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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研讀記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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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武漢高校讀簡會研讀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的《賊律》部分[1],嘗試進一步對簡文進行疏解。本次讀書會由張孫豪領讀,以下是觀點摘要。
一、城邑亭鄣
【以城邑】亭鄣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鄣,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一反者,皆要(腰)斬。二[2]
謝曉來認為,“城邑亭鄣”之間應當點斷,釋為“城、邑、亭、鄣”。
郭濤:城、邑、亭、鄣可能為四個不同的類別。傳世文獻多將城邑等概念模糊化,如《漢書·地理志》言郡下設有若干縣,[3]而《續漢書·郡國志》則稱設若干城。[4]然而在出土文獻中,城與邑區分比較清晰。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冊》所見“城”一般軍事性較為突出,但“邑”通常為生活居住之處。[5]
王准:城和邑或不能直接歸為行政區劃概念。據包山楚簡反映,邑在楚國是和“里”處於同一級別的行政區劃。[6]秦簡中的“邑”與其不同,恐不能當作行政區劃。
毋有江:城往往位於交通節點之上,本身具有軍事地理價值。邑似乎更偏向於自然形成之聚落,而地理規模和人文影響應大於小規模的里聚。
今按:通過對“城”、“邑”兩個概念的辨析和區分,部分師友認為謝曉來之觀點可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胡家草場漢簡皆有相似律文,同樣未進行斷讀。[7]《故訓匯纂》:“鄣,與障同。”[8]“亭”可能為基層行政單位,亦可能為軍事組織。關於城、邑、亭、鄣之間的差別,學者已多有論述。趙小平認為“城、邑似偏重於指內地,而亭、障多位於邊塞,前者一般較後者為大,因此,‘城邑’和‘亭障’兩詞間似宜加‘、’頓開為好”。[9]許宏言亭、障是進入戰國後,隨著戰爭的加劇,各國在邊境和交通要道上利用山川之險修築關塞所設置。亭是了望台,障則是規模較大的城堡,設尉卒駐守。[10]郭濤老師在介紹江漢平原的治安軍事景觀時亦將鄣、亭、城分開列舉。[11]城、邑、亭、鄣之間的確存在諸多差別,但簡文將“城邑亭鄣”並列,一般而言不會造成誤解,因此此處點斷與否皆可。二、徹官印
偽寫諸侯王、徹侯及二千石以上印,棄市;千石以下、徹官印,黥為城旦舂;小官印,耐為隸臣妾。七[12]
整理者注“徹官印”為侯國官吏的印。[13]
賈宏利:徹官印從字義上看似乎和通官印有一定關係,不排除為避漢武帝名諱所導致的情況,武帝前稱徹官印,武帝之後改稱通官印。
郭濤:里耶秦簡更名方更“徹侯為列侯”(8-461)[14],“徹官”應意為“列官”。結合簡文此處徹官或為除諸侯王、徹侯、二千石以上和千石以下的所有的官,其秩級處於千石以下和小官之間。
尹弘兵:傾向於去掉“千石以下、徹官印”之間的頓號,如此簡文便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二千石以上印,第二部分為千石以下的通官印,第三部分為半通的小官印,從體例角度更為通暢。
今按:學界關於通官印已有較多研究成果。汪桂海在《漢印制度雜考》一文中提出,二百石以上長吏用專門頒授的通官印,少吏用官署中的小官印(半通印)。武帝元狩四年,規定吏員印為方寸印,即通官印,官署印大小為通官印之半,名半通印,又名小官印。[15]葉其峰對通官印和半通印的使用界線有了更為深入的考證,提出在西漢,佩帶通官印或半通印的職官秩級界線是比二百石,比二百石以上的皆佩通官印,比二百石的有佩通官印也有佩半通印的,而以下者都佩半通印。[16]劉紹剛也支持小官印是相對於通官印的半通印。張晶晶同樣認為半通印是相對於通官印來講的。[17]孫聞博則提出,“通官”指可以上书皇帝的一類官吏群體,“通官印”指這一類群體用印,對稱概念是“小官印”。“小官印”不是“小”的“官印”,而是“小官”的“印”。此外,“通官印”主要強調“通官”群體所持之印,而非用印呈現方形;“半通”或為“半通官印”的簡稱,涉及用印大小,但並不徑稱“半通印”。[18]也就是說,孫聞博認為與通官印相對的是小官印,而非半通印,同時並不認為小官印等同於半通印。
總而言之,學者多認同二百石以上官吏擁有通官印的使用權限,《說文·攴部》:“徹,通也。”[19]若將簡文中“徹官印”理解為通官印,“千石以下、徹官印”則指千石以下、二百石以上的官吏群體用印。但目前似乎暫無更多材料可輔證徹官印等同於通官印,要解決這一問題仍需依賴出土材料的進一步發現。三、及毋避也
(詐)為券書,(詐)增減券書,及為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債,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為盜;其九以避論,及所不當得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兩,及毋避也,皆罰金四兩。十[20]
領讀者張孫豪認為,簡文中“……毋避也,皆罰金四兩”,沒有躲避罪名亦需繳納罰金較難理解。
葉昱昊:“罪名不盈四兩,及毋避也”之間的逗號應當刪去。“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兩及毋避也,皆罰金四兩”所針對的情況主要是所避之罪較輕微、于法無據,但同時的確不合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並未躲避罪名抑或造成危害,都統一處以繳納罰金四兩的懲罰。四、孽子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臬(梟)其首市。二十八孺子、良人、下妻子殺父適(嫡)妻,及孽子【殺】主母,盡如母法。二十九[21]
王准:整理者注釋“孽子”為“庶妻之子”,聯繫前文似乎可再商榷。簡二十九將孺子、良人、下妻所生之子和孽子區分開來,對於前者而言,所殺之人對應為父之嫡妻,而孽子所殺之人則稱主母。整理者注簡二十八“主母”為“妾、奴婢的女主人”,可見與主母對應的應當是奴婢,據此推測是否孽子並不能簡單泛稱為普通的庶妻之子,而特指婢和男主人所生之子。
今按:婢與主人生子的情況在嶽麓簡和張家山漢簡中已多次出現,張家山漢簡《置後律》記“囗囗囗囗长次子,囗之其财,与中分。其共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22]可猜測當時社會此類情況並不少見。《故訓匯纂》:“孽,賤也。”[23]《史記·韓信盧綰列傳》記載:“韓王信者,故韓襄王孽孫也。”[24]歷代對“孽孫”的解釋如《集解》張晏曰:“孺子為孽。”《索隱》:張晏云“庶子為孽子”。何休注《公羊》以為“孽,賤子,猶之伐木有孽生也”。《漢書》晁錯云“孽子悼惠王”是也。[25]孫玉榮通過分析齊悼惠王和袁紹之母的身份,認為“庶子”與“嫡子”相對而言,表明其母身份的庶與嫡,而“孽”則與“良”相對,表明其母的“賤民”或者“自由民”身份,“孽子”似指奴婢或賤民與自由民男子所生之子。[26]之前張家山漢簡《户律》已有關於“主母”和“孽子”之記載,[27]本條簡文的發現或能更進一步釐清“主母”與“孽子”的關係,從而對“孽子”的定義有更確切的了解。
附記: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大學、湖北省社會科學院、河北大學和重慶大學。領讀者張孫豪是重慶大學的學生。本文由武漢大學盧嘉鑫執筆。
[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
[2]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1頁。
[3] 《漢書》卷二十八上下《地理志第八上下》,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543-1639頁。
[4] 《後漢書》志第十九至第二十三《郡國一至五》,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385-3533頁。
[5] 相關釋文可參看晏昌貴:《秦簡牘地理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33-236頁。
[6] 可參看陳偉:《包山楚簡所見邑、里、州的初步研究》,《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1期,第90-98頁。
[7] 可參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頁。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李志芳、李天虹主編:《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北京: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192頁。
[8] 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2338頁。
[9] 趙小平:《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城邑亭障”考證》,《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12期,第115頁。
[10] 許宏:《春秋戰國時期城市的形態及其社會意義》,《中國城墻》2018年第1輯,第16-32頁。
[11] 郭濤:《新出簡牘與江漢聚落景觀體系的重建》,《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第138-146頁。
[12]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3頁。
[13]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3頁。
[14]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第2012年,第156頁。
[15] 汪桂海:《漢印制度雜考》,《歷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82-91頁。
[16] 葉其峰:《西漢官印叢考》,《故宮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第71-82頁。
[17] 張晶晶:《漢代官印制度考述》,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10-11頁。
[18] 孫聞博:《新見封泥與秦縣印制變遷》,《社會科學》2023年第3期,第43-56頁。
[19] 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一)》,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22年,第501頁。
[20]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3頁。
[2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7頁。
[2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1頁。
[23] 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555頁。
[24] 《史記》卷九十三《韓信盧綰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631頁。
[25] 《史記》卷九十三《韓信盧綰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631頁。
[26] 孫玉榮:《張家山漢簡中的“偏妻”身份考辨》,《社會科學》2018年第11期,第146-152頁。相關論述可參看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劄記》,收入氏著《古史性別研究叢稿》,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第219—231頁。
[27] 可參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4月25日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