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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家草場漢簡《賊律》“以城邑亭障反”條應是文帝以后漢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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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
胡家草場《賊律》有如下律條:“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1023之,及謀反者,皆腰斬。其城邑反、降,及守乘城棄去若降之,及謀反者,父母、妻子、同產1121無少長,皆棄市。謀反者獄具,二千石官案掾移廷,廷以聞,有報,乃以從事。其坐謀反1122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1004”[1]
M247《二年律令·賊律》簡1-2:“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
張家山M336竹簡《賊律》也有類似的律條:“以城邑亭鄣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鄣,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 。”[3]
彭浩先生指出:胡家草場簡連坐犯罪者親屬的規定與呂后二年頒行的《二年律令》本質並無不同,但表述有差異。如前所論,關於親屬坐罪的規定,《二年律令·賊律》的指向和表達都更清晰、簡練。那末,胡家草場這條《賊律》簡的年代有兩個可供考慮的可能,一是早於《二年律令》,在收入《二年律令》時刪繁就簡;另一種可能是晚於M336《賊律》。但後者於文獻無徵,即使在漢景帝三年(前154)吳楚七國之亂後也未見修改此律的記載。由此或可判斷,《二年律令·賊律》簡1-2可能是對胡家草場簡《賊律》修改而來。如推測不誤,胡家草場此簡的年代應在《二年律令》簡1-2之前,或是漢高祖高祖時期。[4]
按:彭說第二種說法較可靠,胡家草場此條律文應晚於M336《賊律》。連坐犯罪家屬的法令在文帝統治後期或者景帝統治初期可能得以恢復。
《史記·晁錯傳》:
遷為御史大夫,請諸侯之罪過,削其地,收其枝郡。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集議,莫敢難,獨竇嬰爭之,由此與錯有郤。錯所更令三十章,諸侯皆喧嘩疾晁錯。錯父聞之,從潁川來,謂錯曰:“上初即位,公為政用事,侵削諸侯,別疏人骨肉,人口議多怨公者,何也?”晁錯曰:“固也。不如此,天子不尊,宗廟不安。”錯父曰:“劉氏安矣,而晁氏危矣,吾去公歸矣!”遂飲藥死,曰:“吾不忍見禍及吾身。”死十餘日,吳楚七國果反,以誅錯為名。及竇嬰、袁盎進說,上令晁錯衣朝衣斬東市。
晁錯傳紀事反映出收孥之制在景帝初年時依然存在。“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宣佈嚴懲“首事者”。在第一次大赦令中,景帝就宣佈“楚元王子劉截等人,與劉濞相互為逆,我不忍心把他付諸法律。從今起開除他的宗籍,不要使我們劉姓宗親受到了玷污”;同時,景帝還對吳王等“首事者”的妻子、兒女等家屬依據《賊律》“以城邑亭鄣反”條“施行“收孥之法”[5]。所謂收孥之法,又為“收”、“收錄”、“沒”、“籍沒”,就是一人犯罪,將其妻子、子女家屬等收錄為官奴婢,他們可以像商品一樣被買賣和賜予,非遇特赦終身為奴,他們主要從事手工業產品的生產、西北馬苑的馬匹飼養、皇家飛禽走獸及狗馬的養殖等事。景帝對吳王及其他叛王或將領的親屬施行此法,顯然是相當嚴厲的。直至劉徹登極為武帝的當年(前140年),武帝哀憐這些“帑輸在官” 的宗親或高官親屬,恢復了他們的平民身份,從此才使他們結束了長達十四年官奴婢生涯。
如果胡家草場《賊律》此條确為文帝以后的漢律條文,也反映出漢初收孥連坐之制存廢的复雜情景。也為研究漢初刑制演變提供了新的史料。
[1]荊州博物館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頁。
[3] 《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待刊。彭浩先生認為此條是漢文帝元年的漢律條文。
[4]彭浩:《讀胡家草場漢簡札記兩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21年11月17日。
[5] 《漢書·景帝紀》。《漢書·景帝紀》。參見彭年:《秦漢族刑、收孥、相坐諸法及其施行之探討》,載四川師大歷史系編《秦漢史論叢》第157頁,巴蜀書社,1986年10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26日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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