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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泉漢簡(壹)》釋文校讀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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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懸泉漢簡(壹)》收錄一枚編號爲Ⅰ90DXT0114②:15的木簡,該簡爲兩行,上部殘損,兩面皆有文字,其A面文字,整理者釋文作:
〼□縣官律曰賊燔縣官積
〼下火延燔之罰金四兩 Ⅰ90DXT0114②:15A[1]
該簡爲律令簡,内容應屬“賊律”。相似内容還見于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賊律》、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漢律十六章·賊律》以及荊州胡家草場漢簡《賊律》,其應屬同一律令,現列舉於下:
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簡4+5:
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聚,棄市。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聚,黥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四)所燔。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五)[2]
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漢律十六章》簡46+47:
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聚,棄市。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聚,黥為城旦舂。其【失】(四六)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所【燔】。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四七)[3]
荊州胡家草場漢簡《賊律》: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髡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1260[4]
其中,《漢律十六章》簡46+47中的“失”字、第四個“燔”字以及“鄉部、官嗇夫、吏”諸字均據《二年律令》所補,簡文內容完全一致。胡家草場漢簡1260號簡保存情況良好,字跡清晰可辨,簡文内容與前兩者基本一致,惟針對“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聚”的刑罰由“黥爲城旦舂”改爲“髡爲城旦舂”,蓋係漢文帝刑法改革的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懸泉Ⅰ90DXT0114②:15A“下火延燔之”中的“下”在其餘三種簡中均釋作“失”,且該字在《二年律令》與胡家草場漢簡相應的圖版中均清晰可辨,釋“失”不誤,其含義也容易理解。而Ⅰ90DXT0114②:15恰好從“下”字以上殘斷,且木簡裂紋向下延伸,一直波及到“火”字與“延”字之間,同時“下”字處裂紋恰好從字體中間開裂,影響到關鍵筆畫的辨認。從彩色圖版來看(表1),該字所處位置既開裂又漫漶。然細審紅外圖版(表1),可以發現“下”字一橫筆畫上方的裂紋兩側(茬口部位)尚有筆畫殘存,若木簡未開裂,則該處大概呈現一短橫的形態,這顯然不是“下”的寫法。況且,釋作“下火”,其含義也難以理解。表 1 彩版 紅外 Ⅰ90DXT0114②:15A中的“失”字在字形上與其他簡例有一定的差異,但“失”字在西北漢簡中寫法本就頗多,Ⅰ90DXT0114②:15A部分特點仍可與西北漢簡其他簡例相合,尤其是最後一畫以點代捺,現已刊佈的懸泉漢簡中的“失”大多是如此。如懸泉Ⅱ90DXT0114④:177,[5]Ⅱ90DXT0114S:96等等[6]。“失火(延燔)”一詞亦見於西北漢簡:
(1)□平·戊失亡貸負·已失火□ EPT11:6A[7]
(2)告乃問尊對曰迺四月庚子夜失火延燔尊錢財衣物各如牒證 EPT52:207[8]
從字形、文字比對及簡文含義等多方面考慮,Ⅰ90DXT0114②:15A原釋文中的“下”應改釋爲“失”,作:“〼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
[1]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壹)》,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517頁。
[2]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1頁。
[3]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70頁。
[4] 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李志芳、李天虹主編:《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北京: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25頁。
[5]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叁)》,上海:中西書局,2023年,第213頁。
[6]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叁)》,上海:中西書局,2023年,第276頁。
[7] 張德芳主編,孫占宇著:《居延新簡集釋(一)》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199頁。
[8] 張德芳主編,李迎春著:《居延新簡集釋(三)》,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14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4年10月25日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