116)≠98(E108)↔〔篇一七〕99(E107)↔100(E106)↔101(E105)≠102(E90)≠103(E91)≠104(E63)↔105(E83)→106(E101)↔107(E80)⇔108(I46)、109(I47)、110(I45)111(E79)≠112(E113)≠113(E98)≠114(E99)≠115(E92)≠116(E93)≠117(E94)≠118(E95)≠119(E96)≠120(E86)≠121(E87)≠122(E88)≠123(E89)≠〔篇一八〕129(E65)→130(E66)→131(E64)→132(E62)↔133(E82)↔156(I50)134(E81)↔135(E59)→136(I52)、137(I51)、138(I49)139(E58)↔140(E78)↔141(E77)↔142(E76)↔143(E75)↔144(E74)↔145(E73)↔146(E72)↔147(E71)↔148(E70)↔149(E69)↔150(E68)↔151(E67)→152(E46)↔153(E45)↔154(E44)↔155(E43)↔157(E61)↔158(E60)→159(E40)⇔124(I58)、125(I57)、126(I55)、127(I60)、128(I54)、160(I53)〔篇二〇〕174(E39)→175(E57)↔176(E56)↔177(E55)↔178(E54)↔179(E53)⇔〔篇一九〕162(E52)→163(E50)→164(E51)→165(E49)↔166(E48)↔167(E47)↔168(E27)↔169(E26)→170(E23)→171(E42)↔172(E41)↔173(E19)⇔〔篇二一〕180(I75)、181(I61)、182(I62)、183(I65)、184(I59)、185(I56)186(E18)→187(E38)↔188(E37)↔189(E36)↔190(E35)↔191(E34)↔192(E33)↔193(E32)↔194(E31)↔195(E30)→196(E28)→〔篇二二〕197(E29)→198(E4)→199(E24)→200(E25)→201(E22)↔202(E21)↔203(E20)⇒204(I9)、205(I87)、206(I86)、207(I105)、208(I140a)、209(I139b)、210(I80)、211(I74)、212(I64)213(E17)↔214(E16)↔215(E15)↔216(E14)↔217(E13)↔218(E12)↔219(E11)↔220(E10)↔221(E9)↔222(E8)↔223(E7)↔224(E6)↔225(E5)→226(E3)↔227(E2)↔228(E1)。
其中,有幾個問題需要加以說明。
其一,新復原方案(含陶安的兩條復原方案,以下採用陶安復原方案時一般不再註出)與整理者復原方案的差別。
整理者復原方案中的簡序依簡1至簡228次序排列,篇序依篇一至篇二二次序排列。新復原方案中,凡簡序不是依簡1至簡228次序排列,篇序不是依篇一至篇二二次序排列的,皆為本文所調整。
其二,標註體例。
整理者在〈竹簡出土位置示意圖〉(下稱「〈示意圖〉」)中繪註了各簡簡端側視出土位置,在〈竹簡整理號與出土號對照表〉(下稱「〈對照表〉」)中標註了各簡出土號。新復原方案中,據〈對照表〉在各簡整理號後註出出土號。
E組卷冊一百九十七枚簡共存在一百九十六個簡序。其中,與篇六至篇一三的十四枚簡相關的十五個簡序,因其篇序不能完全確定而無法討論(詳見第二節),因此新復原方案僅抄錄這八篇的整理者復原方案,以下討論中一般不予涉及。新復原方案中,對E組卷冊其它一百八十一個簡序以不同符號標示其出土位置關係。其中,「↔」表示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譬如,「68(E117)↔〔篇一五〕69(I8)70(E132)」##表示簡68(E117)與簡70(E132)出土位置連續;「→」表示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大致合理;「⇔」表示按照新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表示按照新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大致合理;「≠」表示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或新復原方案「≠」前、後的兩枚《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變動較大。上述「↔」、「→」、「⇔」、「⇒」一併繪註於圖一,「≠」繪註於圖二,相關統計數據記錄於表一。
圖一:E組卷冊中與出土位置相合之簡序
圖二:E組卷冊中與出土位置不合之簡序表一:E組卷冊簡序與出土位置契合關係統計數據 與出土位置契合之簡序 存在出土位置變動之簡序 與出土位置是否契合不明之簡序 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之簡序 出土位置大致合理之簡序 整理者復原方案 103(↔) 34(→) 33(≠) 15 新復原方案 9(⇔) 2(⇒) 合計 112 36
另外,新復原方案中,三十一枚《奏讞書》I組簡的簡號皆塗灰(詳見第三節)。
其三,簡號改訂。
對讀〈示意圖〉與〈對照表〉,可以發現,〈對照表〉中存在重號和缺號,可##能是錯號所致。
〈對照表〉中簡12、42出土號皆為E158,出土號為E157的簡見於〈示意圖〉而不見於〈對照表〉,則簡12、42中某一簡出土號應為E157。簡41(E171)、42、43(E156)可編聯,且簡41(E171)、E157、43(E156)出土位置連續,故可暫定簡12出土號為E158、簡42出土號為E157。但簡12出土號為E157、簡42出土號為E158的可能性尚不能完全排除。
〈對照表〉中簡204出土號為E9b、簡221出土號為E9,出土號為I9的簡見於〈示意圖〉而不見於〈對照表〉,則簡204、221中某一簡出土號應為I9。簡220(E10)、221、222(E8)可編聯,且簡220(E10)、E9、222(E8)出土位置連續,故可確定簡221出土號為E9;簡203(E20)、204、205(I87)、206(I86)、207(I105)、208(I140a)、209(I139b)、210(I80)、211(I74)、212(I64)、213(E17)可編聯,且簡203(E20)與簡E9、簡E9與簡213(E17)距離甚遠,故可改訂簡204出土號為I9,此改訂也可與《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的結論契合(詳見第三節)。
其四,卷首素簡。
〈示意圖〉中所見出土號為E198之簡,〈對照表〉未錄,此簡位於E組卷冊中心,或為卷首素簡。如是,則《奏讞書》卷冊應實存二百二十九枚簡。
二·《奏讞書》E組卷冊的「出土位置變動」及篇序
(一)《奏讞書》E組卷冊的「出土位置變動」
看圖一可知,E組卷冊中一百四十八個簡序所對應之簡的出土位置連續、基本連續或大致合理。看圖二則可知,E組卷冊中三十三個簡序所對應之簡的出土位置明顯存在較大變動。對此不必一一縷述,這裡僅選取較為典型的篇一七為例進行稍詳細的說明。如圖三所示,篇一七共有二十二枚E組簡,首簡為簡99(E107),簡99(E107)、100(E106)、101(E105)按順時針方向連續正常排列,但其後從簡101(E105)「跳躍」到簡102(E90),簡102(E90)、103(E91)按逆時針方向「逆序排列」後,從簡103(E91)「跳回」到與簡101(E105)接近的簡104(E63),此後簡104(E63)、105(E83)、106(E101)、107(E80)、111(E79)正常排列,但接下來又從簡111(E79)「跳躍」到簡112(E113),然後又從簡112(E113)「跳回」到與簡111(E79)接近的簡113(E98),簡113(E98)、114(E99)「逆序排列」後,再次「跳躍」到簡115(E92),簡115(E92)、116(E93)、117(E94)、118(E95)、119(E96)再次「逆序排列」後,又「跳躍」到簡120(E86),然後簡120(E86)、121(E87)、122(E88)、123(E89)又「逆序排列」。由上述可見,##篇一七的二十二枚E組簡共有二十一個簡序,其中十五個簡序存在明顯的「跳躍」、「跳回」和「逆序排列」的「出土位置變動」。
圖三:篇一七E組簡簡序
正常的竹簡出土位置變動,是在隨墓主人葬埋期間因某些原因而自然形成。自然形成的出土位置變動有大有小,但一定極少會孤立發生。也就是說,如果一枚簡如篇一七乃至圖二所示從原位「跳躍」到較遠的位置,那麼圖一中的相關之簡也應同時或多或少出現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如果連續幾枚簡如篇一七乃至圖二所示出現「逆序排列」,那麼圖一中的相關之簡也應有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但是,在圖一中竟然找不到一處與篇一七乃至圖二所見「出土位置變動」明顯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而且,雖然篇一七之二十一個簡序中的十五個簡序皆存在明顯的「出土位置變動」,但篇一七的二十二枚E組簡在圖三中竟然仍呈現為近乎完美的橢圓形分佈。上述有悖常理的情況說明,篇一七乃至圖二所見「出土位置變動」,至少絕大部分應該都不是在隨墓主人葬埋的兩千多年間自然形成的隨機變動,而應是人為原因造成的人為變動。易言之,或者《奏讞書》在入葬前即已存在原初編序錯誤,或者《奏讞書》出土信息中存在部分錯號。
《奏讞書》在入葬前即已存在原初編序錯誤的可能性當然存在。[4]不過,《奏讞書》中可見不少簡文校讎削改之例(下揭簡文中校改處用小號黑體字表示)。
毋入飯中不可得已臣操?席麗媚衣絮者願與飯中蔡比之 ·此以下刮削169
陶安、陳劍已指出此簡有刪改,「·此以下刮削」用以標記刪改。[5]此外,可以確認存在校改者,至少還有以下幾簡。
是闌來誘及奸南亡之諸侯闌匿之也何解闌曰來送南而取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20
●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七月乙酉新郪信爰書求盜甲告曰從獄史武備盜賊武以六月壬午出行公粱亭至今不75
丙贅曰備盜賊蒼以其殺武告丙=與贅共捕得蒼=言為信殺誠即縱之罪它如蒼詰丙贅85
者訊毛=何故不蚤言請毛曰覆者初訊毛=欲言請恐不如前言即復治此以不蚤言請·詰毛=笱不與講117
上舉簡例校改特徵明顯。其一,原書寫者書風華麗,偶有篆意,橫筆常向上;校改者書風平庸,隸意很強,橫筆常向下。其二,校改的字大多寫得小而擠。當然,校改簡文並不等同於校正編序,《奏讞書》中也偶見應改而未改的錯字,校改效果並非沒有可議之處。但是,顯然可以斷言,至少在校改者眼中,《奏讞書》不是一個草率抄寫以供隨葬之用的卷冊,而是一個需要對簡文加以校讎削改,實際上也進行過校讎削改的卷冊。那麼,《奏讞書》卷冊在入葬前即已存在多處原初編序錯誤且校讎削改過程中僅校改簡文而未校正編序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如前所述,《奏讞書》出土信息中存在重號、缺號。那麼,是否還可能存在別的錯號呢?陶安曾嘗試對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多處錯號加以復原,其中簡0718、0720分别誤為簡0720、0718。[6]如果簡0717-0721本來是在一個編序完好的卷冊中呈弧形連續排列的話,此錯號發生之後,在竹簡簡端側視圖中就會出現以下「出土位置變動」:簡0717與錯誤的簡0718(實際上是簡0720)之間會出現間隔兩枚簡的「跳躍」,錯誤的簡0718(實際上是簡0720)、簡0719、錯誤的簡0720(實際上是簡0718)會出現連續三枚簡的「逆序排列」,錯誤的簡0720(實際上是簡0718)與簡0721之間會出現間隔兩枚簡的「跳回」。而且,在出現上述「出土位置變動」之後,與簡0717-0721相關的其它簡不會出現任何相關的出土位置變動,簡0717-0721也仍然會保持原有的弧形排列狀態。由此可見,篇一七乃至圖二所見E組卷冊部分簡序的「出土位置變動」,從存在錯號的角度也完全有可能獲得理解。
上述「出土位置變動」的產生原因究竟是入葬前的原初編序錯誤還是錯號,僅據現有資料,尚無法斷言。如果三十三個簡序的「出土位置變動」是錯號所致,由篇一七E組簡所呈現的橢圓形分佈推斷,這三十三個簡序有可能原本亦與出土位置相合。如果「出土位置變動」是入葬前原初編序錯誤所致,由有規律的「跳躍」、「逆序排列」、「跳回」現象與篇一七E組簡所呈現的橢圓形分佈推斷,此種「出土位置變動」也應該較好保存了原初編序錯誤的原貌。[7]
(二)《奏讞書》篇序
《奏讞書》的篇序,目前只能根據兩類出土信息進行判斷:其一,各篇層位;其二,前篇末簡與後篇首簡之間的距離。表二中記錄了E組卷冊中篇六至篇一三之外諸篇之前篇末簡與後篇首簡之間的距離(個別篇序有調整,詳下),其中,「0」表示前篇末簡與後篇首簡出土位置連續或基本連續,「1」表示二者之間間隔一枚簡。由表二來看,E組卷冊中前篇末簡與後篇首簡出土位置多連續、基本連續或接近,說明可以根據此類出土信息判定篇序。
表二:E組卷冊部分前篇末簡與後篇首簡之間的距離 前篇末簡 後篇首簡 距離 前篇末簡 後篇首簡 距離 篇一簡7(E185) 篇三簡17(E184) 0 篇三簡27(E181) 篇四簡28(E179) 1 篇四簡35(E162) 篇二簡8(E183) 1 篇二簡16(E150) 篇五簡36(E149) 0 篇一四簡68(E117) 篇一五簡70(E132) 0 篇一五簡74(E129) 篇一六簡75(E128) 0 篇一六簡98(E108) 篇一七簡99(E107) 0 篇一七簡123(E89) 篇一八簡129(E65) 2 篇一八簡159(E40) 篇二〇簡174(E39) 0 篇二〇簡179(E53) 篇一九簡162(E52) 0 篇一九簡173(E19) 篇二一簡186(E18) 0 篇二一簡196(E28) 篇二二簡197(E29) 0
根據出土信息核驗《奏讞書》篇序,可以發現,整理者復原方案中的篇序大多與出土信息相合,但也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篇二應編於篇四之後。雖然部分簡序也明顯存在「出土位置變動」,但圖四中可見,篇一至篇五出土層位仍較清晰,可以判定其篇序應為篇一、篇三、篇四、篇二、篇五。如此調整之後,看圖四、表二,篇一末簡簡7(E185)與篇三首簡簡17(E184)出土位置基本連續,篇四末簡簡35(E162)與篇二首簡簡8(E183)出土位置接近,篇二末簡簡16(E150)與篇五首簡簡36(E149)出土位置連續。篇二與篇五之讞獄官府皆為江陵縣,故篇一至篇五是按照夷道(篇一)、胡縣(篇三、篇四)、江陵縣(篇二、篇五)的次序排列。
圖四:E組卷冊部分篇序
其二,篇六至篇一三之篇序不能完全確定。這八篇據簡文可判定其篇內簡序無誤,據層位亦可大致判定其整體應編於篇五之後、篇一四之前。但是,這八篇每篇僅有一兩枚簡,八篇加起來僅有十四枚簡,各篇簡數過少卻又大多位於相同或相近的層位,使得層位信息在判定其篇序時基本失效。各篇簡數過少,又使得自然形成的出土位置變動與人為原因造成的「出土位置變動」的影響被放大。因此,這八篇的篇序不能完全確定。
其三,篇一九應編於篇二〇之後。看圖四,篇一九、篇二〇明顯位於篇一八之後、篇二一之前。但是,篇一九、篇二〇兩篇基本呈橢圓形分佈於同一層,單純根據層位無法判定其篇序孰先孰後。不過,看圖四、表二,篇一八末簡簡159(E40)與篇二〇首簡簡174(E39)出土位置連續,篇二〇末簡簡179(E53)與篇一九首簡簡162(E52)出土位置連續,篇一九末簡簡173(E19)與篇二一首簡簡186(E18)出土位置連續,故可判定其篇序應為篇一八、篇二〇、篇一九、篇二一。
三·《奏讞書》I組簡來源及斷片五(簡124-128、160)、簡156編序
(一)《奏讞書》I組簡來源
按照整理者復原方案,三十一枚《奏讞書》I組簡中,簡204(I9)出土號為E9b,簡124(I58)、125(I57)、126(I55)、127(I60)、128(I54)來源於E組卷冊左上,其它二十五枚《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森谷一樹據整理者復原方案提出,《奏讞書》I組簡原本位於E組卷冊的最外層(其文中附圖則將一些《奏讞書》I組簡指向E組卷冊右側),由於某種原因散亂後沉入最下層的I組。[8]其說已部分觸及問題本質。本文認為,所有《奏讞書》I組簡原本皆位於E組卷冊右側,係從E組卷冊右側逸出後墜入I組。《奏讞書》I組簡分屬篇一五至篇二二,第一節列出的新復原方案中已將所有《奏讞書》I組簡簡號塗灰,以便於觀察其間隔分佈規律。相關簡的統計數據列為表三,相關簡的出土位置標註於圖五。以下從三個方面分析表三中的統計數據,以驗證其來源。
表三:各I組簡斷片與其前、後的E組簡統計數據 I組簡斷片 I組簡前、後的E組簡 1 2 3 4 5 6 7 8 序號 整理號(出土號·層數) 簡數 平均層數 I組簡斷片前E組簡 I組簡斷片後E組簡 距離 層數 一 69(I8·1) 1 1 68(E117) 70(E132) 0 7 二 161(I48·4)、88(I15·2) 2 3 87(E100) 89(E97) 1 8 三 108(I46·3)、109(I47·3)、110(I45·3) 3 3 107(E80) 111(E79) 0 9 四 156(I50·4) 4 4 133(E82) 134(E81) 0 10 136(I52·4)、137(I51·4)、138(I49·4) 135(E59) 139(E58) 1 五 124(I58·6)、125(I57·5)、126(I55·5)、127(I60·6)、128(I54·5)、160(I53·5) 6 5.33 159(E40) 174(E39) 0 11 六 180(I75·11)、181(I61·6)、182(I62·7)、183(I65·7)、184(I59·6)、185(I56·5) 6 7 173(E19) 186(E18) 0 12 七 204(I9·1)、205(I87·13)、206(I86·12)、207(I105·15)、208(I140a·17)[9]、209(I139b·17)、210(I80·12)、211(I74·11)、212(I64·7) 9 11.67 203(E20) 213(E17) 1 13
圖五:各I組簡斷片與其前、後的E組簡之出土位置
其一,《奏讞書》I組簡斷片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之間的距離。
《奏讞書》I組簡分屬七個斷片。表三中,欄1「序號」是這七個斷片的序號,欄2「整理號(出土號·層數)」記錄每一斷片所含各簡的簡號和層數。欄5「I組簡斷片前E組簡」與欄6「I組簡斷片後E組簡」記錄編聯於每一斷片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的簡號。欄7「距離」記錄欄5與欄6各《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之間的距離,「0」表示其出土位置連續,「1」表示其出土位置之間間隔一枚簡。欄7的數值大部分為0、少數為1,說明欄5與欄6各《奏讞書》E組簡出土位置大多連續、少數間隔一枚簡,由此可知,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原本應分別編聯於欄5與欄6各《奏讞書》E組簡之間,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從E組卷冊逸出並墜入I組後,斷片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遂互相接近。欄5與欄6各《奏讞書》E組簡皆位於E組卷冊右側,由此可知,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
其二,《奏讞書》I組簡斷片的層位與斷片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的層位。
欄2「整理號(出土號·層數)」中的「層數」記錄各《奏讞書》I組簡所在層位,「69(I8·1)」表示簡69(I8)位於I組上起第1層。欄4「平均層數」記錄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所含各簡的層數的算術平均值。[10]欄8「層數」記錄欄5與欄6各《奏讞書》E組簡所在層位,「7」至「13」指內起第7層至第13層。[11]對比欄4與欄8的數值,可以發現二者呈正相關關係。也就是說,某個《奏讞書》I組簡斷片各簡層位整體靠下時,編聯於其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層位靠外;反之亦然。由此可知,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本屬E組卷冊右側,大體上位於最外層的簡最先逸出並墜入I組,位於內層的簡逐層逸出並墜入I組,故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的層位在相當程度上仍可反映其原編聯於E組卷冊右側時的層位。[12]
其三,《奏讞書》I組簡斷片的簡數與斷片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的層位。
欄3「簡數」記錄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所含簡的數量,其數值從1到9逐漸增大,與欄8亦呈正相關關係。也就是說,各《奏讞書》I組簡斷片簡數越多,其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層位越靠外;反之亦然。由此可知,E組卷冊右側外層簡逸出並墜入I組者數量較多,內層簡逸出並墜入I組者數量較少。
綜合上述三方面的統計數據,可以進一步推斷,《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原本大致應為「<」形結構。除簡204(I9)係較晚單獨墜落外,其它《奏讞書》I組簡應是按照同一規律逐層逸出並墜入I組。具體來說,E組卷冊右側最外層(內起第13層)的斷片七的除簡204(I9)之外的八枚簡最先逸出並墜落至I組,遂位於I組簡較下方的位置,此時在E組卷冊最外層會出現一個八枚簡的空隙,其內側的內起第12層的斷片六的六枚簡遂可經由此空隙逸出並墜落至I組,遂位於I組簡中斷片七的八枚簡之較上方的位置。內起第11層的斷片五至內起第7層的斷片一,應是按照同一規律逐層逸出並墜入I組。否則,即無法解釋從E組卷冊內起第七層的斷片一開始的諸斷片是如何分別穿越內起第八層至內起第十三層的外層諸簡而逸出並墜入I組,同時E組卷冊右側絕大部分簡序所對應之簡的出土位置仍然連續、基本連續或大致合理(見圖一)。「<」形結構各斷片諸簡全部逸出並墜入I組後,各斷片前、後的《奏讞書》E組簡遂互相接近。在「<」形結構之外,應無其它《奏讞書》E組簡逸出並墜入I組。
不過,因為存在各簡寬度、各簡厚度、簡間間隙(與編聯疏密、編繩粗細等有關)、層間間隙等諸多變量,「<」形結構的原貌已難以完全復原,這裡僅嘗試提供一個各層簡數相對較合理的「<」形結構復原方案如圖六,以便於理解各斷片的逸出及墜落過程。[13]
(二)斷片五及簡156(I50)編序
上述關於《奏讞書》I組簡來源的討論,實際上是建立在一系列簡號改訂及編序調整基礎之上的,除前述簡204(I9)之簡號改訂、篇一九、篇二〇之篇序調整以及陶安對簡161(I48)之簡序調整外,還有以下兩處編序調整。
其一,斷片五,即篇一八簡124(I58)、125(I57)、126(I55)、127(I60)、128(I54)、160(I53)。
整理者復原方案中,簡124-128編於簡123(E89)與簡129(E65)之間;陶安復原方案中,簡160(I53)編於簡150(E68)與簡151(E67)之間。[14]看圖五可知,簡123(E89)、129(E65)與簡150(E68)、151(E67)位於E組卷冊左上外起第3層及第4層。看圖一可知,E組卷冊左上外起第1層至第3層之簡大多層位清晰,屬同一篇的簡多位於相同或相近的層位,且其簡序所對應之簡的出土位置大多連續、基本連續或大致合理。因此,E組卷冊左上外起第3層或第4層的簡不可能毫無痕跡地獨自逸出,並繞E組卷冊半周而墜入I組右側。
篇一八由簡124-160組成,其中,簡129-159是一份「奏(奏當)」文件(詳見第四節),簡124-128不可能編入其中。易言之,簡124-128如不能編於簡129之前,就只能編於簡159之後。故新復原方案將簡124(I58)、125(I57)、126(I55)、127(I60)、128(I54)、160(I53)編為斷片五並整體編於簡159(E40)之後。看圖六,這樣編聯之後,就在E組卷冊右側內起第11層形成了一個包含六枚簡的《奏讞書》I組簡斷片——斷片五。斷片五的出現,不僅與其外側的内起第12層至第13層的斷片六、斷片七相合,也使得其內側的内起第7層至第10層的斷片一至斷片四得以在斷片五逸出並墜入I組之後,從其留下的六枚簡的空隙處逸出並墜入I組。[15]
其二,篇一八簡156(I50)。
看圖六,如將斷片五(簡124-128、160)編於簡159(E40)之後,簡156(I50)即應位於圖六塗黑處,處於I組簡墜落前在E組卷冊右側呈現的「<」形結構之外,且其下方的簡157(E61)、158(E60)和外側的簡170(E23)、171(E42)、172(E41)並未墜入I組,故簡156(I50)於塗黑處獨自逸出而墜入I組的可能性較小。新復原方案將簡156(I50)編於簡133(E82)與簡134(E81)之間,簡156(I50)與簡136(I52)、137(I51)、138(I49)遂組成並不連續的斷片四,可在其外側的斷片五逸出並墜入I組之後,從斷片五留下的六枚簡的空隙處逸出並墜入I組。
以上對斷片五(簡124-128、160)和簡156(I50)的編序加以調整,並據以討論《奏讞書》I組簡來源。這兩處編序調整的合理性,可以通過對篇一八文書結構和「奏(奏當)」文件「鞫」成分的考察加以驗證。
四·斷片五編序與篇一八文書結構
(一)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所見與「奏」有關的三組概念
本節嘗試對篇一八的文書結構加以考察,在開始考察之前,有必要先對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所見與「奏」有關的三組概念稍作了解。
其一,「奏當」與「奏夬(決)」。
陶安指出,「奏」是文書主文的附件,「奏當」和「奏決」是以附件形式進獻的判決意見和判決結果。[16]以下嶽麓書院藏秦簡令文可進一步證實其說:
●辠人久?(繫)留不決,大費殹(也)。·諸執灋、縣官所治而當上奏當者:·其辠當耐以下,皆令先決078(1034)論之,而上其奏夬(決)。·其都吏及諸它吏所自受詔治而當先決論者,各令其治所縣官以灋決論079(1007)之,乃以其奏夬(決)聞。·其已前上奏當而未報者,亦以其當決論之。·其奏決有物故卻而當論者,以080(1006)後卻當更論之。 ·十六081(0999)[17]
由「諸執灋、縣官所治而當上奏當」語推斷,簡078-081令文制定前應已經存在執灋、縣官對某些獄事不能論決而應當上呈「奏當」文件的法律規定。因為「辠人久?(繫)留不決」而造成「大費」,所以簡078-081令文規定,對於本來也應當上呈「奏當」文件的耐辠以下獄事,應「先決論之」,然後再上呈相應的「奏夬(決)」文件。
·制詔御史:請當上奏者耐辠以下先決之有令,而丞相、御史盡主諸官,所坐多,不與它官(1459)等,丞相、御史官當坐官以論耐辠以下當上奏當者,勿先決論,侍(待)奏當。(1461)[18]
簡1459、1461令文中所言「請當上奏者耐辠以下先決之有令」很可能就是指上揭簡078-081令文。簡1459、1461令文規定,因為丞相、御史「盡主諸官,所坐多」,所以「丞相、御史官當坐官以論」的耐辠以下獄事「勿先決論,侍(待)奏當」。可見,「奏當」是下級官府製作並上呈上級官府的記錄「當」(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文件,「奏夬(決)」是下級官府製作並上呈上級官府的記錄「夬(決)」(已論決獄事的論決結果)的「奏」文件。
其二,「請奏」與「對奏」。
●制曰: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節(即)不具而卻,復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以為恒。·廷卒乙185(1737)[19]
●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事別編之。有請,必物一牒,各勶(徹)之,令昜〈易〉智(知)。其一事112(1698)而過百牒者,別之,毋過百牒而爲一編,必皆散取其急辤(辭),令約具別白昜〈易〉智(知)殹(也)。其獄奏殹(也),各約爲鞫113(1707)審,具傅其律令,令各與其當比編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及具署辠人?(繫)不?(繫)。雖同編者,必章□114(1712)之,令可別報、繠卻殹(也)。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五行者,牘廣一寸九分寸八,115(1718)四行者,牘廣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牘廣一寸半寸。·皆謹調讙〈護〉好浮書之,尺二寸牘一行毋過廿六字。·尺116(1729)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之。辤(辭)所當止皆腏之,以別昜〈易〉智(知)爲故。書卻,上對而復與卻書及117(1731)事俱上者,繠編之,過廿牒,阶(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18(1722)不從令及牘廣不中過十分寸一,皆貲二甲。119(1814)[20]
請:自今以來,諸縣官上對、請書者,牘厚毋下十分寸一,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過程者,毋得各過120(1848)其厚之半。為程,牒牘各一。不從令者,貲一甲。御史上議:御牘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牘121(1852)牒。 •卒令丙四122(1702)[21]
簡185之「請、對奏」整理者讀為「請、對、奏」,簡112之「對、請奏」整理者讀為「對、請、奏」,是將「請」、「對」、「奏」三者理解為並列關係。本文認為,「請、對奏」是「請奏、對奏」之省,「對、請奏」是「對奏、請奏」之省。「請奏」與「對奏」以「奏」文件製作緣由分類並得名。一般來說,「請奏」應是下級官府因就某事提出請求而製作並上呈上級官府的「奏」文件,「對奏」應是下級官府因就某事提交答覆而製作並上呈上級官府的「奏」文件。
這樣理解,首先可於漢代史籍中尋得根據。「請奏」,史籍習見。《漢書.張湯傳》記「湯且欲為請奏」,《史記.酷吏列傳》作「湯且欲奏請」。[22]可知史籍所見「奏請」如採書面形式則上呈的應該就是「請奏」文件。「對奏」,史籍中省稱「對」。《漢書.終軍傳》記:
上異此二物,博謀群臣。軍上對曰:「……」對奏,上甚異之,由是改元為元狩。[23]
其中「軍上對」與「對奏」中的「對」皆指上呈的「對(對奏)」文件,而「對奏」語則是指將此「對(對奏)」文件上呈。《漢書.終軍傳》記終軍「上對」緣由為「上異此二物,博謀群臣」,《論衡.指瑞》記終軍「上對」緣由為「武帝議問群臣」。[24]《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00-101令文記官吏需要對「制書下及受制有問議者」作出答覆而製作「對」,「對」亦是「對奏」之省,而簡100-101令文之「問議」與《論衡.指瑞》之「議問」正合。
這樣理解,在嶽麓書院藏秦簡中也能找到證據。其一,「〼節(即)吏有請若上書者有言殹(也),其所請、言節(即)已行而後有(又)有請、言其等者,必盡具寫其前所已行,186(1794+1856-1)與奏偕上。以為恒。 ·廷卒乙187(1785)」[25]簡186-187令文中「與奏偕上」的是「前所已行」的「請、言」,「奏」無疑是指「後有(又)有請、言其等者」,也就是說,「後有(又)有請、言其等者」以「奏」文件的形式上呈,其中以「奏」文件的形式上呈的「請」即為「請奏」。如果將「請」與「奏」理解為並列關係,「奏」與「請、言」之間的內在聯繫就會被切斷,而「與奏偕上」中的「奏」就會憑空出現而不知所指。其二,前揭嶽麓書院藏秦簡簡1459、1461令文中的「請當上奏者」指內容為「當」的「請奏」,即後文「當上奏當者」、「侍(待)奏當」之「奏當」。《奏讞書》篇一六簡92、98記「為奉〈奏〉當十五牒上,謁請、謁報」,[26]即為「請當上奏者」之實例。如果將「請」與「奏」理解為並列關係,那麼「請當上奏」語即不可解。其三,前揭簡120-122令文與簡112-119令文關係密切,簡112-119令文中有關於「對、請奏」所用不同行數之牘的寬度、不同長度之牘的每行字數的規定,簡120-122令文中則有關於「對、請書」所用牘的厚度之規定,後者應是前者的補充,二者或本為一條令文。故簡120-122令文之「對、請書」,應即簡112-119令文「對、請奏」之別稱,亦應理解為「對書、請書」之省,而不能理解為並列的「對、請、書」三項。簡112-119令文稱「對、請奏」被退回為「書卻」,故「對、請奏」又稱「對、請書」並不奇怪。簡112-119令文「書卻,上對而復與卻書及事俱上者,繠編之,過廿牒,阶(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語中,「上對」之「對」亦應為「對奏」之省,「前對、請」應為「前對奏、前請奏」之省,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意為「上對」官吏可以根據被退回的「奏」文件是「對(對奏)」還是「請(請奏)」而在「前對(對奏)」、「前請(請奏)」的表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不必考慮被退回的「奏」文件是「對(對奏)」還是「請(請奏)」而徑署「前奏」,因為「對(對奏)」、「請(請奏)」皆屬「奏」。
簡185之「請、對奏」寫作「請∟對∟奏」,整理者的斷讀可能受到墨鈎影響。不過,「請∟對∟奏」中兩個墨鈎的功用雖然都是防止歧義,但其用法並不相同。「請」、「對」之間的墨鈎可以理解為頓號,意在防止將「請、對」誤解為「請對」。「對」、「奏」之間的墨鈎則是意在防止將「請∟對奏」誤解為「請」與「對奏」,故不能理解為頓號而是應該連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簡209(1823)寫作「〼中去作所,數日復作。·問:善∟、定∟、良∟、獾∟去作〼」。[27]其中,「善∟、定∟、良∟、獾」中的三個墨鈎與「請∟對」中的墨鈎類似,可以理解為頓號。而「獾∟去作」中的墨鈎則與「對∟奏」中的墨鈎類似,不能理解為頓號而是應該連讀。
其三,「對(對奏)」與「薄(簿)」。
●令曰:制書下及受制有問議者,皆爲薄(簿),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别留日數、傳留狀,與對皆(偕)上。不100(1679+1673)從令,貲一甲。 ·卒令乙五101(1667)[28]
簡100-101令文規定,官吏要對「問議」之事作出答覆而製作「對(對奏)」文件,還要製作「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別留日數、傳留狀」的「薄(簿)」文件並「與對皆(偕)上」。「對(對奏)」與「薄(簿)」是兩種內容和功用不同的文件。「對(對奏)」文件記錄對「問議」之事的答覆。「薄(簿)」文件則記錄「制書」「初到」或「受制」「初受」的地點、上呈「對(對奏)」的時間、「制書」在不同官府的滯留日數、「制書」在傳送過程中的滯留情況等相關工作信息以供考核之用。「薄(簿)」文件「與對皆(偕)上」,故「對(對奏)」文件與「薄(簿)」文件都是上呈「對(對奏)」文件的上奏文書主文的附件。不過,令文並未言明「對(對奏)」文件與「薄(簿)」文件的編列次序。
(二)斷片五編序與篇一八文書結構
對於嶽麓書院藏秦簡中與「奏」有關的三組概念有了初步了解之後,即可對篇一八的文書結構進行討論。《奏讞書》篇一四至篇一六、篇一八這四篇文書可進行比對分析,以印證其同、辨明其異並補足缺項。茲以表四解構四篇文書的文書結構,篇一四較簡短故抄出全文,篇一五、篇一六、篇一八僅註出簡號。
表四:篇一四至篇一六、篇一八文書結構比對篇一四 篇一五 篇一六 篇一八 上奏文書 附件一:奏(奏當)文件 劾(書) ●·八年十月己末,安陸丞忠刻(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 69 75-79 129 辭 ·今平曰:誠智(知)種無數,舍63匿之。罪。它如刻(劾)。種言如平。 69-71 79-87、161 129-133、156、134-150 問(診問) 問:平爵五大夫,居安陸和眾里,屬安陸相。它如辤(辭)。 71 88-90 151-155 鞫 鞫:平智(知)種無64名數,舍匿之。審。 71-72 90-91 155、157 當 當:平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 72 96 159 律令 ·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65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償免。66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 72-73 93-95 157-159 治獄者 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67 74 97 附件二:簿文件 斷片五(124-128、160) 主文 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強敢言之。上奏七牒,謁以聞。種縣論。敢言之。68 92、98
如表四所示,四篇文書皆為上呈「奏(奏當)」文件的上奏文書,皆由主文與附件兩部分構成。篇一四簡68與篇一六簡92、98皆為位於附件之後的主文。篇一四主文簡68稱「上奏七牒,謁以聞」,篇一六主文簡92、98稱「為奉〈奏〉當十五牒上,謁請、謁報」,說明其附件為下級官府製作並上呈上級官府的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篇一四簡63-67、篇一五簡69-74以及篇一六主文之外各簡即是「奏(奏當)」文件實例,皆由「劾」(或「書」)、「辭」、「問」(或「診問」)、「鞫」、「當」、「律令」、「治獄者」七種成分組成。篇一八簡129-159由「書」、「辭」、「問」、「鞫」、「當」、「律令」六種成分組成,顯然亦為「奏(奏當)」文件。[29]前揭《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12-119令文對「奏(奏當)」文件製作有具體規定:「其獄奏殹(也),各約爲鞫審,具傅其律令,令各與其當比編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及具署辠人?(繫)不?(繫)」,所記亦與篇一八簡129-159相合。由此可見,篇一八簡129-159也是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
如表四所示,篇一五、篇一八未見主文而僅存附件,原因不明。不過,「奏(奏當)」文件與其「當」成分的性質,都決定了在邏輯上理應存在相關主文。「奏(奏當)」文件本來就是以上呈上級官府為目的而製作的文件,如不上呈上級官府,也就沒有必要製作「奏(奏當)」文件;「奏(奏當)」文件中的「當」成分是下級官府製作並上呈上級官府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如不上呈上級官府,「當」成分也就失去了存在意義。但是,「當」只是「奏(奏當)」文件的一個組成成分,「奏(奏當)」文件則只是一份文件而非可以獨立運行的文書。所以,「當」必須與其它成分共同組成「奏(奏當)」文件,「奏(奏當)」文件只有作為上奏文書主文的附件,才能運行至上級官府。因此,篇一五、篇一八雖未見主文,但在邏輯上理應存在主文。[30]
斷片五(簡124-128、160)則是「簿」文件,其簡文為:
〼·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124[31]
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蓋廬等治所,其壬寅摯益從治,上治125它獄。·四月辛卯瞗有論去。五月庚午朔益從治,蓋廬有資(貲)去。八月庚子朔論去。盡廿八年九月甲午已。126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恒馬及船行五千一百?六里,?(率)之,日行八十五里,127畸(奇)?六里不?(率)。除弦(元)、伏不治,它獄四百?九日,定治十八日。128
訊者七人,其一人?(繫),六人不?(繫)。160
其中,簡124是「簿」文件標題;簡125至簡128先後記「御史書」到達時間、到達地點,諸「治獄者」加入或退出復(覆)獄工作的時間和原因,復(覆)獄工作結束時間,復(覆)獄工作「定治」時間(先記扣除生病時間、行道時間〔並詳記行道總里數、日均行道里數〕後的復〔覆〕獄工作總時間,再記需要從復〔覆〕獄工作總時間中扣除的休息時間、處理其它獄事的時間,最後記復〔覆〕獄工作「定治」時間);簡160記「訊者」人數並署明「訊者」是否「?(繫)」。里耶秦簡亦見獄事之「簿」文件。
男子皇楗獄薄(簿)。〼Ⅰ
廿六年六月癸亥,遷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〼Ⅱ8-406[32]
丞昌、史義治逐等獄薄(簿)。 〼Ⅰ
廿九年正月辛亥初治,即具已。 〼Ⅱ9-348[33]
獄佐□治女子□□反能□。 〼Ⅰ
卅四年六月辛亥初治,須辟未決。 〼Ⅱ9-786[34]
簡8-406、9-348為獄事之「簿」文件無疑。簡9-786「女子」後的簡文漫漶難識,但比對三簡簡文可知,簡9-786很可能亦為獄事之「簿」文件。上述幾份獄事之「簿」文件內容互有異同,篇一八的「簿」文件(簡124-128、160)內容也顯得頗為繁雜,但實際上,這幾份「簿」文件所記皆為治獄者、治獄時間、獄事完成情況等供考核之用的相關工作信息,而不包括「奏(奏當)」文件內容。[35]
那麼,簡124-128、160這份「簿」文件在篇一八的文書結構中如何定位?《奏讞書》篇一四至篇一六未見「簿」文件故無從比對,但前述《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00-101令文同時記述了「對(對奏)」文件與「簿」文件,因再以表五解構比對篇一八文書結構與簡100-101所記於下。
表五:篇一八與《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00-101文書結構比對篇一八 簡100-101 上奏文書 附件一:奏文件 「奏(奏當)」文件(簡129-159) 對(對奏) 附件二:簿文件 〼·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124 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蓋廬等治所,其壬寅摯益從治,上治125它獄。·四月辛卯瞗有論去。五月庚午朔益從治,蓋廬有資(貲)去。八月庚子朔論去。盡廿八年九月甲午已。126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恒馬及船行五千一百?六里,?(率)之,日行八十五里,127畸(奇)?六里不?(率)。除弦(元)、伏不治,它獄四百?九日,定治十八日。128 訊者七人,其一人?(繫),六人不?(繫)。160 皆爲薄(簿),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别留日數、傳留狀 主文
如表五所示,篇一八撰作者製作了「奏(奏當)」文件(簡129-159)和「簿」文件(簡124-128、160),簡100-101中答覆「問議」的官吏也需要製作「對(對奏)」文件和「薄(簿)」文件。篇一八簡129-159與簡100-101中的「對(對奏)」文件對應,是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是篇一八的第一個附件。篇一八簡124-128、160則與簡100-101中的「薄(簿)」文件對應,是記錄相關工作信息以供考核之用的「簿」文件,是篇一八的第二個附件。[36]「奏(奏當)」文件與「簿」文件共同作為上奏文書主文的附件而上呈上級官府。簡100-101未言明「對(對奏)」文件與「薄(簿)」文件的編列次序,《奏讞書》出土信息則顯示篇一八的「簿」文件(簡124-128、160)編列於「奏(奏當)」文件(簡129-159)之後(左)。
以往研究大多認為簡124為篇一八篇題,篇一八的文書性質為「獄簿」或「復(覆)獄簿」。鄔勖據簡154「䦈及吏卒不救援義等去北者,頗不具,別奏」語判斷篇一八是一篇「奉御史書覆獄」之「奏」文書。[37]通過以上討論可知,篇一八應是一份上呈「奏(奏當)」文件的上奏文書,由主文和兩個附件構成。篇一八主文雖未見,但在邏輯上理應存在。簡129-159是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是篇一八的第一個附件。簡124-128、160是題為「〼·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的「簿」文件,記錄相關工作信息以供考核之用,是篇一八的第二個附件。《奏讞書》出土信息顯示「簿」文件編列於「奏(奏當)」文件之後(左)。
五·簡155-157編序與「奏(奏當)」文件「鞫」成分
(一)簡155、157編序與「奏(奏當)」文件「鞫」成分
整理者復原方案中,簡156編於簡155與157之間,三簡主要內容是「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
·鞫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當155遝䦈,傳詣脩(攸),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其事難,未有以捕章156捕論。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157[38]
「鞫」中劃綫部分的內容,是有罪的「新黔首」難以抓捕論罪的兩個客觀原因:其一,逃亡的攸縣令史䦈方面的原因:有罪的「新黔首」的名籍無法確定,需要令史䦈對名籍加以分別;其二,有罪的「新黔首」方面的原因:有罪的「新黔首」人數多,所在分散且相距遙遠。類似的敘述,亦見於攸縣獄史氏的「辭」中:
·氏曰:刻(劾)下,與脩(攸)守134媱、丞魁治。令史䦈與義發新黔首往,候視反盜多,益發與戰,義死。脩(攸)有(又)益發新135黔首往?(擊)破。凡三輩,䦈並主籍。其二輩戰北當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䦈亡不得,未136有以別智(知)當捕者。及屯卒、奔敬(警)卒已罷去、移徙,遝之皆未來。好畤辟䦈有鞫。氏137以為南郡且來復治。㢑問,氏以告㢑,不智(知)㢑上書。138[39]
氏曰:新黔141首戰北當捕者,與後所發新黔首籍並,未有以別智(知)。䦈主,遝未來,獄留須䦈。142㢑為攸令,先聞㢑別異,不與它令等。義死,黔首當坐者多,皆榣(搖)恐吏罪之,有(又)別離居143山谷中,民心畏惡。恐弗能盡偕捕,而令為敗,幸南郡來復治。㢑視事掾獄,問氏,氏即以144告㢑。恐其怒,以自解于㢑,實須䦈來別籍,以偕捕之,請(情)也。毋它解。145
雖然詳略有別,敘述次序亦有所不同,但都是對同樣的兩個客觀原因的敘述。這些敘述與上述「鞫」成分劃綫部分內容相合,很容易給人以二者可以互相印證的印象。然而,若深入分析,即可發現,此類關於兩個客觀原因的記述出現在獄史氏或它人的「辭」中都是合理的,但出現在「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中並不合理。
前揭《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12-119令文規定,「奏(奏當)」文件製作應「各約爲鞫審,具傅其律令,令各與其當比編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奏(奏當)」文件是上呈上級官府的記錄「當」(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文件,能夠製作「奏(奏當)」文件的獄事,一定是犯罪人犯行認定審確(「各約爲鞫審」),有對犯罪人犯行加以處罰的法律規定(「具傅其律令」),已經可以提出應論決方案「當」(「各與其當比編」),且「律令」、「鞫」與「當」可以構成較嚴密的邏輯推理(「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40]與上述令文內容相應,篇一四至篇一六之「奏(奏當)」文件中皆存在「律令」、「鞫」、「當」三種成分,因列為表六。
表六:篇一四至篇一六「律令」、「鞫」、「當」成分比對律令 鞫 當 篇一四 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65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償免。66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67 鞫:平智(知)種無64名數,舍匿之。審。65 當:平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65 篇一五 律:盜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72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73[41] 鞫:恢,71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72 當:恢當黥為城旦,毋得以爵減、免、贖。72 篇一六 律:賊殺人,棄市。·以此當蒼。93 律:謀賊殺人,與賊同法。·以此當信。94 律:縱囚,與同罪。·以此當丙、贅。95 鞠(鞫)之:蒼賊殺人,信與謀,丙、贅捕蒼90而縱之。審。91[42] 當之:信、蒼、丙、贅皆當棄市。96
上述三份「奏(奏當)」文件中,「律令」成分皆引述與犯罪人定罪量刑相關的法律規定,「鞫」成分皆記錄犯罪人的犯行,「當」成分皆記錄犯罪人的應論決方案。而且,上述三種成分可構成嚴密的邏輯推理。有時其邏輯推理比較簡單,譬如篇一六中關於蒼的邏輯推理,「律:賊殺人,棄市」之「律令」是大前提,「蒼賊殺人」之「鞫」是小前提,由此推導出蒼當棄市的結論,此結論與信、丙、贅的「當」合併表述為「當之:信、蒼、丙、贅皆當棄市」。有時其邏輯推理則較為複雜,譬如篇一四中實際上存在多個連續的邏輯推理:其一,「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償免」之「律令」是大前提,「種無名數」之「鞫」是小前提,由此推導出種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的結論。其二,「舍匿者與同罪」之「律令」是大前提,「平智(知)種無名數,舍匿之」之「鞫」是小前提,由此推導出平與種「同罪」。其三,平與種「同罪」是大前提,種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是小前提,由此推導出最終的結論「當:平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篇一五中恢的應論決方案與篇一六中信、丙、贅的應論決方案也是通過類似的連續的邏輯推理推導而來。
但是,篇一八之「奏(奏當)」文件中的「鞫」成分則有所不同。篇一八的「律令」、「鞫」、「當」三種成分見表七。
表七:篇一八「律令」、「鞫」、「當」成分比對之一律令 鞫 當 ·令:所取荊新地多羣盜,吏所興與羣盜遇,157去北,以儋乏不鬬律論。律:儋乏不鬬,斬。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為鬼薪。以此158當㢑。159[43] ·鞫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當155遝䦈,傳詣脩(攸),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其事難,未有以捕章156捕論。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157 ·當之:㢑當耐為鬼薪。159
篇一八之「奏(奏當)」文件「鞫」成分中,出現了有罪的「新黔首」無法抓捕論罪的兩個客觀原因,這並不合理。其一,兩個客觀原因並非攸令㢑的犯行。由簡146-150之復(覆)吏對㢑的「詰」及㢑的「辭」可知,㢑的職責是根據「?(擊)反群盜,儋乏不鬬,論之有法」而對有罪的「新黔首」「以法論之」,但是,㢑「不以法論之,而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是㢑欲繹(釋)縱罪人也」,故被定罪為「篡遂縱囚」。有罪的「新黔首」無法抓捕論罪的兩個客觀原因,只是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的部分事由,並非㢑的犯行。易言之,無論有罪的「新黔首」名籍是否需要令史䦈來加以分別,也無論「新黔首」的數量是多還是少、距離是遠還是近,只要㢑「不以法論之,而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就會被定罪為「篡遂縱囚」;只要㢑「以法論之」,就不會獲罪。所以,兩個客觀原因不是㢑的犯行,不應出現在「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中。其二,兩個客觀原因與「律令」和「當」之間沒有邏輯關係。篇一八撰作者並未引用任何與兩個客觀原因相關的「律令」,「當」中也未出現任何與兩個客觀原因相關的邏輯結論。綜上,兩個客觀原因出現在「奏(奏當)」文件「鞫」成分中並不合理,篇一八撰作者精於「書獄」,不會把這樣的內容寫入「鞫」中。
那麼,篇一八之「奏(奏當)」文件「鞫」成分的本來面貌為何?其實,在整理者復原方案之外,有另外一種復原方案能夠讀通「鞫」的簡文。篇一八中多次提到「新黔首」,其後多是「去北當捕」、「去北當捕治」一類文句,僅截取其片段於下:
新黔129首往?(擊),去北當捕治者多130
竃、徒唯曰:教謂㢑新黔首當捕者未得133
令史䦈與義發新黔首往,候視反盜多,益發與戰,義死。脩(攸)有(又)益發新135黔首往?(擊)破。凡三輩,䦈并主籍。其二輩戰北當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136
䦈主新黔首籍三輩,戰北皆并140居一笥中,未有以別智(知)當捕者,遝䦈未來未捕。前後不同,皆何解?氏曰:新黔141首戰北當捕者142
未有新黔首當捕者名籍151
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156
簡155最末的簡文是「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當」,若是下接「捕」、「捕治」一類文句,既可以讀通簡文,又與上揭「去北當捕」、「去北當捕治」一類文例契合。而簡157恰好以與「捕治」文義相近的「捕論」開頭,若將簡156析出,簡155與簡157即可連讀為:
·鞫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當155捕論,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157
由此形成了一個新的「鞫」成分,可將其與上揭「律令」和「當」比對於表八:
表八:篇一八「律令」、「鞫」、「當」成分比對之二律令 鞫 當 ·令:所取荊新地多羣盜。吏所興與羣盜遇,157去北,以儋乏不鬬律論。律:儋乏不鬬,斬。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為鬼薪。以此158當㢑。159 ·鞫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當155捕論,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157 ·當之:㢑當耐為鬼薪。159
由簡155、157構成的新的「鞫」成分顯然非常合理。首先,「鞫」中所記皆為㢑的犯行。因為㢑的罪名為「篡遂縱囚」,確定㢑的犯行需要先確定被縱之囚(「新黔首」)的罪刑,故「鞫」之前半部分記錄吏、新黔首的相關信息的目的不是要確定吏、新黔首的犯行並加以處罰,而是要確定㢑所縱之囚為「當捕論」的「死罪囚」,並由此確定㢑的犯行。其次,與篇一四至篇一六相同,篇一八之「奏(奏當)」文件中「律令」、「鞫」、「當」三種成分也構成多個連續的邏輯推理。其一,從「令:所取荊新地多羣盜。吏所興與羣盜遇,去北,以儋乏不鬬律論」的大前提與「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的小前提,可推導出「吏、新黔首」應「以儋乏不鬬律論」的結論。其二,由「律:儋乏不鬬,斬」與「吏、新黔首」應「以儋乏不鬬律論」推導出「吏、新黔首」應處以死罪「斬」的結論。其三,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的犯行被定罪為「篡遂縱囚」,由「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的大前提與㢑罪為「篡遂縱囚」、被縱之囚「新黔首」應處以死罪的小前提推導出㢑應被處以黥為城旦。其四,由爵位為上造以上者被處以黥為城旦時改處耐為鬼薪的法律規定與㢑的等級身分應為上造以上推導出最終的結論「當之:㢑當耐為鬼薪」。[44]由此可見,由簡155、157組成的新的「鞫」成分文義順暢,所記皆為㢑的犯行,還可與「律令」和「當」構成嚴密的邏輯推理。
(二)簡156編序
簡155、157可組成新的「鞫」成分,則簡156須從「鞫」中析出,那麼簡156又該編於何處呢?
簡156最後一字原釋為「章」,恐應改釋為「言」。其一,看表九,《奏讞書》簡152、188中的「章」上部從「」,簡146中的「言」上部從「立」。簡156最後一字上部從「立」,與簡146中的「言」相合,而與簡152、188中的「章」不合。其二,簡152、188中的「章」中部從「田」,簡146中的「言」下部從「口」。簡156最後一字中部的「口」中僅可見一點,不好斷言其中部是從「田」還是從「口」。其三,簡156最後一字下部從「十」,但「十」的橫筆位於第三道編繩處,其右側呈弧形向右上延伸,其彎曲程度不類墨筆,應是編繩纖維殘跡。「十」的豎筆則不自然之處頗多。首先,此豎筆特別長,不僅超出了第三道編痕較多,且距簡尾端僅1.1釐米,是《奏讞書》諸簡中超出第三道編痕最多且距簡尾端最短的一例。其次,此豎筆的上半部分若有若無,並不能確定其是否存在。再次,此豎筆下半部分的筆劃不甚規則,與此字上部筆劃不甚協調,《奏讞書》簡149「雖論」二字間有一並無所屬而來源不明之痕跡(見表九),此豎筆的下半部分或與之同類。綜上所述,如果去除此字下部的「十」並認為其中部從「口」的話,簡156最後一字字形與《奏讞書》簡146中的「言」字形完全相同,因此,若僅從字形來判斷,應該說,簡156最後一字「章」、「言」兩釋皆有可能。[45]
表九:「章」、「言」等字形比對156 152 188 146 149
若將最後一字改釋為「言」,簡156即可編於簡133與簡134之間,其主要內容是蒼梧守竃、尉徒唯的「辭」。
竃、徒唯曰:教謂㢑新黔首當捕者未得。133遝䦈,傳詣脩(攸),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其事難,未有以捕。言156勉力善(繕)備,弗謂害難,恐為敗。唯謂㢑久矣,忘弗識。134[46]
其中,簡133、156相銜接的「教謂㢑新黔首當捕者未得。遝䦈,傳詣脩(攸),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其事難,未有以捕」是在說明竃、徒唯曾以「教」告知攸令㢑有罪的新黔首尚未被抓捕以及難以抓捕的兩個客觀原因,簡156、134相銜接的「言勉力善(繕)備,弗謂害難、恐為敗」則是在強調竃、徒唯在「教」中所「言」為「(要求㢑)勉力善(繕)備」,而並未如㢑「辭」所說曾告知㢑「害難,恐為敗」,意在以此否定㢑的供辭。由此可見,由簡133、156、134構成的蒼梧守竃、尉徒唯的「辭」文義順暢。
綜上所述,簡155應與簡157連讀,構成「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若僅從字形來判斷,應該說簡156最後一字「章」、「言」兩釋皆有可能。但如果綜合考量簡156出土信息、簡文內容、找不到其它可能的編入位置等相關因素,將簡156最後一字改釋為「言」,並將簡156編於簡133與簡134之間而構成蒼梧守竃、尉徒唯的「辭」,應是最合理的選擇。
結論
《奏讞書》E組卷冊原有編序整體保存較好,部分簡的「出土位置變動」應為人為原因所致。《奏讞書》篇二應編於篇四之後,篇一至篇五以讞獄官府為序排列。篇六至篇一三篇序不能完全確定。篇一九應編於篇二〇之後。篇一八簡124-128、160(即斷片五)應編於簡159之後,簡156可編於簡133與簡134之間。所有《奏讞書》I組簡皆來源於E組卷冊右側,原本大致為「<」形結構。
篇一八的文書性質為上奏文書,由主文和兩個附件構成。篇一八主文雖未見,但在邏輯上理應存在。簡129-159是記錄未論決獄事的應論決方案的「奏(奏當)」文件,是篇一八的第一個附件。簡124-128、160是題為「〼·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的「簿」文件,記錄相關工作信息以供考核之用,是篇一八的第二個附件。「簿」文件應編列於「奏(奏當)」文件之後(左)。篇一八簡155應與簡157連讀,記錄攸令㢑的犯行,構成「奏(奏當)」文件的「鞫」成分。簡156最後一字應改釋為「言」,簡156應編於簡133與簡134之間,構成蒼梧守竃、尉徒唯的「辭」。
後記
本文撰寫及修改過程中,曾獲得陳偉先生及三位匿名審閱人指出錯誤並提供修改建議。根據審閱意見修改本文期間,筆者曾就簡156最後一字下部「十」的橫筆是否為編痕、「十」的豎筆中的圓點是否為蛀痕,求教於荊州博物館彭浩、賈漢清先生,獲賜簡156尾端與它簡契口位置對比的彩色照片(圖七)及較清晰的簡156紅外綫照片(圖八),並獲知其目驗原簡觀察所得:「簡156下端最後一字『章』的豎筆是與編線相交,此處橫筆是編線壓在字跡上留下的墨跡,在契口上沿。下部懷疑蟲蛀的圓點處,無蛀蝕痕,其中圓點可能是編線與竹簡摩擦後形成。」謹此一併致謝。然文中錯誤由筆者自行負責。
據圖七可知,簡156第三道編繩處,左側有一個契口,右側有上下兩個契口。「十」的橫筆右側呈弧形向右上延伸的現象,應與其右側上一契口相關。圖八中可見三條縱向竹紋,其中中間的一條竹紋,從「章」字上方延伸至「口」部的上方橫筆處,而「口」中的一點與「十」豎筆中若有若無的上半部分皆處於此竹紋的延伸方向上,似與此竹紋有關。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110中,竹紋所在也有並非墨筆的兩處深色痕跡(圖九),與簡156相似。所以,「口」中的一點與「十」豎筆中若有若無的上半部分是否為墨筆,是存在疑問的。
圖七:簡156尾端彩色照片 圖八:簡156尾端紅外綫照片 圖九:《算數書》簡110中的竹紋及深色痕跡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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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史語所集刊》第九十一本第四分)
[1]如非特別註明,本文所引《奏讞書》出土資訊與圖版皆據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釋文皆據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陶安、陳劍,〈《奏讞書》校讀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381-419。
[2]《奏讞書》中的「篇」,一般稱為「案例」。「案例」是一個有多種不同涵義的現代概念,使用此概念而不作嚴格界定,容易對《奏讞書》文本性質作出預設,遮蔽其文本來源的多元性。相關問題將另文詳述。本文改以現代概念「篇」指稱以內容和書寫形式區分的卷之下、段之上的卷冊結構單位。
[3]陶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編排商榷兩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420-432。本文採用其前兩條復原方案。
[4]森谷一樹早已注意到大部分《奏讞書》簡可以按順時針方向通讀,僅有一小部分簡(篇一七之E86至E96)必須按逆時針方向編綴才能通讀。森谷一樹,〈張家山漢簡・秩律初探〉,《洛北史学》第6号,2004,頁26。宮宅潔推測此種「逆序排列」係入葬前錯誤編聯所致。宮宅潔著,楊振紅等譯,《中國古代刑制史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頁8;譯自氏著,《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1)。
[5]陶安、陳劍,〈《奏讞書》校讀札記〉,頁400-402。
[6]陶安,《嶽麓秦簡復原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頁142-143。
[7]邢義田在〈漢代簡牘的體積、重量和使用──以中研院史語所藏居延漢簡為例〉(氏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22-23)中提出,墓葬出土數百簡為一冊之簡冊,不能反映漢世實用簡冊的長度。審閱人之一據此提出,《奏讞書》有二百多枚簡,故應考慮《奏讞書》在生前使用時原為散冊,入葬前匆匆將諸篇編聯起來故而致誤等諸多可能性。審閱人意見值得重視,唯應先排除錯號因素,再考慮入葬前原初編序錯誤的諸多可能性。
[8]森谷一樹,〈張家山漢簡・秩律初探〉,頁25-26。
[9]〈示意圖〉中未見簡I140,此暫據簡I139確定其層位。
[10]部分斷片所包含之簡的層數差別較大,所以欄4以各簡層數的算術平均值觀察其整體趨向。各簡層數的算術平均值係以各簡層數之和除以簡數求得,譬如,斷片七各簡層數的算術平均值之計算方法為:(1+13+12+15+17+17+12+11+7)÷9≈11.67。
[11]部分欄5與欄6之E組簡層位有所變動,本文根據與其編聯的E組卷冊其它簡的層位校訂其層位。
[12]其中,篇二二簡204(I9)較為特殊,此簡屬斷片七,本應位於I組簡下部,但實際上卻位於I組上起第1層。簡204(I9)位於斷片七的一端,可能斷片七發生過不止一次墜落,此簡墜入I組的時間較晚,故位於I組上起第1層。
[13]按照圖六的復原方案,並結合第一節中的新復原方案,可知簡69(I8)與簡161(I48)之間間隔十八枚簡,簡161(I48)與簡108(I46)之間間隔二十枚簡,簡108(I46)與簡136(I52)之間間隔二十三枚簡,簡136(I52)與簡127(I60)之間間隔二十五枚簡,簡127(I60)與簡183(I65)之間間隔二十三枚簡,簡183(I65)與簡210(I80)之間間隔二十六枚簡。除了簡127(I60)與簡183(I65)之間間隔二十三枚簡顯得簡數過少之外,其它皆大致合理。簡127(I60)與簡183(I65)之間簡數過少,或為簡180(I75)前存在缺簡所致。邢義田指出,篇二一簡180(I75)「故律」間有墨鈎,「故」字應屬上讀,「律」字應屬下讀,讀作「……故。律曰……」,「故律」之前可能還有它簡。邢義田,〈秦或西漢初和姦案中所見的親屬倫理關係──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奏讞書》簡180-196考論〉,氏著,《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492-494。簡180(I75)外側的簡208(I140a)上下皆殘、殘長不足整簡一半,簡209(I139b)上部殘去近半,這兩簡是《奏讞書》中殘損最甚的簡,與簡208(I140a)、209(I139 b)距離不遠的簡180(I75)前有它簡殘碎而不可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按照圖六,簡180(I75)前即便多出兩枚簡,也可於簡205(I87)、206(I86)墜入I組後留下的空隙處墜入I組。
[14]陶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編排商榷兩則〉,頁428-431。
[15]需要說明的是,因為段間另簡改行書寫,斷片五所含三個段的簡文不能直接銜接,其段序並不能完全確定,甚至簡160是否屬於後文所謂「簿」文件目前也沒有特別可靠的根據,故而本文對於斷片五內部的段序僅僅是提供一個目前看來較合理的復原方案。另外,如將斷片五編於簡159(E40)之後,簡129就成為篇一八首簡,這與簡129第一道編繩上方的大墨點「●」契合。《奏讞書》中共有十九個大墨點,其中十七個出現於篇首簡,簡129成為篇一八首簡後,又可增加一個大墨點出現於篇首簡之例。不過,篇二一首簡簡180因首端殘損而不確定是否原有大墨點,第二段首簡簡189則有大墨點,因此,有大墨點的簡不一定是篇首簡。篇一八中,簡129有大墨點,但簡124因首端殘損而不確定是否有大墨點(故嚴格來說,簡124釋文前應加「〼」)。所以,單純從有無大墨點來看,簡124與簡129皆有可能為篇一八首簡。何有祖對相關問題亦有討論,與本文有同有異,可參看。何有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見復獄簿研究〉,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17,2006.09.09)。
[16]陶安,〈《為獄等狀四種》標題簡「奏」字字解訂正〉,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八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頁42。
[1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頁65-66。「其奏決有物故卻而當論者」原讀為「其奏決有物故,卻而當論者」。
[18]簡文據溫俊萍,〈秦「讞獄」補疑──以「嶽麓書院藏秦簡」為視角〉,《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6:55。原讀為「·制詔御史:請、當上奏者,耐辠以下先決之,有令,而丞相、御史盡主諸官,所坐多不與它官(1459)等,丞相、御史官當坐官以論,耐辠以下當上奏當者,勿先決論,侍(待)奏當。(1461)」。
[1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頁129。
[2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頁105-107。
[2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頁107-108。
[22]《漢書》(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62),頁2645。《史記》(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14),頁3816。
[23]《漢書》,頁2814-2817。
[24]黄暉撰,《論衡校釋(附劉盼遂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748。
[25]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頁130。原讀為「〼節(即)吏有請若上書者,有言殹(也)」,據陳偉意見改讀。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6,2018.03.10)。
[26]原讀為「為奉當十五牒上謁,請謁報」,據鄔勖意見改讀。鄔勖,〈《奏讞書》篇題再議──以文書類型和案件性質的考察為視角〉,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2,2013.12.10)。
[2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頁164。
[2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頁101。
[29]篇一四簡67、篇一五簡74皆記「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篇一六簡97記「新郪甲、丞乙、獄史丙治」,這一成分記錄「治獄者」。「治獄者」成分的存在,使得篇一四、篇一五、篇一六的「奏(奏當)」文件在記錄應論決方案之外,亦記錄「治獄者」之工作資訊。但篇一八「奏(奏當)」文件未記錄「治獄者」,《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12-119令文亦未言及「治獄者」。
[30]在邏輯上理應存在上奏文書主文,並不等於在事實中存在主文。譬如,如果秦代某位官吏撰作了一份「奏(奏當)」文件後即將其廢棄,那麼在事實中就不存在與此「奏(奏當)」文件對應的主文。但是,在邏輯上,被廢棄的「奏(奏當)」文件仍是並不存在的主文的附件。
[31]原讀為「●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
[3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頁144。
[3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圖版頁51,釋文頁1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頁112。
[3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貳)》,圖版頁102,釋文頁3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頁205。
[35]里耶秦簡簡8-406、9-348、9-786簡首皆未塗黑,並非所謂「標題簡」,因而不會別記「奏(奏當)」文件內容於它簡並歸屬於其下。三簡下部皆殘,目前尚不能判定其下部有沒有其它內容,但殘失的簡下部即便有內容,應該也不足以書寫一份完整的「奏(奏當)」文件。整理者於簡9-348、9-786釋文最末一字後留有空位,說明其判斷釋文後有留白。圖版中可見,簡9-348簡文後有少許留白,簡9-786簡文後有明顯留白,說明整理者的判斷可信,則殘失的簡下部很可能是空白的。
[36]其中,篇一八簡125「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蓋廬等治所」與《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00「署初到初受所」內容相近。
[37]鄔勖,〈《奏讞書》篇題再議──以文書類型和案件性質的考察為視角〉。
[38]「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原讀為「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據簡142、143「黔首當坐者多,皆榣(搖)恐吏罪之,有(又)別離居山谷中」改讀。「欲縱勿論。得。審」原讀為「欲縱勿論,得,審」。
[39]原讀為「及屯卒備敬(警),卒已罷去移徙」,據陳偉意見改讀。陳偉,〈張家山奏讞書案例十八釋讀一則〉,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22,2013.10.05)。
[40]「奏(奏當)」文件中的「鞫」成分,與所謂「鞫狀」文件、「夬(決)」文件、讞獄文書、「論決言」文書中的「鞫」成分有同有異。已有研究多據《奏讞書》將讞獄文書與「奏(奏當)」文件兩類不同文書(文件)中的「鞫」成分一併討論。本文僅討論「奏(奏當)」文件「鞫」成分之內容特點,其與其它文書(文件)中的「鞫」成分之異同將另文詳述。
[41]原讀為「律:盜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
[42]原讀為「丙、贅捕蒼而縱之,審」。
[43]原讀為「上造以上耐為鬼薪,以此當㢑」。
[44]㢑的等級身分簡文未記,但㢑任職攸令、為「上所信恃」,其等級身分為上造以上應無疑問。
[45]簡156最後一字橫筆多向上,簡146中的「言」橫筆多向下,應為書手不同所致。
[46]原讀為「弗謂害難,恐為敗」,據簡130「其事甚害難,恐為敗」改讀。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4月1日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