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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簡《遷律》讀札(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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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一) 張家山漢簡《遷律》中有一條簡文,部分學者已經對這條釋文調整提出修訂意見,現將參考學者們斷讀意見後的釋文列出如下:
諸侯人有罪當䙴(遷)者,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吴,淮南、燕、長沙各䙴(遷)及處邊縣讎(稠)害所,其與蠻318夷邊縣民,令贖䙴(遷)。319[1]
關於《遷律》文本的抄寫年代,整理者認爲在文帝初年至文帝七年之間。[2]結合律文中出現的七個王國及西漢早期史事,可進一步縮小《遷律》文本修訂年代,完善律文文本。
據文帝七年前《遷律》文本中的出現的七王國沿革來看,其在文帝元年至七年間皆存在。[3]但是在文帝二年時,從趙國分置河間國,齊國被一分爲三,析置城陽國與濟北國。[4]文帝四年復置淮陽國。[5]《史記》載:“三月,有司請立皇子爲諸侯王。……皇子武爲代王,子參爲太原王,子揖爲梁王。”[6]按《史記》所載代國在文帝二年三月時復置,此時分原代國置太原、代兩國。[7]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中亦見代郡,據此可確證文帝元年至二年三月代國一度重新畫爲漢郡。文帝二年三月後所復置的代國、淮陽國,新分置的河間國、城陽國、濟北國皆未見於《遷律》文本,且簡319僅書七個字,簡下端有大量留白。這條以“諸侯人有罪當遷者”開始的律文,所記内容皆是對王國罪人遷地的規定,律文最後部分是對與蠻夷交接地邊縣民當遷者贖遷的規定,律文最後部分當適用於所有王國。若還有對其他王國罪人當遷者的規定,當接在空白處書寫,且據令文規定來看,無邊縣之王國罪人皆遷往有邊縣的王國,而有邊縣的王國罪人當遷者遷往邊縣稠害所,故這條律文當是完整的王國罪人當遷者遷地規定。律文中不見代國罪人的遷地記載,很可能是因爲這條律文在文帝繼位後進行了修訂,此時代國所轄地重新歸爲漢郡。同墓所出《功令》簡113有關於“雁門、代郡軍吏”的記載,[8]按此,原代國所轄郡雁門、代此時皆爲漢郡,《功令》此條令文文本修訂年代與《遷律》大致相同。
因代國復置時間爲文帝二年三月,故這條律文應涉及了文帝元年至二年三月間存續的所有王國。據上文分析可知《遷律》中涉及王國罪人遷地的律文修訂年代爲文帝元年至二年三月,此時僅有七個王國存在,《遷律》文本的修訂年代大致也在此間。律文中吴國恰好與後三個明確書有邊縣之王國靠近,理清文帝元年至二年三月的王國情況後,可知律文僅漏寫了吴國罪人當遷者如何遷移。如果説對吴國有特殊規定,在竹簡大量留白的情況下,也應當接在空白處書寫。鑒於竹簡上有時會漏寫重文符號及僅剩吴國罪人當遷者遷地没有規定,則“吴”字下很可能漏寫了重文符號,如此吴、淮南、燕、長沙四個擁有邊郡的王國遷其罪人於邊縣,結合漢代出土律令的行文習慣及此條律文内容來看,“吴”字下當漏寫了重文符號。如此,文帝初年規定王國罪人當遷者,趙國、齊國遷往靠近北部邊境的燕國,楚國遷往靠近南部邊境的吴國,吴、淮南、燕國、長沙四國的罪人當遷者則遷往各自的邊縣“讎(稠)害所”,王國罪人如果是與蠻夷交界的邊縣之民,因爲其所處位置已經是最爲靠近邊界之地,遷無可遷,故令其贖遷。修訂後的釋文如下:
諸侯人有罪當䙴(遷)者,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吴=(吴,吴)、淮南、燕、長沙各䙴(遷)及處邊縣讎(稠)害所,其與蠻318夷邊縣民,令贖䙴(遷)。319(二) 張家山漢簡《遷律》中有一條簡文,涉及漢郡罪人遷地:
諸當䙴(遷)者,巴䙴(遷)涪陵└。成都└、新都└、雒└、涪└、梓潼䙴(遷)陽陵└,郫└、臨邛└、武陽䙴(遷)葭明,葭明、陽陵各調處320之其僂竘(句)、褆(是)陽鄉└。它郡皆䙴(遷)上郡,上郡守處廣衍。廣衍、雲中郡、涪陵、下隽、成紀、冀、襄武、321狄道、臨洮、氐道、羌道、武都道、葭明、陽陵及蜀六道、涪之氐部民也,令贖䙴(遷)。諸當䙴(遷)322者皆包妻子、同居,入其田宅縣,䙴(遷)所縣予田宅。其女出爲人妻,數雖在父母所,勿包。323[9]
這條律文是對漢郡罪人當遷者遷地的規定,學者們陸續對釋文提出修訂意見,這些修訂對理解西漢早期對漢郡罪人當遷者遷地的調整頗具幫助。據律文規定來看,西漢早期對巴蜀两郡罪人遷地有特殊規定,自秦占領巴蜀地區後,巴蜀兩郡成爲重要的罪人遷地。漢王朝建立後,也爲巴蜀兩郡罪人當遷者重新劃定遷地,《遷律》規定巴郡罪人當遷者全部遷往涪陵,蜀郡罪人當遷者,分兩批次遷,一是成都、新都、雒、涪、梓潼五縣,這五縣遷往陽陵,二是郫、臨邛、武陽三縣,這三縣遷往葭明,其後由陽陵與葭明負責將罪人調至陽陵僂竘(句)鄉、葭明褆(是)陽鄉。[10]
涪陵爲巴郡屬縣,蜀郡的罪人當遷者遷地陽陵與葭明所屬郡,此前存在爭議,這兩縣屬郡的確認對律文理解至關重要。對於葭萌所屬郡,周波先生指出西漢初年葭明是蜀郡屬縣。[11]陽陵屬郡則一直存在爭議,周波先生認爲陽陵是巴郡屬縣,[12]馬孟龍先生指出從《二年律令·秩律》所載地名排列規則來看,陽陵可歸入蜀郡,也可歸入巴郡,但將陽陵歸入巴郡後,吕后元年蜀郡僅剩一個六百石轄縣,故陽陵很可能屬蜀郡。[13]按照《秩律》縣級政區排列順序,陽陵存在兩種可能,往上劃屬蜀郡,往下劃屬巴郡,馬孟龍先生從蜀郡轄有的六百石縣數目情況將陽陵劃歸蜀郡,這個觀點可以被《遷律》記載印證,《遷律》文本能提供更爲直接的證據支撐蜀郡屬縣説。若陽陵爲巴郡屬縣,《遷律》文本存在矛盾之處,《遷律》規定漢初巴郡的罪人當遷者遷往涪陵,陽陵與涪陵罪人當遷者皆贖遷,若陽陵是巴郡屬縣,則陽陵罪人當遷者贖遷與巴郡罪人當遷者遷涪陵矛盾,據此可排除陽陵爲巴郡屬縣的可能。律文規定蜀郡的罪人當遷者分兩批次遷移,分别遷往陽陵與葭萌,結合巴郡屬縣罪人當遷者及陽陵、葭萌、涪陵罪人當遷者的遷移來看,陽陵與葭萌皆爲蜀郡屬縣,如此才能理順《遷律》文本,同時陽陵屬蜀郡也符合《秩律》地名排列規律。
由《遷律》對漢郡罪人遷地的規定可知,在罪人當遷者遷地的處理上,漢郡被分爲兩大類,一是巴蜀兩郡,二是其他漢郡,這種處理方式可能是爲了應對漢王朝所面對的周邊環境,同時也考量了不同郡的具體情況。
[1] 整理者釋文在“其與蠻夷”“邊縣民”之間用頓號斷開,黄浩波先生認爲當連讀。參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208頁;黄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遷律〉淺識》,簡帛網2023年3月17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924.html。
[2]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1頁。
[3] 關於王國的嚴格,先賢早有較多討論,參王恢:《漢王國與侯國之演變》,臺北: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84年;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周振鶴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秦漢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
[4]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83、107頁。
[5]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第45頁。
[6] 《史記》卷十《孝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536-537頁。
[7] 王恢:《漢王國與侯國之演變》,第53頁;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第79頁;周振鶴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秦漢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66頁。
[8]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6頁。
[9] 整理者原釋文中“巴”字作“以”,後網友“崧高”將“以”改釋爲“巴”,並將“涪陵”後頓號改爲句號。“數”前整理者以頓號斷開,黄浩波先生改爲逗號,“僂竘(句)、褆(是)陽”整理者連讀,黃浩波先生指出二者當斷讀,爲二鄉名。參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208-209頁;簡帛網“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漢律十六章》初讀”主題帖,2023年3月18日,第52樓;黄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遷律〉淺識》。
[10] 整理者的注釋沿襲《漢書·地理志》的記載,認爲新都、雒、涪、梓潼爲廣漢郡屬縣,成都、郫、臨邛、武陽爲蜀郡屬縣。此前馬孟龍、但昌武二位先生已指出廣漢置郡當在武帝時期,黃浩波先生根據兩位先生的研究,指出《遷律》中的郫、臨邛、武陽三縣,在漢初爲蜀郡轄縣。參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209頁;但昌武:《西漢廣漢郡始置年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8年第3期;馬孟龍:《西漢廣漢郡置年考辨——兼談犍爲郡置年》,《四川文物》2019年第3期;黃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遷律〉淺識》。
[11] 周波:《漢初簡帛文字資料研究二題》,《文史》2012年第4期,第168頁。
[12] 周波:《漢初簡帛文字資料研究二題》,第168頁。
[13] 馬孟龍:《張家山漢簡〈秩律〉與吕后元年漢朝政區復原》,《出土文獻》2021年第3期,第75-7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11月30日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