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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簡《祠馬禖》斷讀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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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理工大學齊文化研究院)
(首發)簡帛網發表了宋華强先生《張家山漢簡<祠馬禖>札記》一文[1],所釋甚佳。筆者受其啓發,也有一點感想,提出與大家討論之。
先列釋文:
祠置狀:三席,席四腏(餟)。從者在後,亦四腏(餟)。其一席東鄉(向),牡石居中央。1一席南鄉(向),一席北鄉(向)。先腏(餟)石上,沃以酒。祠及炊亨(享)毋令女子。2已食,盡取餘骨貍(埋)地中,毋予女子及犬其骨。3三意欺(祈)曰:敢謁日丙馬祺〈禖〉、大宗、小宗,馰簪褭,皇神,下延次席。4某以馬故,進美肥生(牲),君幸繹(釋)駕,就安席,爲某大客。因搣(滅)毛5以蔡(祭)。祝曰:……。[2]
分析如下:
第一,簡3:“已食,盡取餘骨貍(埋)地中,毋予女子及犬其骨”,似當斷作:“已食,盡取餘、骨貍(埋)地中,毋予女子及犬其骨。”是否予女子“其骨”,甚無謂也,所予者當乃其“餘”。“餘”即胙餘,鬼神所食祭肉之剩餘者。《漢書·郊祀志上》:“其下四方地,爲腏,食群神從者及北斗云。已祠,胙餘皆燎之。”[3]禮書中有相關儀節,稱食此爲“餕”,如《儀禮·少牢饋食禮》等篇皆有記載。“骨”謂鬼神“已食”後之骨頭。所餘之祭肉一般情況下人得食之,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作特殊處理。所見或埋之,如本篇及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對於秦國家所立祠“王室祠,貍(薶)其具”[4];或燎之,如上引《漢書·郊祀志上》;或塗之,如周家台秦簡所記臘日祠先農之法“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5],人皆不得食。本文尤其強調勿令女子參與祭祀過程,不僅不得享獻(整理者未注“享”字,即獻義),祭肉亦勿予女子,且骨頭也不要給犬。
第二,簡4:“三意欺(祈)曰:敢謁日丙馬祺〈禖〉、大宗、小宗,馰簪褭,皇神,下延次席。”“意”讀“噫”,“欺”讀“祈”,從宋先生讀。疑此處當斷作:“三意(噫),欺(祈)曰:敢謁日丙馬祺〈禖〉、大宗、小宗:馰簪褭,皇神下,延次席。” 整理者注:“馰,亦作‘旳’。《説文•馬部》:‘馰,馬白額也。’……馰簪褭,疑指馬額所飾當盧及絡帶。”宋先生則認爲:
疑“馰簪褭”和上面的“日丙馬祺〈禖〉、大宗、小宗”都是“謁”的賓語,是受祭的神靈。古代有一種神馬叫“要褭”,如《呂氏春秋•離俗》:“飛兔、要褭,古之駿馬也。”也寫作“騕褭”,如《初學記》卷29引《漢書音義》曰:“騕褭者,神馬也,赤喙黑身。”“要”聲字和“勺”聲字音近可通,如“要”和“約”,疑“馰簪褭”與“騕褭”有關,在簡文中指一種馬神。
筆者初亦以“馰簪褭”爲馬神。但若爲馬神,則神數爲四,與上文所舉“三席”三個席位明與顯不合,且既爲神,更不可能在“從者”之列,遂排除此説。筆者認爲,“馰簪褭”可分別釋之。此處“簪褭”,即整理者所注二十等爵制之簪裊。顏師古注:“以組帶馬曰裊。簪裊者,言飾此馬也。”[6]但“馰簪褭”,當非整理者所注“疑指馬額所飾當盧及絡帶”,在此,疑當言駕馬之事。神所服之馬爲馰馬,“簪褭”即指馰馬駕車時所用膺帶之類。馰已駕,乃出行,然後“皇神下”,言神由天降,神降地之後,乃“延次席”,言延請眾神而次於各自之席。“延”字,宋先生讀爲“㢟”,釋“請神靈安步徐行”,考慮到禮書中有延尸、延賓等記載,似作延請義更佳。這樣一來,其所請降馬禖之神爲三類,一類爲馬禖,一類爲大宗,一類爲小宗,簡1所設三席,即爲此三神所設。周家台秦簡所記臘日祠先農之法中有“腏”祭,稱:“到囷下,爲一席,東鄉(向),三腏”[7],據此則主神之席似皆東向,其西向者則當爲祭者之處位。若然,則馬禖當爲東向,大宗當爲南向(古以北爲上),小宗當爲北向。
[1] 宋華強:《張家山漢簡<祠馬禖>札記》,簡帛網http://www.bsm.org.cn/?hanjian/9015.html。
[2]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冊,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57-158頁。
[3](漢)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1230頁。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0頁。
[5] 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第132頁。
[6] 同2,第740頁。
[7] 同5。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