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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簡六三、四七、四八編連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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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功令》:
十二、廐官乘車節(即)缺,請自擇官有秩、斗食明馬事者補。六三
苑見(現)官馬六百匹以上,嗇夫有秩。不盈六百匹,斗食如故,過千匹,嗇夫有秩乘車。各以見(現馬)數案四七苑秩課,三歲比最,遷一等;三歲比殿,免之。比歲工(功)課。請苑馬八百匹以上嗇夫有秩,毋許其為乘車。四八[1]
按:簡四七、四八起首有圓墨點,為另條令文起首,是上條廐自擇有秩乘車的説明限制條件。
《功令》:
七、請:大(太)仆右廐、詹事廐佐史缺,擇官屬善書、習馬事者補不足,及少府、長信詹事官屬、長安市佐屬有缺,移中尉,中尉調下四五屬旁官。四六
按:令文七之簡文四五、四六爲廐選佐史事,審圖版,“中尉調下四五屬旁官四六”后為空白。即為簡四七、四八不與四五、四六相連之証。
《功令》:
六十、縣、都中置傳馬百匹以上,廄嗇夫秩如故,不盈百匹至廿八匹斗食,不盈廿八匹毋置廄嗇夫,便一二〇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二年十一月戊子下一二一[2]
按:《功令》六十顯然是對《功令》十二之簡六三、簡四七、簡四八內容的補充。
[1]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文物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07,104頁。
[2]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文物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1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4月22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