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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泉Ⅰ90DXT0111③:10號簡文蠡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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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
(首發)2019年中西書局出版了懸泉漢簡的部分簡文,書名《懸泉漢簡(壹)》,其中Ⅰ90DXT0111③:10號簡文,內容涉及漢代津關禁物制度、漢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文致於法”等問題,因而對該簡文的釋讀對理解漢代津關制度、循酷吏的司法理念等具有重要意義。但因部分字跡漫漶不清,以致釋文不全。本文擬對未釋讀的簡文從字形及文意兩方面做一蠡測,提出陋見,請教方家。
Ⅰ90DXT0111③:10釋文作:
入市所市非兵禁物□愚以為銅鉗□文致於法於人□
圖版如下:
(附圖1)
筆者結合字形及文意,認為本簡可釋讀為:
入市所市非兵禁物□愚以為銅鉗昭文致於法於人□
即將此簡第15字釋讀為“昭”。
一、字形:漢簡所見“昭”字
此簡第15字字跡模糊,漫漶不清,其左部應為“日”,其右下部似為“口”;又“日”部字形與此字相似者,惟“昭”與“明”二字。
查《漢簡文字類編》(王夢鷗,臺北藝文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4年)、《漢代簡牘草字編》(陸錫興,上海書畫出版社1989年)《簡牘帛書字典》(陳建貢、徐敏,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收錄簡帛所見“明”字寫法如下:
(附圖2)(《字編》)
(附圖3)(《類編》)
(附圖4)(《字典》)
又查以上三書收錄簡帛所見“昭”字寫法如下:
(附圖5)(《字編》)
(附圖6)(《類編》)
(附圖7)(《字典》)
版圖所見與“明”字寫法相較甚遠,而形近於“昭”,似此字應釋“昭”為妥。
二、文意:“昭文而致於法”
筆者以為此處的“昭”,是“明、明文”之義。那麼“昭文致於法”表達的就是明文的意思,即深明文而不刻害。
《說文》:“昭,日明也。”段注:“日明也。引伸爲凡明之偁。廟有昭穆,昭取陽明,穆取陰幽,皆本無正字,叚此二字爲之。”《魯語》:“明者爲昭,次者爲穆。”《博雅》:“昭,明也。”《玉篇》:“昭,光也。”《詩·大雅·既醉》:“君子萬年,介爾昭明。” 《鄭箋》:“昭,光也。”高亨注:“昭明,光明也。”是“昭”可延伸作“明”義解。
又《爾雅·釋詁》:“昭,見也。”《詩·周頌·時邁》:“明昭有周,式序在位。”鄭玄箋:“昭,見也。”《左傳·定公四年》:“以昭周公之明德。”《文選·諸葛亮·出師表》:“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呂氏春秋·審分覽·任數》:“目之見也藉於昭,心之知也藉於理。”《左傳·桓公二年》:“火、龍、黼、黻,昭其文也。”杜預注:“以文章明貴賤。”是“昭”字做為動詞,有顯揚、使其彰明之意,故有“昭明”一詞。
“昭文”一詞,雖非常見,但“昭”與此簡後文連讀為“昭文致於法”,則實有“明文”“深明文”之義。窺之《漢書·景帝紀》:五年九月詔:“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當中的“文致於法”,若要擴充語義,即為“明文致於法”“深明文致於法”。“文致於法”做為短句,又可省略“明”“深明”字詞,此簡中“昭”得“明”“深明”之意,所以不管是“昭”“明”還是“深明”,抑或省略“昭”字,簡文後半部分所表達的意思實與《景帝紀》“文致於法”含義同一。即使連讀至“昭文致於法於人”,也與景帝五年九月詔書“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語意暗合。
又《漢書·張湯傳》:“雖文致法,上裁察。”《漢書·酷吏傳·嚴延年傳》:“桉其獄,皆文致不可得反。”《後漢書·陳寵傳》:“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是後獄法和平。”李賢注:“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又《史記·酷吏列傳》:“極知禹無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裴骃集解引《漢書音義》:“禹持文法深刻。”宋毛晃《增修互注禮部韻略》卷一《上平聲·二十文》:“持文法深刻謂之深文法刻,曰文深;以文法致人於罪謂之文致。”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一百八《治國平天下之要·慎刑憲·謹詳讞之議》:“臣按文致於法,謂原情定罪,本不至於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於法,而於人心有不服者,則必讞之,使必服於人心,而後加之以刑,否則從輕典焉。”可見“文致”一詞,所概括的是漢代酷吏在司法實踐中舞文弄法,陷人入罪之舉。關於此點,筆者將另文探討。
此外,該簡上、下殘斷,字跡漫漶,個別幾字的釋讀可疑。其一是首字釋作“入”。通過反復對比圖版,可以看出此簡上端雖殘,然其字形與下端“人”字是一致的,上下兩端的“人”字,字跡類似,因此,可釋作“人”。漢簡本身“人”“入”難分,但同一簡文出現兩個字形相同的“人”字,分別釋做“入”和“人”的情況此前並未見,結合漢塞懸泉置的實際,因而推測可能是“胡人”“賈人”市,所市非兵禁□物。
其二是“禁物”之間應存有一字。此簡中段分字殘泐,文字大小不一,《壹》原釋文未釋讀。今據圖版殘留字形,“禁”字無疑,不過,“禁物”之間似有字跡,依稀可見。若為“禁”字的“示”部,則“禁”字過大,“物”字過小,與簡文整體字形不符;若為“之”字,類比其他漢簡字形,“之”字確較之為小,且文意也通。因字跡實在不清,此字未能勘定,僅提出疑問。
其三是“物”下“□”應不存在。根據此簡文字圖版,“物”之下“愚”字之字形清晰可見,原釋文不妥,可以確定“□”應不存在。
其四是關於此簡之性質。由於此簡上、下殘端,無法明確得知該簡的文書性質,根據“愚以為”推測,此簡可能為上書或奏書。因無明顯標識語詞,僅提出疑問。
綜上,筆者認為該簡文釋作“人市所市非兵禁(之)物愚以為銅鉗昭文致於法於人□”,似為妥。
附圖:
(圖1)
(圖2)
(圖3)
(圖4)
(圖5)
(圖6)
(圖7)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承蒙張俊民老師、緱露老師悉心指導並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3月13日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