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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泉漢簡》語言文字札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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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首發)一 改釋“升”爲“斗” (1)入粟二石六升。 敦煌。鴻嘉四年四月戊寅,縣泉置佐王譚受兼廄司空□□□(Ⅱ90DXT0111①:17,《貳》P431)
按,升,原圖作,當爲“斗”。“斗”與“升”相似,但“斗”字的橫“一”不穿過左邊的撇“丿”,如懸泉漢簡
I90DXT0109S:202,
I90DXT0110:124A,
I90DXT0114②:10,
Ⅰ90DXT0114①:54,
Ⅰ90DXT0112③:72,
Ⅱ90DXT0111①:16,
Ⅰ91DXT0309③:188,
Ⅰ91DXT0309③:55,
Ⅰ91DXT309③:89,
Ⅰ91DXT0309③:165A,
Ⅰ91DXT0309③:216A,
Ⅱ90DXT0111②:129A,
Ⅱ90DXT0112②:61A,
Ⅱ90DXT0113②:111,
Ⅰ90DXT0110②:12等。
“升”字的橫穿過左邊的撇,如懸泉漢簡I90DXT0114②:2A,
I90DXT0110③:4,
,I90DXT0112①:29,
Ⅰ91DXT0309③:100,
Ⅰ91DXT0309③:199,
Ⅱ90DXT0111②:68,
Ⅱ90DXT0111②:10,
Ⅱ90DXT0111②:10,
Ⅱ90DXT0112③:139A等。例(1)中
的橫筆沒有穿過左邊的撇畫,應爲“斗”,非“升”字。[1]
又,從辭例上說,“石”的下一級單位是“斗”,二者常配合,如:
(2)出粟三石六斗 臨泉亭 毋窮亭 以廩治掾 ⍁
平望亭 (Ⅰ90DXT0110②:12,《壹》P375)
(3)出豉一石二斗 以和醬食施刑士 (Ⅰ90DXT0112③:72,《壹》P463)
(4)出粟二石四斗 已出 建平三年十二月壬寅,縣泉置守嗇夫襃付敦煌御張襃、張戎(Ⅰ90DXT0114①:54,《壹》P489)
(5)出粟十四石八斗□⍁ (削衣)(Ⅰ90DXT0114①:147,《壹》P502)
(6)出粟小石二石六斗 ⍁ (Ⅰ90DXT0114③:123,《壹》P540)
(7)入粟小石九石六斗 神爵元年十月己卯朔乙酉縣泉廄佐長富受敦煌倉佐霸成(Ⅰ91DXT0309③:188,《貳》P384)
(8)入粟二石六斗 □□ 鴻嘉四年十一月戊戌佐博受敦煌廄嗇夫襃 □□(Ⅱ90DXT0111①:23,《貳》P432)
(9)入粟二石六斗 鴻嘉四年十二月乙丑縣泉佐惲受敦煌倉令史信(Ⅱ90DXT0111①:24,《貳》P432)
(10)入粟一石四斗 永始四年六月己卯縣泉置佐侯並受魚離置佐政(Ⅱ90DXT0111①:171《貳》P450)
(11)入粟二石六斗 ⍁ (Ⅱ90DXT0112①:14,《貳》P527)
(12)入粟一石四斗 以縣泉柱馬八匹 陽朔三年十月丁巳縣泉御宋熹受倉嗇夫⍁ (Ⅱ90DXT0112①:36,《貳》P529)
(13) 出粟小石五石六斗 建始二年正月甲子,縣泉置嗇夫欣付冥安廄佐利世(Ⅱ90DXT0114①:2,《叁》P336)
(14)出粟五百九十三石一斗 以食傳馬積三千二百九十五匹匹一斗八升(Ⅱ90DXT0114②:186,《叁》P373)
(15)出粟百卅一石四斗丿 〼 (Ⅱ90DXT0114③:38,《叁》P397)
“斗”的下一級單位是“升”,故二者常配合使用,如
(16)出粟一斗八升 ⍁ (Ⅰ90DXT0112①:93,《壹》P428)
(17)二月丙子 出米一斗二升⍁ (Ⅰ90DXT0112①:85,《壹》P427)
例(16)的“斗”和“升”分別作,例(17)的“斗”作
,“升”作
,也能看出二者的區別。
故,例(1)可改釋爲:
(18)入粟二石六斗。 敦煌。鴻嘉四年四月戊寅,縣泉置佐王譚受兼廄司空□□□Ⅱ90DXT0111①:17
二 、漏書“一”字
(1)入粟斗五升 陽朔二年四月癸卯,臨泉驛卒赦之受遮⍁ (Ⅰ90DXT0210①:88《貳》,P340)
按,該簡中“斗”前漏“一”字,恐是書手漏書,但不影響文義,故未補。懸泉漢簡中“一斗”的“一”一般不省。如:
(2)■右出粟一斗五升 ⍁ (Ⅰ90DXT0109S:109,《壹》P335)
(3)出粟一斗八升 ⍁ (Ⅰ90DXT0112①:93,《壹》P428)
(4)正月出梁米一斗八升,以食□□□趙□⍁ (Ⅰ90DXT0109S:220,《壹》P347)
(5)·右用酒一石六斗,直百一十二 ⍁ (Ⅰ90DXT0110②:4,《壹》P374)
(6)二月丙子 出米一斗二升⍁ (Ⅰ90DXT0112①:85,《壹》P427)
(7)入粟四斗五升 鴻嘉二年三月丁酉縣泉御丁護受遮要嗇夫慶 (Ⅰ90DXT0110①:85,《壹》P367)
故,本簡可補“一”字,加【 】以示原簡本無,據文例補。
(8)入粟【一】斗五升 陽朔二年四月癸卯,臨泉驛卒赦之受遮⍁ Ⅰ90DXT0210①:88
三、“八”當爲“一”
(1)使者師君革𩊙薄土八,廄御刑辰受。敦煌御博士東到縣泉,付嗇夫弘,還,辰受。靳卿青韋薄土一,燒,非物 自問尉子賓(Ⅰ91DXT0309③:218,《貳》P395)
按,釋文中“八”,原圖作,實爲“一”,只是中間有些漫漶而已,非兩字。這種漫漶,延伸到下一字廄,可以連起來看,
。同簡中下文的“一”字作
,也是中間稍有漫漶,但還沒斷開,可與之比。
這種漫漶從彩圖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出,其彩圖作(見懸泉《貳》P88):
可以看出從“一”(原釋“八”者)到“刑”左側有一條漫漶綫,上面漫漶尤甚,故導致整理者把“一”看作兩筆,誤釋爲“八”。
另外,懸泉漢簡中“八”也不會寫得如此平,多作一撇一短捺狀,如:Ⅰ90DXT0109②:9,
Ⅰ90DXT0110①:86,
Ⅰ90DXT0110③:4,
Ⅰ90DXT0210①:109,
Ⅰ90DXT0209S:70,
Ⅰ91DXT0309③:243,
Ⅱ90DXT0112③:68,
Ⅱ90DXT0112③:16,
Ⅱ90DXT0113①:45,
Ⅱ90DXT113②:111等,甚至有寫如兩豎者,如
Ⅱ90DXT0111①:177,
Ⅱ90DXT0112②:9A等。
與例(1)相關的一條簡文作:
(2)使者師君靳鞇𩊙䩭各一,廄御刑辰受。敦煌御博士東到縣泉,付嗇夫弘,還,辰受。靳卿
靳,非物 自問尉子賓 (Ⅰ91DXT0309③:143,《貳》P376)
例(2)涉及到的主要人物與例(1)同,書寫事項也大致相同,可編聯。其第一句作“各一”,其中“一”字作,非“八”,可與之例(1)中
比,二者應同爲“一”,只例(2)清晰無漫漶,例(1)中有漫漶,導致整理者誤釋。
故,本簡可改釋爲:
(3)使者師君革𩊙薄土一,廄御刑辰受。敦煌御博士東到縣泉,付嗇夫弘,還,辰受。靳卿青韋薄土一,燒,非物 自問尉子賓 Ⅰ91DXT0309③:218
參考文獻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壹)》,中西書局,2019年(簡稱《壹》)。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貳)》,中西書局,2021年(簡稱《貳》)。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叁)》,中西書局,2023年(簡稱《叁》)。
[1] 當然也有書手寫錯的,如懸泉《壹》中Ⅰ90DXT0110①:85“入粟四斗五升”中“斗”
,“升”作
,二字無別,“升”應是受上字“斗”影響而誤。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1月14日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