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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烏程漢簡》札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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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師範學院)
(首發)制。A1
□自不欲□移書□在所……B1
三月辛丑,尚書令臣由奏:丞其官B2
日閒且勿劾狀等,盡十月不得以狀聞。B3
元延四年三月庚辰辛丑,河津左丞□下□州刺史。B4 012
從簡文看,012簡的性質是皇帝的“制書”,文書等級較高,從“元延四年”(公元前9年)時間分析,當屬漢成帝。關於“制書”,李均明認爲:“制書是皇室處理涉及制度法規等向三公公布的指令,包括赦令、贖令,又解決刺吏、太守、王侯相訴訟案及任免九卿時使用的文書形式”。[1]從簡文有“下……州刺史”分析,符合制書的等級。簡牘出土地烏程縣屬會稽郡,會稽郡又屬於“揚州刺史”,[2]故簡文B4“下□州刺史”,可能是“揚州刺史”。參照烏程漢簡087號簡,“揚州”寫作“楊州”,故簡文可復原作“楊州刺史”。B2“官”下尚有墨跡,當還有文字,可補充“……”。012簡文中的“尚書令由”不見於傳世文獻,據此可補出一位史籍闕如漢成帝時期的“尚書令”。西漢“尚書令”屬少府屬官,“承秦所置,掌凡選署及奏下尚書曹文書眾事……至成帝時,專用士人,尚書令之名始定。自此迄于東漢之末,皆用士人,故均稱尚書令……尚書令或中書令,自武帝以後,雖秩僅千石,但職權極重,除前所述尚書諸職權均由尚書令總領之外,如得到皇帝寵幸,其權力則更大。”[3] B4整理者所釋“河津”疑有問題,“河津左丞”從辭意上看缺乏例證支持,也無權限給州刺史下達文書。從文意及殘存字跡分析,懷疑是“尚書”兩字,“尚書左丞”是尚書系統重要的官員,“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4]綜上,012簡文可復原作:
制。A1
□自不欲□移書□在所……B1
三月辛丑,尚書令臣由奏:丞其官……B2
日閒且勿劾狀等,盡十月不得以狀聞。B3
元延四年三月庚辰辛丑,尚書左丞□下楊州刺史。B4 012
簡文還出現了“劾狀”,是指涉及官員的訴訟。關於“劾”與“狀”的差異,唐俊峰認爲:“‘劾’的重心不在案情敘述的精確性,而是以案件偵查過程的記錄,得出對被告罪行判斷的‘案’。而狀的重點在精確地敘述、補充‘劾’未曾提到的案件細節”,[5]以往我們認爲“劾狀”出現較晚,如唐俊峰認爲:“‘劾狀’的出現:西漢末至東漢初的劾文書。”[6]從烏程漢簡來看漢成帝時期就已經出現了“劾狀”,提早了出現的時間,這對加深我們的認知具有重要的作用。
從簡文看,“劾狀”與“狀”還進行了分開,簡文似乎在強調這種差異。劉慶認爲:“‘狀’文書成爲上級實施司法管轄,掌控司法程式的重要手段……下級司法官吏往往需要向上級奏‘狀’。”[7]據此,簡文“盡十月不得以狀聞”是不是説“到十月還沒有得到‘狀’”?由於簡文並不完整,完整釋讀有困難,但這帶給我們一些“劾狀”與“狀”關係的新思考。徐世虹認爲:“在漢代,地方司法機關並非獨立系統,它的職能與職權被統一在行政機構的系統之中。這樣就要求發生、活動於這個系統中的劾行爲,必須要有一定的程序,即只能逐級劾而不能越級劾。”[8]這可能是“尚書令由”上奏皇帝再經皇帝下達“制書”的重要因素,此“制書”大概是要求刺史完善“劾狀”或“狀”的流程體系。
[1] 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4-25頁。
[2] 周振鶴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秦漢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68-370頁。
[3] 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1984年,第205、268、269頁。
[4] 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1984年,第277頁。
[5] 唐俊峰:《秦漢劾文書格式演變初探》,《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2017年第11輯,第145頁。
[6] 唐俊峰:《秦漢劾文書格式演變初探》,《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2017年第11輯,第143頁。
[7] 劉慶:《也論秦漢司法中的“狀”文書》,《國學學刊》2015年第4期,第114、121頁。
[8] 徐世虹:《漢劾制管窺》,《簡帛研究》1996年第2輯,第32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1月1日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