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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肩水金關漢簡73EJT23:898B校釋及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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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學)
(首發)73EJT23:898B簡釋文:
□三枚□二枚直□□□四直廿并直二百廿四入泉九十八少百一十六
期還取餘泉
簡中“□三枚”未釋字圖版為“”,或應釋為“劍”,該字形右側從“刀”,左側墨跡則較為漫漶,似為“僉”的草寫形式,字形整體與金關簡中的“劍”字相一致(見表一)。在金關簡中“劍”通常出現在出入名籍中,用來記錄相關人員所攜帶的武器數量,且“劍”後面出現的數詞通常為“一”,如簡73EJT24:122“劍一”,簡73EJT24:129“牛一弓一矢廿劍一”,簡73EJT25:197“劍一弩一矢五十”等。不過簡73EJT23:898B為記債簡,不同於相關出入名籍,所以會有“劍三枚”的數量記錄。關於“劍”相關記錄的其他數目又見於簡73EJT22:134“□私劍十”,簡73EJT25:56“官劍七”,推測該簡中的“劍”即是“私劍”。居延新簡中有一則簡文有關於劍的價格的記錄,即簡51.84“貰賣劍一直八百 觻得長杜里郭穉君所”。在73EJT23:898B簡中三枚劍再加其他物品的價格并直此二百廿四,劍的價格與居延新簡中的差別如此之大,推測或是因為劍的品質不高即有較大的磨損而被淘汰的劍。未釋字釋為“劍”有其合理性,姑且可備一說。表一 簡號 73EJT23:898B 73EJT22:32-0013 73EJT23:970-0018 73EJT23:774-0014 73EJT24:834 劍 簡中“直□□□”第一個未釋字的圖版為“”,應釋為“廿”,字形與金關簡中的“廿”字一致(見表二),只是右上部少量墨跡剝落。第二個未釋字圖版為“”,或應釋為“百”,在金關簡中與之相似的字形“百”見表三。
表二 簡號 73EJT23:898B 73EJT25:79A-0009 73EJT28:25-0004 73EJT30:182-0008 73EJT37:841-0012 73EJC:10-0009 72EDAC:7-0038 廿 表三 簡號 73EJT23:898B 73EJT27:15B+16B+58A-0021 73EJT23:733A-032 73EJT24:294-0018 73EJT28:34B-0004 百 第三個未釋字圖版為“”,或應釋為“笥”。《說文》:“笥,飯及衣之器也。从竹司聲。”在西北簡中“笥”有多種寫法(見表四),簡73EJT23:48A-0001寫作“笥”,簡73EJT24:322、簡73EJT24:343寫作“”,簡73EJH1:16B+32A-0015寫作“”。圖版字形“笥”的下方寫為“匚”,與之類似的是居延新簡E.P.T21:26A寫作“”,圖版字形是在“笥”的基礎上將“司”中的橫畫省掉,又將“”反寫為“匚”。相關文例見於簡73EJT24:322“□素案一 笥一合”,簡73EJT24:343“笥一合 大杯三”。從與“笥”記錄在一起的前後器物來看,“笥”為飯之器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該字形或應釋為“笥”。
表四 簡號 73EJT23:898B 73EJT23:48A-0001 73EJT24:343 73EJT24:322 73EJH1:16B+32A-0015
E.P.T21:26A笥 根據上述校釋結果,73EJT23:898B簡最終或可釋為:
劍三枚□二枚直廿百笥四直廿并直二百廿四入泉九十八少百一十六
期還取餘泉
根據文意推測,該簡文記錄者應是收債人,其將劍、笥等物品賣與對方。如果并直二百廿四數目準確,那麼這些物品總的價值為224錢,對方只給了98錢,實則應另付126錢,但是我們的收債人卻算成了對方還欠自己116錢,少算了10錢。
如果我們的釋文沒有錯誤,那麼“劍三枚□二枚”的價格是“廿百”即2000錢,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數目。因此我們推測,書手應是書寫時較為匆忙或受其他情況的影響,將“二”誤寫為“廿”,“廿百”實則指“二百”。劍三枚□二枚的價錢是200錢,“笥四”的價錢是20錢,與總的價格224錢還差4錢。該簡為完簡,不太可能還會有其他器物及相關價格的記錄,且記錄賬目時,一般會按照所記物品類型或價格的多少為序,如果以價格的多少為序,一般會將數額較大的物品記錄在前,4錢遠少於200錢,因此很大概率上我們可以排除還有其他器物交易存在的可能性。按照我們的推算并直應為“二百廿”,至於為何寫為“二百廿四”多寫一個“四”字,應是涉上而誤,即受上文“笥四”中“四”字的影響而衍。
如果以我們的釋文無誤為基礎,那麼關於該簡的相關計算情況,有以下幾種推論,其一是并直準確確為224錢,那麼少的數目則應是126錢,書手減法失誤少算了10錢,同時該交易中應還有價值4錢的其他物品存在,不過存在這種可能性的概率很低。其二是“廿百”為“二百”誤書,并直應為220錢,“二百廿四”中的“四”為涉上而誤的衍字,書手記錄失誤多記4錢,如果“入泉九十八”沒錯的話,則總數應是少122錢,書手少算了6錢。不管我們推論的結果如何,該簡書手所犯的計算錯誤是確鑿無疑的。
在官方債務計算中,很大概率不會出現諸如此種的計算失誤,同時金關簡中有關官方債名籍的文書中從未出現“期還取餘泉”一語,因此我們推斷此簡應為私人債務記錄。簡73EJT23:898B可作為私人債務記錄錯誤的典型代表。同時,私人使用文字記錄事物時,有較大的隨意性,因此簡中“劍”字與“笥”字更容易會出現不合規範的寫法。簡73EJT23:48A中的“笥”書寫最為規範,完整的簡文內容是“笥□執法使者”[1],從“執法使者”一語推斷,該簡應是較為正式的官方書檄,所以“笥”的書寫最為正式。簡73EJT24:322與簡73EJT24:343應為官方簿籍,其書寫要求比私人記錄(73EJT23:898B)正式,但較官方書檄(73EJT23:48A)又稍顯寬鬆。
總之,我們根據簡73EJT23:898B中出現的債務核算錯誤、相關用語以及文字的使用等情況,推測該簡應為私人的債務記錄。同時,該推測結果又進一步證明,書手的書寫素養、書寫時的匆忙情境以及書寫的性質與內容等情況,均會造成金關簡中文字異體繁多的現象。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深受季旭昇老師的幫助和指導,特此致謝。文中若有誤,由本人負責。
附:73EJT23:898B簡完整圖版
[1] “笥” 后之字图版作,字迹模糊,疑为 “甾”。甾为容器名。《说文·甾部》:“甾,东楚名缶曰 甾。象形。”笥、甾意义相关,故可连文。但“笥甾” 与“执法使者”相连,究为何意,暂不可知。 何茂活:《肩水金关汉简(贰)》释文订补,《敦煌研究》2018年第4期,頁117。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0月15日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