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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簡七三、七四、九六編連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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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功令》:
十七、吏爵或高而為庳官,爵庳而為高官,未有差。請:爵公大夫以上補六百石以上,大夫以上補五百石至二百石,上丙七三造以上補卒史、屬尉佐、有秩乘車至斗食學佴、令史。爵不應令而前用者,勿遷。七四
丞相上內史書言:毋爵者得補吏不宜議。自今以來,上造以上乃得補吏。史、卜不用此令。九六[1]
按:簡九六原歸屬《功令》卅九,是講毋爵者不得補吏的規定。與《功令》:“卅九:雲中守言:河陰邊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給吏。請斗食、令史、佐史缺,守調,令旁縣補,能自給止。九五”[2]。講雲中守爲河陰當地文化不高沒有足夠的基層干部請求旁縣支援調配主旨不符。應予調整,擬應與簡七十三、七十四編連。
《功令》:
卅、令:爵公大夫以上補六百石以上,齊吏民爵多庳,請得以官大夫以上補及遷六百石以上。丙八五[3]
按:此條應是齊國相上請的內容,一般是一事一條,不應有不同主旨的條文共存。簡九六不應編連於此。
《功令》:
七十九、制曰:宦者為吏毋以爵。一三四[4]
按:此條是關於奄官為吏毋以爵的規定。如果簡九六編連於此,就會否決《功令》令七九的法律效力。
注釋:
[1]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文物出版社2022年11月,第98,113頁。
[2][3][4]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文物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13,111,11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4月20日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