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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
(首發)
(四)由倉傷田追案
3240+3394+3393+4232+
(缺簡)
租反罵爲語相報應,倉以所持刀刺追右臂上,創二所,其一所袤一寸二分,一所袤一寸,
廣各二分,深皆至骨,凡創二所。即追湯等證。案:倉無故入人廬舍,刃賊傷人,不(1858)
直,發覺,持犯法兵亡,齎謹已劾,盡力推起逐捕倉必得,考實得以後情
正處復言,綏、孫、齎職事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1099)
北部賊捕掾綏言考實傷
田追者由倉竟解言
十二月十日開
詣左賊(0651)[1]
案件相關簡牘:
兼左賊史順、助史詳白:前却北部賊捕掾緌等
君教諾 考實男子由蒼傷田追狀。今緌等書言
辭如牒。守丞護、掾浩議如緌等解平。請言府卻
逐捕。白草。(1509)
案:北部賊捕掾緌即李綏,見1255簡。
(五)郁所犯案
(缺簡)
日,郁與所從少張武之難舍掩覆逐捕周不得。難辤:其月不處
日,周之難舍,具以傷馮狀告語難,難爲周作葛單衣、給餉食(0008+1807)
(缺簡)
柱、紀伯、紀仲,節訊難,辤皆曰:郁吏次署視事,干、伯等縣民,盧
部柤溲丘,相比近知習,田作績紡爲事,難不處年中嫁爲(2150+1872+1886)
(缺簡)
柱持所有錢六千,伯、仲各二千,之亭與郁,□,郁不復詭課仲、難等,周恐(?),欲之羅,郁絕匿不言縣,令溫從張恚。郁凡臧一萬,其四千盜(1423)賦,六千受所監,考問具服,即難、伯、柱等證。郁以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絕匿不言,逐捕周不得,[盜賊<賦>],不承用詔書,不敬,數罪,亭長朱种謹已劾。脩(0454+0465+0544)
(缺簡)
案:“不承用詔書”之前“盜賊<賦>”二字為衍文。
關聯簡:
得,周亡,逐捕有書,不處周與馮飲酒時,誰皆在旁?有證見者非?時比伍何不合?周、
馮各有父兄同者不?亭長劉柳稽留不即言狀。陽、范、尊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1853)
案:1853與0008+1807所載“周之難舍,具以傷馮狀告語難”相關。
据残存簡牘可知,郁為基层小吏,所犯非一,記錄在案者有貪贓枉法、玩忽守職和不承用詔書等。
(六)收繫狼藉吏倉案
元興元年 十一月庚辰朔十七日丙申,長沙太守中部案獄掾豊有案問移
臨湘:民自言,辤如牒,諦如辤,倉部吏追捕收取民錢物衆多狼藉,詔(1507)
書所疾,疑倉所犯非一,書到,聽受密收毄(繫)倉,部疾姦大吏考實正處言,
府關副在所,會十二月十日,務實核令可覆,無妄佝毄(繫)無罪,毆擊【人如律令。】(2575)
案:1507簡“收取”之“收”所在處,木牘正好殘泐,據殘存筆畫及0561相關簡文釋讀為“收”。
[1] “田追”,由於簡牘有磨損,整理報告誤作“由追”,據1509簡可知當作田追。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8月27日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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