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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簡《功令》所見“宦皇帝者”札記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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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歷史系)
(首發)張家山漢簡《功令》令七十六載:
吏及宦皇帝者受其官署及所监、所治、所行吏、民、徒隶钱、财、酒肉、它物而非枉法也,皆为不廉。(一三一)[1]
此條令文將吏及宦皇帝者收取其治下吏民徒隶的錢財、酒肉及其他物品的行為都認定為不廉。《漢書·景帝紀》載景帝元年秋七月詔及改定律令相關事宜,似可與此條令文聯繫在一起:
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飮食免,重;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飮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爲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爲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吿,畀其所受臧。”[2]
漢景帝認為吏因收取其治下的飲食就被免官未免過重,而收取財物及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則判罰顯得相對教輕,因此讓廷尉與丞相商量,對相關法令進行修訂。廷尉信與丞相經過討論,減輕了對收取飲食的懲罰力度,只要求其償還相應費用便不再追責,而收取賄賂及職務層面的經濟犯罪都予以著重懲罰。
值得註意的是,廷尉與丞相所言之“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及其下的諸多話語與上文所引令七十六的文字頗為接近,漢景帝此次律令改定或許便是旨在將接受飲食從令七十六中“不廉”的判定中摘出,二者之間存在清晰的關聯性。由此,我們或許可以將令七十六中的“吏及宦皇帝者”與《景帝紀》中的“吏及諸有秩”對應到一起。
關於“宦皇帝者”,閻步克先生結合《二年律令》及傳世文獻,敏銳地將秦漢時期的臣子劃分為吏與宦皇帝者兩類,並指出前者是行政官員,後者包括各種郎吏、謁者、太子舍人、中大夫等,原先是皇帝的侍從內官,並無秩級與俸祿,后逐步獲得比秩。[3]《續漢書·輿服志》引《東觀書》曰:“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門、黄門侍郎、中黄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4]此涉及的吏員皆屬“宦皇帝者”序列,而他們被統稱為“有秩者”。聯繫《景帝紀》,或可證明在景帝初,“宦皇帝者”已逐漸獲得祿秩,而被稱為“諸有秩”或“有秩者”,按《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風俗通》曰:“秩則田閒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5]他書多引作“有秩則田間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則“有秩”往往是對剛擁有祿秩者的稱呼,秦漢的鄉官和宦皇帝者在剛擁有祿秩等級後都曾有過被稱為“有秩”“有秩者”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功令》簡34載:“吏及宦皇帝者秩六百石以上及谒者、御史以老免,若罢官及病而免者,皆勿事。”[6]《功令》中並未出現比秩的情況,此條令文更是將吏和宦皇帝者並稱,且是對這兩種身份群體中“秩六百石以上”者的規定,顯然宦皇帝者中也已經有了秩六百石以上者,這與我們通常認為的宦皇帝者先無秩,後擁有比秩的發展脈絡有所出入。或許我們可以推測宦皇帝者中的一部分先有了正秩,未必全部都是先通過比秩,再擁有正秩;也或許宦皇帝者的比秩只是秩級調整大過程中的一個突出體現,卻未必是“比秩”展開的直接原因。
[1] 荆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19頁。
[2]《漢書》卷5《景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40頁。
[3] 參見閻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後增補收入氏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2009年初刊,此據增補本,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7年,第88-123頁,第370-407頁等。
[4]《後漢書》志30下《輿服志下》,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676年。
[5]《後漢書》志28《百官志五》,第3624頁。
[6] 荆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01頁。據圖版,此簡下空白較多,且從文意來看與原被編聯在其下的簡35關係不大,或是獨立的一條完整令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23年10月29日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