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23-07-07 09:29:22 瀏覽次數:1120
- 《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研讀記錄(四):《亡律》《錢律》
-
(首發) 2023年6月,武漢高校讀簡會研讀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的《亡律》和《錢律》部分[1],嘗試進一步對簡文進行疏解。讀書會由韓璐穎領讀,以下是觀點摘要。
一、誘 從諸侯來誘及為閒者磔。二二八[2]
王准:該簡文包含了兩層意象,一為諸侯國方面來誘導中央王朝的編戶齊民,使之逃亡至諸侯國;二為諸侯國的人來到漢地做間諜。《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有:“·隸臣捕道故徼外來誘而舍者一人,免為司寇,司寇為庶人。其捕數人者,以□〼”[3],亦對故徼外來“誘”進行了規定,體現了當時秦和六國之間對於人口資源的爭奪。而228號簡反映出,即使到了《漢律十六章》的時代,漢王朝雖已建立多年,中央王朝與諸侯國之間就此問題仍存在明爭暗鬥。
郭濤:《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亦載:“·捕以城邑反及非從興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賞毋律└。今為令└: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4],是對故徼外蠻夷來做間諜的有關規定。從戰國時期國與國之間,到秦統一後秦與徼外蠻夷之間始終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對立,這種對立一直延續到漢建立後的漢廷與諸侯國之間。在此期間只是國家疆域地理結構短暫地實現了內部統一,原有的國家治理的意識並未發生大的變化。
毋有江:彼此對立的格局隱含了雙方政治文化的分野。六國之所以反秦,不僅僅是出於對其自身實力的考量,更重要的是自周以來一以貫之的文化支撐,秦的高壓統治引發了他們對原有政治文化的懷念。
《二年律令》、《奏讞書》均有防範“從諸侯來誘”和“為間”的律令記載。《二年律令·捕律》150號簡有:“捕從諸侯來為閒者一人,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5]《奏讞書》21-22號簡:“·詰闌: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取(娶)它國人也。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毋解。”[6]萬榮先生等認為前一個“它國”當指漢以外的國;後一個“它國”,疑指前一個“它國”之外的國[7]。韓厚明先生指出這是為控制人口外流而定的法律,指兩國人不可通婚,應包括漢在內[8]。中央王朝與諸侯國之間對於人口的爭奪可見一斑。二、舍匿 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笞罪也,毋論舍者。二四三[9]
整理小組注“舍匿”為“窝藏”,參考了《汉书·季布传》:“敢有舍匿。”师古曰:“舍,止。匿,隐也。”[10]
李青青:舍、匿二字所指代的意象似有所區別。《二年律令》整理小組釋“舍匿”作“匿於家中”[11],即把“舍”翻譯為家中、房屋之意。“舍”在簡文可能既作名詞,指“房屋”,又用作動詞,意爲“提供房舍”。此簡中的“舍”應當是名詞用作動詞,即為“罪人”提供房舍,與“匿”强調主動的隱瞞行爲有所不同。
今按:秦漢簡牘的《亡律》中多見“舍匿”一詞,學者們對“舍匿”的解釋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舍匿”連稱,釋為“窩藏”,主要參考了《漢書·劉長傳》:“亡之諸侯,遊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師古曰:“舍匿,謂容止而藏隱也”[12],持此觀點的有陳偉老師、萬榮先生和閻曉君先生等[13],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認為“舍匿”是把人、物隱匿於自己的管理之下[14],與上述觀點並無二致。亦有學者認為,“舍”、“匿”不可一概而論,持此觀點的主要有周海鋒先生、陳松長先生和劉欣欣先生。周海鋒先生指出“舍亡人”指给亡人提供住所,與“匿亡人”的性質不一样。“匿”是故意隐藏,所以罪行也更重[15]。陳松長、劉欣欣二位先生認為“舍罪人”和“匿罪人”兩種情况的一個重要區别是舍匿者是否“知其情”,“舍罪人”經常還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規定[16]。簡文有“所舍笞罪也,毋論舍者”,單單提出“毋論舍者”而不言“匿者”,可見相對“匿者”而言,對“舍者”的處理似乎更為寬松,周海鋒等先生觀點可從。三
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笞罪也,毋論舍者。二四三匿罪人,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與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二四四[17]
李威霖:《二年律令·亡律》167號簡的內容與《汉律十六章》243、244號簡重合度較高,167號簡為:“匿罪人,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與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18]即《漢律十六章》243號簡和244號簡在《二年律令》中書寫於同一隻簡上,且順序是先寫244號簡的內容,後寫243號簡。《漢律十六章》對此二簡的編聯順序或有誤。
下左圖為《二年律令》167號簡,右圖為《漢律十六章》243、244號簡,可參看。
[19] [20]四、有為若有事 諸除有為若有事縣道官而免斥,事已,屬所吏輒致事之,其弗致事,及其人留不自致二五四事,盈廿日,吏罰金二兩,以亡律論不自致事者。二五五[21]
毋有江:“有為”应指官府內正在履行常規性事務的吏員,“有事”則為在縣道执行臨時性派遣之吏員。若是在执行具體公務過程中受到“除”或者“免斥”,應當待“事已”,即完成此項具體职事之後再行“致事”。簡文意在規定吏員處理事務中應完成的交接手續。
李威霖:“免斥”和“事已”之間或應改為頓號,分別對應前邊“有為”和“有事”,即有為者免斥、有事者事已。
郭濤:睡虎地秦簡《司空》有:“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司空”[22],“除有為”一詞多見於簡牘,“為”或指一種身份,而“事”則表示具體執行的事務。
附記: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湖北省社會科學院、河北大學和武漢大學。領讀者韓璐穎是華中師範大學的學生。本文由武漢大學盧嘉鑫執筆。
[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95-200頁。
[2]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95頁。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27頁。
[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24頁。
[5]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1頁。
[6]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39頁。
[7]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40頁。
[8]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200頁。
[9]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97頁。
[10]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97頁。
[11]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57頁。
[12] 《漢書》卷44《淮南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139-2140頁。
[13] 可參看陳偉:《張家山漢簡雜識》,單周堯、陸鏡光主編:《語言文字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36-37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51頁;閻曉君:《張家山漢簡〈亡律〉考論》,《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1期,第162-168頁。
[14]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57頁。
[15] 周海鋒:《〈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內容與價值〉》,《文物》2015年第9期,第83-87頁。
[16] 陳松長、劉欣欣:《秦漢〈亡律〉“舍匿罪人”探析》,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七(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第76-85頁。
[17]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97頁。
[18]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57頁。
[19]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9頁。
[20]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61頁。
[2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98頁。
[2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5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7月5日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