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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南越木簡》札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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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師範學院)
(首發)簡017王所財(賜)泰子今案齒十一歲高六尺一寸身完毋豤傷
按:關於“財”,整理者認爲:“與馬王堆帛書《老子(甲)》的‘財’字相似。疑爲‘賜’字之誤。”[1]劉瑞認爲:“記載馬的來源是‘王’所賜下,登記馬的主人爲‘泰子’,即南越王賜予泰子之馬……作為南越王賜給泰子之馬,自然屬良馬,其‘身完毋豤傷’的記述,體現出南越王國泰子屬下對該馬的精心養護。”[2]思之尚有進一步商榷的餘地。
簡牘中的“身完”,西北漢簡中也有出現,摘錄如下: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乙丑,縣泉廏佐廣德敢言之,爰書:廏御千乘里畸利辯告曰:所葆養傳馬一匹騅牡,左剽久生腹,齒十二歳,高六尺一寸,□□敦煌送日逐王東至冥安病死,即與御張乃始√泠定襍診,馬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病死,審證之,它如爰書敢言之 1301
元康五年三月癸未朔癸未,縣泉廄佐禹敢言之,爰書:廄御延壽里王延年告曰,所葆養傳馬一匹駠牡,左剽齒九歲,高五尺八寸半寸,名曰野□,病中不能飲食,日加益篤,今死即與嗇夫弘佐長富雜診,馬死,都吏丑危前,身完毋兵刃木索迹,病死,審證之,它如爰書敢言之Ⅰ91DXT0309③:275
神爵四年二月乙未朔,□□縣泉廄佐廣德敢言之,爰書……
馬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病死,審證之它如爰書敢……Ⅱ90DXT0111③:55
張俊民稱此類文書爲“傳馬病死爰書”,是指“在馬匹管理、使用過程中有關馬匹病、死的證明文書”,[3]其目的是爲了證明馬匹是病死,而非是餵養或傷害等因素所導致,即排除兇殺。除了馬匹死亡,還有人死亡時也有“身完”的記錄,摘錄如下:
□□□□同郡縣石里陳橫,迺七月己卯,□□
□東南首征偃,口吟、目窅、手捲、足展,身完毋兵刃(木索)。562.15[4]
〼□內郡蕩陰邑焦里田亥,告曰:所與同郡縣乘〼
〼□死亭東內中,東首正偃、目、口吟、兩手捲、足展、衣〼
〼□當時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實疾死,審,皆證〼 EPT58:46
口吟、身皆完毋兵刃枚索箠杖處,病死 73EJF3:383
阎晓君稱此類文書爲“病死爰書”,認爲:“漢代已經有一套尸體檢驗的術語……身完指身體完好無外傷”。[5]所列諸簡均是人死亡時,對尸體進行勘驗,和驗證馬匹一樣,也是排除兇殺,確定是病死。[6]
據此,結合西北漢簡分析,南越木簡017號簡性質當是司法文書,完整簡文可能與馬匹死亡有關,故進行了勘驗,表明此馬是自然死亡,而非兇殺。簡首“王所財泰子”,不能確定是指“南越王賜予泰子之馬”,因爲這涉及到整理者直接改“財”爲“賜”字,目前尚無兩字可以通假的辭例。故整理者直接作“賜”來解讀簡文,與文不通。另,古書中“財”多與“裁”通,[7]結合此簡司法文書的性質,此處若指“裁斷、決定”之意,則與文相合。《韓非子·初見秦》也有辭例,作:“臣願悉言所聞,唯大王裁其罪”,[8]可爲佐證。
綜上,簡文可作:
王所財(裁)泰子,今案:齒十一歲,高六尺一寸,身完毋豤傷。017[9]
簡文大意是指王決定泰子負責處理,經過查核,這匹馬齒十一歲,高六尺一寸,身體完好,無有外傷。麥英豪、黎金認爲:“簡文開頭第一字稱‘王’,表明這簡所書所記之事的時間,可以斷定是在趙佗稱帝(前183年)之前的。”[10]此説可從。另,馬匹死亡的案件其實很小,趙佗此舉,當是拿這種司法案件來提高太子處理政務的能力。[1]廣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南越木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53頁。
[2]廣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南越木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19-120頁。
[3]張俊民:《敦煌市博物館藏懸泉置漢簡釋文獻疑》,簡帛網2021年6月11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404.html。
[4]參考EPT58:46,562.15號簡可在“同郡”前補“告曰”兩字。
[5]閻曉君:《漢簡所見法醫檢驗》,《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11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180頁。
[6]張琮軍:《秦漢刑事證據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28-129頁。
[7] 宗福邦等:《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2176頁。
[8] (清)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卷一《初見秦》,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1-2頁。
[9] “今案”一詞,西北漢簡中常見“謹案”,可能是同一詞彙。
[10] 麥英豪、黎金:《南越木簡發現的聯想》,《廣州文博》,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23年5月22日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