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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回醫簡》讀札(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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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一 《脈書·上經》簡四三釋文作:
委之福,五色不坐,脈應周利,是箴(鍼)應也,工者取盈脈雎肝脈〼 四三[1]
今按:整理者所釋“盈”字圖版作,其下部不从“皿”,釋“盈”於字形恐有未安。我們認為此字應為兩字,上為“之”,下為“一”。其中“之”字,可與本簡“委之福”的“之”字對比。這種將兩個距離比較近的單字,釋成一個字的情況,在出土文獻中並不鮮見。如《閻昭》(下)簡162釋“有”的字,經過我們的綴合知其當拆為“九”、“月”兩個字。[2]原釋“取盈脈”當為“取之一脈”,《金匱玉函經·證治總例》:“精取其脈,知其逆順。”[3]釋文當訂為:
委之福,五色不坐,脈應周利,是箴(鍼)應也,工者取之一脈,雎肝脈〼 四三二 《律令遺文》簡六釋文作:
〼□〼 〼敬〼 〼□〼 〼□〼 〼鬼薪、白〼 六
今按:該簡由六枚殘片構成,其中兩枚殘片的拼綴存在問題。我們將殘片由上至下分為A到E。其中殘片D為“攴”形,原與殘片C拼合,應分開與殘片B綴合。殘片D+B可完整復原“敬”字,可對比簡七的“敬”字,殘片位置與重新綴合見下表:表1 原位置 重新拼綴 釋文不變,完整綴合見附圖A。
三 《律令遺文》簡十釋文作:
〼同罪,自□告〼 十
今按:“自”下一字圖版作,疑可釋作“誣”,可對比簡八的“誣”字。自誣,指自行承認妄加於己的不實罪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即自誣曰:與毛謀盜牛,如毛言。”[4]《漢書·景十三王傳》:“笞問愛,自誣與醫姦。”[5]釋文可補作:
〼同罪,自誣告十四 《律令遺文》簡二十釋文作:
亦箸其罪同所告罪。教令。二十
今按:“箸”在《律令遺文》中凡一見,“著”凡兩見。“箸”應通作“著”,指明表、明定的意思。《漢書·杜周傳》:“前主所示著為律。”顏師古注:“著謂明表也。”[6]“箸其罪”即明定其罪,“亦箸其罪同所告罪”與張家山漢簡《告律》的“與告也罪等以上”義同,均是指和所舉告的罪量刑相等。[7]
我們認為簡二十可能是《告律》的內容。此外,簡三的“告吏以贖罪以下”、簡五云“其告不審”,簡八的“故自誣告”、簡九的告發對象有大父母、父母、兄同產,簡十的“自誣告”,應該都和《告律》有關。只不過殘斷太甚,文意不連貫,目前難以編連。簡二十釋文可調整為:
亦箸(著)其罪同所告罪。教令。二十五 《律令遺文》簡十三釋文作:
〼□自占□婢寫□〼 十三
今按:此簡首字圖版作,對比簡十四的“匿”字,疑當釋作“匿”。“匿”與“自”之間似乎還有一字的空間,其字形殘泐,頗疑為“不”字。天回漢簡的“匿不自占”,容易讓人聯想到二年律令《關市律》中的“匿不自占租”,即隱匿市租、不申告納稅。為方便對比,先將《關市律》的內容移寫如下:
市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贓)為盜,沒入其所販賣及賈錢縣官,奪之死<列>。死<列>長、伍人弗告,罰金各一斤。嗇夫、二六〇 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諸(詐)紿人以有取,及有販賣貿買而(詐)紿人,皆坐臧(贓)與盜同法,罪耐以下二六一 有(又)䙴(遷)之。有能捕若詗吏,吏得捕一人,為除戍二歲;欲除它人者,許之。二六二
《律令遺文》的簡十三、十九、十四、十六、十五、十八參照《關市律》疑可編連如下(有些簡號之間尚有闕文):
〼匿不自占□婢寫□〼 十三 當,則奪所匿。一九 當匿者,皆罰金二斤,沒入所匿。一四 弗舉劾,各與同罪。筭(算)已定,毋 一六 以與若(詐)减其筭(算),[8]及賈人(詐)自占,一五 □□以□,倍出若令復著□〼 一八
從內容看,《律令遺文》的這一部分與《關市律》高度接近,部分表述有異。如《遺文》的“奪之匿”,《關市律》作“奪之列”,前者沒收匿藏的市租,後者在沒收隱匿市租的同時還要取締店鋪;《遺文》的“以與若(詐)減其筭(算),及賈人(詐)自占”,《關市律》作“諸(詐)紿人以有取,及有販賣貿買而(詐)紿人”,都是要杜絕市場上的欺詐行為。
天回竹簡墓主人下葬在漢景帝、武帝之際,其律令應該比《二年律令》的時間稍晚。從現在的內容看,其主體應該是《告律》和《關市律》。《關市律》的部分尚可編連,能見其律文的大概框架。《告律》的部分缺簡可能較多,已無法連綴文意。《律令遺文》原本夾在《治六十病和齊湯法》與《脈書·下經》之間,可能是出於墓主生前自用,並不像張家山漢簡所出律文那樣成體系。《漢書·杜周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9]《律令遺文》竹簡長22.7釐米,實際約和秦漢尺一尺,與“三尺律令”的標準相差較遠。其長度與《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第五組簡的長度(22.5釐米)相當,應屬當時的“尺藉短書”,便於攜帶和日常查閱。《論衡·謝短篇》:“漢事未載於經,名為尺藉短書。”[10]附圖: A [1] 天回醫簡整理組編:《天回醫簡》(下册),文物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4頁。
[2] 見拙文:《虎溪山漢簡<閻昭>綴合(九)》,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21年6月15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405.html。
[3] (漢)張機著:《金匱玉函經》,人民衛生出版社2015年,第7頁。
[4]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9頁。
[5]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2013年,第2430頁。
[6] 同5,第2660頁。
[7]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7頁。
[8] 整理者未斷,此處逗號為筆者所加。
[9] 同5,第2659頁。
[10] 黃暉撰:《論衡校釋》(附劉盼遂集解),中華書局1990年,第55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5月8日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