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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馬樓西漢簡《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劄記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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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2020年,《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的文本最先見於楊芬、宋少華發表的《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一文,文內指出與案情相關的共有八份文書,並公佈了兩份文書,對案情進行了基本解析;2022年,鄔文玲在《走馬樓西漢簡所見赦令初探》一文中對文書的句讀進行了小幅調整;同年,陳松長、陳湘圓在《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整理與研究的新研究》一文中公佈了案件的另一份文書。本文即以已公佈的三份文書為基礎進行探討,以下即是三份文書的全文对比。
文書一 文書二 文書三 九年五月乙未朔丁未,臨湘令堅、長賴丞尊守丞告尉,謂倉、都鄉,敢告宮司空、攸、南陽、將作定王后:【定】王后營徒髡鉗城旦、故大夫臨湘泉陽里武,完城旦徒、故官大夫攸大里兒,宮司空令史、公乘攸臧郢里外,佐、公乘南陽平陽里不識,皆坐。故臨武丞武盜所主守錢臧六百,公士以上盜,武毄宮司空,請主毄令史兒為武擅解脫易桎。獄史外、不識知武請兒,聽武請,為武解脫易桎。論完兒為城旦,不劾論武,監臨見知縱故弗舉劾,外、不識,公士以上,得,毄牢。武、兒、外、不識皆有它重罪,坐,復治,駕武笞百、釱左止,髡鉗兒、外、不識,皆為城旦籍髡笞。得論行武、兒、外、不識重罪,如律令。敢告主。[1] 九年五月乙未朔丁未,臨湘令堅、長賴丞尊守丞告尉,謂倉、都鄉,敢告宮司空、攸、南陽、將作定王后:定王后營徒髡鉗城旦、故大夫臨湘泉陽里武,完城旦徒、官大夫攸大里兒,宮司空令史、公乘攸臧郢里外,佐、公乘南陽平里不識,皆坐。武故為臨武丞,盜所主守臧六百,公士以上盜,武毄宮司空獄,請主毄令史兒為武擅解脫易桎。外、不識知武請兒,聽武請,為武擅解脫易桎。論完為城旦,不劾論武。監臨見知縱故弗舉劾,外、不識,公士以上,得,毄牢。駕論武笞百、釱止,髡鉗兒、外、不識,皆為城旦籍髡笞。令人將致,其聽書。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移校九年應獄計。它以從事。敢告主。[2] 九年五月乙未朔丁未,臨湘令堅、長賴丞尊守丞告尉,謂倉、中鄉,敢告宮司空、攸、南陽、將作定王后:定王后營徒髡鉗城旦、故大夫臨湘泉陽里武,完城旦徒、故官大夫攸大里兒,宮司空令史、公乘攸臧郢里外,佐、公乘南陽平陽里不識,皆坐。武故為臨武丞,盜所主守臧六百,公士以上盜,武毄宮司空獄。請主毄令史兒,兒為武擅解脫易桎。獄史外、不識知武請兒,聽武請,為武擅解脫易桎,論完兒為城旦,不劾論武,監臨見知縱故弗舉劾,外、不識公士以上,得,毄牢。武、兒、外、不識皆有它重罪,坐,復治。加論武笞百,釱左,髡鉗兒、【外】、不識,皆為城旦籍髡笞。得論行武、兒、外、不識重罪,如律令。【敢】告主。[3] 在三份文書中,文書一和文書三內容較為一致,僅有少量字詞不同。而文書二在結尾處和文書一、文書三差異較大,具體有兩處。第一,文書二並無文書一和文書三中的“武、兒、外、不識皆有它重罪,坐,復治”,但判決結果相同,均是“駕論武笞百、釱止,髡鉗兒、外、不識,皆為城旦籍髡笞。”;第二,文書二中的“令人將致,其聽書。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移校九年應獄計。它以從事”為文書一和文書三所無,其中涉及到文書性質和文書具體傳送地的問題,對“令人將致”的理解亦需要再探討,以下即對此三個問題進行討論。
一、文書性質
根據發掘簡報,出土走馬樓漢簡的J8井距離走馬樓吳簡的出土井J22直線距離僅有90米,[4]距離出土五一廣場東漢簡的1號窖僅有20米,[5]從西漢至東漢、再至吳國,此地一直是臨湘縣署的辦公核心區。但在同一批簡牘中、一個案件集中出土八份內容十分相似的文書仍屬少見,楊芬、宋少華已指出這八份文書可能“是從臨湘發往他部門或他地的文書,或許因乙未赦令,四人依令或減刑或赦免為復作,所以這些文書均未發出,保留在臨湘; 當然,這八份文書亦可能是保留的副本”。綜合來看,以文書未能傳送而滯留於臨湘縣署較有可能。
首先,走馬樓漢簡中的殘簡0223的內容為:“擅解脫桎,縱故弗舉劾,獄未斷,會五月乙未赦,遣自復作。”其中存在“獄未斷”的字樣,則臨湘縣在案件尚未全部完成時已經接到了“五月乙未赦”的詔令,因此文書雖已寫成,但並未向臨湘尉等發出,而是全部作廢,存留於臨湘縣署,因此才會出現在同一機構內一個案件存在八份文書的情況。
其次,在長沙走馬樓漢簡中,已經公佈的的案件有《無陽鄉嗇夫襄人斂賚(lài)案》、《長沙邸傳舍壞敗舉劾案》、《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臨湘令史乘之回避逗留案》、《固等劫奪葉侯使者錢衣器案》等。而根據《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可知,一份文書的傳送物件存在多個,在《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中即為臨湘尉、倉、都鄉、宮司空、攸、南陽、將作定王后,如果八份文書均為副本,則記載其他案件的文書亦應不止一份,但目前尚未見到這種情況。
最後,從文書的內容和格式來看,楊芬、宋少華認為在八份文書中,“四份以‘得論行武、兒、外、不識重罪。如律令。敢告主’結尾,四份以‘移校九年應獄計。它以從事。敢告主’結尾”,[6]並據此認為文書雖有八份,但實際上應該分為兩套不同的文書,各抄寫了四份,分別轉録一份給涉案人相關的部門機構,也即移送給宮司空、攸、南陽、將作等處。[7]通過上文三份文書的對比可知,文書一和文書三的內容一致,楊芬、宋少華將八份文書分為兩套四份的觀點似較有創見,但若分為兩套四份,似更無謄留八份副本之必要,而只留兩份副本即可,與現存八份文書的情況不合。陳松長、陳湘圓則認為,八份文書中的七份分別發往臨湘尉、倉、中鄉/都鄉、宮司空、攸縣、南陽、將作定王后。[8]從文書起始的“臨湘令堅、長賴丞尊守丞告尉,謂倉、都鄉,敢告宮司空、攸、南陽、將作定王后”來看,此論較有道理,則剩餘的最後一份文書本應是作為副本存在,因七份文書未能按原計劃向各機構發出,因此才會出現八份文書一起存留於臨湘縣署的情況。
二、七份文書對應的具體傳送地
陳松長先生、陳湘圓已經指出,八份文書中的七份分別發往臨湘尉、倉、中鄉/都鄉、宮司空、攸縣、南陽、將作定王后。[9]剩餘的一份文書或留為底本,但七份文書中具體何份文書發往哪一機構仍需進一步探討。
楊芬、宋少華在文章內指出,八份文書中“四份以‘得論行武、兒、外、不識重罪。如律令。敢告主’結尾,四份以‘移校九年應獄計。它以從事。敢告主’結尾”,[10]並據此認為文書雖有八份,但實際上是兩套文書各抄寫了四份。而根據文書二可知,“移校九年應獄計”前還有一句簡文:“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倉需要負責準備囚犯的囚服、刑具等物品。由於目前八份文書尚未完全公佈,不能確定“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是否為文書二所獨有,存在兩種可能:第一,“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一句為文書二所獨有,此份文書為特地發向“倉”的文書。則其他六份也應有特殊的簡文體現接收機構的特性,但文書目前所見文書一和文書三內容一致,並不存在文字上的特殊性;且楊芬、宋少華既已接觸過八份文書,並認為文書可分為兩套四份,應不至於遺漏各份文書中的特殊字句。因此文書二獨存此句簡文的可能較小。第二,雖未必完全如楊芬、宋少華所言,八份文書嚴格分為兩套四份,分別傳送給宮司空、攸、南陽、將作,但“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也並非文書二所特有,尚有其他文書與此一致,而其他與文書二內容一致文書的接收者必與準備囚服、刑具的“倉”存在一定聯繫,具體或為臨湘尉、宮司空、將作定王后,以下即試做分析。
根據簡文,臨湘縣共向七個機構發送文書,分別為臨湘尉、倉、中鄉/都鄉、宮司空、攸縣、南陽、將作定王后,而與倉存在囚服、刑具聯繫的機構必與犯人存在關押、勞作等聯繫。攸縣、南陽分別為囚犯外、不識的故鄉,與“倉”存在直接關押、勞作等聯繫的可能較小,應予排除。囚犯武為“臨湘泉陽里”人,根據臨湘縣給犯人的家鄉攸縣、南陽發文的情況來看,泉陽里很可能即為都鄉下轄,因此臨湘縣署才會給都鄉發文,與“倉”應不存在刑具、囚服上的關係,因此應亦排除。其餘的三個機構分別為臨湘尉、宮司空、將作定王后,即或是與“倉”有關文書的接收機構。宮司空是關押犯人之地,而在囚犯受刑之後,必要穿囚服、戴刑具,與倉存在一定聯繫;將作定王后是犯人受刑後勞作之地,臨湘縣署在給將作定王后文書內提到需要準備刑具、囚服等物品的“倉”也應屬正常;而在臨湘縣的刑徒受刑之後、前往將作定王后的目的地進行勞作時,應由縣尉負責統一的押送等事務,且縣尉也有負責營造陵墓事宜的權力,[11]臨湘縣署在發往縣尉的文書內特別標明“倉受入髡傅衣所當依服”也較有可能。因此,與文書二內容一致的其餘文書或發往臨湘尉、宮司空、將作定王后處。而文書一、文書三以及另一封內容相同的文書則發往南陽、攸縣、中鄉/都鄉。
三、“令人將致”再析
楊芬、宋少華認為“令人將致”或可理解為命人送達其論決結果,但同時指出簡0592存在“駕論武笞百釱左止,髡鉗兒、外、不識為城旦髡笞。令人將致其罪”的記載。詳細審視三份文書,可發現“令人將致”並不為“人送達其論決結果”之義,而應為“令人仔細審查”之義,以下即對此進行闡釋。
簡0592並不存在於目前所見三份文書中,必是同一案件中另外五份文書中的簡文。簡0598的內容為“令人將致”,而簡0592的內容為“令人將致其罪”。這種在同一語句中個別字詞不一致的情況在三份文書中也有出現,如文書一中記載“武毄宮司空”,文書二和文書三則記載為“武毄宮司空獄”,文書一中的“宮司空”後省略了“獄”字。從這種情況來看,如果三份文書中均記載為“令人將致”,因“致”有“送給、給予”之意,“令人將致”或可理解為命人送達其論決結果,但由於完整的語句為“令人將致其罪”,“其罪”的含義不太可能為“論決結果”,而應理解為“罪過、罪狀、罪名”之義。
而“將”在此處則應為助詞。[12]在傳世文獻中,“將”釋為助詞的例子很多,如《詩經·周頌》記載:“將予就之。”[13]《楚辭·卜居》:“將送往勞來斯無窮乎。”[14]“致”則為“深審”、“深自詳審”之義。《禮記·樂記》記載:“致樂以治心”,[15]鄭玄注曰:“致,猶深審也”,[16]孔穎達疏曰:“致,謂深致詳審”。[17]因此,“令人將致其罪”的含義應為“令人詳細審查了他們的罪過”,且和後文的“其聽書”相合,“令人將致其罪,其聽書”的含義為“令人詳細審查了他們的罪過,依據文書辦事”。此外,在里耶秦簡中存在“案致”一詞,亦為“仔細審查”之義,[18]可旁證“將致”為“仔細審查”之義。
(附記:本文的主要想法于2022年6月24日在華中師範大學舉辦的“歷史學拔尖基地2.0”線上活動“科創訓練營:新出西漢簡研讀”中進行了宣讀,随后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文章的寫作一直承蒙郭濤老師的指點和教導,謝曉來兄對本文提出了十分寶貴、中肯的建議,在此一並致謝。)
[1] 楊芬、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235-252頁。
[2] 楊芬、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第235-252頁。
[3] 陳松長、陳湘圓:《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中國史研究動態》2022年第1期,第45-52頁。
[4] 長沙簡牘博物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市走馬樓西漢古井及簡牘發掘簡報》,《考古》2021年第3期,第35-62+2頁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4-26+1-2頁。
[6] 楊芬、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第235-252頁。
[7] 楊芬、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第235-252頁。
[8] 陳松長、陳湘圓:《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中國史研究動態》2022年第1期,第45-52頁。
[9] 陳松長、陳湘圓:《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中國史研究動態》2022年第1期,第45-52頁。
[10] 楊芬、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第235-252頁。
[11] 張玉林:《秦漢縣尉考述》,碩士學位論文,西北師範大學文史學院,2012年,第49頁。
[12] 宗福邦、陳世饒、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寸部”,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603頁。
[13] 孔子編,程俊英、蔣見元注:《詩經注析》,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第974頁。
[14] 屈原撰,朱熹集注:《楚辭集注》卷第五《卜居》,長沙:嶽麓書社,2013年,第92頁。
[15] 郝懿行著:《鄭氏禮記箋》樂紀第十九,濟南:齊魯書社,2010年,第1402頁。
[16] 郝懿行著:《鄭氏禮記箋》樂紀第十九,第1402頁。
[17]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卷39《樂紀》,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3346頁。
[18] 舒哲嵐:《秦漢卷簡牘中的“案致”——兼論漢初地方立法建議》,《湖南社會科學》2020年第4期,第66-6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6月27日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