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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簡語彙考證》訂補(三)
- ——都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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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岡山大學文学研究科) (首發)
1.【都吏】關於“都吏”,《語彙》的說明是:“官職名。地方的二千石官的屬官,掌監察及獄訟”[1]。該說明的根據是如淳關於《漢書・文帝紀》的“賜物及當稟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致。不滿九十,嗇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的注:“律說,都吏今督郵是也。閑惠曉事,卽爲文無害都吏”。此處的都吏的職責是監督對老人的賞賜有無不當之處。《語彙》又舉了居延漢簡213・15的“毋得貰賣衣財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嚴敎受卒,官長吏各封臧〼”作爲簡牘的例子[2]。由於是殘簡其内容不詳,但可知都吏是作爲太守的屬吏爲巡察而派出的官員。
本文想先增補秦漢簡牘的例子。首先,顯示了秦統一中國後的詞語規定的里耶秦簡8-461有“乘傳客爲都吏”。據此可知“都吏”是秦統一中國以後的官名,戰國時代稱爲“乘傳客”。關於“乘傳”,正如《史記・蒙恬列傳》的“胡亥不聽。而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所記載的,“傳”意味著皇帝的使者等用於傳達重要事項的特殊的馬車[3]。可以認爲都吏(乘傳客)原來指的是代君主前往視察的官員。里耶秦簡8-528+8-532+8-674又有“丗五年七月戊戌,御史大夫綰下將軍下令假御史謷往行〼〼下書都吏治從人者[4]“。這是秦代派遣都吏的實例,其目的是審理“從人”卽過去的六國的罪人。
《語彙》說明都吏是二千石的屬官,可以設想秦代也是如此。嶽麓秦簡(肆)27-28云:“咸陽及郡都縣恆以計時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數獄屬所執法,縣道官別之,且令都吏時覆治之,以論失者,覆治之而卽言請(情)者,以辠出律論之”。“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的硏究”班的譯注的說明是“郡屬下的官員。多參與監察事務,據《二年律令》可知負責覆獄”[5]。不過,“郡屬下”的說法有些問題,在本條中派遣都吏的是執法。執法可以設想爲二千石官[6],因此認爲都吏泛指二千石官的屬吏的看法應是妥當的。執法派遣都吏進行巡察,亦見於嶽麓秦簡(伍)269-270簡的“執法令都吏循行案舉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嶽麓秦簡(伍)168-169簡又有“有不從律令者,都吏監者□舉劾,問其人,其人不亟以實占吏其名吏(事)官,└吏三問之而不以請(情)實占吏者,行其所犯律令辠,有(又)駕(加)其辠一等 。 ●廷卒乙廿一”,據此還可知道都吏帶有彈劾不遵從律令者的任務。
正如前引“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的硏究”班的譯注所指出的,都吏有掌管覆獄的職責。二年律令116-117簡云:“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如有乞鞫(請求重審),二千石官派遣都吏進行覆獄。二年律令396-397簡又云:“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縣無法單獨確定相當於死罪的重罪的處罰,需要向二千石官進行奏讞,然後二千石官派遣“毋害都吏”進行覆獄。據此,如果通過乞鞫、奏讞開始覆獄,則其實際事務由都吏負責。
不過,實際上在覆獄時派遣都吏的事例,至少不見於秦、西漢初年的同時代資料[7]。毋寧說從現存的事例來看,二千石官派出覆獄的主要是“卒史”,可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18作爲實例。正如其124簡中“●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所記載的,該案例是南郡所派遣的卒史對攸縣的㢑等人進行覆獄的記錄,就是說作爲南郡卒史的蓋廬等人發揮了“都吏”的作用。由此可知“都吏”與其說是具體的官名,不如說是泛指像卒史那樣的二千石官的屬吏。
實際上過去已有學者提出都吏是屬吏的統稱的見解。嚴耕望認爲都吏意爲“大吏”,闡述了秦至西漢初年令大吏巡行屬縣,西漢中期以後形成了督郵對縣進行監察的制度[8]。永田英正也將都吏視爲一般名詞的大吏,卽主要官吏,認爲在郡裏是督郵,在都尉府是主簿相當於此官[9]。吳礽驤進而舉出以敦煌懸泉置爲代表的邊境出土的漢代簡牘所見的“都吏”的資料,指出都吏是一種統稱。根据吳氏的論述,被稱爲都吏的官員有以督郵爲代表的掾、史、守屬等,其職掌爲屬縣的督察、使者的接送,此外還有捕盜等[10]。黃今言也支持統稱說,並詳細論述了督郵與都吏的關係。根據其見解,西漢中後期都吏、督郵開始倂存,其任務也有所區別,到了東漢,有關都吏的資料減少了,都吏的職掌爲督郵所取代[11]。
但對於統稱說也有不同意見,黎明釗、馬增榮的論文論述尤詳[12]。反駁統稱說的最重要的根據是暗示了存在都吏印章的居延漢簡505・19。其中記載“二月十四日,南單檄詣城官,都吏郝卿印,受沙頭卒張詡人定時”,從都吏郝卿印這個印文的記錄,可以窺見都吏這個固有的官名是存在的。
再者,懸泉置漢簡中散見“都吏某”這種帶有都吏官銜的特定的個人。例如91C:14有“出粟一石 送都吏程卿大捕案官徒四人,馬五匹 建平三年〼”,IIT0210199有“〼□都吏馮卿治所 □督郵孫卿治所 六月乙未夜半時,受不知□〼”等[13]。後者由於督郵與都吏並列,似爲都吏與督郵一樣也是具體官名的旁證。
然而否定統稱說的資料目前僅見於漢代邊境出土的簡牘,可以設想西漢中期以前仍有統稱說成立的餘地。因此,都吏最早是二千石屬吏的統稱,從西漢某個時期開始轉化爲固有的官名的看法應是妥當的。
以上的觀點可以總結如下。都吏在戰國時代被稱爲“乘傳客”,秦統一中國以後改稱爲“都吏”。它是二千石官的屬吏的統稱,包括郡府的卒史等。都吏是在對屬縣進行巡察、覆獄等事務時由二千石的官府派遣的。其後,大槪在西漢時代的某個時期,都吏似乎由統稱變爲固有的官名,在居延漢簡中可以確認都吏的印的存在。此外,懸泉置漢簡也散見帶有都吏官銜的個人。
附記:本文是京都大學全校經費(2021年度)“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の繼承と發展のための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爲了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的繼承與發展的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的部分研究成果。 在“戰國秦漢簡牘在線研讀會”(2021年12月7日) 介紹研究成果時,承蒙與會的中國、韓國、日本學者們的指敎,謹致謝忱。(翻譯:陳捷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1]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簡牘研究班編《漢簡語彙 中國古代木簡辭典》岩波書店,2015年,419頁。
[2]同上。
[3]關於乘傳,《漢書・高帝紀》注引如淳的律說云:“四馬下足爲乘傳”。不過戰國時代秦的“乘傳”是否也適用此說尚不明確。
[4]釋文依據李洪財《秦簡牘“從人”考》,《文物》2016年第12期,68-69頁。
[5]《嶽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譯注稿 その(一)》,《東方學報》京都,第92册,2017年,169頁。
[6]土口史記《嶽麓秦簡“執法”考》,《東方學報》京都,第92册,2017年,18-19頁。
[7]以下敘述根據土口史記《秦代的領域控制與官吏移動》(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硏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分中心編《出土文獻的世界:第六屆出土文獻靑年學者論壇論文集》,中西書局,2018年,84-87頁)進行了一些訂補。
[8]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甲部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1980年,138頁。
[9]永田英正《漢代史硏究》,汲古書院,2018年,238頁。
[10]吳礽驤《說“都吏”》,《簡牘學硏究》第4輯,2004年,219-225頁。
[11]黃今言《西漢“都吏”考略》,《秦漢史文存》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186-204頁。
[12]黎明釗、馬增榮《試論漢簡所見的都吏及其與督郵的關係》,《中國出土資料硏究》第13號,2009年,105-130頁。否定統稱說的還有曹驥《兩漢“都吏”“督郵”考》,《魯東大學學報》2012年第2期,76-81頁;並請參看籾山明《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硏究》,創文社,2015年,221-222頁。
[13]吳礽驤《說“都吏”》(前引),22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1月27日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