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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近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一書出版[1],新公佈的簡牘中有較多可與前四冊公佈的簡牘進行編聯。筆者先前已就五一簡的兩個案例的編聯進行了討論,分別為“雷旦、张董財產糾紛案”[2]與“黃詳遇刺案”[3]。在新簡公佈後這兩個案例的編聯情況有了進一步的更新。
一、雷旦、张董財產糾紛案最新編聯
文書一:
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
五月廿日開2208(木兩行2010CWJ1③:282-20)
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倉曹史豫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爲廣亭長,他坐毄(繫)獄。書佐張董從良少夏防
341(木兩行2010CWJ1③:174)
兼右倉曹史謝豫名印
五月 日郵人以來白開341(木兩行2010CWJ1③:174)背
求錢一萬以賕掾董普。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普。亟考實姦詐,證槮驗,正處言。豫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董及普。即訊旦,辤皆曰:縣民,鄉吏,里、年338(木兩行2010CWJ1③:171)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舆父老、母何、同產兄辅、弟農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爲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居□□廬舍339(木兩行2010CWJ1③:172)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爲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126(木兩行2010CWJ1①:113)年不處月日爲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爲少,月直六百。今年二月不處日,左賊史連陽、鄧脩白:属獄毄良,坐。桑鄉游徼帛豫書言:良送殺人賊黄玉道物故。良523(木兩行2010CWJ1③:260-5)當適效亭長逐捕所負,便盗玉刀,結:良主守盗。其月不處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獄門外,呼董曰:爲我報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門外呼良曰:防在獄門,欲去,使我來489(木兩行2010CWJ1③:240)
(缺簡)
汝,良曰:我有餘錢在外舍恐防盜持去,我寄因處。董謂良:恐防不付我。良即令董將防入與良相見獄南牢門所。良謂防:汝持錢付是張史,良防語未絕
5552+2207(木兩行2010CWJ1③:228-2+282-19)
(缺簡)
文書二:
爵一級,無罪名□出過效亭長良□四五日,董之下□ ……到東索門外與良相逢。良乘馬,良問董:汝何來我這過若二人。董曰:□□□□□良371(木兩行2010CWJ1③:198-8+198-9)曰:汝何時當復出乎?我欲取央錢。董曰:汝欲取錢者,我旦曰暮當出,明日暮時事畢。董從縣出,歸主人蘇到舍。其曰暮,良乘馬到董所取錢,皆以錢著馬408(木兩行2010CWJ1③:201-17)上。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與防俱責董錢。防、柊報旦錢未得。董辤已付良錢,董不爲良赇普。防債曰備,歸醴陵不處亭部。柊,桑鄉廣396(木兩行2010CWJ1③:201-5)亭部。皆不問旦。不敢上爰書。董付良錢時無證左。請且適董獄牢監。願假期逐召柊,考實,正處言,不敢出月。唯415(木兩行2010CWJ1③:201-24)
筆者前文通過解書書寫格式推測出文書一應當為解書的一部分,《五一(伍)》新公佈的2208號簡作為該封文書的標題簡,基本確定了筆者對文書一性質為假期解書的推測。此外這該枚標題簡也從側面確定了,文書一與文書二性質相同且屬於同一封文書。文書二在結尾處有標準的假期解書的表述即“願假期逐召柊,考實,正處言,不敢出月。”除標題簡之外,新公佈的簡牘中還有一枚簡與本案相關即5552+2207號簡,簡文內容涉及到本案的核心,即本案作為財產糾紛案,糾紛最初是如何產生的。從簡文內容可知在廣亭長良被捕入獄後,因擔心其在外舍的錢財被其少夏防所盜,所以將錢財寄放在張董處,且在良與夏防見面後良也確實告訴夏防將錢付與張董。這一內容應該與簡396中“董不爲良赇普”相對應,因為簡文內容來看,良將錢交於張董的確沒有要求張董賄賂董普之意。在編聯方面,該枚簡與簡489聯繫較為緊密,簡489中提到夏防在牢門外與張董相見並要求與良見面。張董將這一要求轉述給良並開始於良進行對話。而簡5552+2207便是雙方對話內容的一部分,但二者依舊不能直接編聯,兩枚簡中簡應當還有一枚缺簡。
二、黃詳遇刺案最新編聯與文書性質認定
筆者曾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編聯一例》一文中對該案件所涉及的3枚簡牘的編聯情況進行了討論,編聯情況如下:
文書一:
廷書曰:故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黃詳次領嵩軄(職)。其夜鷄鳴時,詳乘馬,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到赤坑冢間。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141(CWJ1-3:193)男子伏在道旁草中,詳苛問不應,詳謂順往捽男子頭,順即往男子走,順追搤男子背衣,男子拔所持解刀刺順右腋下,貫衣,不中肉,順還呼曰:“人殺我”,詳追逐謂1279+1272(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65-18)
(缺簡)
男子曰:“我窮人,勿迫我。掾還。”詳曰:“何如還者?”下馬。男子以解刀刺詳,不中。詳以所有把刀斫男子,創二所。男子復走五步所,詳追逐,及。男子還,反顧薌(嚮)詳,尚持兵,未彊赴。詳復斫男子,創二5(CWJ1-1:89-1)
由於本案案件情況較為複雜,因此當時筆者對與本案相關的另外兩枚簡牘529號與1260號未作討論。《五一(伍、陸)》公佈後又出現一枚簡與本案相關,該枚簡的出現使得本案案情更為清晰。為便於討論暫將這三枚簡羅列如下:
盾隨詳行,詳乘馬在前,順後,欲之竟所,西行去詳例十四里所,欲明未到廣成大里可十里所至赤坑冢閒,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男子伏在草中,去大道可529(木兩行2010CWJ1③:261-7)
卷(?)楬道偏撫告上下丘里,行道過客無有識有(?)男子者。疑遠所姦人,刺販順腋下衣一所,臧直十錢,考問詳辤與竟、順、宗等驗證,不知何一男子公夜行伏道旁草1260(木兩行2010CWJ1③:265-6)
罪奉得書,輒考問詳、知狀者東部郵亭掾趙竟、行丞事守史謝脩、兼獄史唐汎、郵佐鄭順,節訊詳妻榮,子男順等辤皆曰:各以故吏給事縣,署視事,詳例1707(木兩行2010CWJ1③:266-39)
綜上共有六枚简与本案相关,其中選釋141、選釋5以及簡1279+1272的編聯情況已經大致確定,暫將其確定為文書一。因此以下主要討論簡529、1260以及1707的編聯情況以及其與前三枚已編聯簡的關係。從文意上看529號簡記載了黃詳在去往廣成的路途中,行至赤坑冢遇見路旁一男子之事,這與選釋141所記內容高度相似,僅多出案發地點與各地之間的距離。1260號簡記載了為了尋找該襲擊男子,在丘里張貼告示,但无人認識這一男子,是故認為該男子來自外地,同時对此案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認定,在最後還涉及到了總結性的案件陳述。1707號簡應當屬於文書開頭部分,主要記載了某位吏員在受到臨湘縣廷的文書後,對案件的相關人員例亭長詳、詳妻榮、詳子男順以及東部郵亭掾趙竟、行丞事守史謝脩、兼獄史唐汎、郵佐鄭順等人進行訊問。
若僅從文意判斷筆者認為簡1707應該置於文書一之後,但不能直接編聯,二者之間應當還有一枚以上的缺簡。因為文書一屬於下級機關在處理上級機關所指派的事件時,對上級機關所下達的下行文書的引述,其開頭第一句“廷書曰”即是明顯的例證,“廷書”即是臨湘縣廷所下達的下行文書的簡稱,而簡1707開頭部分的“罪奉得書,輒考問”則屬於對臨湘縣廷所下達的下行文書引述結束之後的一種習慣性表達,五一簡中這種表達較為常見,前文所述的“雷旦、張董財產糾紛案”的開頭部分“廷書曰:……豫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即是類似的表達。若簡1707位置確定,簡529和1260的位置也基本已經清晰了,簡529應當是在考問過程中對案件發生情況的再次描述,而這次描述相較於廷書的表述也更為清晰。而簡1260因為涉及供詞的驗證以及財產損失的認定,故其靠近文書的末尾,屬於總結性的陳述。因此單從文意上分析,可知簡529和1260均應置於簡1707之後,且簡529在前簡1260在後。
但若是對比文書一與簡1707、529以及1260的書寫字跡則會發現一個問題,即文書一的字跡與其他三枚簡有很大的區別。從下表可以看出,文書一的“詳”字右側偏旁“羊”的最後一橫有明顯的頓壓和起鉤,而簡1707、529、1260的“詳”字未有此特征;文書一的“男”字的上側的“田”靠左,而後三枚簡的“男”字,上側的“田”靠近中間;簡1707、529、1260“順”字的左側偏旁“川”均未起鉤,而文書一的“順”字的左側偏旁有明顯的起鉤現象。另外就“竟”字來看,文書一的“竟”字上部的“立”字上下兩橫基本一致,而簡1707、529、1260“竟”字的上下兩橫均為上短下長。所以從筆跡方面來看,文書一與簡1707、529以及1260的書手應當是不同的,且簡1707、529、1260的書手應當是同一個。因簡1707、529、1260書手相同文意相連,故將這三枚簡確定為同一封文書即文書二。而由於文書二與文書一書手不同,因此雖然其文意相連,但對其是否能進行編聯,筆者持保留意見。綜上對該案件的最新編聯如下:
文書一:
廷書曰:故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黃詳次領嵩軄(職)。其夜鷄鳴時,詳乘馬,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到赤坑冢間。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141(CWJ1-3:193)男子伏在道旁草中,詳苛問不應,詳謂順往捽男子頭,順即往男子走,順追搤男子背衣,男子拔所持解刀刺順右腋下,貫衣,不中肉,順還呼曰:“人殺我”,詳追逐謂1279+1272(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65-18)
(缺簡)
男子曰:“我窮人,勿迫我。掾還。”詳曰:“何如還者?”下馬。男子以解刀刺詳,不中。詳以所有把刀斫男子,創二所。男子復走五步所,詳追逐,及。男子還,反顧薌(嚮)詳,尚持兵,未彊赴。詳復斫男子,創二5(CWJ1-1:89-1)
文書二:
(缺簡)
罪奉得書,輒考問詳、知狀者東部郵亭掾趙竟、行丞事守史謝脩、兼獄史唐汎、郵佐鄭順,節訊詳妻榮,子男順等辤皆曰:各以故吏給事縣,署視事,詳例1707(木兩行2010CWJ1③:266-39)
(缺簡)
盾隨詳行,詳乘馬在前,順後,欲之竟所,西行去詳例十四里所,欲明未到廣成大里可十里所至赤坑冢閒,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男子伏在草中,去大道可529(木兩行2010CWJ1③:261-7)
(缺簡)
卷(?)楬道偏撫告上下丘里,行道過客無有識有(?)男子者。疑遠所姦人,刺販順腋下衣一所,臧直十錢,考問詳辤與竟、順、宗等驗證,不知何一男子公夜行伏道旁草1260(木兩行2010CWJ1③:265-6)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中西書局,2020年。下文均簡稱為《五一(伍)》、《五一(陸)》。
[2] 蔡雨萌:《〈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編聯一例》,簡帛網2020年11月6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602。)
[3] 蔡雨萌:《五一廣場簡“雷旦、张董財產糾紛案”簡冊復原再議》,簡帛網2021年8月20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717。)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9月11日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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