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10-05-10 08:42:08 瀏覽次數:6261
- 秦漢楚地隷書及關於“史書”的考察
-
(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社會系研究科)
(首發)
(一)諸家對“史書”的看法
“史書”究竟是什麼樣的一個字體?這個問題目前沒有一致的看法。《漢書‧元帝紀》:“元帝多材藝,善史書。”應劭注曰:“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則謂“史書”就是籀文、大篆。同類說法亦見張懷瓘《書斷‧上》,云:“又《漢書‧藝文志》云:史籀十五篇,並此也。以史官製之,用以教授,謂之史書,凡九千字。”[1]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反對此說,云:“或云‘善史書’或云‘能史書’,皆謂便習隸書,適於時用,猶今人之工楷書耳。”[2]錢大昕《三史拾遺》搜羅了漢魏時期的“善史書”“能史書”之例,云:“諸所稱善史書者,無過諸王后妃嬪侍之流,略知隸楷,已足成名,非真精通篆籀也。魏志管寧傳‘潁川胡昭善史書,與鍾繇、邯鄲淳、衛顗、韋誕,并有尺牘之迹,動見模楷’,則史書之即隸書明矣。”[3]
進入20世紀,西陲出土了漢代簡牘,人們看到了漢時公文大多數用隸書書寫,就更傾向支持錢,段二家的說法。勞榦先生說:“錢氏的分析是不可動搖的。”[4]張政烺先生指出“秦漢學為史者既以《蒼頡篇》為課程”,“漢代書法數變,《流沙墜簡》、《居延漢簡》中之《蒼頡篇》已為隸書,故此所謂史書者不盡是秦篆。”[5]于豪亮先生注意到了居延漢簡中的“史”和“不史”,如:
(1)校甲渠候移正月盡三月四時吏名籍:第十二㸂長張宣史。案府籍,宣不史,不相應。解何?(《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29.22, 190.30)
(2)止北㸂長居延纍山里公乘徐殷年廿二, 不史,不上功。(《居延漢簡釋文合校》35.16, 137.13)
《漢書‧兒寬傳》:“時張湯為廷尉,廷尉府盡用文史法律之吏”,師古注:“史謂善史書者。”于先生據此指出居延漢簡的“史”乃善史書者,“不史”則不善史書者。他說:“所謂‘史書’決不是大篆,而是當時流行的,也是居延漢簡使用的隸書。”[6]于先生將居延漢簡的“史”和傳世文獻所見的“善史書”結合起來解釋,有了實物資料和訓詁的雙重證據,“史書”為“隸書”的看法得到了廣大學者的支持。[7]
可是有的學者不同意“史書”指一般意義上的隸書的意見,主張它專指隸書中一種特殊的字體。阿辻哲次先生雖然同意“史書”為隸書的看法,但他又指出《漢書》中“能史書”的說法表明學會“史書”是須要努力的,它並不指普通的隸書,而是漢代御史、尚書等官員寫作公文用的嚴謹字體[8]。我個人以為阿辻先生的看法值得重視,但他沒有具體說明“史書”字體上的特殊性在何處。冨谷至先生舉出了史書的一些字體特徵,他認為公文的隸書適當應用懸針、波磔等書法,保持威信,有壓制讀者的效果,這就是史書的特點。他將“史書”解釋為“令史的書法”[9]。
2001年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公佈,其有些內容涉及到“史書”的定義問題。《史律》475號簡云:“言□〔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整理者謂“十五篇”即《史籀篇》[10]。如果此說成立,那麼法律明文就說史的資格是諷誦籀文五千字。上述于豪亮先生所說“史是善史書(隸書)者”的看法似與此矛盾。為了回避這個矛盾,李天虹先生又回到了應、張的老說法,說:“所謂‘史書’可能特指《史籀篇》;‘善史書’大概是說善於諷、書《史籀篇》。”[11]
“史書”一詞始見《史律》477號簡,云:“童能風(諷)書史書三千字,彳□[12]卜書三千字,卜六發中一以上,乃得為卜。”李學勤先生採用張懷瓘的觀點,說:“此處講的是諷書《史籀篇》三千字,略少於史學童。”[13]汪桂海先生說:““史書”在漢初是具有特定含義(籀文、大篆)的語詞。”其說與李先生相同。但汪先生不認為“史書”專指籀文,其含義隨時變化,也指隸書、草書。他說:“隨著隸書的產生和普及,大篆作為主流字體的時代就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隸書時代,掾史在這時仍然是官府文書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史書一詞的含義就隨著時代的變化而發生了改變。它開始被人們用來指代隸書,繼而又可以作為草書的另一名稱。”[14]劉濤先生的觀點也大致相同,指出史書“有一個演變的軌跡:由《史籀篇》的“史書”轉移到令史之“史書”,書體則由大篆而隸書而行書。”[15]至於張家山《史律》中的“史書”是否指《史籀篇》的文字,有人持反對意見[16]。這一點本文在後文中再談。
2007年底《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一書出版,包含了不少《蒼頡篇》的練字殘片(下文簡稱“英藏《蒼頡篇》”),其字體上頗有特點,即“許多字帶有濃重的篆書意味或者就是用篆體書寫的。”[17]籾山明先生對此產生疑問,《蒼頡篇》的字是“很難讓人親近的字體,那麼,下級官吏為什麼要練習這種古雅且沒有實用性的文字呢?”籾山先生推測這種古體文字就是“史書”,邊境的官吏“如果具備讀寫‘史書’的能力,就可以得到‘史’的評價。得到‘史’這一評價後,或許可以被晉升為上級官吏。”[18]
邢義田先生不同意籾山先生。他認為英藏《蒼頡篇》削衣的字體和“史書”無關,西域邊塞的小吏學習這些古字,是西漢中期以後“小學”教育崇尚古典權威而形成滯後的現象[19]。據邢先生,“史書”的讀寫能力是初為吏者需要具備的條件,“史書”的內涵因時而變,漢初的“史書”應是篆書和近乎篆體秦隸或古隸,到了西漢中期,“史”的資格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邊塞地區)已可能改以八分漢隸為準[20]。這種觀點和汪桂海、劉濤先生比較接近。
以上諸說,可以分成4種意見:
一,“史書”指隸書。主此說者有段玉裁、錢大昕、勞榦、張政烺、于豪亮等。
二,“史書”指特殊字體的隸書。主此說者有阿辻哲次、冨谷至、籾山明等。
三,“史書”因時而變,漢初為大篆(有人認為是古隸),西漢中期以後為漢隸。主此說者有汪桂海、劉濤、邢義田等。
四,“史書”指籀文或《史籀篇》。主此說者有應劭、張懷瓘、李學勤、李天虹等。
此外,有學者認為“史書”除了指特定字體名稱之外,還可以指某種官府文書。這種意見也許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文獻中的一些“史書”詞例不大好解釋為字體名詞[21]。但是有人主張“史書”不是字體,專指簿書[22],或者指書面表達能力[23]。這種觀點有走極端之嫌,無法理解“又善史書,當世以為楷則”(《後漢書‧宗室四王三侯列傳》)等例子,本文不擬加以討論。
(二)“史”或“不史”的評價與“史書”的關係
于豪亮先生認為居延漢簡的“史”是善史書者,“不史”是不善史書者。對“史書”的看法雖然相當紛紜,但是于先生的這一觀點似乎大家都比較相信。在我看來,這就是癥結所在,“史”“不史”和“會不會寫史書”毫無相干。下文討論這一點。
如上舉例(1)(2),“史”和“不史”是名詞“史”當謂語,是名詞謂語句。這種句式在古漢語中屢見不鮮,再舉幾個例句:
(3)齊景公問政於孔子,孔子對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論語‧顏淵》)
(4)晉靈公不君:厚斂以彫牆;從臺上彈人,而觀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寘諸畚,使婦人載以過朝。(《左傳‧宣公二年》)
(5)甲午,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左傳‧襄公三十年》)
(6)穆子曰:“楚公子甚美,不大夫矣,抑君也。”(《國語‧魯語下》)
(7)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積靡使然也。(《荀子‧儒效》)
(8)鬼生於人,奚故神明?(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凡物流形》甲5號簡)
這種說法今天的口語裡也常見,如:“他啞巴了”“比軍隊還軍隊”等等[24]。據張伯江先生的分析,這些做謂語用的名詞是指其所代表的那一類事物及其最突出的性質[25]。張文國先生將這個句型的語義特點描寫為“整個結構表示主語具有不具有謂語所表人或事物的特點。”[26]按照如此分析,“張宣史”的語法語義可解釋為“張宣具有‘史’所代表的特點”或“張宣具有‘史’應具有的特點”。
那麼,“史”所代表的特點為何?從“史”或“不史”的評價為官方所做這一點看,肯定有明確的標準。我認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的律文是最明確不過的判斷標準。其云:“〔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史”是掌握五千字以上《十五篇》的字的人,“不史”是還沒學到五千字的人。法律上有明文規定,除此之外不會有其他標準。《史律》所見“史書”一詞,律文說:“童能風(諷)書史書三千字,彳□卜書三千字,卜六發中一以上,乃得為卜,以為官佐(?)。其能誦三萬以上者,以為卜上計,六更。”可見掌握“史書”是做“卜”的條件,不是做“史”的條件。李天虹先生注意到了“史”的評價和《史律》有關,但她不能擺脫于先生的見解,仍然認為“史書”也指《史籀篇》[27]。
按,“史書”不可能是籀文,也不可能是《十五篇》的文字。清儒認為“史書”非籀文而指隸書,本可作定論。《史籀篇》建武中已經亡佚了六篇,《說文》所收錄只不過二百餘字,雖然籀文和小篆的差異不是太大,有些字籀篆同形,但也可以看出其殘缺程度。和熹鄧皇后“六歲能史書”(《後漢書‧皇后紀下》),“史書”若是籀文,她依據什麼書來學習?[28]《十五篇》是否《史籀篇》,有不同的意見。整理組認為《十五篇》指《史籀篇》。張伯元先生反對,他的根據是段玉裁將《說文‧敘》“籀書”讀作“讀書”的看法[29]。廣瀨薰雄先生指出《通典‧職官四》注引《漢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籀篇》,補蘭臺令史”,可見蘭臺令史的錄取考試用《史籀篇》來進行[30]。我認為這個意見值得重視。《史籀篇》東漢初已殘,要是用它考試,應該是西漢制度。《蒼頡篇》不可能是《十五篇》,李斯原著有七章,《三蒼》合二十章為一篇[31],與《十五篇》不合。
史和卜文字方面的要求不同,對史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十五篇》(即《史籀篇》)的文字五千字以上,對卜要求“史書”三千字,律文措辭不同,沒有理由將《十五篇》當成“史書”。作為專職文字工作者,“史”必須掌握國家權威性的古體文字(即籀文、大篆),這是最起碼的條件,學好“史書”則更不用說。“卜”不是文字工作者,能寫“史書”就夠用。總之,“史”指善大篆、籀文者,不是善史書者[32]。
以上所說是漢初的情況。至於居延漢簡所見的“史”“不史”的標準,實際上應該有所改動。《說文‧序》云:“今雖有尉律不課,小學不修,莫達其說久矣。”段注云:“漢之取人,蕭何初制,用律及八體書。迄乎孝武,依丞相御史言,用通一藝以上補卒史,乃後吏多文學之士。”《史律》條文西漢時已開始化為空文。官員一般用史書寫公文,篆書的用途越來越縮小。在今文學派當塗的西漢時期,大篆的地位越來越變低,至於建武時亡六篇。林素清先生說:“若史律所言做為試史學童教材的“十五篇”確為《史籀篇》,至少應在史官廣泛流傳並與妥善保存才是,實在沒有理由在東漢初就立即亡佚六篇,所以我認為“十五篇”,未必指《史籀篇》。”[33]其實,官方教材《史籀篇》之散佚是有理由的。居延漢簡的年代一般是西漢武帝時期至東漢初年,因此其中所見“史”“不史”的標準不大可能是《十五篇》。
我推測,西漢某個時期《史籀篇》的地位被《蒼頡篇》取代(理由詳下)。黃人二先生認為《史律》“十五篇”指《蒼頡篇》,此說雖然站不住腳[34],但他這麼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下文論述《蒼頡篇》在西漢時期的地位。
(三)《蒼頡篇》在西漢時期的地位
漢律規定以古字的知識為“史”的標準,漢初依據《史籀十五篇》來進行任史的考試。但是到了東漢初年《史籀篇》已經殘缺不全,這說明西漢到東初之間的某個時期考試用的課文從《十五篇》改為另外一本書。我認為這就是《蒼頡篇》。
唐‧杜佑《通典‧職官四‧歷代都事主事令史》:“令史,漢官也。”注引《漢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籀篇》,補蘭臺令史。”此條並稱二書,可能反映了漢初做史標準的《史籀篇》後來改為《蒼頡篇》。
《蒼頡篇》首章,云:“蒼頡作書,以教後嗣。幼子承昭(詔),謹慎敬戒,勉力風(諷)誦,晝夜勿置,苟務成史,計會辨治,超等軼羣,出尤別異。”開宗明義就說“苟務成史”,可見學習《蒼頡篇》和“成史”密切相關。
《漢志》云:“《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由此可見《蒼頡篇》原來是秦相李斯所作篆書課本,也屬於官方系統,而且文字上與《史籀篇》有繼承關係。《漢志》又稱:“漢興,閭里書師合《蒼頡》﹑《爰歷》﹑《博學》三篇,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為蒼頡篇。”1977年阜陽雙古堆1號漢墓出土了竹簡《蒼頡篇》,是西漢初年的抄本。此本含《爰歷》[35],但與閭里書師的合併本有別,而是屬於秦本系統的一個本字,這是胡平生‧韓自強[36]、林素清[37]、福田哲之[38]等先生一致的看法。那麼,阜陽漢簡本有可能來自官本《蒼頡篇》。
阜陽簡《蒼頡篇》的字體是當時習見的古隸,和時代較接近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相比,看不出多大的差異[39],只是後者隸變程度稍高而已。例如:
走:(阜陽C001“趣”)(張家山《奏讞書》223“走”)
得:(阜陽C009) (張家山《二年律令》219)
者:(阜陽C010“屠”)(張家山《二年律令》95“者”)
言:(阜陽C026“巒”) (張家山《二年律令》31“變”)
就:(阜陽C009) (張家山《奏讞書》83)
阜陽《蒼頡篇》的“得”字右旁“貝”還保留原形,而張家山的“得”字中“貝”的下面二筆拉平;阜陽簡“巒”中的“言”旁還保留篆形,《二年律令》的字完全隸化。雖然隸變程度稍有不同,但同樣屬於古隸字體。由此可見阜陽《蒼頡篇》是“史書”的課本。據張家山漢簡《史律》,學好“史書”不是史的基本條件。阜陽《蒼頡篇》在漢初不可能替換《十五篇》。可是李斯的原本《蒼頡篇》是篆書課本,漢初應該還保留,阜陽漢簡《蒼頡篇》的出土說明了西漢初期的《蒼頡篇》篆隸二本並行[40]。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古隸在《蒼頡篇》的某些版本中繼承下去。1977年玉門花海漢簡出土,其中有3支抄寫《蒼頡篇》首章的木簡。胡平生先生指出花海《蒼頡篇》的文字接近早期隸書的寫法[41]。花海漢簡是從漢代烽燧遺址上層殘存的一小屋出土,其中1枚(77.J.J.:2)有“元平元年”(前74年)的記載[42]。福田哲之先生以此簡為線索,推論較晚的時代還存在著秦隸本《蒼頡篇》。他還指出居延、敦煌地區出土的《蒼頡篇》大多數是漢隸書寫,因此《蒼頡篇》的字體從小篆到秦隸,再變成漢隸[43]。
2007年英藏《蒼頡篇》公佈,如上所述字體上頗有特徵,據胡平生先生介紹,許多字帶有濃重的篆書意味或者就是用篆體書寫。英藏《蒼頡篇》的書寫年代不可確知,裘錫圭先生據字體推測大概屬於西漢時代,但也不會晚到東漢[44]。張德芳‧郝樹聲先生根據斯坦因當年的報告,推測這批大量的《蒼頡篇》練字簡從T6b(凌胡隧)出土[45]。從同地出土的已公佈的簡牘中有年號的有:“地節五年”(前65年,1608[46]),“元康四年”(前62年,1566),“神爵元年”(前61年,1573等),“神爵二年”(前60年,1598等),“神爵三年”(前59年,1746等),“神爵四年”(前58年,1566等),“神爵五年”(前57年,1598等),“五鳳元年”(前57年,1568等),“五鳳二年”(前56年,1688A)等,時間比較集中,都是宣帝的年號。英藏《蒼頡篇》的年代與這些時間不會有太大的距離。英藏《蒼頡篇》證實了古隸不是千篇一律變成漢隸,漢朝人有心把古隸傳承下來。
(四)《蒼頡篇》與“繆篆”
那麼,漢朝人為什麼要傳承古隸,學習古隸?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籾山明先生和邢義田先生都作了一個答案(前文引述)。本文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分析一下英藏《蒼頡篇》的字體特徵。
首先談談英藏練字簡中的所謂篆書。邢義田先生說:“英藏《蒼頡》篇削衣多達一千餘件,其中未見草書,多半帶篆意的隸書,有些較像隸,有些更近乎篆,以瘦長或圓筆為特徵的篆書不少。”邢先生具體舉出了六十幾件實例[47]。邢先生舉出的例子,就其筆意來說就是篆書。但是從其字形特點看,並不像真正的小篆,和古隸沒有多大的差異,有的還更訛。下面舉幾個例子做比較:
篆體[48] 古隸體
“黮”:(英藏2396) (阜陽《蒼頡篇》C033)
“獲”:(英藏2417) (英藏《蒼頡篇》2522)
(阜陽《蒼頡篇》C009)
“鳥”:(英藏《蒼頡篇》2569“鳴”)(阜陽《蒼頡篇》C006)
“唐”:(英藏3612) (英藏3268)
“庚”:(英藏3623)
“亥”:(英藏3194) (英藏《蒼頡篇》3073“刻”)
(英藏2505“刻”)
“務”:(英藏2607) (英藏《蒼頡篇》3175)
“衛”:(英藏3725) (英藏《蒼頡篇》2867[49])
以上諸例,篆體“黮”字“甚”旁較訛,“獲”字“犬”旁出現了明顯的隸變趨勢,“鳥”字的寫法英藏篆體比阜陽簡還“隸”,“唐”“庚”以下諸字篆隸同形。由此可見,英藏篆書之所以為篆,只不過筆意而已,字形結構篆隸基本相同。這就意味著這些不同的字體完全可以依據一種範本書寫,稍微改造筆劃即可。所以英藏漢簡的篆書實際上是古隸的篆化,也就是受到隸變影響的俗體篆書。
這種在篆隸之間的字往往在漢印文字中見到。漢代的璽印文字有的是正規的篆書,有的是隸化的俗體篆書。俗體篆書也好,古隸也好,英藏敦煌漢簡的字形結構和漢印的文字非常接近。下面用羅福頤先生《漢印文字徵》所引的印文進行比較。首先選《蒼頡篇》的幾個字:
英藏《蒼頡篇》 《漢印文字徵》
“慎”: (3126) (10-16)
“敬”:(同上)(2090) (9-5)
“笱”:(3175) (3-1)
“務”:(同上) (13-15)
“羣”:(3704) (4-8)
“出”:(同上) (6-13)
“尤”:(同上) (14-13)
“顛”:(3558) (9-1)
“願”:(同上) (9-1)
“觀”:(3712) (8-21)
“望”:(同上) (8-12)
“益”:(2522) (5-8)
“丘”:(3681) (8-11)
“陵”:(3225) (14-8)
“故”:(同上) (3-20)
“向”:(3561) (7-14)
“尚”:(同上) (2-2)
“翦”:(2867) (4-4)
“衛”:(同上) (2-19)
再舉幾個可能屬於《蒼頡篇》的字[50]:
“州”:(2387) (11-15)
“韓”:(2569) (5-16)
“鳴”:(同上) (4-9)
“笵”:(同上) (5-1)
“毛”:(2583) (8-17)
“顯”:(3523) (9-3)
“訢”:(同上) (3-5)
“鑄”:(2505) (14-1)(“錡”14-2)
比較“金”旁
“戟”:(2330) (“戰”12-17)
“戟”字“戈”旁重疊,可與漢印“戰”字參照[51]。
再舉其他一些字,如:
“黮”:(2396) (10-11)
“壽”[52]:(2302) (8-16)
“徹”:(2591) (13-15)
“市”:(同上) (5-14)
“魚”:(3633) (“魯”4-3)
“竇”:(3718) (7-18)
漢印的文字與小篆有別,據馬國權先生的研究,往往參有隸體,形體屈曲填滿,而線條平直的特點,馬先生認為這就是所謂“繆篆”的特點[53]。至於這種字體是否“繆篆”,還有不同的意見,但是英藏《蒼頡篇》的字體也和漢印的文字風格一樣形體屈曲,線條平直,這是無可否認的。我認為西漢晚期的邊境小吏反復練習《蒼頡篇》,出於一個很實用的目的,就是會讀印文、能書“繆篆”[54]。
據大庭脩先生的考證,邊境小吏如候長、士吏、候史、隧長等沒有官印,他們是以私印行事的[55]。敦煌懸泉置遺址出土了一封帛書私信,從中可以窺管當時刻私印的一點消息。這封信是一個名叫“元”的當地官員給一個名叫“子方”的人寫的。“元”在信中說:“呂子都願刻印,不敢報,不知元不肖,使元請子方,願子方幸為刻御史七分印一,龜上,印曰:呂安之印。唯子方留意,得以子方成事,不敢復屬它人。”[56]發信人“方”替他朋友呂安請求收信人“子方”刻一顆“御史七分印”,印文為“呂安之印”。“御史七分印”,王冠英先生解釋為“御史印風格的私印”[57]。子方會刻印,那麼他會寫英藏《蒼頡篇》那樣古隸是肯定的。這封信的字體是非常工整的八分隸書,有的字帶點古隸或篆書的筆意。但是這封信不是發信人“元”自己寫的。信件最後一行說:“自書:所願以市事,幸留意留意,毋忽,異於他。”字寫得潦草,字跡完全與信札正文不同,可知書信正文是“元”請人代寫的。這封信從懸泉置遺址第三層出土,相當於元、成帝時期[58],由此可見西漢晚期小吏的書法水平有很大的差別,寫古隸或“繆篆”、刻圖章則更不用說。
我認為,西漢後期“史”的資格很可能改為會讀寫一定數量以上的“繆篆”或古隸,就是英藏《蒼頡篇》和漢印中所見的那個字體。大家都知道,西漢以後真正的小篆越來越不使用,一般小吏只會隸書、草書就夠用。看懂印文也是需要的,但是不需要所有的小吏都會寫幾千個“繆篆”,《十五篇》的文字就肯定根本不需要了。如上所述“史”本是掌握權威文字的文字工作者的稱號,那麼,權威文字從籀文到小篆,再到“繆篆”,“史”“不史”的內含也應該跟著變了。籾山明先生認為邊境小吏學習《蒼頡篇》,為的是得到“史”的評價。我認為他的看法很合理、很準確,但是他把“史書”和《蒼頡篇》的文字等同起來,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
秦漢以來,不是所有的文字工作者都有“史”的資格。張家山《二年律令‧史律》481號簡:“史、人〈卜〉不足,乃除佐。”提拔為史的佐,沒有通過《十五篇》的考試,不一定掌握五千個大篆。《史記‧高祖本紀》云:“(高祖)及壯,試為吏,為泗水亭長。”《樊酈滕灌列傳》云:“嬰已而試補縣吏。……高祖之初與徒屬欲攻沛也,嬰時以縣令史為高祖使。”高村武幸先生認為高祖、夏侯嬰不是史家子弟,他們雖然似通過某種考試,其恐不是《史律》規定的五千字的考試。他還指出秦漢時期一般人民識字水平提高,如果他們有一定標準以上的文字和法律知識,就可以任用為令史等官吏[59]。可見秦漢以來“不史”之“史”普遍存在。假如他們要得到“史”的評價,漢初則要學《十五篇》,西漢後期則要學《蒼頡篇》。
顧名思義,“史書”指“令史之書”[60],西周時期原指《史籀篇》的文字,就是籀文、大篆,也就是當時史官業務使用的文字。應劭對“史書”作注說:“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勞榦先生解釋說:“假如應劭的原注為‘史書出於大篆之史籀篇,漢世以指隸書’那就比較無大誤了。”[61]我很贊成勞先生的看法。令史用字,秦漢時期已從篆變為隸,當時“史書”指古隸。阜陽漢簡古隸《蒼頡篇》是漢初“史書”的課本。但對做“史”的要求還是老樣不變,必須掌握五千個大篆。隨著隸變,西漢後期公文的字體從古隸變成漢隸,“史書”的內含也改變,指漢隸。當時真正的小篆不大使用,權威文字也從小篆改為“繆篆”或古隸。《說文‧敘》所說“今雖有尉律不課”就指這個情況,即東漢時已經不進行《史律》規定的《十五篇》的考試了。英藏《蒼頡篇》的字體和阜陽本沒有太大的差異,但它在西漢後期已經成為特殊字體,要得“史”的資格,非得學它不可。敦煌出土了大量的古隸《蒼頡篇》練字削衣,反映了這個情況。
(五)秦和漢初的“史書”與楚地隸書的用字習慣
上文論述了“史書”原指籀文,漢初為古隸,後期變為漢隸。那麼,我想提問,漢初的古隸是否就是“史書”?兩者所指是否同一文字?我們知道漢初的隸書變化多端,陳昭容先生充分描寫出了漢初文獻中用字習慣很不統一的面貌[62]。字形也好,用字也好,秦和漢初的文獻中經常見到六國文字的影響,比如馬王堆帛書《陰陽五行甲篇》“為”字作,是楚文字字形;用(訶)來表“歌”,是楚國的用字習慣。這方面已經有不少研究成果,周波先生最近發表的《秦、西漢前期出土文字資料中的六國古文遺跡》一文可以說是此方面研究的總結[63]。就是因為如此,我們不得不問漢初的隸書和所謂“史書”是否同一的概念?
如上所說的用字不統一,不是所有的文獻所見到的。同是秦和漢初的楚地寫作的文獻,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官方文書或官方色彩較強的文書的用字習慣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很少見到所謂六國遺風。下面主要用睡虎地秦簡(除《日書》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來分析一下秦漢官方文書的用字特點,並和馬王堆帛書進行比較。
(A)動詞“有”
官方文書用“有”字,沒有例外[64],如:
(9)古者,民各有鄉俗。(睡虎地秦簡《語書》1)
馬王堆帛書“有”“又”互見,如:
(10)日左耳(珥),左國又(有)喜,日右耳(珥),右國有喜。(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64-65)
帛書用“又”字應該是楚國用字的遺風,楚系文字絕大多數用“又”表“有”,極少用“有”。
(11)僕又(有)典。(包山楚簡16)[65]
(B)副詞“又”
官方文書用“有”字,沒有例外,如:
(12)銚有(又)磔講地。(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08)
馬王堆帛書除了“有”字之外,還用“或”字:
(13)吾或(又)使之自靡也。(馬王堆帛書《十大經》103行下)
用“或”表“又”,為楚國文字習慣,在楚簡中習見:
(14)侌之正或(又)執僕之父逾。(包山楚簡135)
秦和漢初的官方文書不區別“有”和“又”,都用一個“有”字。到了居延漢簡的時代,“又”字表副詞成為習慣:
(15)□父母罵吏,又紬大刀,欲賊傷吏信(《居延漢簡合校》122.7)
(C)“是”和“氏”
古文字資料中“是”“氏”二字經常互用不別,但秦和漢初官方文書中二者不混,“是”是“是”,“氏”是“氏”:
(16)是以聖王作為法度。(睡虎地秦簡《語書》1)
(17)廿五年,攻茲氏。(睡虎地秦簡《編年記》25-1)[66]
(18)屯留、武安、端氏、阿氏、壺關(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454)
(19)南,齊國族田氏。(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8)
(D)“物”
官方文書都用“物”,沒有例外:
(20)其敗亡粟米它物,(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7)
馬王堆帛書有時用“勿”表“物”:
(21)萬勿(物)何得而行?(馬王堆漢簡《十問》1)
楚簡中不見“物”,皆以“勿”為“物”,這是楚國用字的遺留。
(E)“終”
秦簡官方系統文書都用“終”字,而不用“冬”[67]:
(22)令終身毋得去䙴所。(睡虎地秦簡《封診式》46)
馬王堆帛書往往以“冬”為“終”:
(23)盡三月毋此而冬(終)歲暴風雨俱。(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92)
(F)“重”(表輕重或重複)
秦和漢初的官方文書都用“重”字,沒有例外:
(24)罪當重而端輕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93)
馬王堆帛書中有借“童”為“重”之例,如
(25)是胃(謂)童(重)素。(馬王堆帛書《陰陽五行甲篇》)
這應是楚國遺風,楚簡的例子有:
(26)禍敗因童(重)於楚邦。(上博楚簡(六)《平王問鄭壽》1)
(G)“輕”
秦和漢初的官方文書都用“輕”字,沒有例外:
(27)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94)
馬王堆帛書還有用“巠”的,如:
(28)巠(輕)身益力。(馬王堆帛書《養生方》428)
此應為楚國用字,楚簡的例子有:
(29)教以豊(禮),則民果以巠(輕)。(郭店楚簡《尊德義》13)
(H)“謂”
秦和漢初官方文書絕大多數用“謂”,只有1例作“胃”:
(30)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08)
此例“謂”“胃”互用,作“胃”可能漏寫“言”旁。馬王堆帛書中“謂”作“胃”常見,如:
(31)以此舉事,其行不疾,是胃(謂)不果。(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47)
此亦是六國用字的遺跡,楚簡中不乏其例。山西武鄉縣出土春秋《少虡劍》銘云:“朕余名之,胃(謂)之少虡。”(《殷周金文集成》11696)“謂”作“胃”本是假借,秦系文字加以“言”旁,作為專字。
(I)“後”
秦和漢初的官方文書統一用“後”字,沒有例外。馬王堆帛書中“後”字之外,還有用“后”的,還有用“句”的,如:
(32)失道而后(後)德,失德而句(後)仁,失仁而句(後)義,失義而句(後)禮。(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175下-176上)
此亦為戰國遺風,見楚簡中者如:
(33)卉(草)木須時而句(後)奮。(上博(五)《三德》1)
(34)然后(後)正世。(郭店《唐虞之道》3)
關於楚簡中的“後”字,張光裕先生有研究。他說:“惟“後”字雖可用為“然後”字,然當用為“先後”、“前後”或“之後”字,於簡帛或古文獻中從不書作“先句”、“前句”、“之句”,或“先后”、“前后”、“之后”。”[68]秦漢官方書寫系統統一作“後”,與楚簡迥異。
(J)“小”和“少”
秦和漢初官方文書“小”和“少”區別不混。凡作“小”都為大小字,如“小隸臣”(睡虎地《秦律十八種》16)、“小官”(《秦律十八種》74)、“小大”(《秦律十八種》98)、“小畜生”(《法律答問》92)、“小男子”“小女子”(《封診式》10)、“小堂”(《封診式》75)、“老小不當刑”(《二年律令》91)、“小爵”(《二年律令》364)“小人”(《奏讞書》178)等等,都表大小之小。“少”為多少、少長字,如:“錢少律者”(《秦律十八種》18)、“少多”(《秦律十八種》121)、“血出而少”(《封診式》89)、“少半升”(《效律》5)、“少上造”(《二年律令》310)等等都表多少之少;“無少長皆棄市”(《二年律令》2)、“長吏以縣官事詈少吏”(《二年律令》46)則表少長之少。至於“少府”(《二年律令》440、《奏讞書》49)、“少內”(《法律答問》80、《二年律令》471)等,“少”字或許意同“小”[69],但當時習慣作“少”,似無作“小”者[70],也不打亂用字的一致性。《奏讞書》有1處以“宵”作“小”:
(35)今丁有宵(小)人心。(張家山《奏讞書》178)
此條引用魯國故事,“宵(小)”字出現在柳下惠的說話中,恐不是秦漢用字。
“小”“少”二字本為一字,後來分化。甲骨文表“小”的字既作三點,又作四點。楚簡不管表“小”或“少”,一般都作“少”,偶爾用“小”表“小”:
(36)少又(有)憂於躬身。(包山楚簡201)
(37)少(小)邦則(賊)殘,大邦過傷。(上博(五)《三德》5)
(38)州人將捕小人。(包山楚簡144號簡)
馬王堆帛書中“小”“少”往往通用,如:
(39)加(痂):以少(小)嬰兒溺漬羖羊矢,卒其時,以傅之。(馬王堆《五十二病方》337)。
(40)為布多小(少)以此衰之。(馬王堆《養生方》50)
這些例子都顯示出秦和漢初官方文書書寫系統的統一性[71]。我認為這是理解“史書”的一個關鍵所在。
高村武幸先生和葉山先生對秦漢時期普通人民的識字水平做了很好的研究。他們都一致認為戰國晚期到秦漢時期後文字的知識並不特殊。《二年律令》481號簡:“史、人〈卜〉不足,乃除佐。”高村先生指出這是文字知識普及的一個反映,他們沒有通過《史律》規定的考試,經過多年的實地經驗,達到一定水平就任為史[72]。睡虎地4號秦墓發現了兩封書信,是名叫“黑夫”和“驚”的兩個兄弟在淮陽從事秦楚戰役時寫給住在安陸的家人的。葉山先生說:“這些極為珍貴的信件確證了普通秦代士兵的讀寫能力。”[73]他還舉了許多下層社會的人具有書寫能力的文獻證據。
那麼我想提問,他們書寫的是什麼文字?是不是官方文書所見的規範化的隸書?我認為大概不是。睡虎地4號墓的書信句末語氣詞通通是“也”,不使用秦簡官方文書習見的“殹”[74]。上面舉出(A)至(J)的十來個例子說明秦和漢初時期楚地書寫的文獻用字不統一,有的是六國的孑遺,有的出自書寫者的手筆,難以分辨。無論如何,官方文書和其他文書之間用字習慣的統一性有相當大的差異,這是無可否認的。
現在我們再次看看馬王堆帛書《陰陽五行甲篇》的用字。此書用古隸抄寫,其字筆劃和用字多帶楚風,很不規範,已有不少人論及,茲略舉幾例:
“始”作“(台)”,秦簡徑作“始”,見《為吏之道》47肆“子敬如始。”
“無”常作“”,此形習見於楚簡。秦簡大多數用“毋”,少用“無”[75]。
“食”作“”從“人”,字形習見於楚簡。
“歌”作“”,為楚國用字習慣。
“道”作“”,亦為楚國用字。
“軍”作“”,從“勻”聲,與楚字近,而秦簡已不從“勻”聲。
如果專職書寫公文的史寫作的話,難道寫成這樣?如此文字雖然就文字風格來講屬於古隸,但肯定稱不上“史書”。
文字統一事業剛剛就緒,世上充滿了不規範的具有地域特色的隸書。如果不排斥這樣的字,文字統一不會告成。這就是國家培養專職的“史”,通過文字考試任用,規定“史”為世襲職業的根本原因。當時文字知識比較普及,有學者因而認為《史律》用《十五篇》考試任史的規定已經過時,不符合秦和漢初的實際情況[76]。我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漢初隸書還沒定形,用字不統一。在如此狀況之下,識字比率越高,越需要國家參與“史”的培養。
(六)結論:“史書”與地域性
我認為“史書”和隸書不完全一樣。隸書是比較廣泛的概念,指篆書隸變而產生的俗體漢字;“史書”則指規範化的隸書。不僅是字形,用字要和秦漢系統一致。因此秦和漢初的“史書”是一種帶有地域性的文字,帶有濃厚的秦國特色,國家要把原為地域性的文字推廣為全國性的文字,用來完成漢字的規範化。西漢中期以後六國古文的遺風趨於滅跡,閭里書師也逐漸習用規範化的“史書”,終於漢字失去了地域性,這樣一來“史書”成為漢隸的同義詞。
附記:本文初稿2009年9月19日在日本女子大學召開的“戰國秦漢出土文字資料和地域性──漢字文化圈的時空與結構”研討會上宣讀,蒙與會者的指教。尤其特約講評人許學仁先生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和建議。復旦大學廣瀨薰雄先生看了本文初稿後提出了修改意見。對此表示衷心的謝意。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5月7日。)
[1]見張彥遠《法書要錄》卷七(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1984年)。《書斷‧中》又云:“始籀以為聖跡堙滅,失其真本,今所傳者,纔髣髴而已,故損益而廣之,或同或異,謂之為篆,亦曰史書。”
[2]見卷十五上第九葉。段氏考證“史書”之為隸書,詳見卷十五上第十二葉“郡移大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所注。
[3]見錢大昕《廿二史考異‧附錄‧三史拾遺》1395-1396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4]勞榦《漢代的“史書”與“尺牘”》70頁,《大陸雜誌》第21卷第1期2期合刊,1960年7月。
[5]張政烺《〈說文〉燕召公〈史篇〉名醜解》,《張政烺文史論集》196-197頁,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4月。此文原發表於《六同別錄》上,《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三種,1945年1月。
[6]參見于豪亮《居延漢簡叢釋‧二一 史不史》,《于豪亮學術文存》202-203頁,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1月。
[7]有些人還主張史書為大篆,如薛龍香先生《史書辨》(《南京藝術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我認為此說難以成立,理由詳下。
[8]參見阿辻哲次《“史書”“史篇”》,《人文論集》第33號,靜岡:靜岡大學人文學部,1982年。
[9]冨谷至《書體‧書法‧書藝術──行政文書が生み出した書藝術》,氏編《漢字の中國文化》69-70頁,京都:昭和堂,2009年4月。
[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203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11]參見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5-6頁,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年9月。
[12]此字原釋“徵”,但字形不像。廣瀨薰雄先生釋“得”,意為“只有能夠寫隸書三千字以上者才可以占卜”,其說見《〈二年律令‧史律〉札記》,《楚地簡帛思想研究》424頁(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如此讀,文義較順,但字形上也沒有確證。
[13]李學勤《試說張家山簡〈史律〉》71頁,《文物》2002年第4期。
[14]汪桂海《漢代的“史書”》29頁,《文獻季刊》2004年第2期。
[15]《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的書體、書法與書寫者──兼論漢朝課吏之法、“史書”與“八體六書”》91頁,長沙市文物考古所‧中國文物研究所《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4月。
[16]如王學雷《〈二年律令‧史律〉的性質及“史書”》(《中國書畫》2004年第2期)、林素清《〈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史律〉讀後》(2008 International Forum on Bamboo and Silk Documents, The Creel Center for Chinese Paleograph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等。林文見http://cccp.uchicago.edu/downloads/Lin_Su-ching_2008_IFBSD.pdf
[17]胡平生《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簡牘中的〈蒼頡篇〉殘片研究》67頁,《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
[18]籾山明《削衣、觚、史書》95-96頁,《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
[19]邢義田《漢代〈蒼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115頁,《資料學の方法を探る(8)》,愛媛大學“資料學”研究會,2009年3月。感謝藤田勝久先生贈送會議論文集。
[20]《漢代〈蒼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92-94頁。
[21]詳見汪桂海《漢代的“史書”》《文獻季刊》2004年第2期。
[22]臧知非《〈史律〉新證》《史學月刊》2008年第11期。
[23]于振波《“史書”本義考》《北大史學》(6),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2月。
[24]引自呂叔湘《未晚齋語文漫談》399-400頁,《中國語文》1989年第5期。
[25]張伯江《詞類活用的功能解釋》340頁,《中國語文》1994年第5期。
[26]張文國《古漢語的名動詞類轉變及其發展》76頁,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5月。
[27]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5-6頁。
[28]可參劉濤先生的討論,見《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的書體、書法與書寫者──兼論漢朝課吏之法、“史書”與“八體六書”》92頁。
[29]張伯元《出土法律文獻研究》48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
[30]參見廣瀨先生的博士學位論文《戰國秦漢時代の法と訴訟の研究──新しい中國古代法制史構築の試み》430頁,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社會系研究科,2008年。
[31]《漢書‧藝文志》:“蒼頡一篇。上七章,秦丞相李斯作;爰歷六章,車府令趙高作;博學七章,太史令胡母敬作。”
[32]本文初稿講評人許學仁先生指出,除了本文討論的“史”“不史”之外,《居延漢簡》還有“不文史”的說法,如“商不文史”(《居延漢簡釋文合校》481.13)。我認為“不文史”應該是既“不文”又“不史”的意思。“文”指文法,即精通法律的人。《漢書‧蕭何傳》云:“蕭何,沛人也.以文毋害為沛主吏掾。”王先謙《漢書補注》云:“文者,循理用法之謂,遇於理則為文深,為舞文。”
[33]林素清《〈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史律〉讀後》。
[34]黃人二《讀張家山漢簡史律書後》185頁,中山大學古文字研究所編《曾憲通教授七十壽慶論文集 康樂集》,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按《漢志》:“漢興,閭里書師合蒼頡﹑爰歷﹑博學三篇,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為蒼頡篇”,《蒼頡篇》的字數只有3300字,這是閭里書師增益本,原本《蒼頡篇》的字數更少,而《史律》要求諷書五千字以上”,如果學習《蒼頡篇》,無法達到《史律》的標準。
[35]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安徽省阜陽地區博物館阜陽漢簡整理組《阜陽漢簡〈蒼頡篇〉》注(8),《文物》1983年第2期。
[36]胡平生‧韓自強《〈蒼頡篇〉的初步研究》,《文物》1983年第2期。
[37]林素清《蒼頡篇研究》,《漢學研究》第5卷第1期,1987年。
[38]福田哲之《說文以前小學書の研究》51-53頁,東京:創文社,2004年12月。
[39]林素清先生說:“由阜陽蒼頡篇不用李斯標準秦篆而採用當時通行字體,可見蒼頡篇在當時意義以教學童識字為主,其正字的作用似乎較小。”見《蒼頡篇研究》66頁。
[40]福田哲之先生也作了同樣的推測,參見《說文以前小學書の研究》153頁。
[41]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339頁,《簡帛研究》第2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
[42]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
[43]《說文以前小學書の研究》103-104頁。
[44]裘錫圭《談談英國國家圖書館所藏的敦煌漢簡》58頁,《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
[45]張德芳‧郝樹聲《斯坦因第二次中亞探險所獲敦煌漢簡未刊部分及其相關問題》78-79頁,《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
[46]引自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6月)。據此書附錄,斯坦因的編號“T.Ⅵ.b”出土簡的釋文號是1563至1814。
[47]邢義田《漢代〈蒼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107-109頁。
[48]這裡的篆體文字限定為邢先生列舉的例子。
[49]此簡為“書人名姓”簡,胡平生先生推論應當屬於《蒼頡篇》,詳見《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簡牘中的〈蒼頡篇〉殘片研究》66-67頁。
[50]參見胡平生《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簡牘中的〈蒼頡篇〉殘片研究》66-69頁。
[51]可參馬國權《繆篆研究》285頁,《古文字研究》第5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1月。
[52]原釋為“爵(?)”。
[53]馬國權《繆篆研究》264-267頁。亦參陳昭容《秦書八體原委》130-134頁(氏著《秦系文字研究 從漢字史的角度考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單刊之一○三,2003年7月。
[54]邢義田先生說:“基層的吏必須懂得印章上的文字,才能抄錄發書者的官銜和名字。這些印章都用篆書(這些篆書或為配合印章的空間,將篆字瘦長的字體改為正方,圓筆改為曲折盤繞,遂另名為繆篆。)”(見《漢代〈蒼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95頁)。但他沒有將英藏《蒼頡篇》的文字和繆篆聯繫起來。
[55]大庭脩《漢簡研究》230-237頁,京都:同朋舍,1992年12月。
[56]帛書照片及釋文發表於《文物》2000年第5期。
[57]王冠英《漢懸泉置遺址出土元與子方帛書信札考釋〉《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98年第1期。
[5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發掘簡報〉9-10頁,《文物》2000年第5期。
[59]高村武幸《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會》88-104頁,東京:汲古書院,2008年1月。
[60]唐長孺先生說:“史書之意恐是令史之書。”參見《讀抱朴子推論南北學風的異同〉355頁,《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5年7月。
[61]勞榦《漢代的“史書”與“尺牘”〉70頁。
[62]參見陳昭容《秦“書同文字”新探〉,氏著《秦系文字研究 從漢字史的角度考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一○三,2003年7月。原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3分,1997年。
[63]刊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2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8月。其實本文在下文中舉出的例子,多數是周文未提及的。
[64]張世超‧張玉春《漢語言書面形態學初探》(氏著《秦簡文字編》27頁,京都:中文出版社,1990年12月)指出:“秦系文字中,“有無”、“又復”、數字間連詞一律作“有”,楚系文字則一律作“又”。”
[65]在沒有特別需要的情況下,楚簡的釋文從寬式,恕不一一記初文。
[66]《編年記》不是正式的官方文書,而是墓主“喜”的個人經歷。但“喜”擔任秦國官員,記錄秦國大事的部分應該來自官方文書。
[67]《二年律令》和《奏讞書》中沒有例句。
[68]張光裕《從簡帛所見“然句”看“句”、“后”、“後”諸字的關係》225頁,《簡帛》第1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
[69]《後漢書‧百官志三》“少府”注引《漢官》云:“少者小也,小故稱少府。”還有一個可能的解釋,“少”就是“少長”的“少”,相當於英語的“junior”。
[70]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5月)128-131所收錄“少府”官印無一作“小”字。王輝‧程學華《秦文字集證》(台北:藝文印書館,1999年1月)圖版145有“少內”“茝陽少內”2顆印,字亦作“少”。
[71]請注意,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也有不同。比如睡虎地“事”“吏”不區別,都用一個“”字。張家山漢簡“事”“吏”有別,“事”寫成“”。
[72]參見高村武幸《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會》第一部第三章‧漢代の官吏任用と文字の知識。
[73]葉山《卒、史與女性:戰國秦漢時期下層社會的讀寫能力》380頁,《簡帛》第3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0月。
[74]我曾推測這個書信用“也”可能是楚國用字的影響,請參見拙文《“殹”“也”の交替ーー六国統一前後に於ける書面言語の一側面ーー》,《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2號,中國出土資料研究会,1998年3月。
[75]詳見拙文《論“毋”、“無”》(《古漢語研究》1989年第4期)的統計數字。
[76]高村武幸《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會》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