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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研讀記錄(六):《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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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2023年11月,武漢高校讀簡會研讀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的《功令》部分[1],嘗試進一步對簡文進行疏解。讀書會依次由賈宏利、李澄領讀,以下是觀點摘要。一、 三 武都道、羌道、平樂皆蠻夷,守課此道斗食、令史功勞多者補其有秩,有秩補其有秩乘車,它如律令。四〇[2]
有師友提出,蠻夷道較多,而簡40所規定的“守課此道斗食、令史功勞多者補其有秩,有秩補其有秩乘車”範圍僅限於武都道、羌道和平樂,其中原因需要考慮。
張孫豪:該簡文的重點或在於進行考核的人是“守”。可能其他縣道由縣官處理相關事項即可,而武都道、羌道和平樂由於某種特殊性,需要特別由郡守進行考核。
王准:《功令》簡87有:“卅三 北地守書言,月氏道大柢(抵)蠻夷,不習吏事。請令旁縣道給令史、吏,能自給止。”[3]由於月氏道蠻夷較多,“不習吏事”,所以對他們的統治應便宜行事。而武都道、羌道、平樂“皆蠻夷”,相對於月氏的“大抵蠻夷”更為嚴重,此時可能還處於過渡時期,特別強調由郡守考核,可能是有意放鬆標準、使之易於通過之意。二、諸侯子 五 功令:吏有缺,以功勞次補之。故諸侯子徙關中者頗有史、可以為吏,用之不(應)令。議:令郡守、縣令擇諸侯子徙其 己四二郡、縣,史可以為吏者,以補乘車以下吏,令與故民為吏者相襍。其可以為丞、尉以上者,御史、丞相用之,毋以功勞次。四三[4]
王准:“諸侯子”究竟指戰國時期的六國諸侯還是漢代的諸侯還需考量。《史記·高祖本紀》有:“令太子守櫟陽,諸侯子在關中者皆集櫟陽為衛。”[5]而簡文表明,直至文帝時期,“諸侯子”這個觀念還是存在的,並且他們在政治上較為可靠,優選官吏時可破格提拔,這些特權應當與其來源有關。
毋有江:李開元先生認爲“諸侯子”即爲“諸侯國人”,是西漢初年使用的法律用語。一般而言是指戶籍在諸侯王國的人。[6]該說較可信,對“諸侯子”破格使用的主要原因還是漢初百廢待興,可用人力資源不足。
按,李開元先生在《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一書中對“諸侯子”作了專門分析,並總結歷來有兩種關於“諸侯子”的解釋,“其一為宋人宋祁說,‘諸侯子謂諸侯國人,若楚子之類。’將諸侯子解釋為‘諸侯國之人’。其一為清人周壽昌說,‘竊謂楚子,諸侯子之類,大約楚國與諸侯支係、宗戚之從軍者,非泛泛國人,故書子以別之。’將諸侯子理解為諸侯各國王族之宗室姻親。”[7]李開元先生傾向於“諸侯子”即“諸侯人”,就是諸侯國的人。[8]曾磊先生則赞同周壽昌之說,結合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認為諸侯子的社會地位可能較高,並不是普通的諸侯國人。[9]筆者以為曾磊先生的觀點是可從的,“諸侯子”與“諸侯人”或不能一概而論。《史記·李斯列傳》有:“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諸侯人來事秦者,大抵為其主遊閒於秦耳,請一切逐客。’”[10]這里“諸侯人”指山東六國之人。張家山漢簡《漢律十六章》有三處關於“諸侯人”之記載:
【以城邑】亭鄣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鄣,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一反者,皆要(腰)斬。二[11]
亡之諸侯、諸侯人亡之漢,雖未出徼若有事而亡居焉,皆黥為城旦舂;自出也,笞百。二二九[12]
諸侯人有罪當䙴(遷)者,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吳,淮南、燕、長沙各䙴(遷)及處邊縣讎(稠)害所,其與蠻三一八夷、邊縣民,令贖䙴(遷)。三一九[13]
據簡文可知,此時的諸侯人應當是與中央王朝所轄“漢人”相對應的、戶籍在諸侯國的一般民眾,並且他們在觸犯律令時所受待遇與普通人似別無二致。據此可以得到兩個信息:首先,“諸侯人”為一泛指概念,時間上從戰國至漢初文帝都有使用;其次,其適用對象為普通的諸侯國民。而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所見“諸侯子”的地位似乎都高於一般民眾。《漢書·高帝紀》載:“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14]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中,諸侯子信在地方較強勢跋扈,地位也與非諸侯子之人存在差異,曾磊先生在文中已有論述。[15]又,高帝五年(前202)後九月,下令“徙诸侯子关中。治长乐宫。”[16]若是將所有原六國平民遷徙至關中,似乎也有些不大可能。由此猜測,諸侯子並非普通民眾,而特指舊六國宗親,簡文中“故諸侯子徙關中者”所指或即為高帝五年後九月詔令下達之後,奉命徙於關中的六國子弟,“諸侯子”可能為一個特定概念,僅用以稱呼戰國晚期至楚漢相爭時期的山東六國宗室姻親。三、 九 吏廉絜、平端者,吾甚欲得而異選及有(又)以賞祿之。前日詔吏謹察諸吏廉絜、平端者用之。今二千石官、郡五一守未嘗有言良吏者,甚不稱吾欲癘(厲)吏之意。其令二千石官、郡守各謹察諸吏廉絜、平端、毋害者,具屬官秩、五二所以異之狀,徑上,會十月朔日,且以智(知)二千石官、郡守能獨察其吏者。它如前詔,亟下。五三[17]
王准:從簡文可以看出,皇帝希望官吏推舉一些廉潔、平端、毋害之吏為其所用,但似乎並未得到很好的執行。其中原因可能是,對於官僚集團的大多數人而言,他們是按照功劳次序逐級升遷的,倚靠戰功的功臣集團也往往更傾向於任用自己的親信,而該詔令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官員的升遷秩序。另外,由皇帝單獨下詔超擢一批官吏,那麼這些官吏的直接效忠對象則是皇帝,而非官僚集團;然而在下詔時實際上又難以跨越文官係統,可见簡文隱含了皇帝與官僚集團之間的权力斗爭問題。
毋有江:在無為而治方針的指導下,漢初社會經濟逐漸恢復,同時帶來了吏治腐敗、統治秩序日趨紊亂等社會政治問題。國家需要對整個社會實行有效的掌控,但是往往不如所期。皇帝下詔後無人響應的原因亦可能是推舉人需要對被推舉者負有連帶責任。四、 六十一 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勞以上,雖在效前而以丙申效後得,皆毋得宦為吏。犯令者奪爵為一二二士五(伍),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一二三[18]
《功令》簡14有:“上功勞不以實二歲若一功以上,奪爵二級。不盈二歲至六月及半功,奪爵一級,皆免之。”[19]與會師友認為,同樣是虛報功勞,簡122-123的懲罰措施相較於簡14似乎更為嚴厲,之後圍繞造成該差異的原因展開討論。
王准:簡122-123規定的情境可能爲官職任免的關鍵節點。簡文中“犯令者”所犯的或是“宦為吏”的令,即官吏若是在考察期內虛報功勞,之後又被授予官職,則直接處以“奪爵為士伍”的懲罰。而簡14可能只是日常的行政政策,並未涉及到職位的授予和變動,因此相对而言簡122-123的懲治措施顯得更重一些。
附記: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湖北省社會科學院、武漢大學和河北大學。領讀者賈宏利是華中師範大學的學生,李澄是廈門大學的學生。本文由武漢大學盧嘉鑫執筆。
[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95-125頁。
[2]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03頁。
[3]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1頁。
[4]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03頁。
[5] 《史記》卷8《高祖本紀》,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470頁。
[6] 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第28頁。
[7] 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第25頁。
[8] 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第25-26頁。
[9] 曾磊:《“諸侯子”小議》,《南都學壇》2010年第2期,第13-15頁。
[10] 《史記》卷87《李斯列傳》,第3085頁。
[1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61頁。
[12]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95頁。
[13]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208頁。
[14] 《漢書》卷1下《高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54頁。
[15] 曾磊:《“諸侯子”小議》,《南都學壇》2010年第2期,第13-15頁。
[16] 《漢書》卷1下《高帝紀》,第58頁。
[17]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05頁。
[18]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117頁。
[19]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9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2月8日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