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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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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近日出版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中有《功令》一篇。[1]研讀之後,感覺根據其中語義與文例或可對幾處編連略作調整。斗膽寫出,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以下皆先將個人理解的調整之處列出,然後略作說明:一 •中二千石有缺,課郡守以補之。郡尉補郡守,它吏千石補二千石,八百石補千石,六百石補八百石,五百石補六15百石,四百石補五百石,三百石補四百石,二百石補三百石。斗食、學16佴通課補有秩,有秩通課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通課補丞、尉。令史通課補屬尉佐,屬尉佐通課補卒史,卒史補丞尉、丞相大尉17史。丞相大尉史年五十以下治獄者補御史,御史補六百石,不當補御史者與秩比通課。謁者、郎中亦上功勞,謁者18各以其秩與外吏課功勞,郎中比謁者,不欲爲吏,署功牒。37
15-18簡絕大部分令文皆是各級吏員出缺之後的遞補規定,唯在18簡末段提及謁者與郎中亦上功勞。“謁者”之後語義未完。根據文例,後續當仍有與謁者、郎中上功勞的相關內容。而原來編連在其後的19簡作“其補六百石以上者當聞”,是說某類人補任六百石以上官職應當上報皇帝。兩簡連讀,語義轉換顯得突兀,而且19簡並未照應18簡已經提及的“郎中”。
遵循“功勞”與“郎中”的綫索,可以找到37簡。37簡所言不但與“功勞”相關,而且兼涉謁者、郎中,與18簡連讀未見滯礙。整理者注中已經指出“謁者、郎中,屬宦皇帝者”。宦皇帝者與爲吏有別,[2]亦與37簡所見“不欲爲吏”相合。182簡有“宦者爲吏者皆自占上功勞,各以官秩與外吏通課”,則可佐證“謁者各以其秩與外吏課功勞”連讀無礙。二 五 功令:吏有缺,以功勞次補之。故諸侯子徙關中者頗有史可以爲吏,用之不應令。議:令郡守、縣令擇諸侯子徙其 己42郡縣、史可以爲吏者,以補乘車以下吏,令與故民爲吏者相襍。其可以爲丞、尉以上者,御史、丞相用之,毋以功勞次。43其補六百石以上者當聞。19
19簡的含義及其不當與18簡連讀,已見前文。19簡或當接續43簡之後。42-43簡令文是任用諸侯子有史者爲吏的相關規定。根據22簡及25簡令文,郡縣可以任除有秩以下吏員。秦漢律令中的“其”往往用作補充規定的起首語。43簡後段還只見到“丞、尉以上者”的補充規定。若是連讀,19簡則是關於任用諸侯子有史者爲六百石以上吏員的補充規定,要求需要上報皇帝。考察秦漢律令,則可見到“六百石”秩級是秦至漢初秩次中一個重要的分界,僅以同墓所出《漢律十六章》爲例,即有《囚律》150-151簡“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智(知)名者有罪當盜戒(械)者皆頌𣪠(繫)官府,令人善司。定罪當請,請之。其坐盜、殺傷人如律,它如律令”。三 吏及宦皇帝者病不能視事,及有論𣪠(繫)盈三月者,免之。病有瘳、論事已,及罷官當復用者,皆復用如其故官 戊36秩。居縣上其勞。年免老及當上勞過上功時不上,及病盈二歲、吏以病盈三月免者,皆不得154上勞復用。155
36簡原與37簡連讀,前文已將37簡調至18簡之後。36簡令文是吏及宦皇帝者免官、罷官之後復用的規定。根據80簡、139-140簡令文,可知當是“復用如故官秩”。因而,之下一簡當是以“秩”字起首。循此,可以找到154-155簡。154-155簡大部令文是說不得上勞復用的諸種情形,亦與36簡所言相合。其中“居縣上其勞”的情形,或可參照177-178簡事例。四 八十二 諸都官斗食、有秩皆移功勞其家在所內史、郡守,內史、郡守通課以補其縣道及都官在其界中者136有秩、有秩乘車。158
136簡令文是都官斗食、有秩移功勞及升遷的規定。原來與之連讀的137簡作“在所郡守,守通課用補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兩簡連讀,前後不合之處至少有兩點:其一是137簡僅見“郡守”,136簡則有“內史、郡守”,不能對應;其二是137簡以“御史奏請許。制曰:可”結尾,其前當有上言或上請的部分,而136簡以序號開頭,並無相應內容。
根據16-17簡與130簡令文,斗食、有秩分別升遷爲有秩、有秩乘車。158簡所見即是。148簡有“內史課都官有秩補都官乘車”亦可佐證。五 ·丞相上大(太)傅書,請:大(太)子湯沐邑在郡者,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有秩功勞,及有秩、有秩乘車缺159在所郡守,守通課用補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137
關於137簡的分析,已見前文。159簡開頭是丞相轉呈太傅的上書而上請,正與137簡結尾“御史奏請許。制曰:可”相合。159簡所見“在郡者”,亦與137簡“在所郡守”呼應。連讀之後,可與164-165簡“西宮詹事湯沐邑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功及有秩缺內史、郡守。內史、郡守通課用補”對照。六 九十一 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故右廄馬府有秩乘車頻陽官大夫定罷官當復用。長信詹事官屬毋乘車,有(又)153不得補頻𧶽<陽>,請移內史調用。它有等比。·御史奏請許。制曰:可。元年六月戊辰下。160
153簡原與154-155簡連讀,前文已將154-155簡調至36簡之後。153簡開頭是丞相轉呈長信詹事的上書而上言,其中提及頻陽官大夫定罷官之後復用的問題。整理者已經指出頻陽在漢初屬內史。因而,後續令文或有“制曰:可”以及“頻陽”“內史”等。循此,可以找到160簡與之相符。
此外,連讀之後可知153簡末尾的“有”當讀作“又”。七 九十四 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令曰:御史、丞相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有】秩乘車。今魯、淮陰爲奉邑,屬長166信詹事,其有秩、有秩乘車節(即)缺,淉(課)奉邑令相補,及上令史功勞漢丞相、御史,丞相、御史遷之,皆漢遠不便。請令167奉邑在諸侯者,各上其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令史功勞,及有秩、有秩乘車缺,在所國御史、丞相、郡守,御史、【丞】相、郡守遷通<補>168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二年十一月戊子下。121
121簡原與120簡連讀。120簡作“六十 縣、都中置傳馬百匹以上,廄嗇夫秩如故;不盈百匹至廿八匹,斗食;不盈廿八匹,毋置廄嗇夫,便”。121簡有“御史奏請許。制曰:可”,其前當有上言或上請的部分,而120簡中並無相應內容。此與上文所述137簡不當與136簡連讀的原因相同。120簡語義似已完整,參考170簡“請移其功勞內史通課、遷,便”,似可在“便”之後用句號。
另外,根據137簡、180簡、182簡文例,121簡“如令”之前當有“補”“課”“遷”等動詞。遵循上述兩條綫索,可以找到156-157簡與166-168簡兩組皆與之相符。156-157簡作:
九十二 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功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調徙之。·今頻陽有秩十人,家居156頻陽,不得補頻陽乘車。它官屬詹事者有(又)毋乘車,請移頻陽有秩功勞及乘車缺內史,內史課周<用>及補。157
與之相關的尚有:
丞相議,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用補,比。·御史奏。制曰:可。二年十月戊申下。161
·丞相上西宮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有(又)曰:令史年五十以【上】與斗食162通課補有秩。有(又)曰:長信詹事移頻陽有秩功及乘車缺內史,內史通課用及補。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163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請:西宮詹事湯沐邑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功及有秩缺內史、郡守。內史、郡守164通課用補,比丞相議詹事湯沐邑,比御史奏。165
對讀可見,163簡所引“長信詹事移頻陽有秩功及乘車缺內史,內史通課用及補”當是源自156-157簡;163-164簡所引“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則是源自161簡。其中161簡記有“二年十月戊申下”。若是163-164簡所引是以令文形成時間爲序,則156-157簡形成年代當早於161簡,即在“二年十月戊申”之前。若是157簡下接121簡,則時間反在“二年十月戊申”之後。據此,121簡似不當在157簡之下,而當與168簡連讀。
此外,整理者認爲156簡中“令曰:二千石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功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調徙之”一句是對22-23簡的補充。對讀可見,156簡“令曰”所引“二千石補有秩乘車”確實源自22簡,而餘下部分當是源自184簡“有秩乘車以上功勞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皆調徙之”,只是有所省略。類似情形,可以參照161-162簡“有(又)曰”部分引用130簡“七十五 令史年五十以上與斗食通課補有秩,勿以補屬尉佐”而有減省。據此推知:184簡不當接續在183簡之後,或是一條獨立的令文。既能爲156簡所引,則184簡原本所處位置當比156簡更靠前。
根據184簡令文,有秩乘車以上不得在其家居縣任職。由此,則可解釋153+160簡所見“有秩乘車頻陽官大夫定”何以“不得補頻陽”,以及156-157簡所言“家居頻陽,不得補頻陽乘車”。
[1]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後引整理者意見均據此,不另注。
[2] 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增補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7年,第370—40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3月19日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