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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功令》“卅九”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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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歷史系)
(首發)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功令》“卅九”載:
雲中守言:河陰邊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給吏。請斗食、令史、佐史缺,守調,令旁縣補,能自給止。[1]
整理者認為河陰邊“疑指位於黃河河曲北的雲中郡屬縣”[2],是將“河陰邊”視為一個大致的空間地域範圍,但愚以為此“河陰”正是《漢書·地理志》中被劃歸為五原郡屬縣的河陰縣,[3]《地理志》所使用的版籍資料年代在武帝以後,而《功令》所處的漢初,河陰或許還是雲中郡屬縣,《功令》“卅九”條此句或當點作“河陰邊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給吏。”在表達形式上也可照應《功令》“廿五”條的“廬江郡斗〈久〉遠,吏民少,不足自給吏有秩以下,請得除國中它郡縣及調發國中它郡、縣吏均焉。”[4]兩地都是因為所處較為偏僻,人民寡少,難以自給吏員,所以才需要從它郡、旁縣調補。
值得探究的是此條所謂“民史者”的含義,《功令》“卌五”條載“大行事皆奏聞䜋㤂(急),佐史缺,除民史者補,不習事。”[5]可見“民史者”當是具備為吏基本素質之人。這裡的“民史者”或應解釋為“民能史書者”,《漢書·藝文志》載“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6]《漢書·貢禹傳》曰:“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7]《王尊傳》載“尊竊學問,能史書。年十三,求為獄小吏。”[8]可見“能史書”是走入仕途所需的基本能力,錢大昕《三史拾遺》指出“蓋史書者,令史所習之書,猶言隸書也。善史書者,謂能識字作隸書耳。”[9]蓋得其實也。所以“卅九”條反映的史實是河陰縣因地處邊境,人煙稀少,民眾文化水平不足,難以滿足為吏所需的基本素質,因而無法達到“自給吏”的基本條件。
除卻能史書以外,想要為吏還需要習事,也就是需要掌握相應職務、崗位所對應的行政、辦事能力。《功令》“卅三”條載“北地守書言,月氏道大柢(抵)蠻夷,不習吏事。請令旁縣道給令史、吏,能自給止。”[10]月氏道蠻夷居多,這些人對相應行政事務缺乏應對處理能力,因而無法實現“自給吏”,而需要從旁近縣、道調補。《功令》“五十六”條載“東園大匠、秘府斗食嗇夫缺,得自擇除官佐史習事者補,毋以爵次。”[11]《功令》“八十八”載“門監習門(衛)事”[12]可見“習事”和“能史書”是基層小吏調補時所考察的基本素養。
[1]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13頁。
[2]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3頁。
[3]《漢書》卷28下《地理志下》,中華書局1962年,第1619頁。
[4]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0頁。
[5]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4頁。
[6]《漢書》卷30《藝文志》,第1721頁。
[7]《漢書》卷72《貢禹傳》,第3077頁。
[8]《漢書》卷76《王尊傳》,第3226頁。
[9] 錢大昕著,陳文和主編:《三史拾遺》,鳳凰出版社2016年,第33頁。
[10]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1頁。
[11]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6頁。
[12]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2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4月3日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