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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壹)》標點正誤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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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長沙走馬樓西漢簡《駕、縱、野劾不審案》簡046/0014
妻皆死家,毋責田。訊收稟□□□□□護田卒史相如遣卯、佐僮連粟無陽,公乘伉、充、午與僮爲劾具庸,人連僮田所得粟稟,伉等受賃錢,連粟稟,僮未與伉等賃錢……[1]
按:其中“庸”與“人”之間不當點斷,逗號應去之。“庸人”即雇傭工,在《駕、縱、野劾不審案》中,“庸人”當是指野、貍、豹等,簡027/0078“問庸人公乘野、貍、豹等,皆未得錢。”這些“庸人”是無陽縣安成裏公乘伉、充及南陽縣公乘午所置備或招募的,伉爲“庸長”。簡027/0078即言
〼陽安成裏公乘伉、充及南陽公乘午所具庸,擊禾爲米四百七十二石,作盛粟䈕三百六枚,連粟爲米五百廿二十六斗[2]
該案中還有其他“(所)具庸人”簡例,簡039/0173+0076
爲別具庸人稟僮田所得粟,伉等受賃錢。連粟稟已,僮未予伉等錢,卯去爲三年部䦈田高府,後僮詐以卯名爲出券書□□所具庸人券書辟(避)負償。[3]
簡044/0092+0099+0349
賃伉等所具庸人,可得毋負。三年四月丙申,誠詐以卯名爲券書,出以賃伉等所具庸人,辟(避)負償。[4]
故所謂“具庸”“具庸人”在該案中就是指伉等人所置備的雇傭工,“庸人”更是特定人群稱謂,不當點斷。簡046/0014中,“劾”字以後是所“劾”具體內容,故釋文當通讀作:“公乘伉、充、午與僮爲劾具庸人連僮田所得粟稟,伉等受賃錢,連粟稟,僮未與伉等賃錢……”[1] 長沙簡牘博物館,湖南大學簡帛文獻研究中心編著:《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壹)》,長沙:嶽麓書社,2024年,第78頁。
[2] 伉等“所具庸”爲擊米等行爲的主語,“庸”後逗號其實亦可去之,如此句意更為連貫通暢。長沙簡牘博物館,湖南大學簡帛文獻研究中心編著:《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壹)》,第72頁。
[3] 長沙簡牘博物館,湖南大學簡帛文獻研究中心編著:《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壹)》,第76頁。
[4] 長沙簡牘博物館,湖南大學簡帛文獻研究中心編著:《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壹)》,第7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4年11月17日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