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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懸泉漢簡(貳)》札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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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2021年12月17日下午,西北師範大學簡牘讀書班第三期讀簡活動研讀了《懸泉漢簡(貳)》[1]簡I 90DXT0209③:26—I 90DXT0209S:15。現不揣淺陋,撰此小文,略陳管見,不當之處,敬祈方家正之。一
《懸泉漢簡(貳)》簡 Ⅰ90DXT0209③:26釋文作:
功盜賊殺人□取其妻以爲妻暴虐□□橫行
□□湛又與陳倉男子李重光等報仇怨賊殺人……
該簡下殘,兩行書寫,簡面漫漶,多處文字不識。據簡文,此簡似當是緝捕或訴訟類文書,且部分內容見於漢律。其中,右行簡首“功盜”之“功”,讀如“攻”,《漢書·郭解傳》“臧命作姦剽攻”,顏師古注:“攻謂穿窬而盜也。”[2]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簡62載“盜五人以上相與功(攻)盜,爲群盜”。[3]水間大輔先生指出:“‘攻盗’是比‘彊盗’更惡劣的兇狠盗賊,很可能是指以掠奪財物爲生業,不惜殺害生命的武裝犯罪集團,作爲法律用語的‘攻盗’,亦當指這種集團性犯罪行爲。”[4]賊殺人,秦漢法律文獻習用語,即故意殺人。
“人”下“取”上一字,整理者未釋,圖版作,墨迹脫落較多,僅餘少量筆畫。細審圖版,此字左部似是“弓”形,右下部則與“虫”相近,或可釋作“强”,居延漢簡495.4B(强)、懸泉漢簡ⅠT0309③:221(强)、東牌樓漢簡33B(强)皆可參看。另,“强取其妻以爲妻”一語在文義上可通讀,且與之相似的説法亦見於漢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雜律》簡194載“强略人以爲妻及助者,斬左止(趾)以爲城旦”。[5]
整理者釋作“虐”之字,圖版作,筆畫、字形結構不甚清晰,究竟釋作何字有待進一步考察。[6]其下一字,整理者未釋,圖版作,左部顯是“糸”形,右部筆畫似是“彳”的殘存,或可釋作“縱”,懸泉漢簡ⅠT0309③:197(縱)、馬圈灣漢簡1028(縱)皆可參看。
“縱”下一字,整理者亦未釋,圖版作,左上部似是“工”形,“工”下一筆與右下部筆畫似是“心”的殘留,則此字或可釋作“恐”,居延新簡EPF22:372(恐)、EPT6:3(恐)皆可參看。
綜上,該簡釋文可作:
功(攻)盜、賊殺人、强取(娶)其妻以爲妻,暴虐縱恐橫行
□□湛又與陳倉男子李重光等報仇怨,賊殺人……Ⅰ90DXT0209③:26二
《懸泉漢簡(貳)》簡Ⅰ90DXT0209③:27釋文作:
入:鑿十,劍五,鐵椎二。元鳳六年閏月庚子朔丙辰,效榖縣泉廄佐成受郡庫令史孫彊。佐安/守令候 臨。
該簡完整,文字清晰,釋文基本可從,唯“佐安”下見有筆畫,此或是某種鉤校符,整理者未作任何處理,現據之擬補。另據簡文,此簡當是兵物付受的實録類簿書,所記紀年、月朔信息爲“元鳳六年閏月庚子朔丙辰”。查相關曆表及學者研究,所記昭帝元鳳六年(前75)皆爲閏八月,[7]而依簡Ⅰ90DXT0209③:27“閏月庚子朔丙辰”推算,是年閏月者實爲九月,互相有所牴牾。懸泉漢簡爲兩千年前懸泉置工作人員行用之檔冊,紀年、朔閏不應有誤。現以此簡爲證,可知後世學者所推元鳳六年置閏有誤,非閏八月,而是閏九月。三
《懸泉漢簡(貳)》簡Ⅰ90DXT0209⑤:2釋文作:
傳馬一匹驃牡左剽齒八歲高五尺五寸 名曰野麋 下 □ 元鳳三年
該簡下殘,部分簡文殘泑。據簡文,此簡應是傳馬名籍。整理者釋作“牡”之字,圖版作,右部所從非“土”,而與“匕”相近,當改釋爲“牝”,懸泉漢簡ⅠT0309③:302(牝)、肩水金關漢簡73EJT37:7(牝)皆可參看。
“下”之下一字,整理者作“□”處理,圖版作,筆畫磨滅較多,但從字形、輪廓來看,似與“見”相近,肩水金關漢簡72ECC:40A(見)、73EJT33:88(見)皆可參看。此處的“見”,應是起某種鉤校、標識作用,謂“見在”之意,[8]此種情況多見於漢簡“吏名籍”,如:
□□候長居延西道里叔□,年卅□,始元二年五月辛未除,見。73EJT21:111
水門隧長屋蘭富貴里尹野,本始二年七月癸酉除,見。14.25
故,該簡釋文可作:
傳馬一匹,驃、牝,左剽,齒八歲,高五尺五寸,名曰野麋,下,見。元鳳三年Ⅰ90DXT0209⑤:2四
《懸泉漢簡(貳)》簡 Ⅰ90DXT0209⑤:19釋文作:
元鳳六年三月甲戌朔丁丑敦煌大守登候充國行丞事謂縣官領南□□卿史龍前移書令縣官爲
□□□□道上亭作立䥞各有數令史望來行縣環言縣毋堅木以作立䥞軸板釭令A
/掾德屬□□給事佐奉B
該簡完整,簡面文字多漫漶。據簡文及出土地,此簡可能是昭帝元鳳六年(前75)三月敦煌太守府令相關吏員偱行轄下各縣、官(包括懸泉置)的回報文書,事涉縣、官製作“立”“䥞”等器物。[9]該簡正面左行整理者釋作“令”之字,圖版作,釋“令”不確,當改作“今”,肩水金關漢簡73EJH1:4(今)、73EJF3:4 (今)皆可參看。
此外,就文義及漢代官制而言,該字釋作“令”亦不妥。從簡文內容及簡背文書簽署信息來看,此處的“望來”應是太守府屬吏。若釋“令”,則“望來”之吏職無疑是爲令史。事實上,據相關文獻及學者研究,漢代的令史一般是爲縣級官府屬吏。李迎春先生即指出:“郡屬吏主要有卒史、屬、書佐三大等級,基本與百石、斗食、佐史的秩次相合;縣史類屬吏有令史、尉史兩級,與斗食、佐史秩次相合。”[10]故此,簡文所見“望來”應是敦煌郡太守府的史類屬吏。
簡背“屬”下二字,整理者未釋,此當是人名。第一字圖版作,筆畫較爲模糊。細審圖版,此字左部似是“弓”形,右部從上至下依次見有三橫筆,或可釋作“彊”,肩水金關漢簡73EJT9:93 (彊)、居延漢簡326.2 (彊)皆可參看。第二字圖版甚爲模糊,不辨筆畫與字形。然作爲人名、機構名,“彊漢”之名屢見於漢簡,如:
廩彊漢隧長朱雲四月食253.3
居延彊漢亭長鄒100.22
若此不誤,則“彊”下一字釋作“漢”的可能性當爲大。故,該簡釋文可作:
元鳳六年三月甲戌朔丁丑,敦煌大守登、候充國行丞事,謂縣官:領南□□卿史龍前移書,令縣官爲□□□□道上亭作立、䥞各有數。今史望來行縣環(還),言縣毋堅木以作立、䥞、軸、板、釭,令A
/掾德、屬彊漢、給事佐奉。Ⅰ90DXT0209⑤:19B
附記:西北師範大學簡牘讀書班由西北師範大學簡牘研究院主辦,本期主要參與者有楊同軍、蔡副全、李迎春、洪帥、魏振龍、張倩雲六位老師和七十餘名歷史系、中文系、絲綢之路文明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基地學生。關於改釋、補釋文字,主要由李迎春、魏振龍等提出。本文執筆:魏振龍。
[1]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貳)》,中西書局2020年。
[2] 班固:《漢書》卷九二《游俠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3701頁。
[3] 陳偉、工藤元男、彭浩:《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4頁。
[4] 水間大輔:《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刑法雜考―睡虎地秦簡出土以降の秦漢刑法研究の再檢討―》,《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6號,2002年3月。
[5] 陳偉、工藤元男、彭浩:《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67頁。
[6] 按,李迎春先生認爲此字或可釋作“辱”。此外,整理者釋作“行”之字,李先生認爲字形不似,可改釋爲“恣”,左行上端兩未釋字,或可補作“會治”。
[7] 相關研究可參看:陳垣《二十史朔閏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18頁;徐錫祺《西周(共和)至西漢曆譜》(修訂本),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97年,第1534頁;朱桂昌《太初日曆表》,中華書局2013年,第63頁;許名瑲:《漢簡曆日考徵(三)》,簡帛網,2015年6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2。
[8] 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五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 40 頁。
[9] 按,關於“立”“䥞”的具體含義及“䥞”的釋讀,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此處或是指車輛的某個零件。
[10] 李迎春:《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摘要”第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2月21日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