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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肩水金關漢簡》札記七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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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學)
(首發)一 73EJT23:304簡釋文:
□官 廚 田官 諸尉 獄
簡中“□”未釋字圖版為“”,該字右側殘斷,左側構件為“木”,與西北漢簡中“材”字的寫法相一致(見表一),且根據其後一字為“官”,故該字或應釋為“材”,即“材官”。“材官”在此處應指供差遣的低級武職。《史記·張丞相列傳》:“申屠丞相嘉者,梁人,以材官蹶張從高帝擊項籍,遣爲隊率。”《漢書·晁錯傳》:“材官騶發,矢道同的,則匈奴之革笥木薦弗能支也。”顏師古注:“材官,有材力者。”金關簡中的相似文例有73EJT5:66簡“右扶風虢材官臨曲里王弘□□□十□□(竹簡)”,故該簡文或應釋作:
材官 廚 田官 諸尉 獄表一 簡號 73EJT23:304 73EJT5:66 73EJT30:137-0012 居延新簡E.P.F22:456 居延新簡E.P.T58:43 居延舊簡136·38 材 二 73EJT23:492B簡釋文:
長宣平樂□
簡中未釋字圖版為“”,應釋為“葆”,該字下半部分殘斷,左上部墨跡有一些漫漶,但所殘存的上半部分字跡與金關簡中的“葆”字上部基本一致(見表二)。肩水金關漢簡中的“葆”,主要是一種為通關而進行的擔保以及由此產生的身份特征。[1]完整的葆名籍包括“葆”與“被葆”人的基本信息。相關文例有,73EJT2:10A簡“成漢里公乘章嚴年十九·葆姑臧休神里任昌年卌五字幼”,73EJT10:118A簡“葆淮陽國陽夏北陽里公乘張不武年廿三長七尺二寸黑色”,73EJT10:245簡“□□丞葆同里大夫王威年廿七歲黑色”,73EJT14:3簡“肩水都尉屬令狐賞葆屋蘭大昌里孫聖年廿八長七尺五寸 黑色”等。從上舉文例可分析得出,“葆”字前為“葆人”基本信息,“葆”字後為“被葆人”基本信息,因此簡73EJT23:492B中“葆人”應是名叫宣平樂的某長。故該簡文應釋作:
長宣平樂葆表二 簡號 73EJT23:492B 73EJT6:52 73EJT10:157 73EJT24:63-0001 73EJD:43A-0023 73EJT37:537+948-0001 葆 注:為方便進行字形對比,本表第二行特單列出上行圖版的上半部分 三 73EJT23:719簡釋文:
出錢四百 □傳馬一匹
簡中“□傳馬”未釋字圖版為“”,或應釋為“出”,字跡雖然較為模糊,但仍可以看出該字與金關簡中的“出”字寫法一致(見表三),尤其與同簡中的“出錢四百”之“出”,即“”字跡相同。且“出傳馬一匹”文例可通。故該簡文或應釋作:
出錢四百 出傳馬一匹表三 簡號 73EJT23:719 73EJT22:68-0001 73EJT22:99-0016 73EJT23:907A-012 73EJD:127-0005 73EJT37:1084-0027 出 四 73EJT23:916B簡釋文:
……子春楊□卒不相見
恨=何=已=欲且留□塞外有橐佗恐其來入天田也以□……
……大車甚大願為寄□□□
簡中“寄□”未釋字圖版為“”,應釋為“泉”,該字與金關簡中的“泉”字寫法一致(見表四),且“大車甚大願為寄泉□□”文例亦可通。黃艷萍推斷“錢”稱“泉”為新莽時期特定改稱,具有新莽時代特徵,“泉”作為貨幣稱謂可以作為新莽簡的斷代依據。[2]故該簡文應釋作:
……子春楊□卒不相見
恨=何=已=欲且留□塞外有橐佗恐其來入天田也以□……
……大車甚大願為寄泉□□表四 簡號 73EJT23:916B 73EJT23:276-0013 73EJT23:969-0040 73EJT24:368-0009 73EJD:7-0004 73EJF3:92-0037 73EJF3:178A-0021 泉 五 73EJT23:926簡釋文:
□年卅五長七尺五寸黑色 十一月戊子
簡中“□年卅五”未釋字圖版為“”,應釋為“士”。該字與金關簡中的“士”字寫法一致(見表五),金關簡中“士”字底部橫畫常常寫得長於上部,變得與“土”字同形。相似文例又見於73EJT6:50簡“濼涫文里不更王更士年十九”,73EJT37:985簡“庸同里大夫呂怒士年廿八 長七尺二寸黑色”。故該簡文應釋作:
士年卅五長七尺五寸黑色 十一月戊子表五 簡號 73EJT23:926 73EJT25:9-0008 73EJT28:34A-0014 73EJT37:985-0020 73EJF3:17-0005 73EJF3:385-0004 士 六 73EJT23:942簡釋文:
□處里公乘杜□年廿五 用馬
簡中“□處里”未釋字圖版為“”,應釋為“便”。該字上端殘斷,從所存的字跡來判斷,該字應為左右結構,左側墨跡為部件“亻”的豎筆末端,右側為“更”的下部分結構,整字書寫結構與金關簡中的“便”字一致(見表六)。“便處里”在金關簡中很常見,如73EJT37:175簡“橐他置佐昭武便處里審長”,73EJT37:309簡“戍卒昭武便處里士伍犁□年”,73EJT37:754簡“妻昭武便處里魯請年十九”,73EJF3:278簡“從弟昭武便處里魯豐年卅”,73EJF3:326簡“昭武便處里公乘韓放年五十”。故該簡文應釋作:
便處里公乘杜□年廿五 用馬表六 簡號 73EJT23:942 73EJT21:178-0007 73EJT23:193-0009 73EJT37:175-0007 73EJF1:2-0015 73EJF3:81+80-0049 便 注:為方便進行字形對比,本表第二行特單列出上行圖版的下半部分 七 73EJT6:22B簡釋文:
掾□□□□
簡中第一個未釋字圖版為“”,應釋為“黃”,與金關簡中的“黃”字寫法一致(見表七)。最後一個未釋字的圖版為“”,或應釋為“史”,字形整體結構與金關簡中的“史”字相一致(見表八),當然推斷為“史”字,主要還是依據文例。掾,即屬官的通稱,《玉篇·手部》:“掾,公府掾史也。”《集韻·綫韻》:“掾,官名。”《漢書·蕭何傳》:“(何)以文毋害,為沛主吏掾。”
金關簡中常有“掾+名”“令史+名”“佐+名”等官職後加人名的府書記錄結構,73EJT10:214簡“掾武令史郎”,73EJT23:361A簡“掾忠兼獄史敞”,73EJT24:9A簡“兼掾詡令史譚佐宏”,73EJT23:288簡“掾況守令史習”等。雖然倒數第二個未釋字圖版為“”,從字形來看並非“令”字,但金關簡中有將“令史”省寫為“史”的用法,見於簡73EJF3:548“掾宏史嚴書吏”,簡73EJF3:328B“掾齊史並”,73EJD:22簡“掾商兼史詡書吏業”等,故釋為“史”有其合理性。“掾+名”的結構很常見,但也有“掾+姓+名”的結構,例如73EJT26:78簡“掾房令竟佐□”,73EJT37:1402簡“遣掾孫萬為官”,72EBS7C:2B簡“掾宏兼史詡書吏隆”等。因此整隻簡的結構為“掾+姓+名+史”,簡文中的“黃□□”應為人名,其職位為掾。故簡文或應釋為:
掾黃□□史表七 簡號 73EJT6:22B 73EJT4:81 73EJT9:3 73EJC:398-0007 73EJD:38-0025 黃 表八 簡號 73EJT6:22B 73EJT2:22 73EJT21:38B-0006 73EJD:45-0039 73EJF3:384B-0016 史 [1] 馬智全:《肩水金關漢簡中的“葆”探論》,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0卷第1期,頁59.
[2] 黃艷萍著:《肩水金關漢簡整理與異體字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頁76.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0月15日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