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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廣場簡“雷旦、张董財產糾紛案”簡冊復原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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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的整理者曾指出,例16與例140有關或為同一案件[1],《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贰)出版後[2],出現了更多的相關簡牘可與之進行編聯。從現公佈的材料來看,與該案件的相關簡共涉及12枚木兩行。為便於對其簡文編聯進行討論,現將這12枚兩行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贰)中的出版號順序羅列如下,[3]標點為筆者所加:
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真、旦績紡爲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126(木兩行2010CWJ1①:113)
求錢一萬以賕掾董普。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普。亟考實姦詐,證掺驗,正處言。豫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董及普。即訊旦,辤皆曰:縣民,鄉吏,里、年、
338(木兩行2010CWJ1③:171)
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舆父老、母何、同產兄辅、弟農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爲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居□□廬舍
339(木兩行2010CWJ1③:172)
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倉曹史豫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爲廣亭長,他坐毄獄。書佐張董從良少夏防341(木兩行2010CWJ1③:174)
兼右倉曹史謝豫名印
五月 日郵人以來白開341(木兩行2010CWJ1③:174)背
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中,姬、旦各嫁,姬爲蘇憙、旦良妻,自有廬舍,姬,逢門,旦,廣亭部,與男子吕竇、烝次、雷䡃等相比近知習。憙賈販,旦、姬績纺爲事,到永初
348(木兩行2010CWJ1③:183)
爵一級,無罪名□出過效亭長良□四五日,董之下□ ……到東索門外與良相逢。良乘馬良問董:汝何來我這過若二人。董曰:□□□□□良371(木兩行2010CWJ1③:198-8+198-9)
上。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系柊與防俱責董錢。防、柊報旦錢未得。董辤已付良錢,董不爲良赇普。防債曰備,歸醴陵不處亭部。柊,桑鄉廣
396(木兩行2010CWJ1③:201-5)
曰:汝何時當復出乎?我欲取央錢。董曰:汝欲取錢者,我旦曰暮當出,明日暮時事畢。董從縣出,歸主人蘇到舍。其曰暮,良乘馬到董所取錢,皆以錢著馬
408(木兩行2010CWJ1③:201-17)
亭部。皆不問旦。不敢上爰書。董付良錢時無證左。請且適董獄牢監。願假期逐召柊,考實,正處言,不敢出月。唯415(木兩行2010CWJ1③:201-24)
當適效亭長逐捕所負,便盗玉刀,結:良主守盗。其月不處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獄門外,呼董曰:爲我報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門外呼良曰:防在獄門,欲去,使我來489(木兩行2010CWJ1③:240)
年不處月日爲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爲少,月直六百。今年二月不處日,左賊史連陽、鄧脩白:属獄毄良,坐。桑鄉游徼帛豫書言:良送殺人賊黄玉道物故。良
523(木兩行2010CWJ1③:260-5)
由於目前所公佈的材料並不完整,使得該案在編聯上有一定的爭議。目前共有三篇文章對該案件的編聯進行了討論,按發表時間順序排列,分別為張煒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4]、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身份認定述略》[5]、周海峰《〈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一)》[6],其中張文的發表時間較早當時僅有兩枚木兩行與該案相關,因此該篇文章對目前文書的編聯參考意義不大,以下主要根據李均明和周海峰這兩篇文章對該案件現有的編聯情況進行分析,並就該案的編聯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李文的編聯順序為:
文書一:簡341+簡338+簡339+簡126+簡523+簡348
文書二:(缺簡)+簡371+(缺簡)+簡489+(缺簡)+簡408+簡396+簡415
周文的編聯順序為:
文書一:簡341+簡338+簡339+簡126+簡523+簡489
文書二:(缺簡)+簡371+簡408
文書三:(缺簡)+簡348+(缺簡)+簡380+簡396+簡415
從以上情況來看兩者對於該案的編聯還是有較大的分歧。首先從編聯簡數量上來看,周文編聯共涉及12枚簡,李文編聯共涉及11枚簡,周文相較於李文多出了簡380,從簡文內容來看該枚簡與本案確有一相關人物即“良”,但是此處的“杅亭長良”應當與本案中的“廣亭長良”並非是同一人。除二人職位不同外,簡380中的“良”之妻子為“縑”,但在本案中“良”的妻子卻是“女子雷旦”,同時簡文中出現了“今年九月不處日”的表述,但從簡341可知本案為“永初二年五月”所發生,並且從簡396“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該句可知,在本案發生前“廣亭長良”可能已經死亡,所以“良”是不可能在九月“以吏次署杅亭長”。綜上,從文意上來看,簡380應當並不屬於本案相關簡。
此外李文與周文在文書的編聯方面也有較多的不同之處。首先周李二人對於簡341、338、339、126、523這五枚簡的編聯是完全相同的,筆者對此編聯也沒有任何疑義,但就523號簡後和哪一枚簡進行連讀周李二人有不同的看法,李文認為523號簡後應當與簡348進行連讀,但周文認為其後應接簡489。關於此處編聯的不同,我們先來對李文的編聯進行分析。一方面從簡文內容判斷,簡523最後一字為“良”,若其後接簡348,此句話就變為“良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中,姬、旦各嫁,姬爲蘇憙、旦良妻,自有廬舍”,但根據簡339中“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爲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居”可知,“父母皆前物故”的是良的妻子旦而非良本人,而且良的父母在案件審理期間應該還未去世,而是與良及妻子旦居住在一起。另一方面簡348與已經確定編聯順序的簡341、338、339、126、523在書手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因簡348與簡126內容相似度較高,故以此二簡為例進行比較:簡348 簡126 簡348 簡126 相比近知習 績紡為
從上表可以看出,簡348中的“近”字“辶”的寫法在最後一筆是一個頓筆,而簡126“辶”最後一筆有明顯的起勾;簡348中的“知”字的左偏旁“矢”的“丿”明顯較簡126中的“知”字長很多;在絞絲旁的寫法上,簡348寫作“糹”,而簡126寫作“糸”。此外簡348在整體書寫風格上也較簡126更為凌厲,簡126的字形看起來較為圓潤。綜上可以得出,簡348不能與簡523進行編聯,且其與523號簡也並非同一封文書。而周文在此處的編聯筆者認為較李文更為恰當,簡523應當可以與簡489進行連讀。根據簡523可知,良在遣送殺人賊黃玉途中,黃玉不幸死亡,而在簡489中也有一人名為“玉”為良所盜竊的那把刀的主人。而良所犯的罪責正是“主守盗”,即有監守自盜之意。
在對簡523進行編聯後,周李二人都認為與案件相關的其他簡均不能與文書一進行編聯,李文將剩餘的其他簡歸類為一封文書,而周文將剩餘的簡歸為兩封文書。關於為何將文書進行這樣的分類周文並未給出明確回答,李文從簡415“願假期……正處言,不敢出月”的表述中認為,文書二屬於“假期書”,文書一屬於“直符書”,兩者類型不同。但是從文書一內容來看,應當並非屬於“直符書”。五一簡中有兩封較為標準的“直符書”,為便於討論現羅列如下:
直符左戶曹史謝宏、書佐烝普符書。選釋72(木兩行CWJ1③:325-18)
永初五年三月庚辰朔四日癸未,直符左戶曹史謝宏、書佐烝普符敢言之。直月三日,循行寺 盡其日夜,無犯法當應舉劾者。以符書属戶曹史陳就、書佐文武。敢言之。
選釋72(木兩行CWJ1③:325-18)背
直符戶曹史宋奉、書佐烝譚符書。直月十七日。選釋97(木牘J1③:325-1-26)
永初五年七月丁未朔十八日甲子,直符史奉、書佐譚敢言之。直月十七日循行寺內獄司空、倉、庫,後盡其日夜無詣告當舉劾者。以符書属戶曹史陳躬、書佐李憲。敢言之。
選釋97(木牘J1③:325-1-26)背
從以上兩則“直符書”來看,一封標準的“直符書”其格式包括1、報告和當值的日期;2、直符者的名字和身份;3、工作内容;4、接班者的姓名和身份;[7]由此可以看出文書一與“直符書”在行文格式上無任何相似之處,僅從案件經辦人為“直符右倉曹史”就確定該文書為“直符書”不慎妥當。從文書一的整體內容以及行文格式看相比較“直符書”,其更像是“解書”的一部分。溫玉冰在涉及五一簡另一封解書的復原時曾對解書格式有這樣的解析,一封完整的解書包括
a. 【負責官吏】“叩頭叩頭死罪死罪”“奉/案文書,訊問/考問/實問”【涉案人+知狀人】,“辤皆曰”:
b. 涉案人員的身分訊息(“縣民”“各有廬舍”、“相比近知習”)
c. 案件經過
d. 調查及處理結果(“盡力實核”“辭有增異”、“正處復言”等)。【負責官吏】“叩頭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8]
可以看出,除由於簡文尚未完全公佈導致缺少第四部分案件的調查即處理結果外,文書一基本符合以上所述的解書行文格式與文書內容。既然文書一屬於解書,其與文書二在類型上便沒有了區分。文書二為雖為假期書,但在五一簡中“假期書”一般為“假期解書”省稱[9],如簡530“兼左部賊捕掾馮言逐捕殺人賊黃康未能得假期解書”。所以既然文書一與文書二均屬於解書,筆者推測這兩封文書可能屬於同一封,只是文書之間有缺簡導致其無法完全編聯。首先從文書形製看,文書一與文書二涉及可編聯的十枚簡牘皆為木兩行,這些木兩行皆為頂格書寫,存有兩道編痕,編繩通過處留空不書字,在編聯後發現留空處位置相當。此外在字跡方面,文書一與文書二的字跡對比如下:文書一 文書二 文書一 文書二 物故 錢 不處 亭部
從上表可以看出,文書一與文書二在書寫習慣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應當屬於同一書手所寫。
此外根據文義判斷,文書二與文書一在內容上有一定的關聯性。文書二內容涉及良出獄後向書佐張董要回其少夏防所給予他的錢財而引發的一系列事件,至於為何要回這筆錢財,從簡396中可知這是因為“董不爲良赇普”。文書一中有“書佐張董從良少夏防求錢一萬以賕掾董普,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普”的描述,但筆者認為此處“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普”釋文有一定的問題,此句屬於簡338的內容,該枚簡由於受到墨跡的浸染導致字跡漫漶,且因該案的主要人物“張董”與“董普”在名字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此處夏防極有可能是將錢給了張董而非董普。這樣就可以解釋下文中為何良要向張董要回錢財。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案所涉及的十一枚簡除簡348外,應當均屬於同一封文書的內容。
這十枚簡的新的復原方案應當為:
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倉曹史豫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爲廣亭長,他坐毄(繫)獄。書佐張董從良少夏防341(木兩行2010CWJ1③:174)
兼右倉曹史謝豫名印
五月 日郵人以來白開341(木兩行2010CWJ1③:174)背
求錢一萬以賕掾董普。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普。亟考實姦詐,證槮驗,正處言。豫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董及普。即訊旦,辤皆曰:縣民,鄉吏,里、年338(木兩行2010CWJ1③:171)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舆父老、母何、同產兄辅、弟農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爲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居□□廬舍339(木兩行2010CWJ1③:172)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爲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126(木兩行2010CWJ1①:113)年不處月日爲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爲少,月直六百。今年二月不處日,左賊史連陽、鄧脩白:属獄毄良,坐。桑鄉游徼帛豫書言:良送殺人賊黄玉道物故。良523(木兩行2010CWJ1③:260-5)當適效亭長逐捕所負,便盗玉刀,結:良主守盗。其月不處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獄門外,呼董曰:爲我報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門外呼良曰:防在獄門,欲去,使我來489(木兩行2010CWJ1③:240)
(缺簡)
爵一級,無罪名□出過效亭長良□四五日,董之下□ ……到東索門外與良相逢。良乘馬,良問董:汝何來我這過若二人。董曰:□□□□□良371(木兩行2010CWJ1③:198-8+198-9)曰:汝何時當復出乎?我欲取央錢。董曰:汝欲取錢者,我旦曰暮當出,明日暮時事畢。董從縣出,歸主人蘇到舍。其曰暮,良乘馬到董所取錢,皆以錢著馬408(木兩行2010CWJ1③:201-17)上。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與防俱責董錢。防、柊報旦錢未得。董辤已付良錢,董不爲良赇普。防債曰備,歸醴陵不處亭部。柊,桑鄉廣396(木兩行2010CWJ1③:201-5)亭部。皆不問旦。不敢上爰書。董付良錢時無證左。請且適董獄牢監。願假期逐召柊,考實,正處言,不敢出月。唯415(木兩行2010CWJ1③:201-24)
附簡册復原圖(從右至左)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第134頁。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中西書局,2018年。
[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的例16、例140即《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的簡126、339,本文以後者的簡號及簡文為本。
[4] 張煒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以CWJ1①:113及CWJ1③:172木兩行為中心》,簡帛網2017年08月0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865。)
[5]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身份認定述略》,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第325頁。
[6] 周海峰:《〈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80。)
[7] 馬增榮:《漢代地方行政中的直符制度》,簡帛(第十六輯),第462頁。
[8] 温玉冰:《朱宏、劉宮臧罪案復原研究》,簡帛網2020年06月0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57。)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8月20日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