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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及漢初簡牘中的“寡”——以爵位、戶籍、經濟生活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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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內容提要:簡牘對秦及漢初的“寡”在爵位、戶籍、經濟生活等方面皆有反映。“寡”可有爵,“大夫寡”“上造寡”“關內侯寡”等是“襲”或繼承其亡夫爵位的有爵者。“寡”可“為戶”,並有權繼承其夫、子的財產,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官府對有“寡”家庭在徭役徵發、戶籍“分異”、養老等方面有一定照顧。“寡”可通過開墾荒田、種植農桑、紡織等獲得生活資料,亦可通過工商信貸獲得經濟利益,並有代表家庭向官府登記財產(占貲)和納稅的義務。“寡”如犯“貲”罪,需交納“貲錢”,亦可根據規定享有“複”的優待。上述政策的實施,與兩性社會分工差異、特殊歷史背景下男性的大量非正常死亡、國家擴大賦役征課範圍以及獎勵軍功、保障軍隊戰鬥力等因素相關。
關鍵字:寡 爵位 戶主 “貲” “複”
“寡”的本義是“少”,與“眾”相對,《說文解字》曰:“寡,少也。”[1]引申用於婚姻狀態有孤單之意。先秦時期,“寡”並不限定為喪夫女子,無妻男子亦稱為“寡”[2]。戰國時期,“寡”開始作為喪夫未再嫁女性身份的專用稱謂。[3]西漢初期,“寡”專指寡婦逐漸明確。[4]本文所論之“寡”專指夫亡未再嫁的女子。囿于資料,目前對秦漢時期“寡”身份的探討多散見於婦女史、家庭史、社會史的研究,專題研究極少。[5]對秦漢時期的寡婦傳世文獻多有記載,[6]其中對“寡婦”的稱呼有“寡”、“貞婦”和“孝婦”。“貞”指“貞節”,即為亡夫守貞,夫死不嫁,“孝”指“孝親”,即在為夫守節的同時,侍養舅姑,為夫家盡孝。“貞婦”和“孝婦”的稱謂和內容皆指向其德行。但除此之外,“寡”的生活有更為豐富的內容。“寡”或“寡婦”不只是個體生理生命被分割出來的一環,而且是在人際互動中經由彼此生命對照而形成的一種“社會身分”。它既是一個人生階段,又是一個身份;既是婚姻狀態(守寡/守節)的反映,又是家庭狀況(寡居)的投射。[7]張家山漢簡、里耶秦簡、岳麓秦簡等的相繼出土和公佈,為秦及漢初“寡”身份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資料。本文即在前人研究基礎上,結合新出簡牘,對“寡”的爵位、戶籍、經濟生活等進行考察,以期對秦及漢初“寡”的身份有更為全面的認識。一、“寡”的爵位問題 “爵位”是秦及漢初二十等爵制下個人社會身份的重要標誌。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岳麓秦簡、張家山漢簡和江陵高臺18號漢墓木牘等出土文獻為我們研究“寡”與爵位的關係提供了條件。
出土文獻中最早關於“寡”的記載見於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整理者注云:“寡,少。伍,《漢書·外戚傳》注:‘猶列也。’意即合編為伍。推測當時因大夫系高爵,所以不與一般百姓為伍。”[8]但是,里耶秦簡證明“寡”應非“少”之意而是一種身份。里耶秦簡8-1236+8-1791:“今見一邑二里:大夫七戶,大夫寡二戶,大夫子三戶,不更五戶,□□四戶,上造十二戶,公士二戶,從廿六戶。”[9]簡8-19:“〼□二戶。大夫一戶。大夫寡三戶。不更一戶。小上造三戶。小公士一戶。士五(伍)七戶。〼司寇一戶。〼小男子□〼。大女子□〼。·凡廿五〼。”[10]簡9-2331+8-2235:“十三戶,上造寡一戶,公士四戶,從百四戶。元年入不更一戶、上造六戶,從十二〼。”[11]這些材料說明“大夫寡”“上造寡”與“大夫”“大夫子”“上造”“小上造”一樣,同是戶的一種。里耶秦簡8-1623:“南里戶人大夫寡茆”中“大夫寡”為戶人,[12]可證明上述“大夫寡”某戶、“上造寡”某戶,應是“大夫寡”、“上造寡”為戶主的戶的數量。因此,“大夫寡”(“上造寡”)作為一種自然身份,“當是大夫(上造)死後留下的遺孀。”[13]除秦簡中的“大夫寡”“上造寡”外,漢簡中還有“新安戶人大女燕,關內侯寡”、[14]“□陽關內侯寡大女精”,[15]“關內侯寡”的性質應與“大夫寡”“上造寡”類似。
關於有爵者的編戶問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簡305:“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16]說明在漢初低於五大夫爵者為戶主的家庭,要按地域編入“伍”,“比地為伍”,承擔什伍之間相司察的義務。睡虎地秦簡實行于戰國秦,張家山漢簡實行于漢初,在秦及漢初的二十等爵制中,“大夫”為第五級爵,“五大夫”為第九級爵,“五大夫”的爵級高於“大夫”。據《法律答問》:“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在戰國秦,“大夫寡”不編入伍。而在漢初“大夫”之爵低於“五大夫”,故“大夫”之遺孀,即“大夫寡”無論降級繼承、平級承襲“大夫”的爵位還是沿襲其夫的待遇,均應低於五大夫,“大夫寡”為戶應“比地為伍”,自然“當伍及人”。由此證明,“大夫”爵的待遇在秦時高於漢初。其實,從西漢初期至後期,同等爵位的待遇仍有不斷降低的趨勢。《鹽鐵論·周秦》載禦史曰:“故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為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17]原本漢初五大夫以上之有爵者尚不須納入鄰里什伍,到鹽鐵會議出現的昭帝時代,關內侯以下皆盡納入。這意味著漢廷對地方的控制力在漢初百餘年中日益加強,也反映了在爵的賞賜和買賣變得氾濫之後爵本身的貶值。[18]
作為自然身份,“上造寡”“大夫寡”“關內侯寡”是上造、大夫、關內侯等有爵者死後留下的遺孀當無異議,但作為社會身份,“大夫寡”“上造寡”“關內侯寡”是繼承了亡夫的爵位,還是沿襲了亡夫爵位的待遇,則存在爭論。“寡”的爵位與“女爵”問題密切相關,學界對於秦及漢初的女子是否有爵亦存在爭議。
關於先秦至漢初的女子可否有爵,傳統觀點認為“婦人無爵”。儒家經學認為夫與妻的關係是女子爵位問題的基礎,而“夫尊妻卑”及此基礎上的“夫妻齊體”是儒家夫妻關係的準則。《禮記·雜記》云:“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鄭玄注:“婦人無專制,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19]《禮記·郊特牲》云:“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20]《白虎通義·爵》對“婦人無爵”作了進一步闡釋:“婦人無爵何?陰卑無外事。是以有三從之義: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夫尊于朝,妻榮于室,隨夫之行。故《禮·郊特牲》曰:‘婦人無爵,坐以夫之齒。’《禮》曰:‘生無爵,死無諡。’”[21]據此,以西嶋定生為代表的學者認為秦漢時期的占爵者是包括小男在內的編戶良民男子,婦人是無爵的。[22]但部分學者不同意這一觀點。李解民引用《周禮·春官宗伯》序官所云“內宗,凡內女之有爵者。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23]並引證《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史記·呂太后本紀》《史記·孝文本紀》《漢書·蕭何傳》所載陰安侯頃王后,林光侯呂媭,酂侯蕭何夫人等事例,[24]認為“‘內女之有爵者’、‘外女之有爵者’,存在於西漢初期,已是不爭的事實”。[25]
如果說傳世文獻所載女子有爵者的身份尚有其特殊性,簡牘材料則從另一側面為此問題提供了佐證。早期資料主要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69—371和簡386分別對“死事者”的爵位承襲和夫亡“寡為戶後”時的爵位繼承作了規定。簡369—371規定:“□□□□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26]簡386規定:“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27]因資料限制,當時學界對上述簡牘的理解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這反映出包括寡婦在內的女子具有爵位承襲權,但亦有學者將其與“女子比其夫爵”相聯繫,認為應理解為寡為戶後比照男性後子繼承爵位者享受待遇。[28]關於“上造寡”“大夫寡”“關內侯寡”等身份和待遇的論爭亦與上述類似,焦點在於究竟是寡婦佔有爵位,還是參照亡夫爵位享受待遇。[29]後出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35—138則為上述問題的辨析提供了新的依據。
·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無)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為士五(伍),有爵寡,以為毋(無)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籍以為士五(伍)。鄉官輒上奔書縣廷,廷傳臧(藏)獄,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鄉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30]
“爵寡”,岳麓書院藏秦簡整理者參考《里耶秦簡》“大夫寡三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將其釋為“繼承先夫爵位的婦人”。[31]上述秦《尉卒律》對有各種爵位者違律的削爵情況進行了規定,黔首如有“將陽及諸亡”“已有奔書及亡毋(無)奔書盈三月”等行為,皆處削爵,而“爵”又區分為“爵”“爵寡”“小爵”等,律文將“爵”“爵寡”“小爵”並列,其處理結果分別為“筋<削>爵以為士五”“以為毋(無)爵寡”“削小爵”。即“有爵寡,以為毋(無)爵寡”的規定說明“爵寡”如有上述違律行為,則削爵寡“以為毋(無)爵寡”。因此,這說明“爵寡”與“爵”“小爵”一樣,是爵的一種,即“大夫寡”是一種爵位,而非只是“享有等同于大夫爵位的基本待遇”。“關內侯寡”“上造寡”的性質亦當類似。以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縣戶籍資料來說,其登記戶主資訊的格式為“籍貫+戶人+爵級身份+某”,其中的“爵級身份”項已知的有大夫、大夫寡、不更、上造、公士、士伍、大女子、司寇,未成年為戶主者稱大夫子、小上造、小公士、小男子。[32]其中除“司寇”為刑徒,“小男子”“大女子”為無爵者外,“大夫寡”與其他“爵”和“小爵”並列,亦可證明上述觀點。
另外,《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女子比其夫爵”的適用範圍似應理解為有爵之夫在世時女子參照夫的爵位享受待遇。里耶秦簡載秦律規定:“上造、上造妻以上有罪,其當刑及當城旦舂,耐以為鬼薪白粲。其當【耐罪各】以其耐致耐之。其有贖罪各以其贖讀論之”(8-775+8-805+8-884+9-615+9-2302)。[33]《二年律令·具律》簡83“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亦可參照。即“上造妻”“公士妻”有罪,可參照其夫“上造”“公士”的待遇減輕處罰。這與《二年律令·戶律》簡345“為人妻者不得為戶”的規定類似,[34]即“為人妻者”在丈夫在世時“不得為戶”,不適用於夫亡為“寡”的情況。
由此可見,秦及漢初包括“寡”在內的女性具有“襲”和繼承爵位的權利,“上造寡”“大夫寡”“關內侯寡”的自然身份是大夫、上造、關內侯等有爵者的遺孀,其社會身份則是在夫亡後“襲”或繼承其夫爵的有爵者。二、“寡”的戶籍問題 “戶籍”是秦及漢初編戶齊民體制下國家對個體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主要途徑。國家對“寡”的管理,亦通過戶籍來實現,而財產繼承又與戶籍密切相關。
為“戶人”(戶主)是秦及漢初“寡”戶籍的一種情況,亦是“女戶”的形式之一。《史記·貨殖列傳》中受到秦始皇禮遇的“巴寡婦清”即是其例證,前引“大夫寡”“上造寡”“關內侯寡”亦是其反映。另外,里耶秦簡中存在寡為戶主的明證,如簡8-1623“南里戶人大夫寡茆”;[35]簡9-567“東成戶人大夫寡晏”等。[36]除此,那些未寫明是“寡”的女性戶主也不能排除是寡的可能,如里耶秦簡8-237“南里戶人大女子分〼,子小男子□〼”,[37]“戶人”身份的“大女子分”有“子小男子”,說明大女子分可能是“寡為戶後”的情況。[38]另外,簡8-1546“陽里戶人大女子嬰”,[39]簡9-43“高里戶人大女子杜衡”,[40]簡9-1474“高里戶人大女子”中的“戶人大女子”,[41]亦不排除是無爵男子之“寡”的可能。[42]
秦及漢初法律對寡在“為後”“代戶”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有所規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21中有:“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後。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43]雖然案件的發生和“故律”實施的時間存在爭議,[44]或曰秦代,或曰漢初,但將其限定在秦及漢初當無誤。“故律”規定,男性戶主死後,置後和財產繼承的次序是子男—父—母—妻—女。為“父之寡妻”的母和己之寡妻都具有為後的資格,進而可以繼承家產。張家山漢簡亦對戶主亡後“代戶”以及確定“戶後”的次序作了規定。《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9—380:“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45]即男性戶主死後,“代戶”的順序為子男—父—母—寡—女—孫—耳孫—大父母—同產子(必同居數)。從“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的規定可以看出,“代戶”的過程同時也是“置(戶)後”的過程。對照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21中“故律”和《二年律令·置後律》,“寡”在“置後”、“代戶”和財產繼承中的位次相同,即在子男、父、母之後而在女、孫等其他之前,居第四。上引里耶秦簡9-567“東成戶人大夫寡晏〼,子小女子女巳〼,子小女子不唯〼”[46]亦可為此提供佐證。大夫寡晏為戶主,子小女子女巳、不唯為其戶下成員,說明“寡(妻)”的位次先於“女”。戶主繼承實際上也是財產、地位等相關待遇的繼承。如果《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0—380中“同產子”之前的可為“戶後”者皆不存在,那麼女戶主的“女同產”可能亦有機會繼承財產。《淮南子·覽冥訓》注云:“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令母嫁婦,婦益不肯。”[47]從側面反映出在無子男、父的情況下,寡母代戶,如寡母去世,依次可由寡妻代戶,但若寡妻改嫁,又無其他可代戶者,則可由“女同產”繼承財產,這便是“女利母財,令母嫁婦”的原因所在。如果男性戶主亡時尚有“遺腹子”,則須待遺腹子出生之後,再按法定順序確定爵後和戶後,即《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6所規定:“死,其寡有遺腹者,須遺腹產,乃以律為置爵、戶後。”[48]
“寡”除上述“寡妻”身份外,還有作為子婦和母親的“寡”,她們也有權承襲其子的戶主身份。《二年律令·戶律》簡337—339:“孫為戶,與大父母居……孫死,其母而代為戶。”[49]孫去世後,按《置後律》“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的繼承順序,如孫無子男和父,則由其母(孫父之“寡妻”,孫之“寡母”)依法繼承戶主。
漢初法律亦對寡為戶主時授予田宅的標準及對寡為戶時的約束作了明確規定,如《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86—387。[50]由於此律較複雜,在此分為三部分進行論述。
首先,“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其不當為戶後,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學界對其中寡“定居”授予田宅的標準基本無分歧,即如“寡”為合法繼承人以“戶後”身份“定居”,可按子為繼承人的標準授予田宅。如“寡”不是“戶後”而想定居,亦允許,但只給予無爵庶人標準的田宅。
其次,“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為戶。”該規定的解讀存在較大爭議。李解民認為:“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為戶”較為費解,或有訛誤衍脫;疑第一個“其夫”之後脫“子”字,大概在講寡婦去世後的繼承人次序子(當指與前夫所生之子)—夫【子】(當指與後夫所生之子)—夫(當指後夫)。[51]薛洪波則認為:“寡為戶主,法律允許其招贅婿,但寡死後對所承襲的夫家財產就失去了擁有權。對於這些財產該如何再繼承,法律進行了詳細的規範。”這一規定針對的即是這種情況。由於“如果前夫有兒子,按照‘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的繼承順序,寡不可能成為戶主”,所以“毋子,其夫”中的“子”應指前夫的女兒,“夫毋子”中的子,是指寡與贅婿所生子女。所以寡死後,與前夫和贅婿都沒有子女繼承戶主的情況下,贅婿方可代戶。因此,戶主和財產繼承的順序是前夫女兒—與贅婿所生之子女—贅婿。[52]根據邏輯關係,薛洪波之論可從。
最後,“夫同產及子有與同居數者,令毋貿賣田宅及入贅。其出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戶。”這是對寡婦當戶主的一些限制:在夫之同產或同產子與其同居的情況下,寡婦不能變賣田宅和入贅;如果寡婦要再嫁或去世,戶主的身份就要按法定順序被頂替。《二年律令·戶律》也有類似規定,簡337—339:“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53]“孫之母”在家庭內的身份是子婦,但同時也是孫之父的寡妻,因此,其身份亦是“寡”。雖然作為子婦的寡“代為戶”,並取得了對田宅等的財產權,但國家為保證老人的贍養,明確規定作為“寡”的子婦不得驅逐“夫父母”(舅姑),也不得招贅入家,更不能用其他方式轉移其子(實際也是夫家)的家產。
秦代寡婦改嫁時前夫家財產的歸屬,新出《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7規定:
·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來,……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及予後夫、後夫子及予所與奸者,犯令及受者,皆與盜同灋。母更嫁,子敢以其財予母之後夫、後夫子者,棄市,其受者,與盜同灋。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見存者環(還)之……。令到盈六月而弗環(還)……者,皆與盜同灋。雖不身相予而以它巧(詐)相予者,以相受予論之。有後夫者不得告辠其前夫子。……女子寡,有子及毋子而欲毋稼(嫁)者,許之。[54]
雖然學界對其中的“入姨夫”存在爭議,[55]但大體都與前夫死後其寡妻招贅相關。本條法律的大致意思是:有子夫亡為寡的婦女,[56]如要改嫁,改嫁時不能帶走前夫、前夫子的財產,改嫁後也不得將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後夫、後夫子;不得以前夫、前夫子的財產招贅,如招贅,不得將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贅婿;不得把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與己通姦者。有上述行為的寡婦和接受財產者,皆以盜竊論處。如果母親改嫁,[57]前夫子將自己的財產交給母之後夫、後夫子者處以棄市,接受財產者以盜竊論處。在本令發佈之前,已將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後夫、後夫子或招贅交給贅婿的,財產尚存的應歸還給前夫、前夫子。本令發佈之後超過六個月還不歸還的,以盜竊論處。以詐巧手段而非親自交予財產的,也以親自受予論處。有後夫的婦女不得告罪前夫之子。女子夫亡為寡,不論是否有子,不願改嫁的,皆許可。從該令的內容可見,自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二月戊寅以後,有子而寡的婦女如改嫁或招贅,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後夫、後夫子、贅婿、通姦者等,如有違令,寡婦、接受財產者以及主動給予財產的前夫子都將受到懲處。這說明在該律實施時的秦代,有子改嫁的寡婦對前夫、前夫子的財產無佔有和支配權。
《史記·商君列傳》記商鞅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子觀我治秦也,孰與五羖大夫賢?”[58]上述秦令似亦與改革舊俗有關,“帶有濃厚的移風易俗色彩”。[59]秦始皇三十七年《會稽刻石》亦有類似限制寡婦改嫁的規定:“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60]上述種種,皆是秦強化父權和夫權,重構家庭倫理關係的表現。顧炎武評論《會稽刻石》曰:“秦之任刑雖過,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異于三王也。漢興以來,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為亡國之法,亦未之深考乎?”[61]眾所周知,秦是中國古代法家思想居於主導地位的時期,“任刑”的“法治”是國家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但“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異于三王”,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禮治”方式在法律和社會習俗治理方面亦有體現,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法治”的形式實施了“禮治”的內容。
對於出嫁前在父家繼承戶主身份和財產,出嫁後又夫亡為寡的女子的財產,《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84規定:“女子為戶毋後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複取以為戶。”[62]即女子為戶而後出嫁,如夫家與女子田宅相鄰,則將女子田宅併入夫家,但若夫亡,則女子(寡)可取回其原有田宅,重新自立為戶。
國家對有“寡”家庭在徭役徵發上有一定照顧。《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所載《徭律》簡157—159規定:
·(徭)律曰:發(徭),興有爵以下到人弟子、複子,必先請屬所執灋,郡各請其守,皆言所為及用積徒數,勿敢擅興,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屬、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63]
其中,“寡子”似應理解為“獨子”。有關“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的規定,即若敖童為“寡子”(獨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父、老母達到了“免老”標準,而同時“敖童當行粟”的,則與“獨與(癃)病母居者”一樣,“皆勿行”,免除身為寡子(獨子)的敖童本該承擔的“行粟”徭役。其中的“老母”、“(癃)病母”為“寡婦”的可能性較大,說明國家對某些特殊家庭的徭役照顧覆蓋到了有“寡”家庭。[64]
另外,國家在戶籍“分異”和養老等方面對有“寡”家庭有一定照顧。《二年律令·戶律》簡342—343規定:“寡夫、寡婦無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戶入養,許之。”[65]即寡婦、鰥夫如果無子和同居者,這種情況與雖有子但年不滿14歲,有寡子但年不滿18歲,夫妻皆有廢疾,以及年老超過70歲一樣,可不與其子分異。國家也允許寡婦已分異的獨子歸戶養老。
綜上,秦及漢初的“寡”可為戶主,法律規定“寡”有繼承其夫、其子戶主及財產的權利,但同時又對承戶之寡的行為有一定限制,國家對有“寡”家庭在徭役徵發、戶籍“分異”、養老等方面有一定照顧。三、“寡”的經濟來源、“貲”與“複”等問題 經濟狀況是寡婦在選擇再嫁或守節問題上的關鍵性因素。有無經濟能力單獨生活會對寡婦的選擇產生重要影響,而法律和社會制度能否提供有利其生存的客觀條件,亦會影響寡婦的選擇。
(一)“寡”的經濟來源
如前所述,秦及漢初的“寡”可通過包括爵位(及相應待遇)、戶主(及相應田宅分配和財產繼承)以及其他(如嫁妝、父家財產繼承等)在內的多種途徑獲得經濟支持,為此後的寡居生活提供物質基礎。此外,寡在日常生活中亦有一定的經濟來源。
種植農桑是秦及漢初寡婦可從事的勞動。新出里耶秦簡為瞭解秦代寡婦的農耕生活細節提供了寶貴資料。簡9-14:“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茲爰書:“南里寡婦憖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為桒(桑)田。’”[66]該簡是遷陵縣貳春鄉南里寡婦憖開墾“草田”後向官府登記的爰書,記載了所墾“草田”的數量、位置和用途。其中,寡婦憖“自行請求墾田,應為戶人(即戶主)”。[67]“草田”,校釋小組釋曰:“未墾種的荒田。”[68]與西周“百步為畝”不同,[69]秦以240平方步為1畝。《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簡63:“□田之述(術)曰:以從(縱)二百卌步者,除廣一步,得田一畝,除廣十步,得田十畝,除廣百步,得田一頃。”[70]寡婦憖所墾草田“百廿步”僅為半畝。桑地,又稱作“桑田”,指種植桑樹與農作物的田地。[71]寡婦憖所墾半畝草田的性質是“桑田”。種植桑樹是養蠶的基礎,養蠶又為紡織提供原材料,而女子紡織是家庭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漢書·食貨志》描述了“婦人同巷,相從夜績”,“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的情形。[72]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73]可見在男耕女織的古代社會女子紡織的重要性,由此亦可推測紡織應是寡婦重要的經濟來源。
工商業亦是秦及漢初寡婦可從事的行業。《史記·貨殖列傳》所載寡婦清之祖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顯然寡婦清繼承了父祖的原有產業,並以工商為業保持和增加財產。簡牘對寡從事工商信貸亦有反映,岳麓書院藏秦簡(叁)所載“識劫????案”中的????為大夫沛寡妻,沛死後????仍沿襲其夫從事信貸:建、昌、????、喜、遺“故為沛舍人。【沛】織(貸)建等錢,以市販,共分贏。市折,建負七百,昌三萬三千,????六千六百,喜二萬二千,遺六千。券責建等,建籌未賞(償)。識欲告????,????即折券,不責建”。[74]另外,????還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75]即賣布店、出租房(一說“逆旅”[76])各一,列肆販賣、開館攬客以獲利。
(二)“寡”的“貲”“複”問題
1. “貲”。“貲”,作名詞指“財”、“貨”,作動詞則有“以財贖罪”之義,《說文》曰:“貲,小罰以財自贖也。”[77]目前所見簡牘中與“寡”相關的“貲”,主要是岳麓書院藏秦簡《識劫????案》中的“占訾(貲)”、“匿訾(貲)”和里耶秦簡9-86+9-2043中的“貲錢”。[78]
(1)“占貲”。《岳麓書院藏秦簡(叁)·識劫????案》:
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為子小走馬羛(義)占家訾(貲)。羛(義)當□大夫建、公卒昌、士五(伍)????、喜、遺錢六萬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為訾(貲)。????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識劫????曰:以肆、室鼠(予)識。不鼠(予)識,識且告????匿訾(貲)。????恐,即以肆、室鼠(予)識;為建等折棄券,弗責。先自告,告識劫????。
……
·問:匿訾(貲)稅及室、肆,臧(贓)直(值)各過六百六十錢。它如辭。
·鞫之:????為大夫沛妾。沛禦????,????產羛(義)、㛍。沛妻危死,沛免????為庶人,以為妻,又產必、若。籍為免妾。沛死,羛(義)代為戶後,有肆、宅。????匿訾(貲),稅直(值)過六百六十錢。先自告,告識劫。識為沛隸。沛為取(娶)妻,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識。後弗鼠(予),為買室,分馬一匹、田廿(二十)畝,異識。沛死,識後求肆、室。????弗鼠(予),識恐謂????:且告????匿訾(貲)。????以故鼠(予)肆、室。肆、室直(值)過六百六十錢。得。皆審。疑????為大夫妻、為庶人及識辠(罪)。????(系)。它縣論。敢 (讞)之。
·吏議:????為大夫□妻;貲識二甲。或曰:????為庶人;完識為城旦,????(????)足輸蜀。[79]
這是一個涉及秦國寡婦????“占貲”“匿貲”的案例。寡婦????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年)七月為兒子申報家產時,隱匿了他人所欠債款68 300錢,還有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識脅迫她將布肆和舍客室給予他,否則就告她“匿貲”。????因恐懼將肆和室給予了識,後又告發了識的勒索行為。該案中的“貲”即財產。“占貲”,王彥輝認為是秦國實行的財產登記制度,當事人以“自占”的方式向官府登記自家財產,貨幣、甚至放出的債款也需要按制“自占”。[80]“匿貲”,即“隱藏財產”,賈麗英認為案中所言“貲稅”就是財產稅,隱匿財產入罪,是因為涉及到了稅的征課。[81]王彥輝則認為所言“貲稅”並非財產稅,而應屬於經營稅。[82]不管“貲稅”的性質為何,此案都說明作為沛寡妻和小走馬羛(義)寡母的寡婦????有代表家庭向政府登記財產“占貲”並納稅的義務。
(2)“貲錢”。里耶秦簡9-86+9-2043:
元年八月庚午朔戊戌,少內壬入陽里寡婦變貲錢〼
【令佐】贛監。〼[83]
這是一條新出的涉及寡婦向少內入“貲錢”的簡牘材料。“貲,有罪而被罰令繳納財物。”[84]一般來說,秦時的“貲”是一種罪罰。秦律中的貲刑,主要有三類:一是貲物,主要是貲盾和貲甲;二是貲金,主要是貲布和貲錢;三是貲勞役,主要是貲戍和貲徭。[85]根據《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簡82記載:“貲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兩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贖耐,馬甲四,錢七千六百八十。”[86]於振波認為,“貲甲”和“貲盾”的繳納方式是一定數額的現金,“貲一甲”是1 344錢,“貲一盾”相當於384錢。[87]里耶秦簡中亦有對“貲甲”相應錢數的記錄,並與岳麓秦簡所載相合。[88]由此看來,“貲甲”“貲盾”“貲布”,[89]可能皆是“貲錢”“貲余錢”的內容。里耶秦簡9-1(正):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貲余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90]
即是陽陵宜居名為“毋死”的士伍欠官府“貲余錢八千六十四”,官府向其家就其欠下的貲余錢加以執行,即收繳貲余錢的文書檔案。其中的“貲余錢”,很可能就是士伍毋死因犯包括“貲盾、貲甲、貲布”在內的“貲”罪而欠下,雖已繳納部分、但尚未完全繳完的尚欠官府的那一部分“貲錢”。同樣,里耶秦簡9-86+9-2043“少內壬入陽里寡婦變貲錢”,當是記錄名為“變”的寡婦向少內繳納“貲錢”的文書。
由此可見,秦時的寡婦如犯有貲罪,要與其他人一樣向官府交納“貲錢”。
2. “複”。《史記》《漢書》多有與“複”相關的諸如“複除”“複其身”“複其家”等記載,[91]其中“複”多作“免除”解。漢初簡牘亦有對“複”的記載,且與包括寡婦在內的女性有關,主要是荊州謝家橋1號漢墓(呂後五年,前183)木牘、荊州高臺18號漢墓(漢文帝七年,前173)木牘和江陵毛家園1號漢墓(漢文帝十二年,前168)竹簡。為方便討論,先將相關釋文引述如下:
(1)荊州謝家橋1號漢墓(呂后五年)。
牘1: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鄉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複,毋有所與,有詔令,謁告地下丞以從事,敢言之。
牘2:十一月庚午,江陵丞虒移地下丞,可令吏以從事。/ 臧手。
牘3: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屬當複毋有所與。[92]
(2)荊州高臺18號漢墓(漢文帝七年)。
牘乙: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鄉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與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謁告安都,受(名)數,書到為報,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龍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正面)
產手 (背面)
牘丙: 新安戶人大女燕關內侯寡
大奴甲
大奴乙
大婢妨
家複不算不徭[93]
(3)江陵毛家園1號漢墓(漢文帝十二年)。
十二年八月壬寅朔己未,建鄉疇敢告地下主,□陽關內侯寡大女精死,自言以家屬、馬牛徙。今牒書所與徙者七十三牒移。此家複不事。可令吏受數以從事,它如律令。敢告主。[94]
以上三則材料的性質皆為《告地書》,即“當時為死人辦理遷徙地下事宜而模仿現實生活有關徙移文書寫成的死人徙移文書”。[95]其中除記明三位女性身份外,還有一項相同內容——“複”,即“免除”。而免除的內容,則需作進一步分析。
材料(1)中,“大女子恚”是“五大夫昌”之母,“昌家複,毋有所與”,“昌母家屬當複毋有所與”。“複毋有所與”的物件是“昌母家屬”,包括“母大女子恚”及其“從者子、婦、偏下妻、奴婢”。[96]至於“毋有所與”的具體內容,學界存在爭議。陳直認為:“與讀為豫,謂終身不豫徭役之事也。”[97]但據《漢書·惠帝紀》所載“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98]其中“他無有所與”明顯不是徭役。裘錫圭對王莽時代“馮君孺久”墓的石刻題銘中南大門柱題記“鬰平大尹秩上大夫馮孺久複無有所與”中的“複無有所與”進行釋讀,並引《漢書·郊祀志》“複無有所與”、《高帝紀》“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指出是免除徭賦負擔的意思。[99]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複律》簡278—280規定:
□□工事縣官者複其戶而各其工。大數????(率)取上手什(十)三人為複,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徭)賦。家毋當(徭)者,得複縣中它人。縣複而毋複者,得複官在所縣人。新學盈一歲,乃為複,各如其手次。盈二歲而巧不成者,勿為複。[100]
該律是對“工事縣官者複其戶”的相關規定,從其中“大數????(率)取上手什(十)三人為複,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徭)賦”的規定來看,此處“複”的內容當為“(徭)賦”。
材料(2)中“新安戶人大女燕”的身份是“關內侯寡”,“家複不算不徭”。“不算不徭”可能是對“家複”的進一步解釋。材料(3)中“大女精”的身份亦是“關內侯寡”,並記“此家複不事”。對於漢代文獻中“算”和“事”的內涵,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傳統觀點認為“算”指“算賦”,“事”指“徭役”。[101]楊振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漢代乃至三國吳時期,‘算’是國家計征賦稅和徭役的單位,‘算賦’不是具體的稅目,而是以‘算’為單位徵收賦稅的意思”。“‘算’不僅意味著有交納賦稅而且有服徭役的義務。”“事”應釋為“服事”。[102]漢代的“事”不僅指徭役也指賦稅,常被用作泛指國家向人民徵發的各種名目的賦役,[103]“所謂‘事算’即服事‘算’的義務,與‘複算’即免除‘算’的義務恰好相對”,“這一時期傳世文獻和簡牘材料中‘算事’或‘事算’、‘複算’、‘複事’、‘算簿’中的‘算’,一般均指達到法定課征賦稅和徭役年齡(15歲至免老)的人口數,‘事’指實際服賦役者的人口數,‘複’指複除即免除賦稅和徭役的人口數”。[104]上引《二年律令·複律》簡278—280“丁女子……勿筭(算)(徭)賦”可為其說佐證。與此不同,臧知非則認為:“事”是編戶民受田于國所伴隨的義務,“算賦”在制度生成的層面,是“民不徭”之“貲”的結果,是授田制下編戶民“事”義務的貨幣化,由“算事而賦”演變為“算人而賦”,發展為人口稅。秦昭王的“十妻不筭”是免除其徭役而非“算賦”。高帝四年(前203)“初為算賦”是登記戶籍、確定賦役。[105]
由此,上述漢初三則簡牘中“複”即“免除”的內容究竟是“徭役”、“賦稅”,還是“賦稅和徭役”,要明確區分有很大難度,需作進一步細緻的考證和分析。但不管是哪種情況,上述三則材料說明,在漢初包括“寡”在內的部分女性可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享有“複”的優待,當無異議。至於上述材料中所記“複”的依據,材料(1)中的昌母大女子恚“複毋有所與”很可能是由於“漢代所頒佈的對高年老人的優待法令”,[106]亦可能與其子“昌”有“五大夫”爵有關。材料(2)和(3)中大女燕和精“複”的原因,可能與其“關內侯寡”的身份有關,如張俊民所言,“可以看作是燕等人應享受的特權。”[107]四、餘論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和認識。
首先,秦及漢初的“寡”可通過開墾荒地、種植農桑、紡織等方式獲得基本生活資料,亦可通過從事工商信貸獲得經濟利益,並有代表家庭向官府登記財產(占貲)和納稅的義務。“寡”如犯有“貲”罪,需像其他身份者一樣向官府交納“貲錢”。“寡”亦可根據規定享有“複”的優待。從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來看,由於男女兩性社會分工的不同,男性多承擔狩獵、戶外勞作、戰爭等重體力和危險性較高的工作,女性則更多地在家內操持家務。因此,在人類歷史發展的早期,男性相對於女性有較高的非正常死亡率。國家機器的維持和運轉需要佔有和支配一定的人口,男性大量死亡後遺留下來的“寡”能否獲取生存必需的物質資料,不僅是其個人的經濟問題,更是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基礎性條件之一。因此,“寡”作為國家編戶民的一份子,在經濟來源和承擔、享受某些義務和權利方面與其他身份並無區別。
其次,國家對“寡”有多方面的政策性照顧。其一,“寡”有“襲”和繼承爵位的權利。“爵”是秦及漢初社會等級秩序的基礎,亦是個體社會身份的重要標誌。戰國至秦漢初期是中國古代由列國政治走向大一統帝制的過渡時期,亦是由分裂走向統一的時期。統一意味著兼併,兼併伴隨著戰爭,戰爭意味著大量人口的非正常死亡,而男性又是戰爭的主要參與者,故男性的大量非正常死亡是該時期特定的歷史現象。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制源于戰國時期秦國的軍功爵制,“爵”是國家激勵男子參加戰爭的重要手段。爵位的承襲等激勵性機制亦是關係到國家存亡的大事。除子之外,“寡”亦可承襲爵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將士們戰死沙場的後顧之憂,對提高軍隊戰鬥力有積極作用。其二,“寡”可“為戶”,繼承其夫、其子的財產。劉澤華指出:“編戶制不是一般戶籍管理,而是人身佔有和支配的行政體系。”[108]正是基於這種政治訴求,國家把包括“寡”在內的編戶齊民都納入征課範圍。在這樣的政治訴求下,“寡”不僅能“為戶”,還能繼承其夫、其子的財產。“在傳統農業社會,家庭財產主要包括田宅、奴婢和馬牛羊等,而這些動產和不動產大多是以定居為前提或附著於戶的,所以女性擁有這些財產的重要途徑就是要‘為戶’。因為‘戶’不僅是佔有田宅的前提,更是繳納賦稅的基本單位。”[109]“國家之所以把‘戶’作為佔有田宅的前提,正是要通過‘戶’來掌控支配‘勞動力的手段’……利用手中的公權力支配生產資料的分配和佔有,最終達到對人戶的有效控制。”[110]因此,為了延續戶的存在,國家在選定合法戶主繼承人時,必然要盡可能擴大直系親屬繼承人的範圍,[111]而國家政權的利益才是秦及漢初“寡”可“為戶”並有財產繼承權的根本原因。其三,官府對有“寡”家庭在戶籍“分異”、徭役徵發、養老等方面有一定照顧,應與中國自古以來扶助鰥寡的人道傳統有關。早在西周,民間即有關照寡等弱勢群體的習俗。《詩經·小雅·大田》云:“彼有不獲穉,此有不斂穧,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112]國家理念亦提倡扶助鰥寡。《周禮·地官司徒》云:“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注云:“窮者有四:曰矜,曰寡,曰孤,曰獨。”[113]“振窮”即是對鰥寡孤獨的救助,國家將其作為安萬民使蕃息的重要途徑之一。《禮記·禮運》亦將“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大同”狀態視為人類社會的理想。[114]
再次,國家對“寡”的財產處分權有一定的限制。秦及漢初的法律規定,改嫁之寡不得帶走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不得將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後夫、後夫子;不得以前夫、前夫子的財產招贅;如招贅,不得將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贅婿;亦不得把前夫、前夫子的財產交給與己通姦者。承戶之寡與夫之同產或同產子同居,不得變賣田宅和入贅;繼承其夫、子戶主及財產的作為子婦的寡不得驅逐“夫父母”(舅姑),亦不得招贅,更不得以其他方式轉移夫家財產。這一系列規定,突出體現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亦與當時特殊的時代背景相關。[115]其實,這類規定並非僅存在于秦國,魏國亦有。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所附《魏戶律》規定: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116]
關於其中“贅壻後父”的身份及對其懲罰、歧視性規定的原因,學界多有探討。張繼海認為,魏戶律要懲罰的是“某慮贅婿”,並將“慮”讀為“廬”,“某慮贅婿”即“某廬贅婿”,特指某一類贅婿。並認為“叚門逆呂”應釋為“假門逆閭”,與“民或棄邑居壄(野)”和“某慮(廬)”存在著對應關係,修飾的是“贅壻後父”。並據此推測,由於當時魏、秦連年交戰,魏軍傷亡慘重,造成大量孤寡家庭。雖然國家對陣亡士兵的孤兒寡母有所優待,但多數農民家庭出於生存考慮仍有招贅女婿的需要。“城邑中一些青壯年男性為躲避兵役,便贅入野中的孤寡家庭中,做了贅婿後父。”在魏國面對秦軍強大的軍事壓力時,“假門逆閭贅婿後父”的行為無疑是魏國統治者難以容忍的。因此,《魏戶律》規定“勿令為戶,勿予田宇”,《魏奔命律》亦嚴厲制裁:“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117]戶律特別注明這些“棄邑居野”的贅婿是“某廬贅婿”,魏奔命律也明確交待是“假門逆閭贅婿後父”,以與一般的贅婿相區別。[118]因此,《魏戶律》和《魏奔命律》的實施對象雖是“某廬贅婿”,但其實與當時戰爭中男子大規模死亡遺留下來的遺孀(即“寡”)密切相關。中國古代一些民族中盛行的“收繼婚”制度,或許亦與戰爭頻仍背景下,解決戰死沙場將士的後顧之憂,妥善安置其遺留之“寡”有關。
附記: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秦漢三國簡牘經濟史料彙編與研究”(批准號:19ZDA196)和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新出簡牘與秦漢土地制度研究”(批准號:19BZS023)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本文已刊發於《中國經濟史研究》2020年第2期。
[1] 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148頁。
[2] 如《左傳·襄公二十七年》載:“齊崔杼生成及強而寡,娶東郭薑,生明。”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136—1137頁。《墨子·辭過》云:“宮無拘女,故天下無寡夫。內無拘女,外無寡夫,故天下之民眾。當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國拘女累千,小國累百,是以天下之男多寡無妻,女多拘無夫。男女失時,故民少。”吳毓江撰,孫啟治點校:《墨子校注》卷1《辭過》,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47頁。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255:“丙亡,為間者不寡夫乃寡婦,其室在西方,疵而在耳,乃折齒。”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貳)》,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529頁。
[3] 《管子·入國篇》:“凡國都皆有掌媒。丈夫無妻曰鰥,婦人無夫曰寡,取鰥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宅之。”開始明確按男女性別分開稱為“鰥”與“寡”,“寡”特指“寡婦”。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卷18《入國》,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34頁。
[4] 雖岳麓秦簡《徭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亦有“寡夫”“寡子”身份,但無明確限定而僅言“寡”者,皆專指“寡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6:“死,其寡有遺腹者,須遺腹產,乃以律為置爵、戶後。”其注釋云:“寡,寡婦”;簡379—380:“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頁。上述“寡”身份出現於法律條文中,證明從漢初開始,用於婚姻狀態而無明確限定的“寡”已固定指“婦人無夫”者的身份,“寡”與“寡婦”同義,皆指夫亡而未再嫁的女子。
[5] 目前所見專題研究成果僅蘇俊林《簡牘所見秦及漢初“有爵寡”考論》(《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2期),該文認為秦及漢初簡牘中的“‘有爵寡’應為‘有爵者之寡’即有爵者的寡婦,而不是‘有爵且寡’,即自己擁有爵位的寡婦”。部分研究從長時段的角度對“寡”的身份進行論述。董家遵《從漢到宋寡婦再嫁習俗考》(鮑家麟編著:《中國婦女史論集》,牧童出版社1979年版,第111—117頁)和聶崇岐《女子再嫁問題的歷史演變》(鮑家麟編著:《中國婦女史論集》,第128—138頁)以傳世文獻為基礎,從再嫁的視角對“寡婦”問題進行了論述。張天慧《秦漢魏晉寡婦探論》(碩士學位論文,香港中文大學,2005年)綜合運用張家山漢簡、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等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考察了從秦漢到魏晉寡婦的生活。其他相關成果主要有:李解民《漢代婚姻家庭另類形態的法律依據》(蔔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4》,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233頁)論述了寡為戶後時的田宅授予問題。劉敏《秦漢時期的“賜民爵”及小爵》(《史學月刊》2009年第11期)和朱紹侯《秦漢時期的“賜民爵”及“小爵”讀後——兼論漢代爵制與婦女的關係》(《史學月刊》2009年第11期)認為,秦漢時期的寡妻可以繼承丈夫的爵位。薛洪波《戰國秦漢時代女性財產權問題再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2018年第1期)則論及了秦漢時期“寡”的財產權。
[6] 如《史記》卷129《貨殖列傳》(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3260頁)載:“巴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史記》卷117《司馬相如列傳》(第3000頁)載:“是時卓王孫有女文君新寡。”《漢書》卷 71《于定國傳》(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041頁)載:“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姑謂鄰人曰:‘孝婦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 《漢書》卷92《原涉傳》(第3715頁)注云:“陳孝婦者,其夫當行,戒屬孝婦曰:‘幸有老母,吾若不來,汝善養吾母。’孝婦曰:‘諾。’夫果死,孝婦養姑愈謹。其父母將取嫁之,孝婦固欲自殺,父母懼而不敢,遂使養姑。淮陽太守以聞,朝廷高其義,賜黃金四十斤,複之終身。號曰孝婦。”
[7] 張天慧:《秦漢魏晉寡婦探論》,第3、22頁。
[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7頁。
[9]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頁。
[10]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2—33、297頁。
[11]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475頁。
[12]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70頁。
[13]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41頁。
[14] 湖北省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高臺秦漢墓:宜黃公路荊州段田野考古報告之一》,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頁。
[15] 釋文據劉國勝《讀西漢喪葬文書劄記》,《江漢考古》2011年第3期。
[1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1頁。
[17] 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卷10《周秦》,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648頁。
[18] 參見朱紹侯《軍功爵制研究》,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118—125頁。
[19] 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卷40《雜記上》,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067頁。
[20] 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卷26《郊特牲》,第710頁。
[21] 陳立撰,吳則虞點校:《白虎通疏證》卷1《爵》,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21—22頁。
[22] 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譯:《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制研究》,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435—439頁。
[23]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17《春官宗伯》,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753頁。
[24] 《史記》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918頁)載:高祖六年,(魯侯涓)死事,母代侯。《集解》徐廣曰:“《漢書》云魯侯涓,涓死無子,封母疵。”《史記·孝文本紀》載大臣擁立代王繼位為帝上言,云:“臣謹請(與)陰安侯列侯頃王后與……議曰”,《集解》引蘇林曰,陰安侯“高帝兄伯妻羹頡侯信母,丘嫂也”;引徐廣曰,列侯頃王后“代頃王劉仲之妻”;引如淳曰“頃王后封陰安侯,時呂媭為林光侯,蕭何夫人亦為酂侯”。(《史記》卷10《孝文本紀》,第415—416頁。)除此之外,封侯的女性還有樊噲妻呂媭和蕭何夫人。《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第404頁)《索隱》韋昭云:“樊噲妻,封林光侯。”《漢書》卷39《蕭何傳》(第2012頁)亦云:“高後乃封何夫人同為酂侯。”
[25] 參見李解民《漢代婚姻家庭另類形態的法律依據》,蔔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4》,第228—229頁。
[2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9頁。
[27]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1頁。
[28] 持“爵位承襲”論者,主要參見劉敏《秦漢時期的“賜民爵”及小爵》,《史學月刊》2009年第11期;朱紹侯《秦漢時期的“賜民爵”及“小爵”讀後——兼論漢代爵制與婦女的關係》,《史學月刊》2009年第11期;張朝陽《論漢初名田宅制度的一個問題:按爵位繼承舊戶田宅?》,《中國農史》2013年第4期。持“享受待遇”論者,主要參見王彥輝《<二年律令·置後律>中的若干問題》,《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5年第6期;于洪濤《里耶秦簡文書簡分類整理與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17年,第31頁。
[29] 于洪濤《里耶秦簡文書簡分類整理與研究》(第37頁)認為,“大夫寡”並非爵位名稱,而是“擁有大夫爵位死者的遺孀,享有等同于大夫爵位的基本待遇”。蘇俊林《簡牘所見秦及漢初“有爵寡”考論》(《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2期)亦認為:“作為有爵者的‘寡婦’,記錄亡夫爵位是因為可憑此爵位享受相應的政治經濟權利。”張朝陽《論漢初名田宅制度的一個問題:按爵位繼承舊戶田宅?》(《中國農史》2013年第4期)則認為,“漢代女性有資格擁有爵位,並且‘大女燕’既是寡婦又是戶主,所以將‘關內侯寡’理解為擁有該爵位的寡婦更妥當些”。
[30]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113頁。
[3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64頁。
[32] 參見王彥輝《論秦及漢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歷史研究》2018年第4期。
[33]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164頁。
[3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6頁。
[3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70頁
[3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157頁。
[37]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120頁。
[38] 亦存在“大女子分”是偏妻(不同居之妻)為戶,“子小男子□”是戶籍在大女子分名下的“偏妻子”,或者是寡婦招贅為戶主的可能。參見孫玉榮《張家山漢簡中的“偏妻”身份考辨》,《社會科學》2018年第11期。
[39]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55頁。
[40]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50頁。
[41]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316頁。
[42] 也有可能是寡婦招贅為戶主或其他情況。
[4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8頁。
[44] 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95年第3期)以秦無廷尉正一官和廷尉正應避始皇之名諱為由,認為此案發生在漢初。彭浩《談<奏讞書>中秦代和東周時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認為此案發生在秦代,簡文中的“故律”指的是秦律。陳治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杜瀘女子甲和奸”年代探析》(《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5期)一文對李學勤和彭浩的觀點進行了批判、取捨,認為案件發生的時間要早于文書形成的時間,文書中引用的“故律”和“律”中的法律條文都是秦時的法律,但到了漢初進行《奏讞書》的編訂時,由於蕭何對秦律做了改訂,“故律”中的律文已經被廢止。因此,在文書中特意注明其為“故律”,而其他的律文由於被漢律所沿用,成為了當時的通行法律,故被標為“律”。所以,他把案件發生的時間定為秦,文書的形成時間定為漢初。
邢義田《秦或西漢初和奸案中所見的親屬倫理關係——江陵張家山247號墓<奏讞書>簡180-196考論》(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490、494頁)則認為和奸案“屬秦或漢初都有可能”,“實不易做更細的斷代”,“故律曰”的“故”字有可能承前簡文字而是“因而”之意。
[4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0頁。
[4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157頁。
[47] 何寧:《淮南子集解》卷6《覽冥訓》“高誘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444頁。
[4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0頁。
[4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5頁。
[50]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1頁。
[51] 李解民:《漢代婚姻家庭另類形態的法律依據》,蔔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4》,第230頁。
[52] 薛洪波:《戰國秦漢時代女性財產權問題再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2018年第1期。
[5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5頁。
[54]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第39—41頁。
[55] 岳麓書院藏秦簡整理者注:入,交、交納。《說文》:“入,內也。”姨夫,妻之姐妹的丈夫。入姨夫,即交給姨夫。參見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第73頁。何有祖《<岳麓書院秦簡(伍)>讀記》(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4,2018年3月10日)認為,此處“入姨夫”之“入”與“入贅”意義相同。張以靜《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劄記一則》(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6,2018年3月27日)指出,“入”為“入贅”之意,“入姨夫”之“姨”泛指“婦女”,主要指“離異”或者“夫死更嫁”的婦女。“入姨夫”,釋為“婦女招婿入贅為後夫”。劉楚煜《初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劄記二則》(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63,2018年4月24日)則認為“把‘入’釋為‘入贅’是合理的,‘入贅’的物件是‘姨夫’,‘姨夫’應當是專指一類男性。‘姨夫’是一個‘偏正結構’的詞語,‘姨’修飾語,‘夫’是中心語。……‘姨夫’應當專指在秦代經濟落後的情況下那些‘難以獨立生活、貧窮無能,不得不依靠寡婦生活的人’。”
[56] 本律的適用對象應包括離婚婦女和夫亡為寡的婦女,但本文僅討論後者。
[57] 應包括與父離婚的母親和父亡為寡的母親,本文只討論後者。
[58] 《史記》卷68《商君列傳》,第2234頁。
[59] 武漢高校讀簡會:《<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研讀記錄(二)》,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78,2018年6月24日。
[60] 《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62頁。
[61] 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全校本)》卷13《秦紀會稽山刻石》,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51頁。
[6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1頁。
[63]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19—120頁。
[64] 達到“免老”標準的“老母”是否是“寡婦”,與其配偶是否在世有關。律文限定“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可理解為寡子獨自與老父和老母居住,亦可理解為寡子獨自與老父或者老母居住,如為後者,則“老母”為寡婦的可能性較大。“獨與(癃)病母居者”,“(癃)病母”喪偶為寡婦的可能性較大。但亦不排除“老母”和“(癃)病母”為“偏妻”(不同居之妻)等特殊情況。因此,《徭律》照顧的對象包括有寡婦的家庭,但非僅限於有寡婦的家庭。
[6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5頁。
[6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21頁。
[67] 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8,2018年8月22日。
[68]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22頁。
[69] 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卷3《未通》,第210頁。
[70]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71]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22頁。
[72] 《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第1121頁。
[73] 《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第1128頁。
[74]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頁。
[75]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53頁。
[76] 參見王彥輝《秦簡“識劫????案”發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
[77] 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第127頁。
[78] “訾”與“貲”的關係,賈麗英《秦漢至三國吳的“訾稅”變遷》(《歷史研究》2019年第2期)認為,簡牘文獻中二字是不通用的。“訾”表資財,“貲”表貲罰。這一觀點值得關注。但簡牘中二字的差別亦可能與時間、地域、不同抄手的書寫習慣等有關。因目前所見相關簡牘有限,二者不通用這一觀點可能尚須待更多資料來確證,故本文暫不採用該觀點。
[79]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53—154、160—162頁。
[80] 王彥輝:《秦簡“識劫????案”發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
[81] 賈麗英:《秦簡<識劫????案>反映的秦代貲產稅》,《光明日報》2014年9月3日,第14版。
[82] 王彥輝:《秦簡“識劫????案”發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
[83] 簡9-720內容與其相同,不單列。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64、191頁。
[8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0頁。
[85] 栗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8—289頁。
[86]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第78頁。
[87] 於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價及相關問題》,《史學集刊》2010年第5期。
[88] 里耶秦簡8-60+8-656+8-665+8-748:“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遷陵丞膻曰:少內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裡亭貲三甲,為錢四千卅二,自言家能入。為校□□□告僰道受責。有追,追曰計廿八年□責亭妻胥亡。胥亡曰:貧,弗能入。謁令亭居署所。上真書謁環。□□僰道弗受計。亭䜢當論,論。敢言之。”其中僰道西裡名為“亭”的公士因罪“貲三甲,為錢四千卅二”,三甲為錢4032,一甲即是1344錢。參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43頁。
[89] “貲布”應是罰款。如《法律答問》:“‘邦客與主人鬥,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以布。’可(何)謂‘’?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89頁。由於秦早期曾以布作為貨幣,如秦律十八種《金布律》所規定:“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6—57頁。所謂“貲布”,可能是襲用早期概念,其實即是“貲錢”。
[90]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1頁。
[91] 相關記載如“秦時複除者居閭左”(《史記》卷49《外戚世家》,第1950頁);“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史記》卷68《商君列傳》,第2230頁);“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史記》卷30《平准書》,第1422頁);“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複其身”(《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第3119頁);“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漢書》卷1下《高帝紀下》,第54頁);“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複其身”(《漢書》卷2《惠帝紀》,第90頁)等。
[92] 釋文綜合參照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謝家橋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年第4期;楊開勇《謝家橋1號漢墓》,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7頁;劉國勝《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的初步考察》,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8,2018年4月11日;胡平生《謝家橋漢簡〈告地書〉釋解》,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25,2018年4月15日。
[93] 釋文參照湖北省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高臺秦漢墓:宜黃公路荊州段田野考古報告之一》,第222—229頁。“家複不算不徭”原釋文作“家優不算不顥”,今據張俊民《江陵高臺18號墓木牘釋文淺析》(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2001》,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頁)改。
[94] 釋文綜合參照中國考古學會編《中國考古學年鑒1987》,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頁;湖北省博物館《書寫歷史——戰國秦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頁;劉國勝《江陵毛家園一號漢墓〈告地書〉牘補議》,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90,2018年8月27日。
[95] 劉國勝:《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的初步考察》,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8,2018年4月11日。
[96] 劉國勝:《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的初步考察》,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8,2018年4月11日。
[97] 陳直:《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考古》1961年第3期。
[98] 《漢書》卷2《惠帝紀》,第85—86頁。
[99] 參看裘錫圭《讀考古發掘所得文字資料筆記(二則)》,裘錫圭:《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636、637頁。
[100]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7頁。
[101] 如袁延勝《天長紀莊木牘〈算簿〉與漢代算賦問題》(《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2期)一文通過對天長紀莊木牘《算簿》的研究,認為牘文中“算”指算賦,“事”指徭役,“事算”為徭役算賦之意,指承擔徭役和算賦者的一致性;“複算”是免除算賦之意。
[102] 楊振紅:《出土“算”“事”簡與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1期。
[103] 參見張榮強《說孫吳戶籍簡中的“事”》,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1輯,崇文書局2004年版,第212—216頁。
[104] 楊振紅:《出土“算”“事”簡與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1期。
[105] 臧知非:《“算賦”生成與漢代徭役貨幣化》,《歷史研究》2017年第4期。
[106] 胡平生:《謝家橋漢簡〈告地書〉釋解》,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25, 2018年4月15日。
[107] 張俊民:《江陵高臺18號墓木牘釋文淺析》,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2001》,第290頁。
[108] 劉澤華:《八十自述: 走在思考的路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7年版,第288頁。
[109] 薛洪波:《战国秦汉时代女性财产权问题再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
[110] 王彥輝:《秦漢戶籍管理與賦役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16年版,第107頁。
[111] 正如邢義田在《秦或西漢初和奸案中所見的親屬倫理關係——江陵張家山247號墓<奏讞書>簡180-196考論》(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第495頁)中所言:“秦漢‘置後’和‘代戶’……是性質不盡相同的兩件事。‘置後’基本上是百姓家內的事,關係到財產和爵位的繼承等等;‘代戶’明顯是指由誰代為戶長,承擔起國家編戶的一切權利、義務和法律上的連帶責任(但不包括爵)……‘家’和‘編戶’的延續固然都重要,而且關係密切,當時政府似乎更重視編戶的延續……換言之,就國家而言,‘家’之血脈或可斷絕,編戶之‘戶’卻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盡可能維持。”
[112] 毛公傳,鄭玄箋,賈公彥疏:《毛詩正義》卷14《小雅·甫田之什·大田》,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477頁。
[113]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10《地官司徒》,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706頁。
[114] 鄭玄注,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21《禮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1414頁。
[115] 正如毋有江所言:“針對前夫、前夫子之財產制定的法令,是有其現實背景的。秦代對外擴張,屢興戰爭,其本國男性損失嚴重,導致大量婦女成為寡婦,這時戰場上死去戰士的財產得不到保障,容易被妻子攫取。因此,秦國為了獎勵軍功,使得戰士打仗沒有後顧之憂,遂禁止有子婦女用前夫之財改嫁。”參見武漢高校讀簡會《<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研讀記錄(二)》,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78,2018年6月24日。
[11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92—293頁。
[11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94頁。
[118] 參見張繼海《睡虎地秦簡魏戶律的再研究》,《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8月3日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