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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烏程漢簡》札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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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師範學院)
(首發)烏程。(會稽)。會稽守。鳥程。009【A】
十七。十七十二月。十二月丁酉。賤。昌里。
烏程。
胡夫鄉。十七年。盗。廷廷。陽羡。賤。
賤。烏程。年。烏程。廷。令。009【B】
會稽。會稽。稽。陽羡。
賤。令。令。
令。賤。
十。
賤。令令令。009【C】
守府。府。
烏程。鳥程。烏程。
十七年。年。陽。□亥。
癸。
癸亥。十七。□户。十月。年。□□。
賤。賤。烏程□□。009【D】
009號簡簡文中的“十七年”所指,可以依照曆法推定。如果是楚王劉戊十七年,則是前157年漢文帝後元七年,十二月是“壬寅朔”,[1]不存在“丁酉”日,故當排除;如果是吳王劉濞十七年,則是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是“己酉朔”,[2]此月也不存在“丁酉”日,故當排除;如果是漢文帝十七年,則是“後元元年(前163年)”,十二月是“丙子朔”,存在“丁酉”日,是該月的第二十二日。[3]故該簡的時間當是漢文帝十七年。由於009號簡採取了漢文帝紀年而非諸侯王紀年,故懷疑此簡是由漢朝中央發往烏程的文書。從簡文中還有會稽守、陽羡、守府分析,此文書應該是先到會稽郡治所吳縣,再由吳縣專遞到陽羡、烏程。另從簡文中“盗”字看,可能是重要的司法事件。漢文帝時,吳國雄踞東南,司法處於獨立狀態,《史記·吴王濞列傳》記載:“佗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訟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餘年,以故能使其衆。”[4]由此,我們再審視009號簡,合理的解釋大概是漢朝中央的司法文書也向吳國傳達,吳國也向屬地傳遞中央的文書,但實際吳國可能並不執行或選擇性執行中央的政策,屬於“陽奉陰違”的一個情況。
[1] 饒尚寬編著:《春秋戰國秦漢朔閏表:公元前722年-公元220年》,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50頁。
[2] 饒尚寬編著:《春秋戰國秦漢朔閏表:公元前722年-公元220年》,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44頁。
[3] 饒尚寬編著:《春秋戰國秦漢朔閏表:公元前722年-公元220年》,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48頁。
[4] (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百六《吴王濞列傳》,中華書局,1982年11月,第2版,第282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0月29日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