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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與漢初的文書傳遞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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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健全的公文傳遞系統,是國家機器運行的基本保障。秦與漢初的簡牘,往往包含有這方面的記載。隨著資料發布和學者研究,一些問題逐漸明朗,比如郵的設置和郵人的待遇、文書封緘和傳遞等等,今天的認知已經遠勝于前人[1]。本文擬在這些討論的基礎上,以里耶秦簡、張家山漢簡爲主,結合其他出土文獻和傳世典籍,對秦至漢初的文書傳遞再作一些討論。
以郵行書
關于郵的規模,《二年律令·行書律》有明確規定:“一郵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减。”(265)
開頭一句,原釋文作“一郵十二室”,據紅外綫影像,“郵”下有重文符[2]。長安廣郵二十四室,當是因爲地處京師、郵務繁重的緣故。敬(警)事郵疑亦設在長安,是一處專門應對突發性軍務的郵。不好理解爲另外一種獨立的郵遞系統。
尹灣漢簡《集簿》記東海郡“郵卅四,人四百八”[3],平均每郵十二人。據此,有學者指出,所謂“一郵十二室”不是説十二戶中所有的人都是郵人,而是一郵十二戶,戶出一人[4]。里耶秦簡8:157記啓陵鄉官員向遷陵令、尉報告,除“成”爲啓陵郵人,説的是一人而不是一戶,也可佐證[5]。不過,這裏稱室,而不是稱“人”或者“戶”,或許還有其他的意味。
“有物故”一句,原釋文讀作:“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去,一般理解爲離職。看里耶秦簡對郵人任命的程序,郵人恐怕不能隨意離職;另看紅外綫影像,“代”字下隱約有重文符,因而改讀。律文説“代者有其田宅”,可與二年律令《戶律》、《置後律》有關代戶的律文對照,代者多應是死者的後嗣或親屬。
“有息,戶勿减”,大概是説當某戶人口繁衍時,不要削减該戶的人數。《管子·山至數》:“四减國穀,三在上,一在下。” 郭沫若云:“减,謂分也。言四分其國穀,三分在上,一分在下。”[6]這裏的“减”或許亦可訓爲“分”,指分戶。在郵人之戶可以免除徭役時,不分戶能够讓更多的家人受惠。
郵人由于承擔行書的任務,可减免個人徭役以至家庭的租賦。屬于《二年律令·行書律》的266號簡對于郵人規定説:“復,勿令爲它事。”268號簡更云:“復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鶏中五郵,郵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稾。”《漢書·高帝紀下》記五年五月詔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注引如淳曰:“事,謂役使也。”又記十二年十二月詔云:“其與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視其冢,覆亡與它事。”266、268號簡所復之事分別與十二年詔以及五年詔所記類似。勿令爲它事,是説郵人不用承擔郵以外的徭戍。毋事其戶,是説郵人的家屬不用承擔任何徭戍。[7]“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在字面上顯得重復。頗疑“勿令出租、芻稾”是對“毋租其田一頃”的補充説明,即對于這一頃田,既不用出田租,也不用出頃芻稾。
郵的設置,已有研究者指出,地當交通要道[8]。屬于《二年律令·行書律》的264號簡記云:“十里置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廿里一郵。”界,原釋文作“水”,據紅外綫影像改釋。索縣西漢初年屬南郡[9],在今湖南常德市東北。里耶秦簡16:52是一枚殘牘,第二欄記云[10]:
鄢到銷百八十四里
銷到江陵二百四十六里
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
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
索到臨沅六十里
臨沅到遷陵九百一十里
凡四千四百四十四里
牘文所記,是鄢至遷陵的交通路綫。這條路綫前面殘去的部分,應該大致自北而南,有可能起自咸陽[11]。而索地,除了是大致向西前往遷陵的轉折點,還應該連通繼續南行的道路(比如通往漢長沙國)。無論如何,由于年代的接近,《二年律令》264號簡關于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郵的設置里程,很可能就是以里耶秦簡16:52所記路綫作爲背景的。由此推知,郵路大概主要分布在郡與郡之間的幹道上,而以京師爲中樞。
在東海尹灣出土的木牘《集簿》所記漢東海郡郵的數量(34),少于郡下所轄縣邑侯國的數量(38),平均每縣不到一郵。另據《東海郡吏員簿》記載,東海郡屬縣中,只有下邳、郯、費、利成、曲陽、蘭旗有一或二位郵佐,總數爲十人[12]。似乎只有設郵佐的縣邑才有郵的設置。這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上述推測。
屬于《二年律令·行書律》的273、274號簡記云:“郵吏居界過書。弗過而留之,半日以上,罰金一兩。”這裏説的“界”,應該是縣道的邊界。《二年律令》其他場合提到的界,基本上可以看出都是縣道界。如102~106號簡説:“獄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出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140~141號簡説:“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亟詣盜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234號簡説:“使者非有事其縣道界中也,皆毋過再食。”前揭246號簡説“索南界”。尹灣木牘《東海郡吏員簿》所記的郵佐,或許就是這種郵吏。以次傳書
以次傳書,是秦與漢初行書的另外一種方式。秦至漢初簡牘的記載主要有:
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13]。(雲夢睡虎地秦簡《語書》)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秦律十八種·行書律》)
□□□不以次,罰金各四兩,更以次行之。(《二年律令·行書律》271)
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二年律令·行書律》272)
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書不當以郵行者,爲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諸行書而毀封者,皆罰金一兩。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過縣輒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二年律令·行書律》274~275)
271號簡頭端殘。由秦簡《語書》和張家山漢簡274~275號簡比照,可知也是講以次傳書。
以次傳書的特點,是所謂“以次傳”或“以縣次傳”。即按照文書送達方向,在相鄰縣道間轉相遞送。設若秦人從鄢傳書至遷陵,應該就是如上揭里耶秦簡16:52所示,逐縣移送。牘文顯示縣與縣之間距離比較遠[14]。這當是因爲秦軍占領不久,戰爭造成人口傷亡和遷徙,使得人烟稀少,縣邑密度較低。如果説“以次傳書”與“以郵行書”在主要道路上有重合的話——比如在秦代的鄢至遷陵之間,前者在分布上當更加靈活、自由,因而得以覆蓋更多的縣邑和地區。比如睡虎地秦簡《語書》“以次傳”的目標是南郡各縣。這些縣當中多半有一些未曾置郵,但通過這種方式,却能與郡城以及其他城邑關聯起來。
上揭秦《行書律》所云“輒相報”,是以次傳書的重要規定。報指回復。輒相報,是要求後一縣向前一縣回復行書的結果,以保障文書可靠傳遞。睡虎地秦簡《封診式·遷子》云:
“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
整理小組注釋説:“廢丘,秦縣名,今陝西興平東南,是從咸陽出發前往蜀郡的第一站。”“告法(廢)丘主”云云,當是咸陽縣就解送丙遷蜀邊縣致廢丘縣的公函,要求廢丘作爲中繼,把丙和有關文書依次傳遞下去,最後由成都縣上呈蜀太守。“廢丘已傳”一句,是完成自己一段的傳遞後,廢丘致咸陽的回復文字,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報”。
如同《封診式·遷子》這則簡文所顯示的那樣,以縣次傳在投遞文書之外,還輸送人員和物資。《史記·淮南王列傳》記文帝徙劉長于蜀郡嚴道邛郵云:
于是乃遣淮南王,載以輜車,令縣以次傳。是時袁盎諫上曰:“上素驕淮南王,弗爲置嚴傅相,以故至此。且淮南王爲人剛,今暴摧折之,臣恐卒逢霧露病死,陛下爲有殺弟之名,奈何!”上曰:“吾特苦之耳,今復之。”縣傳淮南王者皆不敢發車封。淮南王乃謂侍者曰:“誰謂乃公勇者?吾安能勇!吾以驕故,不聞吾過至此。人生一世間,安能邑邑如此!”乃不食死。至雍,雍令發封,以死聞。
這與秦簡所記遷丙的方式顯然一脉相承。《史記·倉公列傳》 記:“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索隱云:“傳,乘傳送之。”恐非。倉公西往長安,蓋與丙、劉長一樣,是由沿途各縣轉相解送。《二年律令·賜律》286號簡云:“吏各循行其部中,有疾病囗者收食,寒者假衣,傳詣其縣。”傳詣,輾轉送至。在形式上與押解罪犯相同。
我們再看另外兩條記載: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資贖責。急事不可留,乃興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即)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資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資贖責、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谷、尉在所縣上書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里耶秦簡16:5)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資)者,以訾(資)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資)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二年律令·徭律》411~413)
這兩條文獻所説的“傳送”,也當是以縣爲次,輾轉運送。與以次傳書和遞解人員相比,這種傳輸的規模浩大,但運行方式則應大致相同。
以郵行書靠郵人傳遞,以次傳書却沒有專職人員擔任。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律》云:“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這裏的“傳書”應該就是以次傳遞的文書。“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的記載,意味著秦代以次傳書也用官奴婢中的年壯可靠者擔當[15]。里耶秦簡16:5記傳送甲兵時優先派遣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居資贖債、司寇、隱官以及踐更縣者,由于任務性質相同,這些人大概也都可用于傳書。而在後面討論里耶秦簡文書傳遞實例中,也可以看到使用兵卒和隸臣妾的情形。
《秦律十八種·田律》也有一條關于行書的記載:
雨爲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䖵、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這裏説縣而不説郡,大概是秦國設郡之前的舊律。所謂遠近應該是相對于就秦都咸陽而言。距離遠的縣,相關農事文書由郵傳遞;距離近的縣,則由各縣直接派人送來。輕足,指走得快的人。我們想指出的是,這裏所説的“近縣令輕足行其書”,大概也屬?以次傳書的範疇,而不是另外一種行書系統。傳置與行書無關
這裏所説的“傳置”,屬于官方交通系統。在雲夢秦簡和已發表的里耶秦簡中,還未見這個意義上的“置”字。而在張家山漢簡中,“置”、“傳”往往分別稱述。例如: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秦律十八種·倉律》)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駕傳。(《二年律令·置吏律》213~214)
……諸□□及乘置、乘傳者□□,皆毋得以傳食焉。(《二年律令·傳食律》231)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征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車大夫稗米半鬥,參食,從者䊪(糲)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馬如律,禾之比乘傳者馬。使者非有事其縣道界中也,皆毋過再食。其有事焉,留過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詔使及乘置傳,不用此律。縣各署食盡日,前縣以誰(推)續食。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二年律令·傳食律》232~237)
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其獻酒及乘置、乘傳,以節使,救水火,追盜賊,皆得行。(《二年律令·戶律》306)
相國上長沙丞相書言,長沙地卑濕,不宜馬,置缺不備一駟,未有傳馬,請得買馬中,[16]給置傳,以爲恒。相國、御史以聞,請許給置馬。制曰:可。(《二年律令·津關令》516~517)
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請湯沐邑在諸侯屬長信詹事者,得買騎、輕車、吏乘、置傳馬關中,比關外縣。丞相、御史以聞,制……(《二年律令·津關令》519)
這些簡牘中的傳、置,或與“駕”、“乘”連言,或與“馬”、“車”連言,都是指某種交通工具[17]。在懸泉漢簡中常見的作爲郵驛機構的“置”[18],秦與漢初文獻中尚未出現[19]。張家山《二年律令·傳食律》232~237號簡中的“縣舍”,應該是提供“傳”、“置”等交通工具和食宿的地方,與晚後的“置”類似[20]。
傳、置雖然有時一同提到,但顯然是兩種東西。律文同時提到二者時,都是先説“置”,再説“傳”,反映置的地位比傳高。張家山519號簡記長沙丞相書説“置缺不備一駟,未有傳馬”,顯示置由駟馬牽引,而駕傳之馬的規格則應在此之下。如淳《漢書注》所引一條漢律可能與此有關。《漢書·高帝紀下》顔注引述説:
如淳曰:律,四馬高足爲置傳,四馬中足爲馳傳,四馬下足爲乘傳,一馬二馬爲軺傳。急者乘一乘傳。
《史記·田儋列傳》集解曰:
如淳曰:“四馬下足爲乘傳。”
而《史記·孝文本紀》索隱作:
如淳云:律,四馬高足爲傳置,四馬中足爲馳置,下足爲乘置。一馬二馬爲軺置,如置急者乘一馬曰乘也。
又《漢書·平帝紀》注轉述如淳所引另外一條律文云:
諸當乘傳及發駕置傳者,皆持尺五寸木傳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傳參封之。參,三也。有期會累封兩端,端各兩封,凡四封也。乘置、馳傳五封也,兩端各二,中央一也。軺傳兩馬再封之,一馬一封也。
互勘之下,《漢書·高帝紀下》注引當較爲可靠[21]。對照張家山漢簡律文,“置”可能是指四馬高足的置傳,“傳”則是指其他的駕乘方式。或許漢初區別未細,“置”指四馬之車,“傳”指二馬或一馬之車。
目前一般以爲,傳置也承擔行書的任務。就秦與漢初的簡牘資料看,其實當時傳、置只是爲官宦提供的車馬交通工具,提供傳、置的縣舍同時也爲官宦提供食宿,而不負責文書傳遞。在應該提供駕傳的人員中,有“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這使告急信息或文書得以快速傳遞。然而在本來意義上説,傳、置負責承載的是具有某些資格的人,而不是某些文書。
以上所論,可以概括如下:
1、以郵行書和以次傳書,是秦至漢初兩種基本的公文傳遞方式。
2、以郵行書,通過有限綫路上密集的郵站設置,以短距離快速接力的方式,達到高效率的文書傳遞。以次傳書,則是在更大範圍內,利用縣道網絡,以較長距離(通常是相鄰二縣間距離)較慢速度(相對于以郵行書而言)接力的方式,達到靈活、廣泛的文書傳遞。如果説前者是當時通信樞紐的話,後者就是非常重要的補充和拓展。
3、這個時期的“傳”、“置”,是爲官宦提供的交通工具,幷不具有文書傳遞的功能。
(本文原刊于《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科學出版社2009年10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12月11日。)
[1]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 [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張春龍、龍京沙:《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文物》2002年第9期;李均明:《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
[2]本文所説紅外綫影像資料,爲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州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合作研究成果,詳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東海縣博物館、中國文獻研究所:《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77頁。
[4]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5]張春龍、龍京沙:《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參看上引于振波文。
[6]《管子集校》,科學出版社1956年,1129頁。
[7]我們曾懷疑簡文讀作:“……勿令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稁。”(《張家山漢簡雜識》,《語言文字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266號簡對郵人稱“勿令爲它事”,五年詔稱“復其身及戶,勿事”,對照之下,可見原釋文斷讀不誤。
[8]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文物》2002年第9期。
[9]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學術月刊》2003年第1期。
[10]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三枚地名里程木牘略析》,《簡帛》第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其釋文先前曾刊于張春龍、龍京沙:《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11]王煥林有此猜測,見《里耶秦簡釋地》,《社會科學戰綫》2004年第3期。
[12]《尹灣漢墓簡牘》,79~84頁,參看謝桂華:《尹灣漢墓所見東海郡行政文書考述(上)》,《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
[1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張春龍、龍京沙先生披露的里耶17:14也有類似情形。見《里耶秦簡三枚地名里程木牘略析》。
[15]王煥林將這句秦律在“隸臣妾”之後用頓號斷讀,將之與“老弱”和“不可誠仁者”幷列,以爲“隸臣妾”不能用于傳遞公文,見《里耶秦簡叢考》,《吉首大學學報》第26卷第4期(2005年10月)。誤。不過,從律文表述看,隸臣妾應該不是唯一用于傳書者。
[16]中,原釋爲“十”。參看陳偉:《張家山漢簡〈津關令〉中的涉馬諸令研究》,《考古學報》2003年第1期。
[17]張家山231號簡“毋得以傳食”的“傳”,似指符傳,意思是説不得憑符傳獲得飲食招待。232~237號簡説“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其中傳顯爲符傳,可佐證。
[18]參看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19]《淮南子·主術訓》:“故至精之所動,若春氣之生,秋氣之殺也,雖馳傳騖置,不若此其亟。”所云傳、置,與簡文相合。
[20]律文中説:“縣各署食盡日,前縣以誰(推)續食。”這裏所謂“縣”,具體説亦應指縣舍。
[21]參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漢律摭遺·厩律》“傳置”條按語,1607頁,中華書局1985年。