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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的幾件失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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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亞太漢學中心名譽高級研究員)
(首發)長沙地區的火災事件,史有記載,著名的是《漢書·景十三王傳》謂長沙王劉建德在宣帝時坐獵縱火燔民九十六家,[1] 相信是劉建德游獵時放火誘捕獵物,不幸燔燒延及民居九十六家。游獵之地理應不是人口密集的城鎮,我們不排除燔燒範圍很寬廣,波及九十六家之多,漢代常説的「一里百家」,劉建德在坐獵縱火,從數字看可能確實燔燒了一個民里。秦漢兩代對地方火警、失火,特別是造成官府財物、房屋、物資的損失,必須調查事件,作出報告。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有數枚木牘也反映臨湘縣常有失火事件,就目前所見共有九例,本文嘗試作一梳理,推測失火事件連繋人口和廬舍密集有關。[2]
例一的木兩行提及永元十五年(103年)左部賊捕掾殷宮等上報縣廷關於男子袁暢常失火,導致燔燒民家及官屋名值錢數字的文書:
(例1)永元十五年十一月壬戌朔十八日己卯左部賊捕掾宮、游徼饒、庾亭長扶叩頭死罪敢言之,謹移男子袁常失火所燔燒民家及官屋名直錢數如牒,前以處常
左部賊捕掾殷宮名印史白開
十一月 日 郵人以來(簡1286+996 A/B)
按文書內容有「庾亭長扶」,推測失火事件發生在臨湘庾亭長管轄的地方,左部賊捕掾宮、游徼饒、庾亭長扶等似乎查得具體波及多少民居、那些官府房屋和金錢損失。「如牒」一語顯示把相關資料羅列於附件,以便將來官府追究責任,不過由於文書殘缺,沒有資料說明損失情況。
北部賊捕掾也曾在永元十七年(105年)三月就其管轄地區一宗火災進行調查,並把「本事」呈報(簡2501+3160 A/B),看來臨湘縣經常有不同原因造成的火警。
(例2)兼左部賊捕掾則言,實核女子李淺失火假期書 七月十九日(簡1753)
例二是臨湘縣兼左部賊捕掾上報臨湘縣廷關於「女子李淺失火」一案,事件可能因各種原因導致,具體案情尚未釐清,需要進一步調查,所以要求「假期」,假延時日,以便詳細調查。例三或許與女子李淺失火案有關:
(例3)中,客匈匈,皆言火,淺與他俱起出戶,之舍,後見火在更衣屋上,適康上屋捄火,令他取水,他即於 井上汲水。火延燔著賓舍,不可復救。他出器物,未悉得。火復著他等舍。不知火所從起,其(簡1864+882)
按「匈匈」是喧嘩、吵嚷,一種紛擾、紛亂的情况。淺、他、康都是人名,文書意謂當時客人喧嘩很亂,都說有失火,於是淺與他一起出門,到屋舍察看究竟,發現有火在更衣屋上,剛好康上屋救火,於是令他去取水,他立即在井上汲水,但火勢蔓延,燒著賓舍,不可復救。他曾嘗試搬出器物,卻未能全部搬離。火勢復燒著他等人的屋舍。文書很清楚描述發生火警的現場,緊張搶救以及火勢迅速蔓延的情況,但卻不知道火警因何發生。文書提及火勢蔓延燔著「賓舍」,按此文書以「舍」稱各人所住之建築,又特別提到火在「更衣屋上」燒,還有「他出器物,未悉得。」他似乎有大量器物,無法一時撤離現場,筆者懷疑此失火現場是客旅(或許有商旅)的居地,有貨物寄存之處。文書開頭説:「客匈匈,皆言火,淺與他俱起出戶,之舍」,説明不止一客人,才出現混亂情況,因此懷疑此「賓舍」為臨湘縣接待客旅的「賓舍」。五一簡有三枚兩行、一枚竹簡,內容應屬一繒布盜竊事件,此處文長不錄原文,[3] 內容提及「初舍」。筆者懷疑這「舍」也是賓舍,趙壽以錢七萬一千來臨湘市繒,趙壽僱用了初運輸盛載箱籠的繒布,而且住在初舍,後來繒布被盜,案發現場有貯存繒布箱籠的地方,盛載繒物的箱籠比鄰還有其他箱籠,筆者認為所謂初的客舍,其實是客舍、賓舍,並附有倉儲,就像上述失火案件的賓舍一樣,儲藏著「器物」,「淺」火災發生,為減低損失,立刻搬出「器物」。
關於「更衣屋」,未知所指,或許當日旅館另有「更衣」間設備。《後漢書·章帝紀》有更衣室之記:「孝明皇帝聖德淳茂,劬勞日𣅳,……深執謙謙,(明帝)自稱不德,無起寑廟,埽地而祭,除日祀之法,省送終之禮,遂藏主於光烈皇后更衣別室。」按明帝謙虛節儉,遺詔死後不建寑廟,埽地而祭,李賢注引《春秋外傳》曰:「日祭,月祀,時享。祖禰則日祭,高曾則月祀。」明帝節儉除日祀之法,從時月之祭,並把木主藏於於光烈皇后更衣別室之內。《章帝紀》記有司認為:「以為更衣在中門之外,處所殊別,宜尊廟曰顯宗,其四時禘祫,於光武之堂,閒祀悉還更衣。」禘祫是四時之祭,在世祖光武廟合祭,而《續漢書》謂閒祀乃:「四時正祭外,有五月嘗麥,三伏立秋嘗粢盛酎,十月嘗稻等,謂之閒祀,即各于更衣之殿。更衣者,非正處也。園中有寑,有便殿。寑者,陵上正殿。便殿,寑側之別殿,即更衣也」。[4] 換言之,在正殿外的偏殿、別室,其位置不在中門之內。例三所言的「更衣室」當然不是祭祀用的寢廟。《漢書·東方朔傳》記武帝即位後,經常微行長安城外,池陽、黃山、長楊、宜春,乃至南山騎射打獵,驚擾百姓,又曾徵發百姓在會獵之處等待,並且「私置更衣,從宣曲以南十二所,中休更衣,投宿諸宮……」,此處更衣,師古曰:「為休息易衣之處,亦置宮人。」[5] 從獵人數眾多,更衣之處有十二所之多。此處皇帝更衣之室,當如師古言皇帝在打獵途中休息更衣之地。筆者推測民間賓舍或許為公共空間,需要另闢私人空間更衣,如「淺與他俱起出戶,之舍,後見火在更衣屋上」,惟民間的照明頗不妥善,以燈火照明,不慎引起生火警。
此更衣室令人聯想漢代廁所。漢代民居,廁所不一定建在建築物內,劉海旺研究聚落遺址時認為漢代聚落出現新變化,居住房屋院落化,各家在自己耕作的農田中建設封閉式居住宅院,長方形宅院由主房(居住)、廚房(兼具儲藏功能)等組成,前有水井,後有廁所,日常居住生活功能齊備。[6] 筆者懷疑淺所居是客旅使用的「賓舍」,別具更衣屋,這些地方夜間黑暗,使用時要另具照明設備。荊楚有驅鬼習俗,宗懍《荊楚歲時記》「蘆苣引火,夜照井廁」條云:「正月未日夜,蘆苣火照井厠中,則百鬼走。」[7] 蘆苣指用蘆葦杆扎成的火炬,敦煌、居延有類似實物出土。如果手拿如廁,不慎掉落地上,或接觸易燃物,則易生火警。
另一枚提及「淺」的供辭,案件與上面李淺一案或有連繫:
(例4)〼褎上,今淺辤:時然槾火,坐,不離火,褎、剛前見
〼□陵界中,未還,未得實問,願假期須褎、剛(簡504)
按「槾」字,或說釋作「檸」字,惟原圖不太似「檸」字。「陵界中」三字前字體漫滅,有說以為脫去的文字是「醴陵」。荊槾容易生火,上引木兩行寫道「時然槾火,坐,不離火」,然同「燃」,即燃燒,《漢書·司馬相如傳》:「夫邊郡之士,聞㷭舉燧燔」,孟康注曰:「㷭如覆米䉛,縣著契皋頭,有寇則舉之。燧,積薪,有寇則燔然之也。」[8] 燔然即是燔燃。「槾」,《説文》段玉裁注:「槾」,杇也。《釋宮》曰:鏝謂之杇。《釋文》云:鏝本或作槾。按《孟子》作墁。[9] 又《説文》金部,鏝鐵杇也,杇所以涂也。秦謂之杇,關東謂之槾。从木,是則木為者曰杇;金爲者曰鏝。許以从木从金别之也。[10]《故訓匯纂》引《説文》木部謂圬者塗器,有鐵形如刃,有木形如半月,有柄,二者相需為用。[11] 然則,「槾」就是一種抹牆工具。但此文書所言,似乎不是指塗圬的工程。「槾」亦解可作樹木之名,《故訓匯纂》亦提及「槾」是「槾荊」,並舉張衡《南都賦》「其木則檉松楔㮨,槾柏杻橿,楓柙櫨櫪,帝女之桑」為證。「槾」是木名,是荊類植物;「杻」也是木名,多彎曲,可作為弓弩。古代房屋以木建做而成,未知「槾」可否用作木建築的材料,如蓋間隔或屋簷之用,又或以茅茨蓋屋頂。這類建築遇上火種,則輕易燭火燃燒,古代救火設備效率低,一旦發生失火,容易燔延鄰近廬舍。
例三的「褎」疑即下例的「石褎」。石褎家很大可能是「被失火」,前述「褎、剛」的屋舍可能因失火而受牽連,又或者是涉案,導致失火:
(例5)•兼左部賊捕掾則言逐捕不知何人燒石褎等宅,假期書詣左賊八月廿七日(簡324)
此「假期書」是臨湘縣屬下兼左部賊捕掾則上報縣廷,要求延期逐捕燔燒石褎等宅的犯人。從「不知何人燒石褎等宅」一語,似乎失火所牽連的受害家戶是不止一家,至低限度為「褎、剛」兩家,各人(家)宅舍很可能是挨著建築起來,一旦火勢盛,即釀成災難。
例六是另一宗失火案件,文書分別寫在兩枚兩行上,筆者懷疑屬同一失火案件,第一枚云:
(例6)曰:我負諸卿,便去。校、馮越落入趨固等處,固遣文呼□□曰:有賊。校扶持晃出落,宣、任在固後,見敢在屋羽下舉火照堂上,火延及屋羽蒿(?)□,固曰:捄之。時火盛,馮晃(簡747+1727)
第二枚云:
恭兄記,不得,記傷晃,亡散,失火燔燒陏舍財物,文、馮宣、晃皆要證,已遣詣(簡1154+1018)
根據兩枚兩行文字,疑為訴訟供辭的部分內容。校、馮、固、文、晃、記、恭、陏、馮宣、宣、任、敢為人名。按「扶持晃」一語,下文有「馮晃」一名,疑即「晃」,又說「記傷晃」,則馮晃是受傷,行動不便。「落」指院落、村落,是人們的居處。「蒿」,《爾雅·釋草》:蘩,皤蒿(白蒿);蒿,菣(青蒿);蔚,牡菣(牡蒿)。[12] 但《爾雅·釋草》篇亦謂各種可通釋為「蒿」:「蘩之醜,秋為蒿」,郭璞注:「春時各有種名,至秋老成,皆通呼為蒿。」[13] 即説明蒿有多種,秋天成熟枯乾,不易區分,皆通稱為蒿。
「屋羽蒿(?)□」,屋羽即屋宇。「蒿(?)□」後面的缺字疑是「蒿屏」,按仲長統《昌言·闕題六》:「好節之士,……有茅茨蒿屏而上漏下溼者矣,有窮居僻處求而不可得見者矣」。[14]《漢典》謂:「屏」是當門的小牆,即照壁。《爾雅·釋宮》:「屏謂之樹。」郭璞注:「小牆當門中。」《淮南子·時則訓》:「授車以級,皆正設于屏外。」高誘注:「屏,樹垣也。」並引《爾雅》:「門內之垣謂之樹垣」。[15]「茅茨」是指茅草蓋的屋頂。[16]「茅茨蒿屏」大體意思是以茅草蓋的屋頂,以蒿草做的門屏。
就例六的文書,筆者推測案情如下:某日某村落有賊,有人在屋羽舉火照明,不慎失火,文書提及「恭兄記,不得,記傷晃,亡散,失火燔燒陏舍財物」,懷疑「記」是賊人,爭執期間傷及馮晃,後來記「亡散」。失火事件最少波及兩家:一是「校扶持晃出落,宣、任在固後,見敢在屋羽下舉火照堂上,火延及屋羽蒿(?)□,固曰:捄之。時火盛,馮晃……」;二是「恭兄記,不得,記傷晃,亡散,失火燔燒陏舍財物」。失火屋宇在某村落,案情涉及人物頗多,其中提及「馮」姓的馮晃、馮宣,疑為親人,其他無法證明其為同姓親人與否,他們大聲呼喚有賊,同伍幫忙,攙扶傷者,説明比連居住,但茅茨廬舍失火後,連累鄰居,側面反映人口聚集,屋宇相連,災情易擴大。
以下例七又記及臨湘城的一宗南門亭部女子馬明失火案:
(例7)月二日,演謂幼,幸為一()可用者,幼可,即歸作()一枚,直錢卌與演,受後,自雇直。幼別去未及用()。其月十一日,南門亭部女子馬明失火,䩔鳴,幼不捄火,演召幼,令卒李成收縛,傅兩目,竹杖毆(簡1681)
此木兩行疑是一份訊問失火文書,演、幼、馬明、李成為人名,演似是有錢人家,他曾令卒李成收縛幼,除了顯示他是的買家外,似乎也是有勢力的人,[17] 否則如何有能力派「卒」收縛別人。幼是一位工匠,又是一位雇傭勞動者,有製作的技術。演以四十錢請幼製作,幼做了並交付了演,但演未及使用,就在其月十一日,南門亭部女子馬明失火,大家䩔鳴一起捄(救)火,但幼不捄火,就此可能導致被燒毀。演召喚幼,命令卒李成收縛幼,把幼雙眼傅者,以竹杖毆打他。火警似乎並非自然,演懷疑幼縱火,故此令卒李成收縛,但無證據確認幼作案,於是傅幼兩目,以竹杖毆打他,逼嚇他講出真相。按䩔鳴捄火,是十家為什,五家為伍,同鄰里互助的表現。《説文》革部無「䩔」字,《漢典》與「鞶」字連繫,《説文》此字作:大帶解:「大帶也。《易》曰:或錫之鞶帶。男子帶鞶,婦人帶絲。」[18] 大帶如何鳴?如何救火?「䩔鳴捄火」,「䩔」疑即「鼓」字,宗懍《荊楚歲時記》:「擊鼓戴胡」條云:「十二月八日為臘日。諺語:臘鼓鳴,春草生,村人並繫細腰鼓,戴胡公頭,及作金剛力士。以逐疫。」漢代鄉里、亭市有枹鼓示警,宣帝時,曾任用張敞為京兆尹以肅長安市盜賊,他署盜酋,使之收縛偷盜,結果長安閭里「枹鼓稀鳴,市無偷盜」。[19] 同伍居民常有鼓,有盜賊可槌擊枹鼓,若遇失火,鼓鳴通報,共同撲滅火種。
值得注意是此失火案發生在南門亭部,懷疑南門亭部是在長沙臨湘縣十四鄉的其中一鄉,[20] 或為臨湘城南面的南鄉。臨湘城南面有南津城,是出入城的通衢大道,南門亭部應是以南門得名。南門亭部應在臨湘城的南面,臨湘城有多個門,都有居民居住,《延平元年守史勤言調署伍長人名數書》或許透露臨湘城作為都鄉人口密集情況。周海鋒、馬力和楊小亮均復原此名籍,[21] 馬力認為御門亭、庾門亭和逢門亭(或作蓬門亭)是臨湘城門,臨湘城東城門和南城門的門亭分別是東門亭、南門亭、三門亭。南門亭應是以城南其中一道出入城的門口。三門亭應坐落於三門亭部。[22] 都亭是泛指都城、郡縣治所和大小城邑的門亭、街亭和旗亭,有警察、驛舍、民居、市肆,以及作坊,勞榦先生認為都亭在都會及縣邑的城外。[23] 秦漢地方推行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的制度,[24] 臨湘縣具體實行此制,現在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清楚顯示:
【·御門亭部大小伍長凡】□□人(簡1027)
·右庾亭部大小伍長凡三人(簡1025)
·右逢門亭部大小伍長凡十一人(簡1024)
以御亭門部和逢門亭部為例,有三枚屬御門亭部,每枚三人,御門亭調署了九人,又推測簡1027「人」字前缺了兩字,[25] 如果這是兩個數目字,也許御門亭部最少調署了十一位大小伍長。[26] 但如果把屬於御門亭部的簡1031、1032、1033,加上疑屬同一文書的簡1034、1035、1036計算入新調署的御門亭部伍長名籍,則御門亭部所調署的大小伍長約十八位。我們以五家設立一名伍長,二十五家設立一位大伍長計算,[27] 御門亭部十八位大小伍長,假設十八位伍長中,僅一位是大伍長,其餘十七位是伍長,御門亭部最少有一百一十家戶;如果不計算簡1034、1035及1036,御門亭部有九位伍長,最少有四十五戶。而逢門亭部有一位都伍長(即大伍長),十位伍長,逢門亭部最少有七十五家。
最後,「·右庾亭部大小伍長凡三人」其中包括兩位小伍長,一位都伍長,換言之,合共四十五戶。馬力認為御門亭、庾門亭和逢門亭都是臨湘城門,目前無法具體説明所在地,上述御門亭部、逢門亭部以及庾亭部都是居民眾多的地方,同伍居民相鄰。以御亭部為例,五一簡《選釋》例49男子董少從男子陳羌市馬,未繳清買馬款項一案,案件由理訟掾伉、史寶、御門亭長廣處理,他們追查董少賴賬,其中御門亭長當是買賣地或涉案者居住地的亭長,他們從董少比舍鄰居男子張孫、候卒張尊口中得知:「少七月廿八日舉家辟(避)則(側)」。張孫、張尊與董少,不似親戚,當為同伍的鄰居,對董少一家相對稔熟,連董少何日舉家辟(避)則(側)都清清楚楚,大家屋宇廬舍距離不遠,相信是原因之一。[28]
又長沙臨湘城,當如長安城,有街道,有閭里:《三輔黃圖》説長安八街九陌:「長安城中閭里:長安閭里一百六十,室居櫛比,門巷修直。」[29] 也許臨湘城室居櫛比程度不如長安城稠密,但家家廬舍比居,大致一樣。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有一枚文書説一人帶著日用物品往宜春縣去,曾在「市南門外道,東北入第五不處姓名舍,留二宿」:
小刀各一曲,塵長襦一領,算一盛,鏡櫛、𣜦刷,并直錢三千四百卌,俱之宜春縣。下解止市南門外道,東北入第五不處姓名舍,留二宿,惡謂承若當(簡2556)
「市南門外道」應是臨湘城南門的出入道路,這人疑從東北方向進入第五條街巷,在不知姓名者的屋舍留宿了兩日。一旦城裡、城外失火,每戶一堂二內的廬舍比舍而居,燔燒所及,盡燒一里,絕非不可能。
下面兩例亦反映失火延及鄰里,可說里中災火,鄰舍受殃:
(例8)素與信相知識〼
□火延及威舍,即開□〼(簡282)
「開□〼」指什麽?「開閭里門」?如是素與信是兩家人,互相認識,未知何事發生火警,火勢延及威舍,他立刻開門逃生。最後還有一枚:
(例9)府(?)前言,男子蔡宏失火,延燔張□、李純〼(簡1874)
疑蔡家失火,火勢燔延張□、李純兩家。這樣看來居民的屋舍是距離不遠,任何失火都容易蔓延鄰舍。
簡言之,上面討論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九宗失火事件。其中兩個例子清楚說出發生在臨湘城的庾亭和南門亭部:其一是永元十五年庾亭長上報男子袁常失火所燔燒民家及官屋名值錢數;其二是南門亭部女子馬明失火,䩔鳴呼喚救火也制止不了火勢。目前未見御門亭部、逢門亭部、三門亭部有失火記錄,但臨湘城街道閭里,居民什伍比居,廬舍櫛比,有理由相信由於人口稠密,即使平時儲水戒火,一旦一家失火,茅茨蓬戶,木柱橫梁,容易蔓延鄰伍,同伍鳴鼓救火,往往徒然。
【後記:本文曾於2023年6月28日在韓國慶北大學校人文學術院人文韓國PLUS(HK+)事業團作過簡報,又於10月22日在石家莊河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舉辦的「第二届中日韓出土簡牘研究國際論壇」,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失火案」為題,宣讀了本文部分內容。本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研究資助局優配研究金(General Research Fund)資助項目研究成果之一(計劃編號:CUHK 14601420),撰寫期間得唐俊峰、温玉冰和研究助理劉天朗先生協助完成,謹此致謝。】
[1]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卷53,〈景十三王傳〉,頁2427。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陸)》,上海:中西書局,2018-2020年。本文所引皆出自該書,引用時使用簡牘的整理序號,不另注釋。
[3] 即簡736、簡661、簡543和簡702。
[4] 《後漢書》,卷3,〈章帝紀〉,頁130-131。
[5] 《漢書》,卷65,〈東方朔傳〉,頁2847。
[6] 劉海旺:〈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考古新進展與新思考〉,《中國史研究動態》,2017年第3期,頁35-39。
[7] 宗懍原著,譚麟譯注:《荊楚歲時記譯注》,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49。
[8] 《漢書》,卷57,〈司馬相如傳〉,頁2578。
[9] 許慎撰,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經韻樓臧本,1981年,頁56上。
[10] 同上注,頁707下。
[11] 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頁1145。
[12] 徐朝華:《爾雅今注》,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4年,頁248。
[13] 徐朝華:《爾雅今注》,頁276。
[14] 孫啓治校注:《政論校注·昌言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369。
[15] 張雙棣:《淮南子校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頁590。
[16] 許慎《説文》「艸」部謂茨:「茅蓋屋」,段注云:俗本作以茅葦蓋屋,《釋名》曰:屋以艸蓋曰茨。見《説文解字注》,頁42下。
[17] 簡1445有「兼左部賊捕掾錯言考實故亭長王演却解書」,未知「演」與「亭長王演」,是否同一人。
[18] 《説文解字注》,頁107下。
[19] 《漢書》,卷76,〈張敞傳〉,頁3221。
[20] 徐暢:〈東漢三國長沙臨湘縣的轄鄉與分部——兼論縣下分部的治理方式與縣廷屬吏構成〉,《中國史研究》,2022年第4期,頁74。
[21] 馬力一文見前注;周海鋒一文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m.bsm.org.cn/?hanjian/8241.html;楊小亮的論述見氏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册書復原研究》,上海:中西書局, 2022年,頁130-139。
[22] 馬力:〈五一廣場簡《延平元年守史勤言調署伍長人名數書》復原——兼論東漢臨湘的伍長與地方司法〉,《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10輯,頁66-87。
[23] 勞榦:〈漢代的亭制〉,見《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76年,頁736。
[24] 參考拙著《輻輳與秩序:漢帝國地方社會研究》第五章〈地方社群的控制——什伍連坐制度的淵源問題〉,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3年,頁203-235。
[25] 簡1027文字漫漶:「〼□□人」,現引文字是馬力前揭文按文例所補,楊小亮對此殘簡,凡與人之間缺多少字,未有説明,不過認為御門亭肯定在三枚或以上。
[26] 馬力根據《五一(叁)》在簡1033的名籍簡後,還收錄有1034、1035、1036等較為嚴重殘損的簡,簡文雖然無法釋讀,不排除其性質是與御門亭部伍長名籍有關。
[27] 周海峰前揭文推測大伍長所統核戶數可能是十戶或二十五戶。
[2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例49,頁159。
[29] 何清谷:《三輔黃圖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頁103、106。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1月14日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